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非学制类)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范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审批设立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xxx片区义乌区块(以下简称自贸区义乌区块)范围内,开展与义乌现有产业相关、符合产业导向的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外商独资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举办,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非学制类)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所开展的相关经营性培训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自贸区义乌区块范
围内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许可审批。
(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相关注册登记工作及与登记事项相关联的的监管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自贸区义乌区块范围内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核查。
第四条办学条件
(一)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培训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二)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
(三)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
源;
(五)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六)有与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材以及教学
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机构名称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表述中应当含有“职业技能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院”、“大学”等字样。
第六条 办学许可
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已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时,若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教学场所和设备、消防安全等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筹备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在取得筹设批准书后,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机构的筹建活动。筹建工作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培训教学活动。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准予筹备设立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的,应当按照本行政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备查,材料完备并符合要求的,可直接提交申请正式设立的相关材料。
未经筹备设立阶段即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在完成核名后,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按照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颁发“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发放办学许可证后 30 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及准入承诺事项等进行核查。如实际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
诺:
要求;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任;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共同签章后生效,
并由签署方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注册登记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申请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或运营终止的,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组织机构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培训机构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的规定。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举办者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培训机构的办学和管理。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与教师、学员沟通联系机制,维护教师、学员合法权益,接受教师、学员和社会监督。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后续审批中及与相关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报送”原则,根据信用承诺的约定进行惩戒,或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该申请人将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审批便利政策。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外商独资经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
立健全培训机构风险防控、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检查,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教职员工和培训学员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其他工作要求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费专用存款账户,建立学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收取学费,应当开具正规的收费票据。学费应当及时全额缴存本单位学费专用存款账户。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名称、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时,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开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培训项目、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外籍教师或外籍管理人员的,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外商独资培训机构拟在自贸区义乌区块范围内设立分公司
的,或者申请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中外股东、新增或变更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参照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自贸区义乌区块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先行对现场进行勘察核查,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正式设立的要求与条件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及相关部门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及相关部门审核后解除承诺。
第十六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 2 年。由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
后附:
1.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
2.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材料清单
3.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告知承诺书
0.xx(浙江)自由贸易试验xxx片区义乌区块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非学制类)办学条件和准入要求
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 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行政负责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拥有合法工作证明,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 3 年以上培训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技能。
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
2.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需要, 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
3.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人员应当具备学士
(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三级(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履职需
要的相关手续。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并按注册资金 10%的比例计提存入学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1.教学用房原则上不少于 300 平方米,包括理论课教学场地和实训场地,应满足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课堂设施齐全等条件,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
2.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教学场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 3 年。
3.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 10 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自编或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编写印发涉及国家主权、军事、民族、宗教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的教材。依法建立本单位学费存款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训机构举办者、拟设立外商独资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身份证明(一份):
(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股东(发起人)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资格证明除外;
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提供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无犯罪记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
1.正式设立申请书(有筹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筹备设立情况报告)(一份);
2.章程(含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已办理筹建期营业执照,提供筹建期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正式设立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一份);
4.办学资产来源、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5.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合同(协议))、身份证明(含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任职资质证明(学历证明或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含翻译件)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打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提供)、简历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6.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含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学历证明,任职资质证明(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或与职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籍人员提供)、简历和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合同(协议)(一人一份);
7.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任职资质证明(学历证明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含翻译件)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打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提供)、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
明、聘用合同(协议)(一人一份); 8.场地证明材料(一份):
拟设立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租用期限不低于 3 年)、符合教学用的消防安全证明; 9.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10.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
11.各项管理制度(一份);
12.与学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的管理协议(一份)。
1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或筹建期营业执照;
1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1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6.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办学许可证》。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x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2020 年 33 号
令)第 21 项。
2.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的实施办法(试行)。
x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
求:
1.外商独资培训机构的外国投资方应当具有从事教育培训
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②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3.所开设的培训项目为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项目。
4.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行政负责人,并同时满足:
①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②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具有 2 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①每个专业应配备 2 名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 1/4;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根据职业培训需要,也可按规定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特聘兼职教师。③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所聘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2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④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 2 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按规定开设学费存款专用账户,按注册资金 10%的比例计提存入学费存款专用账户,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7.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教学用房不少于 300 平方米,教学(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应满足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
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及投影教学设施应能齐全条件,实训场地和设施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②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教学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环保、劳保、卫生等有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
3 年;③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培训(实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它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实训)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 10 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8.根据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编写印发涉及国家主权、军事、民族、宗教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的教材。
9.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训机构举办者、拟设立外商独资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身份证明(一份):
(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股东(发起人)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资格证明除外;
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提供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无犯罪记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
3.正式设立申请书(有筹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筹备设立情况报告)(一份);
4.章程(含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已办理筹建期营业执照,提供筹建期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正式设立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一份);
6.办学资产来源、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7.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聘用合同、协议)、身份证明
(含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任职资质证明(学历证明或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含翻译件)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打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提供)、简历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一份);
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含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学历证明,任职资质证明(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或与职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籍人员提供)、简历和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合同(协议)(一人一份);
9.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任职资质证明(学历证明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含翻译件)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打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籍人员提供)、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合同(协议)(一人一份);
10.场地证明材料(一份):拟设立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租用期限不低于 3 年)、符合教学用的消防安全证明;
11.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及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12.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一个项目一份);
13.各项管理制度(一份);
14.与学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的管理协议(一份)。
1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或筹建期营业执照。
16.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 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1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复印件。
18.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学制类)办学许可证》。
注: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筹建时,申请人应当至少交齐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材料)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x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自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出同意筹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正式开业,并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逾 期不提交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在作出同意筹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正式开业的申请,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建的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求;
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xx) (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xxx片区义乌区块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编号:浙自金义片义外培字〔2020〕第***号
名 称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校长):办 学 类 型 : 有 效 期 :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