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_ _ 乙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鉴于:
1.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传统仓储业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仓储服务,特为客户开办并提供网上仓储服务。
2.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为便捷地办理在乙方处之仓储业务,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的基础上,申请并接受乙方之网上仓储服务。
为此,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就乙方网上仓储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仓储服务:指乙方建设并提供《长江国际在线仓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公共通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仓储单证服务、信息查询服务及与此相关的服务,具体以本协议列明以及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公示所能提供的服务为准。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中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数字证书、密码等。密码:指甲方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操作密码等。
指令:指甲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向乙方发出的单证录入、复核及发送、单证变更申请、车船提货单终止及延期、费用结算及开票申请、查询等操作指令。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迟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情况。第二条 网上仓储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仓储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1.甲方向江苏省国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申请数字证书,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 份)、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1 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开户信息表(1 份)加盖公章。上述资料由乙方收集后递交江苏国信和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办理数字证书后,由江苏国信或乙方将数字证书交由甲方。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2.甲方获得上述数字证书及密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址即可进入“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3.“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为:单证的录入、复核、发送,以及单证查询、仓储费用查询及结算、货权转让、易交割和链交割等。除此之外,以“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公布的服务内容为准。 4.通过甲方数字证书及密码认证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意思表示,视同甲方的公司行为,该操作的法律后果全部归属于甲方,因此,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并谨慎操作。
(二)为保证甲方开通和享受正常的网上仓储服务,甲方须自行配备如电脑等上网设备,以及能够接入“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网络等前提条件。同时,甲方应根据江苏国信网站公告的收费标准缴纳数字证书相关的服务费用,保证数字证书有效。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仓储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仓储服务提出终止申请。
(二)主要义务
1.甲方办理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 xxx.xx,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如有疑问或帮助,甲方可拨打客服电话:0000- 00000000(商务)、0512-58387586(结算中心)、0512-58387669(财务结算);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 QQ 群: 235401092、182852557、453947328、865741779、837731686、603577651。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网上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时,还应遵循仓储费用结算规则。
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通过网上服务渠道发送违法的、与“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通过网络攻击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或从事其他危害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安全、稳定的行为。
5.如甲方的数字证书及密码发生遗失、盗用、遗忘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网上服务进行终止,甲方应及时电话提醒乙方挂失或终止网上服务,乙方接到电话后办理口头挂失或终止手续;但甲方的挂失或终止指令,应在 2 个小时内通过甲方备案的联系方式向乙方确认,否则,口头挂失或终止手续自动失效。甲方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的变动情况。如发现其账户变动与实际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的账户异常情况及其发生的可能原因等。对甲方发出的通知,乙方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7.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不得在网吧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用计算机上登陆“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破解的密码,开通网上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甲方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并收起数字证书。
8.乙方将及时、准确公布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网上仓储平台的服务费用和与仓储业务相关的费用,网上仓储平台的服务费用按每年 800 元收取,以实际办理时间开始计算;仓储业务相关的费用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9.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公布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以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开展。
10.甲方应承诺依法合规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签发单证等必须遵循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原则,并对签发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应自行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为不断改进网上仓储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便捷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中止“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甲方账户信息的变更,在不影响甲方使用前提下,乙方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2.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站或“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3.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客户其他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网上仓储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网上仓储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网上仓储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4.对下列原因导致的结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名下货物被法定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3)甲方未能依据本协议及“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说明进行操作的;
(4)甲方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5)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5.在有权机关要求查询或冻结的情形下,乙方有义务给予协助;甲方无权据此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6. 甲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查询的“时点库存证明”,即代表甲方在该时点货物的存储数量。
(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网上仓储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2.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3.乙方应对甲方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4.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且甲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网上仓储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5.乙方有义务保证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数据安全;如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不能正常运行,乙方应立即提供线下仓储服务。同时,应尽快恢复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运行;
6.乙方有义务通过网站及各种平台及时、准确公布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7.乙方提供 1 年以内的在线数据查询,甲方如有其它需求,需提交证明材料上门查询。第五条 单证业务特别约定条款【请客户仔细阅读】
单证服务主要类型:
1.乙方网上仓储服务的单证类型分为:货权转让单、车船提货单。其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2.货权转让单:
(1)指货物已经报关,海关放行后,客户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签发的转让货物所有权的单证。
(2)甲方或其他客户在转让货物货权前应当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除非乙方给予甲方充足的授信。否则,乙方有权暂停货物货权的流转。
3.车船提货单:
(1)指货物已经报关,海关放行后,客户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签发的从乙方仓库提取货物的单证。
(2)甲方在提取货物前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提货。 4.易交割、链交割
(1)易交割: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完成货物所有权转让,通过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交网平台”完成资金划转的操作。
(2)链交割:甲方通过授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交网平台”完成相关业务,甲方承诺对该授权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甲方通过乙方指定方式申请网上仓储服务的,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甲方变更或终止网上仓储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现场办理,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3.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甲方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网上仓储服务亦中止。
5.甲方的数字证书等仅限甲方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一旦发现甲方出租、出借等非自用情形的,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数字证书,直至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其交易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争议或纠纷,但乙方有义务协助有权机关调查。
2.甲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操作指令和甲方提交的书面单证不一致时,应以甲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操作指令为准。
3.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货物港口作业或仓储合同的,如货物单证交接部分与本协议存在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其他部分,仍按港口作业合同或仓储合同执行。
4.本协议适用《民法典》、《电子签名法》;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依照中国大陆有关法律法规、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可提交仓储货物所在地法院处理。
6.各方同意如发生争议,以各自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作为收件地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收件人,由处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按照上述送达方式有关法律文书。除非一方特别书面声明并向对方书面确定新的地址和收件人。
第八条 文本及有效期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后一直有效。如协议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协议为准。特别提示及声明:
1.甲方应在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在充分理解上述条款全部内容及含义后签署本协议;一旦签署本协议书即表明理解所有条款内容及含义并接受所有条款之约束;
2.如果不了解协议内容及含义或不接受上述条款的,有权不签署本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