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如奇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 00 号注册资本:10,887 万元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具的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烟酒(限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洗衣服务;花卉、食品饮料的批发、零售;物业服务;会议服务;餐饮设备租赁;酒店管理;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东塑集团资产总额 539,964.81 万元,净资产 190,038.99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8,352.64 万元,实现净利润 1,798.94万元。(以上数据为东塑集团母公司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公司名称: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丁圣沧 住所: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 13 号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销售装饰材料、灯具、家具、陶瓷制品、钢材、木材、建筑材料、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物业管理。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东塑房地产资产总额 314,089.08 万元,净资产 76,811.43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8,415.92 万元,实现净利润-5,990.8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公司名称:沧州明珠国际轻纺城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鹏 住所: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6,00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场地、摊位租赁;出租商业用房;房屋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市政工程施工;制造、销售;服装、服装面料、辅料、纺织品;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广告发布、代理服务。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际轻纺城资产总额 34,672.93 万元,净资产 6,000.00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实现净利润 0.0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公司名称:沧州明珠服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丁圣沧 住所:河北省沧东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服饰设计、加工、销售;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明珠服饰资产总额 57,958.90 万元,净资产 22,554.61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492.84 万元,实现净利润-406.87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公司名称:沧州东塑集团御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广增 住所:沧州高新区吉林大道沧州明珠新能源材料工业园明珠大厦 A 座注册资本:600 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御河酒业资产总额 12,025.81 万元,净资产 4, 436.94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2,675.99 万元,实现净利润 625.88 万元。 (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公司名称:沧州东塑明珠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如奇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安路南侧新疆大道西侧注册资本:84,76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广告制作、发布、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服务;市场管理;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际商贸城资产总额 355,993.15 万元,净资产 170,633.37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6,347.08 万元,实现净利润-2,939.0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 公司名称:沧州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圣沧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明珠大厦 A 座 702 室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颐和房地产资产总额 65,447.53 万元,净资产 4,663.51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68.57 万元,实现净利润-226.28 万元。 (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 公司名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刘泽平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天成首府南侧注册资本:546,563.785 万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转贴现;办理银行卡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客理财;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 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沧州银行资产总额 17,146,878.97 万元,净资产 1,235,560.63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375,933.11 万元,实现净利润 113,192.47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取引金融機関 当企業体の取引金融機関は、○○銀行とし、共同企業体の名称を冠した代表者名義の別口預金口座によって取引するものとする。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期限一括 無担保無保証 固定金利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1.4.9 2,500 2,500 0.33 2025.4.9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0.4.13 4,000 4,000 0.37 2025.4.11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1.4.13 1,000 1,000 0.32 2025.4.11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19.4.24 3,000 3,000 0.46 2025.4.24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18.8.31 3,000 3,000 0.68 2025.8.29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2.1.19 1,000 1,000 0.43 2026.1.19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20.1.31 1,000 1,000 0.42 2026.1.30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2.2.28 1,500 1,500 0.47 2026.2.27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19.2.28 1,000 1,000 0.52 2026.2.27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1.2.26 1,500 1,500 0.41 2026.2.27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1,000 0.50 2026.2.27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21.3.12 1,000 1,000 0.41 2026.3.12 日本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20.9.30 500 500 0.36 2026.3.31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21.4.22 1,000 1,000 0.39 2026.4.22 株式会社あおぞら銀行 2018.4.24 500 500 0.72 2026.4.24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21.5.31 500 500 0.39 2026.5.29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2,000 0.55 2026.8.31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19.8.30 1,000 1,000 0.33 2026.8.31 株式会社西日本シティ銀行 2020.8.31 1,000 1,000 0.41 2026.8.31 株式会社七十七銀行 2019.8.30 500 500 0.31 2026.8.31 日本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21.4.23 500 500 0.40 2026.9.18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険株式会社 2020.9.30 500 500 0.39 2026.9.30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1.12.24 1,000 1,000 0.42 2026.12.24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0.12.25 1,000 1,000 0.40 2026.12.25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19.12.26 500 500 0.56 2026.12.25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19.12.26 500 500 0.56 2026.12.25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22.1.19 500 500 0.50 2027.1.19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22.1.31 1,000 1,000 0.51 2027.1.29 農林中央金庫 2020.2.28 3,000 3,000 0.38 2027.2.26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1,500 0.59 2027.2.26 株式会社足利銀行 2022.4.22 - 1,000 0.63 2027.4.22 株式会社あおぞら銀行 2021.12.24 500 500 0.45 2027.6.24 住友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19.12.26 500 500 0.59 2027.6.25 株式会社福岡銀行 2022.1.31 1,000 1,000 0.55 2027.7.30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8.31 - 1,500 0.63 2027.8.31 農林中央金庫 2019.8.30 1,500 1,500 0.38 2027.8.31 株式会社西日本シティ銀行 2020.8.31 1,500 1,500 0.48 2027.8.31 株式会社りそな銀行 2020.8.31 500 500 0.48 2027.8.31 住友生命保険相互会社 2019.8.30 500 500 0.38 2027.8.31 第一生命保険株式会社 2022.2.28 500 500 0.56 2027.8.31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20.3.12 1,000 1,000 0.43 2027.9.10 三井住友信託銀行株式会社 2022.9.30 - 1,000 0.74 2027.9.30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1.4.13 1,500 1,500 0.50 2027.10.13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19.12.26 1,000 1,000 0.63 2027.12.24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21.1.19 1,000 1,000 0.47 2028.1.19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21.2.26 1,000 1,000 0.55 2028.1.19 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2021.1.19 500 500 0.47 2028.1.19 株式会社三菱UFJ銀行 2021.3.31 1,500 1,500 0.53 2028.3.31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21.4.9 1,500 1,500 0.54 2028.4.7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銀行 2019.10.11 1,500 1,500 0.51 2028.4.11 株式会社あおぞら銀行 2022.4.11 - 1,000 0.71 2028.4.11 株式会社みずほ銀行 2019.10.17 1,500 1,500 0.51 2028.4.17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责任 9.1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采购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 供应商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 9.2 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 2 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4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9.5 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9.6 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9.7 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9.8 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9.9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9.10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9.11 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9.12 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13 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14 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