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方 广州商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 116-130 号 电 话 020-62723085 传真 邮编 510540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kf@56zhifu.com 网 址 www.56zhifu.com
商物通商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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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广州商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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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术语定义
1.1 网络支付服务:指乙方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通过计算机或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或专用网络信息系统完成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关支付、快捷支付、条码支付、委托代收付及跨境支付等。
1.2 支付账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交易资金余额、甲方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1.3 商户编号: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时,为甲方分配的服务编号,该编号具有唯一性,乙方可为其设置密钥及安装数字证书等(以下简称“商户号”)。
1.4.用户:指与甲方存在交易关系并通过乙方支付服务进行资金收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风险交易:指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时发生的持卡人否认、非账户主体授权、无真实背景或与真实背景不符的交易,或洗钱、诈骗、涉黄、涉赌、涉毒、涉恐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虚假信息的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行为,或乙方、乙方合作机构或其他方有证据表明甲方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行为。
1.6 拒付:指根据行业惯例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规定,在用户使用银行卡付款成功后,持卡人对交易有异议,并向其发卡机构提出质疑、拒绝支付该笔交易款项的行为。
1.7 网关支付:指通过调起银行账户开立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来完成资金划扣的支付方式。
1.8 快捷支付:指通过持卡人姓名、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多项要素的校验来完成资金划扣的支付方式。
1.9 微信支付:指通过用户自有的微信支付账号来完成资金划扣的支付方式,包括微信扫码支付、微信公众号支付、微信 H5 页面支付、微信小程序支付及微信 APP 支付等。
1.10 支付宝支付:指通过用户自有的支付宝支付账号来完成资金划扣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扫码支付、支付宝 wap 支付和支付宝服务窗支付等。
1.11 跨境支付:指乙方依托公共或专用网络信息系统,通过境内银行在跨境贸易的收付款人之间完成跨境货币资金收付的服务。
1.12 海关申报推送:指乙方协助甲方将与跨境贸易相关的海关申报信息推送至对应海关机构的服务。
1.13 委托代付:指甲方向乙方划拨相应款项,并委托乙方向指定收款人账户进行款项划付的业务。
1.14 委托代收:指甲方取得付款人授权后,委托乙方向指定付款人银行账户进行款项划扣的业务。
1.15 鉴权服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经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后的信息要素一致性和匹配性校验服务。
2.服务内容
2.1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甲方开立商户号(及支付账户),并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
2.2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网关支付、快捷支付、委托代收付、条码支付、跨境支付及其他网络支付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服务项目以本协议附件一《支付服务开通表》中填写为准。
2.3 乙方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相关的交易明细查询、资金对账和差错处理等服务。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条款
3.1 甲方应如实填写附件《支付服务开通表》及《支付服务应场景说明》,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乙方应当防止甲方基本信息资料、支付业务信息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且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3.2 甲方信息资料或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更新信息并对甲方经营风险做出重新评估,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变更确认手续。
3.3 乙方负责网络支付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并为甲方系统接入提供接口开发、联调测试和软件接口升级等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
3.4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为甲方提供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甲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等。甲方不得存储包括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用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
3.5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3.6 乙方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维护需要暂停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且应尽可能不占用甲方交易高峰时间,减少对甲方经营活动的影响。
3.7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支付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得实施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3.8 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时,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自身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9 乙方应确保甲方支付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乙方按甲方指令将相关款项进行划转,但不承担因甲方错误发起、提交支付指令而导致的资金风险。涉及甲方及用户交易撤销,添加、更换收款账户等原因而进行款项划转的,甲方应提前按照乙方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3.10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开立的支付账户信息、密码及安全认证工具。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支付账户或操作其账户资金,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对支付账户进行挂失,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3.11 甲方应严格按本协议附件《支付服务应场景说明》所填范围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不得将商户号(及支付账户)、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进行结算。
3.12 甲方应当确保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物流信息等。
3.13 甲方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妥善保存交易产生的记录、资料、数据和凭证等不少于 5 年,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乙方合作机构、银行卡组织、监管部门的核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因甲方对交易资料或凭证保管不善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14 甲方使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业务联系人或客户服务电话与乙方联系获取相关的技术和其他服务支持,乙方应当积极提供相关支持。
3.15 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乙方应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16 甲方应加强对自身相关网站、支付设备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并遵守国家有关网络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及账户信息、资金的安全。
3.17 乙方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甲方进行现场巡检或网站巡检,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地是否真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真实、风险控制管理是否完善、网站交易内容与后台数据流水匹配度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且乙方有权根据巡检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3.18 发生风险交易,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甲方账户信息、经营及其风险情况,用户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商品信息和物流信息等,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执行,不得向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3.19 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对于不能有效证明因持卡人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甲方应当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乙方先行赔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赔付款项,若甲方拒绝支付且预付服务费、风险保证金及待结算款也不足以扣取相应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除外。
(二)快捷支付特别条款
3.20 乙方根据验证要素进行账务处理,甲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应当保证向乙方发送的验证要素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3.21 甲方应当与用户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取得书面授权,明确用户授权甲方通过乙方支付系统收取用户的款项。甲方需留存此协议或授权书备案,并在必要时向乙方提供。
3.22 如甲方提交的验证要素未通过乙方合作机构的验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指令,由此造成的业务延迟或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委托代收特别条款
3.23 甲方应当与用户签署委托扣款协议或者取得用户书面授权,委托扣款协议或授权书应当载明用户同意甲方通过乙方及乙方合作机构开展委托代收业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上述委托扣款协议或者书面授权,并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原件。
3.24 因被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挂失、注销或被查封冻结,导致乙方无法通过乙方合作机构按时扣款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25 乙方不对甲方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用户资金被错误扣划的,或对于甲方与用户之间因收款金额、时间、周期等产生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
3.26 若发生用户对扣款产生疑义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法律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因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而遭受用户索赔的,甲方应赔偿相应损失,并积极配合乙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凭证。
(四)委托代付特别条款
3.27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付资金,因甲方的代付资金金额不足引起的代付延迟或失败及其他纠纷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28 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前,应提前告知用户。
3.29 对大额交易或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情形,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在向乙方发送代付文件及指令时附带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
3.30 甲方应当与用户签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或保留相关交易证明,并向用户告知甲方通过乙方支付系统代付款项。甲方需留存此合作协议或交易证明备查,并在乙方要求时及时提供。
(五)微信/支付宝支付特别条款
3.31 乙方提供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均属于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渠道。受微信支付公司、支付宝支付公司政策调整影响,如单笔支付限额调整,日支付总笔数调整等,乙方在收到合作机构的通知后应立即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甲方。由于上述调整较为频繁,乙方若未能及时知会甲方,乙方无须承担任何因支付限额调整而引起的责任。
3.32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服务时,需向乙方提交真实的订单,不得发送虚假、欺诈、假冒交易。乙方在必要时可向甲方申请调取相关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称、商品信息、物流信息、购买数量、订单编号等相关信息,甲方不得有借故隐匿、推托、编造等行为。
3.33 乙方若接收到微信支付公司、支付宝支付公司相关订单的投诉和查询,甲方应积极配合处理。
(六)跨境支付特别条款
3.34 甲方应确保其提交的交易为真实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不属于资本项目下的交易,不属于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外汇管理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行为及未予许可项目。
3.35 甲方应在提交跨境支付交易指令前 3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交易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资料,并接受乙方及监管机构、结算银行对甲方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的真实性核查,甲方独立承担因交易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3.36 甲方承诺支付单项下所关联的每笔交易均真实、合法、有效,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且甲方承诺不会通过盗用公民个人信息及年度购买额度等违法违规方式产生、伪造支付单项下所关联的交易。甲方同时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订单信息均真实、完整、准确无误。甲方违反本款约定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五)鉴权服务特别条款
3.37 甲方应确保在向乙方发起服务申请或使用乙方服务前,均已通过合法有效方式或手段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充分授权文件(包含纸质授权或与纸质授权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授权)。授权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有权向相关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已知晓因授权而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以及提供个人信息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其他不利后果等。因甲方未获得授权文件或提供的授权文件存在瑕疵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38 甲方提供的授权文件数量与实际被查询的信息主体人数不一致,或授权文件中信息主体的姓名与实际被查询人不一致,或授权文件存在其他瑕疵的,须在收到乙方补寄通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授权文件。否则每缺少一份授权文件或授权文件存在瑕疵甲方未予补充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
/份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继续予以赔偿。乙有权从甲方预付服务费、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免除甲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风险控制
(一)风险保证金
4.1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对其评估的风险属性或风险评级交存风险保证金,以保证甲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风险保证金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划入乙方指定的风险保证金收款账户。
4.2 甲方不得以在乙方处有风险保证金为由,拒绝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在风险保证金低于约定额度时应及时补足,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若甲方从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4.3 若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或协议期届满,在协议终止或到期后 180 日内,未发生银行调单、持卡人投诉或拒付等情形,交易纠纷和善后工作均已处理完毕,且协议期内甲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交存的剩余风险保证金。
(二)风险控制措施
4.4 发生风险交易,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调查,并同意乙方可视风险交易频率、涉及金额、严重程度等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调整交易限额;
(2)调整服务费率或结算周期;
(3)延迟结算;
(4)收取或提高风险保证金;
(5)暂停提供支付服务;
(6)从甲方预付服务费、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款中扣取相关款项;
(7)其他合理措施。
4.5 发生以下情形,乙方可以采取调整交易限额、调整结算周期、延迟结算、收取或提高风险保证金及暂停提供支付服务等风险控制措施,甲方给乙方、用户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不配合乙方、乙方合作机构或监管部门的风险核查的;
(2)甲方对自身相关网站、支付设备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善的;
(3)甲方拒绝先行赔付或拒绝乙方先行赔付后追偿的;
(4)甲方遭用户多次投诉,经乙方通知或双方协商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改进的;
(5)甲方有疑似欺诈、风险交易或其他抵触本协议行为的;
(6)其他乙方根据风险控制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形。
4.6 发生以下情形,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从预付服务费、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款中扣取相关款项或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纳相关款项:
(1)甲方出现风险交易给乙方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
(2)发生持卡人拒付或其他投诉,甲方未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的;
(3)乙方根据监管部门、合作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风险损失先行赔付的;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
(5)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存或补足风险保证金的;
(6)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7)其他风险或违约情形。
5.服务费用及资金结算
5.1 服务费用按本协议附件《支付服务开通表》中填写的费率标准计算。
5.2 服务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双方认可在资金结算时采取四舍五入的算法精确到“分”:
(1)服务费采用实时扣收方式,即乙方按《支付服务开通表》中约定的结算周期将扣除乙方应收服务费后的交易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服务费 元。乙方根据甲方实际使用服务情况实时从预付费中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当甲方预付费余额不足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充值,如甲方未充值,则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因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服务期届满,甲方的预付费未使用完,甲方同意乙方不退还余额,并延长服务期限至余额使用完毕。
5.3 甲方应使用其同名单位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指定结算账户。
5.4 甲方需变更资金结算账户的,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变更账户相关的资料,因甲方银行账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5 每一结算周期内,甲乙双方应进行对账,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起始结算金额(未约定则默认为 0)为甲方结算,如果甲方结算款在该周期内未达到上述起始金额,则乙方可累积到下一周期结算。结算资金具体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时长,若出现账务差错、错误、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
5.6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就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5.7 本协议有效期xx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银行卡组织、商业银行等的政策调整,或因甲方自身交易行为被乙方认定为高风险商户的,乙方有权调整服务费率、结算周期,但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以电话、函件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
5.8 甲乙双方的账户信息:
(1)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州商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219 600 235
开户银行: 广州商物通-备付金账户
(2)乙方指定风险保证金、预收服务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广州商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4400 1490 5050 5300 4804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
(0)甲方指定结算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6.退款处理
6.1 甲方无法提供商品、服务或用户撤销交易等情形确需向用户做退款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在银行允许的退款期限内(具体以各银行规定为准),通过商户后台系统发起退款请求并提交乙方和银行要求的资料。因超过退款期限或用户银行账户冻结、挂失、销户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退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 退款时,乙方首先在甲方待结算的交易款项中进行退款;交易款项不足的,在甲方支付账户(如已开立)中进行退款;仍不足的,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补足差额。甲方余额不足造成退款失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2 甲方不得以现金或向其他账户划款等方式进行退款,即款项必须原路退至用户实际付款的账户中,否则不利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6.3 乙方有权在联络不到甲方或多次联络无果的情况下对甲方用户提出的退款请求进行处理,有权对用户在甲方处的订单进行部分或全额退款。
6.4 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费,银行或第三方需要收取费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退款后,xx在原交易成功时已收取的服务费无须退还。
7.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7.1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7.2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7.3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乙方不对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甲方与用户之间因收款金额、时间、周期以及因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产生的纠纷与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7.4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7.5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套现及其它违法行为。若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立即暂停或停止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7.6 甲方应根据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于乙方通过反洗钱报送系统筛查出的异常交易数据,甲方有义务根据监管部门反洗钱要求,配合乙方提供有关甲方及用户的相关信息。甲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为了保证持卡人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并从甲方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7.7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8.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8.1 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这些内容受法律保护,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取、篡改相关内容,或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8.2 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8.3 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等(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
8.4 非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收到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妥善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信息被擅自使用、散布或公开。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须向有关机构、国家政府部门及公众提交或披露的除外。
8.5 上述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9.违约责任
9.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守约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3 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致损方应在受损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赔偿损失,如逾期未赔偿,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滞纳金,同时受损方有权停止继续履行本协议。
10.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0.1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类事件将妨碍、影响或延误协议相关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或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10.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
能)产生的影响。双方可按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
10.3 因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10.4 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10.5 本协议内受影响的条款可在不能履行的期间及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11.协议的解除、终止
11.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合意解除本协议。
11.2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经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另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乙方、用户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成为商户;
(2)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商户后,实际从事禁止类型的经营活动;
(3)甲方丧失或被暂停其拥有的与其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许可、资质或资格等;
(4)甲方连续 90 日交易金额小于 10 元且无特别说明的;
(5)甲方拒绝交存、补足或提高风险保证金,拒绝乙方对服务费率、结算周期调整;
(6)未经乙方许可,将乙方支付接口提供给其他商户;
(7)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8)被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部门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
(9)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10)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11)利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服务实施违法活动的;
(12)甲方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声誉的;
(13)出现违约情形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行为,在整改期限内拒不纠正的;
(14)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乙方查询查复要求的;
(15)受到持卡人投诉,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
(16)由甲方原因引起的对乙方的投诉,在乙方协助用户联系甲方后,甲方未妥善处理使乙方遭受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7)因甲方的原因或者通过甲方渠道侵入了计算机病毒,造成乙方系统故障的;
(18)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9)其他应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11.4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乙方在协议有效期xx提供支付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因协议终止而返还。
11.5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对协议终止前 3 年内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偿权。
12.送达条款
12.1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对方,该等文件的送达时间,按下列方式确认:
(1)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方邮件系统显示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
(2)以信函方式寄送的,寄出日的第三日为送达日;
(3)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传真发出日的第二日为送达日。
12.2 甲乙双方的地址、电子邮箱和传真号码以本协议起始处填写为准。一方变更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应提前 7 日通知另一方,否则对方以原联系方式送出的书面通知,仍视为已送达。
13.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13.2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同意提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其他条款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生效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甲乙双方均未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或不自动续约的书面通知,且双方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本协议可自动延续壹年,延续次数最多为贰次。
14.3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