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实施行为. 许可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许可策略以及被许可方的许可需求、业务经营范围等情况,在许可合同中就被许可方的许可活动进行明确约定,如研发、改进、生产、委托生产、销售或委托销售、要约销售、进口、出口等。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可方在授予某一项权能的时候,可能也同时将其他权能也一并授予了出去。例如,如无特别约定,授予被许可方享有“销售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方同时享有“许诺销售权”和“使用权”;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而言,授予被许可方享有“使用权”,可能会暗含被许可方同时享有“制造权”。因此,许可方在对被许可方授权特定的权能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默示许可情况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当高校科研机构作为许可方时,还可以在许可合同中约定,该许可不应影响许可方将许可专利用于不涉及商业的学术研究。
许可实施行为. 针对许可专利,根据本合同取得的专利实施许可,被许可方可以开展以下第 项所示的实施行为(“许可实施行为”)(可多选):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落入许可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可专利方法。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许可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落入许可专利(当许可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时)保护范围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