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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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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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 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 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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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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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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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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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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