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23]两全保险 075 号
泰康丰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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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泰康丰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丰盈两全”)产品提供身故、生存保障及保单红利。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x先生(45 岁)为自己投保了“丰盈两全”,x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康女士。
❖ 保险期间:5 年
❖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纳
❖ 一次性保险费:10000 元
❖ 基本保险金额:10760 元
等待期1后,x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2 |
身故保险金 | 康女士 | 14000 元 (10000 元×140%) | x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
生存保险金 | 泰先生 | 10760 x | x先生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 |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等待期指本产品有 180 日的等待期,具体请见“1.4 等待期”。
2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5 保险责任”。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合同构成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3 保险金申请 | |
1.4 等待期 | 4.4 保险金给付 | |
1.5 保险责任 | ||
1.6 保单红利的确定 | ||
1.7 保单红利的领取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5 如何退保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2.1 责任免除 | 5.1 犹豫期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2 投保年龄 |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
8.4 未还款项 |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
8.6 争议处理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6 其他权益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1 现金价值 | |
3.2 效力中止 | 6.2 保单贷款 | |
3.3 效力恢复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丰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丰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4 | 等待期 |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1.5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数额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4 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0-17 周岁5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 18-40 周岁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 160% 41-60 周岁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 140% 61 周岁及以上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 12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3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4到达年龄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5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含红利。
1.6 | 保单红利的 确定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7分配给您。每一保单年度8,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
1.7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
2. |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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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3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 |||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我们的做法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4给付本合同 (1) 终止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1.4 等待期”、“3.2 效力中止”、“8.3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纳,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3.2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3.3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全额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15须填写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6;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14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5申请人: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生存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16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 | 如何退保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7.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7.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8.2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