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t Life」服務總約定書
「Richart Life」服務總約定書
公告日期:2020 年 12 月,版次:3.2 版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Richart Life」服務總約定書(下稱「本約定書」)內容,當您點選
「同意」鍵後,即表示已經合理期間審閱,且已充分了解約定事項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所載內容:
第壹章 「Richart Life」服務約定條款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 銀行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二、 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0。
三、 申訴處理專線:(00)0000-0000 及 0000-000-000,申訴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及 13:30-17:30。
四、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五、 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 六、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七、 傳真號碼:(00)0000-0000。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 本約定書係「Richart Life」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
二、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書。但個別契約對會員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三、 本約定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xx
x、 「Richart Life 服務」:指會員端透過電腦或行動通訊設備(如:行動電話、個人數位助理器(PDA)或其他新種配有行動通訊模組之設備,以下簡稱「個人行動通訊設備」)等經由網路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Richart Life」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二、 「Richart Life」應用程式(以下簡稱「x APP」):指會員於電腦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下載本 APP 後,利用本 APP 可直接取得本行於本 APP 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三、 「電子文件」:指本行或會員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如:簡訊、電話、電子郵件等)。
四、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八、 One Time Password(OTP):指一次性動態密碼交易安控機制,會員於本行所指定特定交易在限定期間內須使用本行運用動態密碼產生器(Key Token)、晶片金融卡或以其他方式運用 OTP 原理,隨機產生限定一次使用之密碼,該組密碼內容每次均為不同,且僅能使用一次,可提升交易安全性。
第四條 APP 之確認
一、 會員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本服務正確之本 APP 元件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本服務;如有疑問,請電話洽詢本行客服。
二、 本行應以一般會員認知之方式,不定期於本行網站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會員「Richart Life」應用環境之風險。
三、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一、 申請人得憑任一本行信用卡(限正卡持卡人)或存款帳戶產品進行身分驗證成功後,完成本 行「Richart Life」正式會員申請或登入程序;申請人得憑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及電子信箱)及簡易密碼進行身分驗證成功後,完成本行「Richart Life」體驗會員申請或登入程序(正式會員及體驗會員以下合稱「會員」)。
二、 本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一) Richart Life 正式會員
1. 本行產品之帳務查詢服務
2. 電子帳單服務
3. 點數查詢與兌換
4. 各項線上申請服務
5. 各項個人化功能服務 (二) Richart Life 體驗會員
1. 點數查詢
2. 各項個人化功能服務
3. 各項線上申請服務
三、本服務若因主管機關或本行認定需增減服務項目者,悉依本行當時之活動或公告規範辦理,並得直接於本行「Richart Life」網路服務系統上公告,無須另行通知會員,亦無須另以書面約定。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 本行及會員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會員應維持留存於「Richart Life」各項資料之正確、有效,如會員資料變動而未更新原留存資料,因而致使本行訊息無法傳達或無效通知,造成會員不便與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二、 本行及會員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會員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會員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二、 本行或會員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會員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 本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本行因會員之原因而無法扣取會員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本行確認。但因電子文件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文件不執行,不在本行負責範圍內。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 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會員發出電子文件,經會員依第七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二、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行營業時間時(本行營業時間依頁面提示或本行網站公告為準),本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會員,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條 費用
一、 Richart Life 正式會員自使用本約定書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並授權本行自動列入正式會員之信用卡帳單(如有約定帳戶自動扣繳,授權本行得自正式會員帳戶內逕為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二、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行應於「Richart Life」網頁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正式會員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三、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行應於「Richart Life」網頁上提供正式會員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正式會員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正式會員使用「Richart Life」一部或全部之服務。正式會員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行應立即恢復「Richart Life」相關服務。
四、 本行前項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一條 會員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 會員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會員自行負擔。
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會員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行並應於「Richart Life」網頁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三、 會員於本約定書終止時,如本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約定書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連線與責任
一、「Richart Life」正式會員
(一) 本行與正式會員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 正式會員就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三) 申請「Richart Life」正式會員時,須同時與本行約定「使用者代號」與「密碼」,密碼必須夾雜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並得不限次數隨時變更。
(四) 正式會員輸入使用者代號/密碼連續輸入錯誤四次時,本行即自動停止正式會員使用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正式會員如欲恢復使用,應依本行指定方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五)本行僅接受於同一時間僅限一人使用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使用 Richart Life 服務系統。二、「Richart Life」體驗會員
(一) 本行與體驗會員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 體驗會員就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及電子信箱)、簡易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三) 申請「Richart Life」體驗會員時,須同時與本行約定「簡易密碼」,簡易密碼必須使用純英文字母、純阿拉伯數字或夾雜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並得不限次數隨時變更。
(四) 體驗會員輸入簡易密碼連續輸入錯誤四次時,應依本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始得繼續使用體驗會員之各項服務。
(五) 若以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先後使用不同個人行動通訊設備欲登入使用「Richart Life」服務系統,應依本行規定重新辦理綁定手續。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一、 本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二、 若以本行信用卡申請Richart Life 正式會員者(限正卡持卡人),本行應於每月對 Richart Life正式會員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信用卡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若以本行存款帳戶申請 Richart Life 正式會員者,則以各該存款帳戶對帳單相關約定為準,Xxxxxxx
Life 體驗會員則無交易對帳單。正式會員核對後如認為信用卡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三、 本行對於會員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覆知會員。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 會員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三、 會員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若因不可歸責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電子文件錯誤之情事時,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惟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x行及會員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本行或會員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及電子信箱)、簡易密碼、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或合理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本行能證明會員有故意或過失。
二、 本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會員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會員若有特殊事由
(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一、 本行及會員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二、 第三人破解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三、 第三人入侵本行資訊系統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害,由本行負擔。
四、 會員使用本行「Richart Life」服務系統,若忘記簽退離開或超過十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時 (如會員已自設登出時間,另依約定辦理),本行將自動將會員自「Richart Life」服務系統簽退。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一、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書服務而取得會員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會員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行義務之違反。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x行及會員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x行及會員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x行及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會員終止契約
會員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但應親自、書面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終止契約或暫停
x行終止本約定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會員。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會員終止本約定書:一、 會員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會員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 會員違反本約定書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約定者。
四、 會員違反本約定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基於安全性考量,若經政府機關通知或本行依客觀事實研判,「Richart Life」正式會員名下之信用卡或存款帳戶疑有不當使用或冒用(包括但不限於利用「Richart Life」套利等)情事者,本行無須另行通知正式會員,即得自動暫停正式會員登入「Richart Life」或其他電子支付功能;
「Richart Life」體驗會員個人資料疑有不當使用或冒用等情事者,本行無須另行通知體驗會員,即得自動暫停體驗會員登入「Richart Life」功能,應依本行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體驗會員之各項服務。
第二十三條 契約修訂
x約定書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應以書面通知或於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代通知,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於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代通知,並於該書面或公告內容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本約定書: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及電子信箱)、簡易密碼、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行或會員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文書送達
「Richart Life」正式會員同意以留存於本行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正式會員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正式會員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留存於本行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五條 法令適用
x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本行及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士林/臺中/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標題
x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八條 契約分存
x約定書壹式貳份,由本行及會員各執乙份為憑。會員得於申請本服務時複製本約定書內容,或可隨時至本行網站下載本約定書最新內容。
第貳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定告知事項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會員的隱私權益,本行向會員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會員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共通特定目的: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5 資 (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以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跨政府協議之遵循。
〈二〉 業務特定目的
1. 存匯/信託/財富管理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001 人身保險、020 代理業務、022 外匯業務、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4 投資管理、065 保險代理業務、067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務、068 信託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93 財產保險、094 財產管理、111 票券業務、112 票據交換業務、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66 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等。
2. 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001 人身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65 保險代理業務、067 轉帳卡業務、068 信託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093 財產保險、094 財產管理、111 票券業務、112 票據交換業務、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 徵信等。
3. 信用卡業務:
067 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務、001 人身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065 保險代理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093 財產保險、106 授信業務、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 徵信等。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如會員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手機號碼、地址、電子信箱)、會員編號、使用者代號及密碼、銀行帳戶、信用卡相關資訊、裝置識別碼、生物識別、會員訪問本網站或本行行動應用程式(APP)之線上瀏覽行為相關資訊(例如:Cookie、廣告識別碼等)及其他詳如各項業務申請書及相關業務申請文件之內容,並以本行與會員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會員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政部財政資 訊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 構暨特約商店、保險公司、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機構、公用事業單位、國家發展 委員會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本行將會員的個人資料為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包括但不限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
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等〉。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財政部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會員所同意之對象〈例如:保險公司、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機構、公用事業單位、與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國內外稅務扣繳義務人、國內外政府或稅務機關等〉。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國際傳輸會員個人資料。
四、 會員就本行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三〉 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四〉 向本行請求個人資料可攜權或拒絕個人資料自動化決策(需在技術可行之前提下, 且個人資料當事人為歐盟境內之公民)。
五、 如會員欲行使上述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各營業據點或客服(申請各項業務專線 0000-000-000 或客戶服務專線 02-26553355)洽詢。
六、 除本行為履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資料外,會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會員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將影響本行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會員相關服務,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本行可能將會員於本行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敬請見諒。
第參章 隱私權保護及著作權聲明
會員於「Richart Life」的個人隱私權,本行會絕對尊重並嚴格保護。以下聲明將說明本行在
「Richart Life」內所蒐集的資料、運用方式,以及本行對會員隱私權保護政策。對於聲明事項有任何疑問,均可透過本行客戶服務專線 02-26553355 與本行聯絡。有關隱私權保護與著作權聲明如下:
一、 我們會保留會員線上瀏覽、查詢或交易時,由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記錄,包括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行動裝置設備資訊、瀏覽及點選資料紀錄等資料,以做為會員反應意見或詢問相關業務時的問題排除。
二、 本行會記錄會員登入 APP 的位址、及在 APP 內瀏覽活動等資料,惟這些資料僅供集團內部作 APP 流量和網路行為調查的總量分析,利於提昇本 APP 的服務品質,絕不會針對特定個人、或與其個別連繫。
三、 當會員選擇登入時記憶以下資訊,「Richart Life」會將會員的個人資料經過「加密」處理後,儲存於本裝置記憶體中,會員可依需求選擇是否記憶相關資訊:
〈一〉 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於快速登入(含生物辨識、圖形密碼登入)、加速支付流程等。
〈二〉 使用者代號:加速登入流程。
四、 行動裝置權限使用說明如下,如會員不使用相關功能,可自行從行動裝置設定功能中關閉權限(需依各裝置而定):
允許權限功能 | 使用說明 |
位置 | 鄰近特店、分行與 ATM 等 |
網路連線 | 網路資料連線 |
生物辨識 | 臉部/指紋登入、支付交易驗證 |
相機 | 條碼繳費、掃描條碼付款、變更個人照片、上傳申請文件資料等功能 |
照片 | 變更個人照片、申請資料上傳等功能 |
通知 | 訊息推播 |
電話 | 感應支付裝置綁定、聯絡客服等功能 |
儲存裝置 | 會員變更個人圖像、申請資料上傳等功能 |
NFC | 感應支付 |
藍芽 | iOS 13 系統發佈規範所需 |
五、 為了便利會員,x APP 使用 sqllite 技術,以提供更適合使用者個人需要的服務;sqllite是APP 儲存資料的一種技術,它可能在使用者的手機中儲存某些資訊,只有原設置該sqllite的 APP 能讀取其內容。x APP 使用 sqllite 作為與使用者溝通與辨識的工具,目的在於將使用者在此 APP 上所儲存的資料儲存,記錄會員個人資料及喜好,利於提供會員「個人化」服務。使用者可以經由手機的設定,自行刪除儲存資料。
六、 為了提供會員更優質服務,x APP 使用 AJAX 作為與伺服器溝通與辨識的工具,目的在於將使用者在此 APP 上所曾經進行活動或輸入的字串資料儲存,記錄會員個人資料及喜好,利於提供會員「個人化」服務或遞送符合會員興趣、喜好的廣告。
七、 「Richart Life」服務中可能包含其他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對於此等不屬於本網站的網站或網頁,其內容或隱私權政策,均與本網站無關。
八、 會員須使用系統未經破解的手機,透過官方軟體商店下載「Richart Life」及安裝防毒軟體,並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以降低交易風險及保護個人資訊安全。
九、 本行將會視需要,修改本 APP 所提供的隱私權保護聲明,以落實保障會員隱私權之立意。十、 x APP 內容本行保留一切法律權利,非經本行授權使用或同意,此處資料均不得以任何形
式、利用任何電子、機械、影印、錄音或其他方式予以重製、轉載或製作衍生物等 。
十一、任何網站或APP 皆不得以非法且未經本行同意連結任何本行網站(頁)或本APP 做為網路行銷之用及未經本行同意之任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