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安置地点:迁建安置在洋岙地块;套房安置在九州新时代、新区F地块的剩余房源。
缙云县生态公墓(骨灰堂、拜祭大厅及综合楼)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缙云县生态公墓(骨灰堂、拜祭大厅及综合楼)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妥善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二条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云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
第三条 安置地点:迁建安置在洋岙地块;套房安置在九州新时代、新区F地块的剩余房源。
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迁建安置和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按照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联立式建房用地,交由被补偿人自行建设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人的被补偿住宅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提供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的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五条 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补偿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七条 被补偿房屋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按户数平均分割。
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分摊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笫八条 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按缙征﹝2019﹞8号文件执行。
(二)综合建设成本价是指安置小区建设中发生的建安成本、前期工程及勘察设计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所需的费用,具体由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三)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补偿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补偿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方可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xx、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增加20%的奖励,补偿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不再提供安置房。
第十条 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户口在五云街道建设村,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被补偿人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21.25平方米以上,可选择迁建安置。
第十一条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依据其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予以安置,户与户之间的安置面积不得调剂。安置地基按被补偿房屋占地面积可实行凑间安排,每间占地面积为42.5㎡。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21.25㎡,小于63.75㎡的,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42.5㎡,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63.75㎡的,每户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85㎡。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可选择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全部无偿拆除,土地交付给村集体(办理无偿交付手续),或将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至村集体后作迁建安置,但该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可计入安置地基凑间面积,凑间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小于迁建安置地基面积部分按600元/㎡收取凑间费用,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迁建安置地基面积部分按1000元/㎡予以补偿。找补剩余资金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四)迁建安置土地的有关规费缴纳由补偿人负责,但超过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补偿人按规定缴纳。
(五)迁建安置用地的选择办法另行制定。
(六)迁建安置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
1.迁建安置房屋建设标准按村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2.被补偿人应按照补偿人统一规划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外立面等,由补偿人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补偿住宅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第十三条 套式安置房以现有实际建筑为准。安置房为高层建筑(配备电梯,总层数为十二层以上),增加2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补偿房屋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增加的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供应;总安置建筑面积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金额,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计算差价,在安置房交付前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房屋归补偿人所有,由补偿人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套式安置房屋建设和供应的有关规定:
(一)安置房屋统一规划建设,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通讯、有线电视、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统一建设。
(二)被补偿人应当按照超最少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三)安置房供应价格原则上应当结合层次等因素结算。
(四)每套安置房可配套一个车位或储藏室,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补偿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五)车位、储藏室的结算与供应价格:
车位结算价按每个8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结合安置区块,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确定,不高于每平方米4000元;阁楼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六)小区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
(七)被补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八)天然气入户相关费用由被补偿人承担。
(九)安置时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笫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被补偿人的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按被补偿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使用临时xx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屋需再次搬家时,再按上述标准发给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xx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按下列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补偿人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从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补偿人提供安置地基后的十八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地基供被补偿人抽签选择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十八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两年;
3.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从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后的六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奖励: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后,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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