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GPCGD142105FG197J 项目名称:广东省 2015 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资格招标
协 议 书
采购编号: GPCGD142105FG197J |
项目名称:广东省 2015 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资格招标 |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甲方: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GPCGD142105FG197J 号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所作书面承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广东省 2015 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服务协议,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服务范围
广东省省直单位实际拥有的机动车辆。
二、 保险险种和赔偿限额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必须首先选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2.1、乙方必须按投保人的要求签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投保险种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1) 车辆损失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3) 全车盗抢险;
4) 车上人员责任险;
5) 玻璃单独破碎险;
6) 不计免赔特约险。
2.2、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单位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三、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根据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险种,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条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
四、 保险条款、费率和最低折扣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应遵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表” 提供服务和收取保险费用。
2、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乙方应遵照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乙方中标的“最低折扣表”及优惠条件提供服务和收取保险费用。
在协议期间,乙方保险条款或费率若有变更,应将带有批复条文号的新条款或新费率报甲
方,及时对甲方网站上的资料进行更新。
五、 结算方式
1. 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单都以人民币结算,保费结算方式分投保单位自行支付和国库直接支付两种;
2. 被保险单位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单位自行支付保费的按约定付款;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保费的单位,因支付环节增加,有关费用在保险合同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第十五个工作日前支付的,保险合同应为有效。
六、 赔偿处理及赔偿标准
1. 被保险单位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乙方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细则》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协议约定限时支付赔款。
2. 赔偿处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的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乙方应主动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赔款事宜。
3. 被保险单位在保险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
七、 数据录入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录入理赔专人及投诉受理人有关信息,经甲方抽查发现乙方未按要求录入数据的,累计三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
八、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1 年: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九、 协议修改
任何对协议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十、 违约终止协议
1.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或其监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违反《广东省省直单位和公务车辆保险管理细则》的规定,在甲方或其监管部门和被保险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或其监管部门有权对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
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的执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 在甲方和被保险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后,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协议,乙方应对甲方和被保险单位签订新的保险协议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4. 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后,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向被保险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十一、 因破产而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破产可无清偿能力,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二、 争端的解决
1. 协议实施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被保险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30 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被保险单位和乙方均具有约束力。
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三、 协议生效及其他
1. 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 本协议签订后所发生保险方面的协议纠纷,甲方全权委托被保险单位与乙方进行处理。
3. 甲方定期可不定期对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执行协议条款,将取消其承保资格,并在两年内禁止参与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投标活动。
4. 本协议之所有附件和结果通知书均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5.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6.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四、 其它说明
下述文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一起阅读和理解:
1)《广东省 2015 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细则》
2)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必要文件
甲方(盖章):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118 号之一 810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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