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 2011 年 7 月之前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行政部门 样本条款

补缴 2011 年 7 月之前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行政部门. 审批材料。补缴 2011 年 7 月之后社会保险费的(不包括补 缴近三个月的情形),需要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 税清单”。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 号)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 3 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 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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