补偿方式 样本条款

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数,丙方需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甲方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报 告中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 情况,并于承诺期结束后,由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期内 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根据前述 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 丙方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承诺期满后,各方按照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计算累计现金补偿金额,如各年度累计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超过承诺期累计应付现金补偿金额,则超额部分由乙方向丙方返还。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的应补偿金额以盈利预测应补偿金额与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中孰高者为准,且合计不超过 60,000 万元。各交易对方按各自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金额。 交易对方应按照下列顺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 由交易对方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转让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任一交易对方的应补偿股份数=任一交易对方的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 价格 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分别以 1 元的价格回购。若交易对方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交易对方共同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同时,交易对方同意,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 (2) 仍不足以补偿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的,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分别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
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交易各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按照采矿权资产组累计实现净利润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同意,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未达到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视为标的公司该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由乙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单独披露业绩承诺期限内每个年度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及其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意见。《业绩补偿协议》项下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乙方是否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交易对方同意以其于本次交易中所持标的资产的作价为限承担补偿义务,业绩补偿应当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补偿方式.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确定应履行补偿义务时,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股份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未按前述约定期限履行股份补偿义务或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以股份进行补偿时,按以下约定执行: A、 补偿义务人应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若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按照舍去小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确定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如果在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后至补偿义务人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果在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后至补偿义务人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补偿义务人所取得的与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对应的现金分配应返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应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返还期限为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B、 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 10 个交易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如补偿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或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弥补不足部分,以完整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如补偿义务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将应补偿股份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的,则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补偿义务人按照应补偿股份的市值(按前述期限届满当日的收盘价计算)补偿给上市公司。
补偿方式. (1) 业绩承诺补偿 在本次交易中,单一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交易对方合计获得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比例,计算其各自负责的补偿比例(包括业绩承诺补偿),具体比例如下: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 (万股) 转让股份 比例(%) 股份对价 (万元) 获得股份数 (股) 现金对价 (万元) 补偿比 例(%) 湖南仁联 7,861.0000 18.6147 64,909.5596 41,985,484 - 34.7154 湖南仁景 7,918.9000 18.7518 65,387.6493 42,294,727 - 34.9711 洪也凡 4,322.8878 10.2365 16,823.8271 10,882,165 18,870.9628 19.0905 易志刚 709.8000 1.6808 4,102.6541 2,653,721 1758.2803 3.1346 胡世梯 706.5500 1.6731 4,083.8690 2,641,571 1750.2296 3.1202 祖柱 195.0000 0.4618 1,127.1028 729,044 483.0440 0.8612 湖南仁怡 930.0000 2.2022 5,375.4132 3,476,981 2303.7485 4.1070 承诺期届满,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3-202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的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低于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或其持有的现金(优先以股份)按下列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作出该等补偿时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除回购价款外的其他对价或其他利益:
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补偿,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补偿,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补偿的,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含产权调换的组合方式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产权调换。
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承诺,根据第 3 条所述之专项核查意见所确认的结果,如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当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潜股份支付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所述: (1)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2) 如交易对方当期需向中潜股份支付补偿的,则先以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具体方式如下: 由交易对方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 2) 中潜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3) 中潜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 补偿股份数量 4)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中潜股份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若中潜股份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 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交易对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向中潜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潜股份其他股东补偿,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扣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中潜股份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交易对方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