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執行價創計畫法人成員借調合聘辦法
第一條 目的與宗旨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受補助執行價創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由法人機構參與本計畫之研發或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法人成
員」)協助本校共同執行價創計畫;為辦理本計畫下法人成員借調、合聘事宜,特研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與法人合作事項
一、 本辦法所稱「法人機構」依本計畫定義範圍及相關規定認定。
二、 本校得借調或合聘法人成員加入本計畫團隊協助研究計畫事項及創新創業相關活動與規劃。
三、 本校合聘法人成員,需由本校研究發展處與法人機構簽訂合作備忘錄後,始得進行法人成員合聘作業。
第三條 經費及薪資
一、 依本辦法借調或合聘於本校服務之法人成員,其人事經費由本計畫補助經費支付;薪資於符合本計畫之規定下,由本校與法人機構協議約定支薪單位。
二、 法人成員借調至本校者,應在本校支薪。合聘人員若已在原法人機構支薪 者,不得在本校重複支薪;若合聘且於本校支領薪俸者,應在法人機構辦理離職並以本校為主聘單位。
三、本計畫借調或合聘人員彈性薪資規範,依本計畫經費編列額度及規定之資格條件支給。已在原法人機構支薪之合聘人員,仍得依本計畫規定支給彈性薪資。
第四條 借調或合聘程序
一、 依本計畫借調或合聘之法人成員,其借調或合聘程序均需經用人單位處 (室、中心)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會辦人事室,經校長核定後始得進行借調或合聘作業。
二、 用人單位應遵守「各級主管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所屬單位人員。」之迴避進用規定。
第五條 借調或合聘期間
一、法人成員借調或合聘期間需在本計畫有效期間內,契約簽訂配合本計畫年 度,一年一聘。本計畫執行期限內,用人單位擬繼續進用該員時,應於該員聘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前條程序辦理續聘作業。
二、若法人成員未獲續聘或本計畫經重大變更,致使本校難以執行或補助單位認為無繼續進行本計畫之必要時,本校將於本計畫終止前書面通知其法人機 構,辦理回歸原單位服務或通知法人成員辦理離職事宜。
三、計畫執行完畢或聘用期滿,應即終止聘用關係。但違反本校規定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或違背有關規定或有違法瀆職情事者,得經用人單位依行政程序
xx校長核可後終止聘用。第六條 借調或合聘期間權利義務
x計畫法人成員於借調或合聘期間在本校相關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之;其內容得參照本校「研究計畫專任人員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保險及退離金
一、法人成員借調或合聘(以本校為主聘單位)期間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加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計畫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來自國外之受聘者而未具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格者,得請本校協助委託適當保險機構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第一項至第五項保險項目,保險費由受聘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本校補助百分之六十五(由計畫經費支應)。如受聘者不擬參加此項保險,應以親筆簽名函向本校聲明。
三、法人成員借調或合聘(以本校為主聘單位)期間,得依法人成員屬性參照
「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離職儲金。
第八條 個人資料利用
一、 法人機構應同意本校為執行本計畫之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參與本計畫之法人成員個人資料。
二、 為維護校園安全,應由人事室依性侵害防治法之規定,於進用前函文查閱擬任人員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且經查閱結果確定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者,始得擔任本計畫借調或合聘人員。
第九條 x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科技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
法」、「本校研究計畫專任人員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