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中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扶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