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 2、3 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报价。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10 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 天(遇到国家法定 3 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 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 天)。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 谈判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 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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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 2、3 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报价。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10 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 天(遇到国家法定 3 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 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 天)。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谈判之前按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 4 项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负责提交谈判保证金,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谈判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谈判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谈判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谈判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谈判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 成谈判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 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谈判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 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 5 项。
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谈判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 谈判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谈判的;
(6) 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上述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 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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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谈判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 2、3 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报价。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10 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 天(遇到国家法定 3 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 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 天)。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13.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提交谈判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或未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应答处理。
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2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3.8 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收取并退回。
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 谈判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3 谈判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支票、汇票(仅限北京地区银行开具);
(2)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电汇(谈判前保证金电汇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由《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 号)》文件规定的专 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4) 政府采购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13.4 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应和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3.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3.1 和 13.3 条的规定随附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3.6 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一份合同副本)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3.7 为保证谈判保证金及时退还,供应商请持收据(参考以下图片内容填写)、公司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信息,到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室办理谈判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6:30(北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00 号唯实大厦五层 000;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00。(采购代理公司保留对附件的最终解释权)
13.8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有腐败、欺诈、串通参与竞争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3) 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交纳成交代理服务费而未交纳;
(4) 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非采购人原因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 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本采购文件要求、损害采购人利益行为的。若供应商或成交供应 商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采购人的损失大于谈判保证金金额的,采购人没收保证金的同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就保证金未能涵盖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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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谈判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 2、3 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报价。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10 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 天(遇到国家法定 3 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 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 天)。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18.1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时间和谈判文件第五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交纳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8.2 谈判保证金交纳形式:谈判供应商应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到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并按该时间将保证金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送交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包括传真),谈判供应商应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0.00 元整。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集中采购机构;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建议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 1 天到达。 收款单位: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广东汕尾农行红海湾支行 银行账号:44255001040006223
18.3 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18.4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8.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1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注:汇款回单凭证必须写明公司名称、采购项目和采购编号,以便查验。
10.6 谈判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18.7 谈判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贰仟元整 。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8.8 凡未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谈判,为无效谈判响应。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 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8.9 不管谈判保证金来源何处,采购代理机构只向谈判供应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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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 2、3 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报价。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10 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 天(遇到国家法定 3 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 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 天)。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1.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如通过汇款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公司账户转出,通过金融机构保函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当以供应商名义委托开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个人名义汇款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或委托开具的谈判保证金保函。谈判保证金的金额:0 元人民币
1.3.2 保证金银行帐号:供应商获取并成功下载谈判文件后,平台系统将自动生成本次项目的谈判保证金汇入账号。可在南航采购平台中,谈判文件下载页面查看保证金接收银行账号。(说明:为使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动对应参与的谈判项目,平台系统已对接银行保证金管理系统,将在购买谈判文件成功后,为每个参与的谈判项目,单独分配一个银行附属账户。)
1、 参与的每个采购项目,单独分配一个银行附属账户。供应商同时参与的不同项目,其保证金账号不同,每个独立的项目都有独立账号,请注意不要打错账号;
2、 仅接受人民币币种缴纳谈判保证金;
3、 境外企业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无法用人民币付款的,可使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保证金,供应商须在谈判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交银行保函原件;
4、 如因供应商汇错账号无法正常入账或因币种问题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3 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1.3.4 未成交的供应商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本项目合同签订后 5日内(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如有异议或投诉,将在异议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交纳成交服务费并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不计利息原路退还。由于供应商银行信息变更导致原路退还失败的,请联系工作人员,重新提供变更后的银行信息。
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 谈判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保证金将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递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保函出具机构(担保人)向采购人全额支付保函金额: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1.3.5.1 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1.3.5.2 提供虚假材料的;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5.3 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报价的;
(4) 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 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1.3.5.4 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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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