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a)病歷資料、聲音、影像、人事或病患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檢查報告、病歷、檢驗影像等(b)廠商、合作夥伴名單與往來情形
保密切結書
茲因本人 (下稱乙方)任職於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甲方),因執行業務接觸、取得或知悉具有機密性或甲方依約對第三人負保密義務之相關資訊等,承諾對前開資訊負保密義務,並遵守甲方之資訊安全政策,特立本保密合約書(下稱本合約),以資遵循。本人即乙方同意遵守以下約定:
第一條 x合約所稱「機密資訊」,係指乙方任職於甲方期間所取得、獲得或知悉之甲方機密資訊,不論機密資訊係以何種形式表達或附著於何種媒介之上,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言詞、有形物、電磁紀錄或其他方式作成。
前項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a)病歷資料、聲音、影像、人事或病患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檢查報告、病歷、檢驗影像等(b)廠商、合作夥伴名單與往來情形
(c)任何契約報價及服務價格策略(甲方公開價格不列入此範圍)(d)研發、行銷計劃、情形或草案(e)各式規範、辦法、作業、要點等(f)各種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各種分析、研究計畫等(g)其他與上述內容相關之構想、概念、策略與提議等。
第二條 乙方對於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除非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任意揭露、公開、散布或攜出於甲方外,並應於遵守相關法令、專業準則及甲方所有規範之前提下,處理或利用之,同時,不應以任何方式就任何機密資訊全部或一部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乙方雖經甲方同意以書面方式揭示機密資訊,但該資料仍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複印、複製或再製。
如乙方發現任何人不當使用機密資訊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與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當使用之機密資訊,或防止不當使用之情形繼續存在。
乙方保證對於業務或職務範圍以外之機密資訊,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探詢、知悉或獲取之。
乙方對甲方在本合約生效前所揭露之任何機密資訊,於本合約生效後,應與生效後所揭露之機密資訊為相同之處理。
第三條 倘若機密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對於該特定之機密資訊即無保密之義務:一、於甲方揭露前,已為乙方依合法途徑所知悉。
二、於甲方揭露時,已成為公開資訊。
三、於甲方揭露後,非因乙方之違約行為,而經出版或以其他方式成為眾所周知者。四、經甲方之書面同意揭露機密資訊。
五、經相關主管機關或檢調單位依法調取,或依法令應公開者。第四條 乙方之保密義務自本合約簽訂日起起算,至離職後五年內有效。
第五條 乙方同意所有記載或含有甲方機密資訊之任何媒介,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有形物、電磁紀錄之表達形式,其所有權及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皆歸甲方享有,且不因本合約之簽訂,即有任何授權予乙方之意。
第六條 乙方應於離職交接時,或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於當日內將自甲方取得之任何形式或媒介之機密資訊返還予甲方。如性質上無法返還者,乙方應立即清除或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甲方得要求乙方出具清除或銷毀完成之切結書,乙方不得拒絕。
第七條 如乙方違反本合約,致甲方遭受損失或損害時,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甲方亦得視情況逕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程序,以維護其權益。
第八條 x合約如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雙方並同意將另擬與原意最相近之條文來取代。
第九條 x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十條 雙方同意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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