茱萸湾景区 xxxx 小卖部租赁合同
茱萸湾景区 xxxx 小卖部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招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扬州市茱萸湾风景区管理处(扬州动物园)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该出租房屋(“该出租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茱萸湾景区 XXX;
2、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木质小屋一间、通电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房屋租赁期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不得以积存商品及其它原因为由要求过户或补偿,必须无条件归还并撤离,服从甲方对外公开招租。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 xxxxxxxxxxx 使用。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交付
1、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 |
乙方在房屋租赁前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伍仟元,无违约行为,租期结束全额无息归还乙方。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租金按年结算,先付后租,由乙方在每承租年度的前 10 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转账;
3、租赁期间相关费用交付:在房屋租赁期间所使用的水、电等相关费用,
由乙方交付。若有关方面要求门前三包,交纳卫生费、物管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主体结构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分租,或以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的方式使用该房屋。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乙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经营所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照,如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 15 日内未取得所签地址的合法经营证照,本协议自动解除;
(2)乙方不按甲方管理要求,在经营服务中未能做到以下要求:服务人员必须男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女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持健康证上岗,统一服装工号牌(服装由甲方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做到仪容仪貌整洁大方,向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3)所售商品未按照报甲方备案价格执行,未明码标价,擅自变更商品售价,工商、卫生等证照不全;出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及伪劣过期等问题;
(4)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改变现有设施;
(5)不能保持小卖部内部货架摆放整齐及xx 10 米范围内整洁干净,不服从甲方安全卫生统一管理,擅自将商品摆放在小卖部以外范围经营;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房屋、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7)损坏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利用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9)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10)拖欠房租及水电等相关费用累计壹个月以上;
(11)不服从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管理,不接受甲方考核的。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收回房屋重新对外招租;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7 日内向对方书面主张,否则视为认同。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 15 日内,必须无条件搬离甲方房屋,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乙方承诺视为自行放弃。乙方所投入的不动产及装饰装潢不得拆除,无条件交付甲方,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总额 10 %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就全部损失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1)乙方在相关经营证照未办理齐全之前不得营业,否则按违约处理。
(2)乙方在服务及经营过程中,违反价格规定或发生乱收费行为、未按照报送甲方备案价格执行,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及景区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管理的,发现一次扣取违约金 1000 元,第二次扣取违约金 2000 元,第三次则解除本合同;
(3)拖欠房租、水电费超过 30 日或累计超过 3 次;
(4)偷水、偷电。
(5)擅自将小卖部相关项目经营权以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分租、承包、联营等任何形式交于他人履行或与他人共同履行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
(8)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9)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或因甲方规划建设及其它非甲方人为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该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以便联络,在合同期内,甲方通过信函邮寄上述地点视为乙方收悉。
第十三条 xx条款:
1 严禁甲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乙方请吃、请喝、收受乙方礼金、礼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2 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3 如果出现乙方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活动,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因解除相关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如有违约,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上述行为严重的,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事后主动积极向甲方xx事实,或乙方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甲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乙方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后上传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甲方(章): 乙方:
代表 : 身份证号码:
日期 :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