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样本条款

香港稅務.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給予的認可,本基金毋須就於香港產生或從香港獲得的溢利繳稅。 居於香港的投資者毋須就本基金的分派或贖回本基金單位所變現的資本收益繳納香港稅項,除非購入及變現本基金單位屬於或構成於香港進行的買賣、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且收益來自或源於香港發行、贖回或轉讓單位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 上述有關稅務的資料乃基於香港現時生效的法律及現有慣例作出,並不全面且可予更改。有關資料屬一般性質,且並非經考慮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情況後提供。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為美國(「美國」)於 2010 年 3 月頒佈的一項稅務法律,其中規定若干源自美國的付款(包括美國企業及機構就若干實際及被視為美國投資而支付的股息及利息以及潛在所得款項總額)繳納 30%的美國預扣稅,並於 2014 年 7 月生效。為了避免繳納該項預扣稅,「外國金融機構」(定義見 1986 年美國國稅局守則第 1471(d)(4)條(經修訂))(「FFI」)一般須適時向美國國稅局(「國稅局」)登記及同意識別及申報有關若干直接及間接美國賬戶持有人(包括債務持有人及權益持有人)的資料。未能遵守該等規定可能導致被施以 30%預扣稅。 如本基金須繳納該項預扣稅,則將會令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減少被施加預扣的金額,並可能導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及妨礙本基金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 中國於 2014 年 6 月已達成「實質同意」,從而與美國訂立模式 1(以對等互惠方式)政府間協議(「中國政府間協議」),以促使前述預扣及申報規則生效。雖然中國政府間協議尚未簽署,但預期中國政府間協議將予訂立,然而有關協議仍須於中國生效及於中國將須制定啟動法律,以便中國政府間協議的條款於中國法律下生效。根據中國政府間協議及只要管理人與本基金仍然遵守中國政府間協議及啟動法律(如適用),管理人預計本基金將毋須繳納相關美國預扣稅。 管理人已根據FATCA 登記成為申報模式1 FFI。本基金乃以合約方式組成及並非一個獨立法律實體。本基金的投資由管理人根據管理人的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編號(「GIIN」)代表本基金進行。由於管理人已登記成為申報模式 1 FFI 及另取得其保薦實體身分的 GIIN,本基金將倚賴管理人的 FATCA登記資格以遵守FATCA。假如在適用法律或法規(包括有關致使中國政府間協議生效的該等規則)規定下,管理人須採取有關行動及引入必要的額外規定以遵守 FATCA。 本基金的投資者可能需要向管理人(或於若干情況下向分銷商、中介機構或作為該投資者的投資渠道的若干其他實體(各自稱為「中介機構」))提供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有權。根據中國政府間協議,向管理人(或(如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任何該等資料僅須向中國主管當局申報,而並非直接向國稅局申報,並將由中國與美國當局之間進行資料交換。 身為 FFI 的非美國投資者將一般需要適時向國稅局登記及同意識別及申報有關其若干直接及間接美 國賬戶持有人(包括債務持有人及權益持有人)的資料。未能向管理人(或(如適用)中介機構)提供該等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有權或未能登記及同意識別該等賬戶持有人(如適用)的非美國投資者,可能因其分佔任何源自美國付款而被徵收 30%預扣稅。雖然管理人擬令本基金遵 守 FATCA,但由於相關法規及安排的複雜性及本基金投資者違規的潛在風險,故無法就此作出保 證。管理人可能採取與投資者的單位或贖回所得款項有關而許可的任何行動,以確保如本基金蒙受 預扣稅時,該等預扣稅在經濟上由未能提供必要資料或未能遵守該等規定而導致產生預扣稅的相關 投資者承擔,惟須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且管理人須依真誠及以合理理據行事。如本基金須繳納預扣稅,可能因此對本基金及其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而須繳納預扣稅的金額可能無法退回本基金。 投資者謹請就 FATCA 規則對其投資於本基金的潛在影響,彼等的獨特狀況及將向管理人(或中介機構)提供及披露的資料(有可能最終提供予國稅局),諮詢其自己的稅務顧問。前述 FATCA 資料並不構成向任何人士提供的建議,亦不擬供任何人士倚賴為有關建議。 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由管理人、香港代表或任何認可分銷商所提供有關於香港收集個人資料的任何資料或聲明。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文,管理人及/或香港代表及/或認可分銷商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各自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為收集有關資料的目的(主要就買賣及/或持有本基金單位)或明確說明及同意的其他用途收集、持有、使用本基金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投資者謹請留意,資料可能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包括位於內地的管理人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資料使用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載的相關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 /或規定,以及於香港不時規管個人資料使用的所有其他適用法規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以確保其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免遭未經授權或意外存取、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有關本基金的所有查詢及投訴以及瀏覽或索取有關本基金文件的要求,須向香港代表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地址為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0X 中國銀行大廈 5 樓。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另設聯絡電話,號碼為+000 0000 0000。 香港代表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方式回應投資者的查詢或投訴。
香港稅務.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給予的認可,本基金毋須就於香港產生或從香港獲得的溢利繳稅。 居住於香港的投資者毋須就本基金的分派或贖回本基金單位所變現的收益繳納香港稅項,除非購入及變現本基金單位屬於或構成於香港進行的買賣、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且收益(非資本性質)來自或源於香港。發行或贖回或轉讓單位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 上述有關稅務的資料乃基於香港現時生效的法律及現有慣例作出,並不全面且可予更改。有關資料屬一般性質,且並非經考慮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情況後提供。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為美國(「美國」)於 2010 年 3 月頒佈的一項稅務法律,其中規定若干源自美國的付款(包括美國企業及機構就若干實際及被視為美國投資而支付的分派及利息以及潛在所得款項總額)繳納 30%的美國預扣稅,並於 2014 年 7 月生效。為了避免繳納該項預扣稅,「外國金融機構」(定義見 1986 年美國國稅局守則第 1471(d)(4)條(經修訂))
香港稅務. 參與者包括僱主/保單持有人/申請人及僱員/成員應按其個別稅務狀況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 附錄 A 所載的每㇐投資組合資料概覽中列出的風險因素只供參考,旨在顯示與每㇐投資組合最相關的風險因素。建議保單持有人/成員閱讀第四節「風險因素」,以了解各自可能相互關聯的所有風險因素的詳情。 列於投資組合資料概覽中就各項投資組合擬定的資產分配只供參考,在市場、政治、結構性變動、經濟及其他情況改變時可由管理公司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作出更改。 所有投資組合均可投資於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關連人士不時提供的其他內部基金及/或經證監會認可並持相類似的投資政策之單位信託/互惠基金的單位。倘投資組合所投資於的基礎基金乃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關連人士所管理,則保單持有人/成員均毋須負擔額外費用。 經證監會批准後,本公司可以在向保單持有人發出六個月的通知或其他證監會可能同意的更短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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