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宜兴 样本条款

阿尔特宜兴. 根据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阿尔特宜兴的经营范围已变更为“设计、开发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汽车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维修除外);汽车、汽车零部件及发动机、汽车内饰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动车改装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茶具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阿尔特宜兴. 3010-042939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 支行 1103028809201029289 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 2014.12.26 5 阿尔特宁波 3310-02433107 中国建设银行宁 波市分行 33101983679050519252 中国人民银行 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1.8.17 6 希艾益 1000-018053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支行 0200059009200078619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2.5.23
阿尔特宜兴. 阿尔特宜兴系阿尔特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阿尔特股份持有其 100%的股权。阿尔特宜兴设立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现持有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2000382597)。根据该执照,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法定代表人为宣奇武,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开发汽 车整车及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汽车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维修除外)。阿尔特宜兴自设立至今未发生股本演变,其设立情况如下: 2014 年 9 月 24 日,阿尔特宜兴的股东阿尔特股份作出股东决定:通过公司章程。同日,阿尔特股份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4 年 11 月 3 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02823025)名称预核登记[2014]第 11030030 号),核准企业名称为阿尔特汽车设计宜兴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9 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阿尔特宜兴的设立,并为其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200038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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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 V2 V = V1 × ――― V3 V :月次繰越ガス量 V1:過不足ガス量 V2:過不足ガス量が月別受入ガス量の5パーセントを超える託送供給依頼者の月次繰越ガス量の合計

  •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 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十)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 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其他約定事項 二十九、甲方為業務或港區安全需要,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但甲方所派人員應隨身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

  • 特例措置 3 2015年10月1日から2016年3月31日までの間に第1種光ネットサービス契約の申込みと第1種光電話サービスに係る契約申込を同時に行い、かつ第1種光ネットサービスと第1種光電話サービスの提供を開始した光電話サービス契約者には次の特例措置を実施します。

  • 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00一)

  •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