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83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771-2778167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市朝阳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100MAA7LA2147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纳税人识别号:
【正本】
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4、5号线地铁保护区界标委外维保项目(2022-2023)
项目编号: |
202209220042 |
合同编号: |
|
合
同
书
甲 方: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约日期: 2023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 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由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业主)与(下称“乙方”),双方根据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4、5号线地铁保护区界标委外维保项目(2022-2023年)(项目编号:202209220042)询比价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同意作为中选方并以下列第2条所述价格提供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4、5号线地铁保护区界标委外维保项目(2022-2023年)项下的货物和服务。
2.甲方接受乙方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不含税价:人民币 (¥ 元);税费:人民币 (¥ );税率: %;含税总价: (¥ 元),(下文称“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含税总价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3.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合同条款;
(3)价格组成文件;
(4)技术需求书;
(5)询比价文件(含询比价补遗文件);
(6)询比价申请文件(含询比价申请文件的补充文件)。
4.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果在构成本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发生文字表述的差异时,须按第3条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予以理解和解释。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于排列在后的文件。本合同不同时间产生的同类文件,产生日期在后的优先于产生日期在前的。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本合同其他部分对技术条款的描述与技术需求及数量表的规定有差异时,以技术需求及数量表为准。
5.考虑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6.考虑到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7.买卖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格、进度计划等双方各自义务及关于违约责任与索赔、解决争议方式等各项约定。
8.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2份,甲乙方各1份;副本 8 份,甲方持 7 份,乙方持 1 份
9.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xxxxxxxxxxx00x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市朝阳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100MAA7LA2147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纳税人识别号: |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定义及解释
定义
在合同中,下列措辞和用语具有此处所赋予的他们的含义: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选通知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用户需求书、比选中选文件和澄清文件及甲方对项目开展的有关规定等。
“合同价格”指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甲方”或“业主”系指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系指受甲方委托,负责本项目提供界限标识牌维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测设、人工巡查及质保等)的法人和/或其他组织。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发送。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
可分割性: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被禁止或定为是无效的、不可实施的,那么,如此的禁止,无效性或不可实施性不会影响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实施性。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其它部分未有规定或未被替代的范围。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在使用其他语种文字应附有中文注释。
4.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4.1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2适用标准、规范。
4.3除甲方的“技术规格书”的特别要求外,标准及规范应适用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南宁市标准、规范。
5.合同文件、资料及使用
5.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视为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或合同终止时应将上述文件及全部复印件还交给甲方,或按甲方需求予以销毁。
5.4甲方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各类项目文件资料档案的移交份数,详见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立卷的规定文件)。
乙方须按甲方有关整理档案的规范,负责编制整理合同项目所产生的档案,在验收一个月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接收了乙方完整的档案后应签署项目档案移交确认书。未能按时移交档案的,甲方停止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执行合同产生的电子版文件、图纸档案及纸质文件、图纸档案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提供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执行合同需甲方提供资料、信息及档案材料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以及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6.知识产权
6.1乙方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登记或反不正当竞争的起诉及索赔。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2甲方不对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及服务的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等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负责,如因乙方提供货物及服务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3非乙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及服务,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正规渠道证明。甲方永久享有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7.甲乙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1 对乙方施工工作进行监督、考评的权利。
7.1.2 有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的权利。
7.1.3 甲方有权不定时随机检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
7.1.4 及时将工程设计、设备、建设等相关资料移交乙方。
7.1.5 及时向乙方提供轨道公司各类与本项目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及要求及工作流程。
7.1.6批准或认可工作计划和工作量,开具本合同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利乙方开展工作。有权完善作业内容,更改乙方工作计划。
7.1.7协调与场段施工有关职能部门和占地所在单位、个人的关系,办理有关批准文件。乙方进场施工时,甲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合。
7.1.8有权对工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乙方必须自费进行返工。
7.1.9委派一名代表协助乙方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乙方施工工作进行监督、签证文件。
7.1.10负责对乙方投入施工人员的临时工作证的资格和数量进行审核,给予乙方投入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工作证。
7.1.11向乙方免费提供设备维护所需用电、用水。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付款。
7.1.12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7.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标准及要求提供施工服务工作。
7.2.2 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委外项目费用的权利。
7.2.3 享有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开展施工工作的权利。
7.2.4 按合同要求参与项目验收。
7.2.5乙方应按照甲方委外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项目施工工作,及时完成项目施工,在质保期内及时处理所改造设备的所有故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7.2.6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范。
7.2.7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施工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包含项目施工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人员人身安全所有责任。
7.2.8本项目合同期限结束或合同发生终止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与新的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
7.2.9乙方须听从甲方统一调度安排故障处理作业。
7.2.10乙方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掌握、严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2.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对于甲方认为确需紧急处理的故障,乙方应该按照“无条件、即时性、高效性”的原则处理完成,并确保不影响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正常进行。
7.2.12乙方在进行系统设备维修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系统及设备的原设计。
7.2.13乙方针对该项目所投入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甲方相关部门所组织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合格考试后方可进场作业,严禁任何未参加安全培训以及未通过合格考试的人员进场作业。
7.2.14对于甲方规定必须申报施工作业令的作业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进场作业的规定申报施工作业令,持施工作业令进行请点作业后,方可进场作业,在作业后必须办理相关销点手续并确认现场出清后方可撤离现场;对于甲方规定需要办理特种作业手续(如站/库内焊接、切割、登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方可进行的作业,乙方应该按照要求办理特种作业施工许可证,严禁违规操作;对于施工作业令要求其它部门配合方可进行的作业,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作业令执行,在没有设施所属部门人员配合(或授权使用)的情况下,严禁动用其它部门所辖设施。
7.2.15特种作业人员(如金属焊接切割、低压电工、登高等作业),必须持有政府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照相关要求佩戴配套的防护劳保用品进行作业。严禁无证或不按照要求佩戴证件、防护、劳保用品人员上岗作业。
7.2.16乙方人员须在甲方人员的配合下开展施工作业或设备故障处理作业,对于不熟悉的设备设施不得进行摸、碰,更不得对不清楚的设备设施进行操作。
7.2.17乙方应对本方人员进行xx生产教育,当乙方人员与甲方要求存在差异时,应及时的向甲方负责人员反映,寻求解决;乙方作业人员不得与甲方人员进行争执(包括现场监控人员、车站工作人员、设备房使用部门人员),不准在地铁运营期间在场段同相关人员吵闹。
7.2.18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的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将安全生产贯彻到日常的工作中;对于甲方颁布的安全生产规定,乙方按照规定执行;
7.2.1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乙方应本着“诚实、合作、及时”的思想及时通知甲方,配合甲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不得隐瞒、推卸责任。
7.2.20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进场,并保证进场人员稳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根据用工性质包括南宁市职工社保或外来工社保)。
7.2.2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7.2.22其他详见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8.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按合同条款规定方式进行。
8.1本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含税总价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8.2付款方式。
8.2.1计量支付从开工令日期开始至合同结束时间止进行计量结算,期末乙方的维护服务工作满足本合同要求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合同款=合价包干部分+固定单价部分-违约金额。合同款待服务期满且本项目结算经审定后支付。合价包干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换,费用不做任何调整。
固定单价部分=人工巡视费用+助航标识计量价款+助航标识蓄电池(GN200)更换及维修计量价款。
人工巡视费用计量价款=维护期里程综合单价×每条线运营里程×实际维护月数;若不足一个月计量价款=日历天平均费用(即维护期里程综合单价×每条线运营里程/当月总日历天数)×实际维护日历天数。
助航标识计量价款=助航标识综合单价×实际产生计量数量
助航标识蓄电池(GN200)更换及维修计量价款=助航标识蓄电池单价×实际产生计量数量
支付期间乙方有违约情况,甲方可在经审定后支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合同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100%)。
②乙方完成当期维护工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供证明材料。
③乙方向甲方提交计量支付申请并经审核无误。
④合同违约处理通知单(如有)
8.2.2服务期满,经甲方确认项目成果均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供的以下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经审定后金额的价款。
①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书。
②双方确认的质保期满后验收合格证明。
8.3乙方在完成相应合同义务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付款,同时随附注明已完成合同项目的发票和合同条款规定的单据。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足额发票及相关单据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8.4支付的货币应以人民币支付,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支付形式。
9.合同价格
9.1合同价格执行以下条款的规定。
9.2本合同价格中合同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合同价格上浮、上调、上涨,但如属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情况除外。
9.3合同价格完全包括本合同中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货物、服务及所涉及的施工及辅材。
9.4合同价格:维护期(合价包干部分/固定单价部分)不含税价:人民币 (¥ );税费:人民币 (¥ );税率: %;税金: %;含税总价:人民币 (¥ ),(下文称“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合同最终税金在结算阶段,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含税总价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9.5现场知晓
应当认为,乙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项目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完全知晓。
9.6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乙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9.6.1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9.6.2完成合同中所述项目的可能性;
9.6.3现场的综合情况;
9.6.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9.6.5甲方不接受乙方以组价不当(包括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决策等)为由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10.合同变更与修改
10.1除非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书面修改书,否则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如果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10.2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修改书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本身同样的效力。
10.3甲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可以对合同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经乙方同意后,这些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修改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乙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
10.4 变更费用的确认:
10.4.1变更后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如低于原合同价格,则按照变更后的费用来执行;
10.4.2变更后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如高于原合同价格,则按照原合同价格来执行。
11.违约责任
11.1合同期评价
合同期内凡涉及以下任一条款,则甲方有权行使一票否决制,考核评定不合格,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11.1.1对外透露保密性的信息,情节严重。
11.1.2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生一般事件C类及以上事故、事件。
11.1.3发生责任员工轻伤及以上。
11.1.4施工作业完成后,未按甲方相关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出清或跨区域、跨范围作业。
11.1.5因乙方责任造成解除合同的,由xxxx相应的责任, 并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有责任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要求。
乙方在收到处罚通知单后,如有意见,在2个工作日可提出申诉,甲方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答复,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签字盖章返回,若因此导致甲方支付款项延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违约处理
11.2.1人员管理
11.2.1.1 乙方若不按投标时承诺的常驻人数驻场的,缺项目经理课以违约金 700 元/人/天,
缺线路工程师课以违约金 400 元/人/天,缺巡查人员课以违约金 300 元/人/天。(考核缺员天数按自然日计算)
11.2.1.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更换人员时须按甲方要求执行,且更换人员必须在资历(资
历是指被更换人员的学历、资格条件、职称、业绩经验)和能力等方面与前任相当。具体约定如下:
(1)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未按甲方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在该项目经理未按照招标文
件条件要求配置到位之前,按缺员处理,课以违约金 700 元/人/天。
(2)乙方擅自更换巡查人员或未按甲方要求更换检修人员的,在该检修人员未按照招标文
件条件要求配置到位之前,按缺员处理,课以违约金 300 元/人/天。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季度人员流动人数超过 5 人<季度流动人数≤10 人,课以违约金
5000 元;10 人<季度流动人数≤20 人,课以违约金 10000 元;20 人<季度流动人数时,课以违约金 20000 元。
11.2.1.3 乙方未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所聘用参与本项目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应立即
停止该部分人员的用工,直至办理完购买社会保险手续,期间乙方必须采取其它措施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且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月,造成甲方经济、声誉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11.2.1.4 xxx与所聘用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劳务)合同的,应立即停止该
部分人员的用工,直至办理完合同签订手续,期间乙方必须采取其它措施保障合同正常履行。且课以违约金 5000 元/人,造成甲方经济、声誉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并停止对乙方支付程序
直至乙方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为止,在此期间造成甲方经济、声誉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
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11.2.1.5 乙方人员出勤及请假情况考核(按自然日计算):
(1)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到相关工作的,课以违约金 5000 元/天。项目经理
虽经甲方允许离岗但因工作交接不清楚,由此影响到相关工作的,课以违约金 3000 元/天。
(4)巡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到相关工作的,课以违约金 500 元/人/天。检修人
员虽经甲方允许离岗但因工作交接不清楚,由此影响到相关工作的,课以违约金 400 元/人/天。
11.2.1.6 甲方 30 分钟内无法联系到乙方人员的,课以违约金 500 元/次。
11.2.1.7 乙方作业人员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备案而参加本项目作业的,课以违约金 500 元/
人/次。
11.2.1.8 乙方项目负责人未征得甲方同意而不参加甲方要求其参加的会议的,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11.2.1.9 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的,课以违约金 1000 元/次,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
甲方还将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进行更换,更换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历且符合甲方的相关要求。
11.2.1.10 乙方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课以违约金 5000 元/次。
11.2.2 物资管理
11.2.2.1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配置巡查设备、仪器的,课以违约金 100 元/件,如未及时整改,
可累计课以相应违约金。
11.2.2.2 在作业过程中若出现乙方巡查设备、仪器不齐全的,课以违约金 200 元/项。
11.2.2.3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库存存放备件,未满足库存的,课以违约金 500 元/件,2 个
工作日内未申报采购或造成故障修复超时的,课以违约金 1500 元/次。
11.2.3 生产管理
11.2.3.1 在发现违规施工或重大风险的情况下,乙方未按要求安排现场值守或职守人员擅自
脱离岗位的,课以违约金 20000 元/次。
11.2.3.2 乙方未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的,课以违约金 200 元/次,弄虚作假的课以违约金 1000
元/次。
11.2.3.3 乙方对甲方下达的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完成的,课以违约金 2000 元/次。
11.2.3.4 乙方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课以违约金 20000 元/次。
11.2.3.5 因乙方原因,导致巡查作业不能按时开展或无故取消的,课以违约金 2000 元/次。
11.2.4 安全管理
11.2.4.1 乙方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安全帽、荧光衣、劳保鞋等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巡查的,
课以违约金 500 元/人/次。
11.2.4.2 乙方人员作业时使用的劳保用品不满足要求、不完好、不在有效期内的,课以违约
金 300 元/人/次。
11.2.4.3 乙方人员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的,课以违约金 200 元/人/次。
11.2.4.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课以违约金 5000 元/次,并
负责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相关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11.2.4.5 乙方无故不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课以违约金 1000 元/次。演练过程中出现违反甲
方相关规章制度的,每违反一项须课以违约金 500 元。
11.2.4.6 乙方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完成安全培训即上岗的,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11.2.4.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外传甲方资料或发布地铁生产信息的,课以违约金 5000
元/次,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1.2.4.8 乙方无故未按要求参加抢修、抢险或处理其它紧急情况的,课以违约金 8000 元/次。
11.2.4.9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主办部门被考核的,课以违约金 1000 元/次;因乙方原因导致
安全事件(一般事件 C 类以下)的,课以违约金 1500 元/次。
11.2.4.10 因乙方原因发生一般事件(C 类)的,课以当期进度款的 2%或者甲方受考核的双倍
金额作为违约金,以两者处罚金额大的进行处罚;因乙方原因发生一般事件(B 类)的,课以当期进度款的 5%或者甲方受考核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以两者处罚金额大的进行处罚;因乙方原
因发生一般事件(A 类)的,课以当期进度款的 15%或者甲方受考核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以
两者处罚金额大的进行处罚。以上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追加处罚,因此造成的其
他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1.2.4.11 因乙方原因发生一般事件 C 类以上或一年之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件 C 类的,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2.4.12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的,课以违约金 1000 元/次。
11.2.4.13 因乙方未及时发现施工xx地铁保护区界限标识牌丢失未做补救措施或施工完毕
未及时补设,使外部施工造成地铁结构、设备设施受损的,课以当期进度款的 15%或者甲方受考核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以两者处罚金额大的进行处罚。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
追加处罚,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1.2.5 其他
11.2.5.1 乙方须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乙方提供
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1.2.5.2 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乙方有义务按照税法规
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手续。
11.2.5.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乙方转包、挂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甲方将单方终止合同,
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1.2.5.4 若乙方后期因经营范围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者被行政部门处罚等引起的纠纷由乙方
承担一切的责任。
11.2.5.5 乙方未执行会议纪要、通报要求的,课以违约金 500 元/条;违反安全约谈等专项整
改会议纪要的,课以违约金 2000 元/次。
11.2.5.6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交阶段性成果或资料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记录、统
计报表、工作总结等),课以违约金 500 元/次。
11.2.5.7 对不配合甲方进行监督检查的,每次课以违约金 1000 元/次,不配合情形包括:阻
挠、迟滞,以内部的管理制度限制查阅有关资料或限制对样品去向进行追索,提供虚假信息等。
11.2.5.8 乙方违反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课以违约金 500 元/次。
11.2.5.9 乙方违反国家、行业各类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的(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甲方不负
责通知),课以违约金 5000 元/次。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甲方还将向乙方索赔。
11.2.5.10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被集团公司通报的,课以违约金 10000 元/次;被运营公
司通报的,课以违约金 5000 元/次;被中心通报的,课以违约金 2500 元/次。
11.2.5.11 除上述约定之外,乙方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经济损失。
12.验收要求
12.1标识内容、尺寸、材料、图形设计与用户需求书及其附件一致。
12.2材料、标识制作符合技术要求,经验收人签字同意。
12.3巡查维护过程资料,符合技术要求,经验收人签字同意。
12.4巡查、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经验收人签字同意。
12.5验收资料
1.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测设平面图(经甲方验收签字同意的设计图电子档和纸质版)
2.巡查维护过程资料
3.实际安装内容、位置和数量的记录(含电子档)。
12.6现场验收。
1.甲方对巡查乙方提交的巡查报告和台账及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不定期到现场考核,对未按要求提交巡查报告和更换标识牌的行为做相应处理。
2.标识牌外观、内容、尺寸、材质、补设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13.质保要求
13.1此次维保的所有设备在维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须在甲方发出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一般问题应在5天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10天内解决。
13.2维保期内,乙方应在南宁市有常驻工作人员。维保期完成后,xxx继续提供咨询服务。
14.合同解除和终止
14.1对合同条件所做出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14.2合同自然终止或发生不可抗力。
甲方、乙方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4.3 因乙方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14.3.1合同成立后,xxx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导致对甲方安全运营、名誉、形象等造成影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3.2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或技术规格书中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
14.3.3如果甲方发现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自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乙方不具备继续按合同要求开展工作的条件或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2)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人员在比选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比选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乙方之间串通比选(递交比选材料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甲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获得的权益。欺诈行为还包括乙方擅自改变合同所要求的材料,或者提供伪造的检修或检测报告,刻意隐瞒故障逃避责任等,造成甲方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考核或约谈的。
(3)乙方资质证明文件在合同期内到期(或失效),未能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企业资质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4)乙方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未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劳务)合同或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项目员工工资的,或者乙方未按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政策为所聘用参与本项目主要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造成甲方经济、声誉损失的。
(5)因乙方破产而终止合同
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乙方有责任而且必须支付甲方超过合同金额的合理的必须的费用。该费用是甲方为了执行完成被终止了的该部分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
14.4因甲方违约终止合同
14.4.1甲方严重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而且这种违约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时,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条件是乙方应在终止合同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而甲方未能在这个期限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弥补其违约。
14.4.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因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在甲方采取有效弥补措施前,乙方不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4.5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因不可抗力提出终止合同,双方均不因此构成违约,双方应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协商解决双方应得的利益问题。
14.6合同非自然终止后,甲方可寻找合同外第三方完成本合同项目,在过渡期间(不少于6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配合。
14.7出现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的,将乙方列入甲方的承包商黑名单,禁止项目经理(兼技术负责人)、投标单位五年之内参与南宁轨道集团公司任何招标项目。
15.不可抗力
15.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水灾、地震、防疫限制、禁运以及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15.2若不可抗力发生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时间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15.3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8条〔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15.4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5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如发生不可抗力,乙方应在十四天内通知甲方并应提供有关当局(官方机构)的证明文件。除非甲方另有书面指示,乙方应继续依可行方式及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制约的替代形式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持续一百八十(180)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乙方延长合同期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三十(30)天后终止合同。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转让和分包
16.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1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17.通知
17.1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发出的所有通知都要按书面形式,以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方式发送到合同指定的地址。任何一方对地址的变更应提前9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重大问题的传真应以挂号或快递方式邮寄确认。
17.2通知的内容包括合同项下的批复、意见、指令、说明和证据。
17.3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8.争议解决方式
18.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8.2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项目: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9.合同生效和签约地
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的最后日期为准。
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所有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附件、修改、补充、改动条款和执行合同的条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列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是合同执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履约担保
20.1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5%,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以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乙方应通过银行电汇或转账的形式,从基本账户中递交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函应采用合同规定格式,其开具银行应为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支行(含地市级支行),并须是以甲方为受益人,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0.2履约担保应从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后四十五(45)天一直有效。如本项目实际最终验收合格日期超出该履约担保写明的日期,则乙方应相应延长履约担保的日期,当出现逾期验收而未及时办理保函续费手续时,甲方有权暂停剩余费用的支付,并收取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0.3履约担保币种应为人民币。
20.4乙方提交履约担保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5如果在有效期内乙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乙方应缴纳有关费用和罚款,否则甲方有权用履约担保的资金补偿其任何损失或有权通过银行保函追索,但其剩余的履约担保仍应满足合同价格2.5%,乙方应及时补足担保金额,每逾期一天,按照应补未补部分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货款中扣留。
20.6履约担保在本合同结束后,根据履约期间甲方的索赔情况,将剩余履约担保款项无息退还乙方。
21.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附件1:
银行保函(中选后提供)
保函编号:
致: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鉴于贵方已于 年 月 日发出中选通知书,本保函作为贵方将与 (乙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 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4、5号线地铁保护区界标委外维保项目(2022-2023) 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中选价格¥ 元,大写: 元)的银行保函。
我方(担保人名称 ),受该乙方委托,为该乙方履行上述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出如下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方在收到贵方提出要求支付保证金的通知时,无须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将于7日内无条件地和不可改变地向贵方支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的任何要求金额,我方不要求贵方证实其在索赔要求中指出的违约情况。
我方同意,任何贵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或由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都不能减少和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有关修改、变更或补充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本保函自X年X月X日起生效,至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后四十五(45)天一直有效,你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2、本保函自X年X月X日起生效,至X年X月X日一直有效,你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开具保函时,以上二种方式,任选一种。)
银行地址: 担保银行:(全称) (盖章)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电话:(职务) (姓名) (签字)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函(中选后提供)
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现已中选贵司询比价的 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4、5号线地铁保护区界标委外维保项目(2022-2023) ,并拟签订正式合同,按合同规定需向贵司提供一份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 )的银行保函(保函编号: ),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本公司现向贵司郑重承诺,如上述保函到期日仍未到合同约定的时间(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后四十五(45)天),本公司将在保函到期前60天,无条件延长保函有效期。如未及时向贵司提供符合规定的银行保函,我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X年X月X日
(当选择银行保函格式第2种方式时开具银行保函的,必须提供本承诺书。)
附件2:
供货证明(格式,供货时提供)
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兹证明(单位) 在贵公司 2021年XX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202210210005 )中,向贵方交付的以下货物为我公司生产(提供):
序号 |
计划 |
货物名称 |
品牌/生产厂 |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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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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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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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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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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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联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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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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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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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其他联系方式: |
价格组成文件
技术需求书
详见附件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4、5号线地铁保护区界标委外维保项目(2022-2023)用户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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