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交易委托受理条件提示: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www.cib- fund.com.cn)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x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明示,乙方建议甲方在充分了解传真或电子邮件(下称“电子交易”)委托的风险及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采用电子交易方式委托交易并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甲方: 乙方: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证件类型: 电话确认专线:000-00000000
开户证件号码: 委托服务专用传真/ 邮箱: 021-22211997,021-22211990( 备用)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交易委托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电子交易委托服务:是指甲方将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传真至乙方交易专用传真号码的传真机或发送电子文档至乙方指定专用邮箱,并通过乙方人工电话进行确认,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2、乙方受理的电子交易业务范围:
(1)账户类业务:甲方账户开户、账户资料的变更。
(2)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设置分红方式、转托管、撤销交易申请(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3)乙方同意的其他业务申请。
除上述申请以外,乙方不接受甲方办理其他业务的电子交易申请。第二条 甲方承诺
1、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电子交易委托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单独使用电子交易委托交易手段,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开放式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4、甲方将确认自身用于电子交易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交易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和自身设备未处于正常状态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凡是由甲方签字签章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签章印鉴丢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假冒签名、签章印鉴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自我采取相应的保护和防范措施。
7、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将承担由此给乙方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9、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签名签章印鉴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时,甲方的索偿仅仅限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内。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3、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委托手段。第四条 特别提示
1、电子交易委托受理条件提示: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xxx.xxx-xxxx.xxx.xx)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2、委托形式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委托交易时,甲方或甲方经办人须到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机构临柜办理。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可通过已选择的委托形式变更。
3、委托提示:
(1)甲方电子交易下达的交易委托,以甲方的电话确认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委托业务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客户使用电子交易委托,需自行支付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4、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相关开放式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受理日和受理时间内提交委托申请,受理时间为 9:30~15:00(认购时间以产品法律文件为准),若乙方在 15:00 后(认购时间以产品法律文件为准)收到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业务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收到传真或邮件并加盖时间戳为准),则该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交易提示:
(1)乙方收到甲方认购、申购申请后,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开放式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价格以申请提交日日终后开放式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应在该交易日规定的时间内将足额认购、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甲方办理赎回、转换、转托管申请,应在交易账户有足够的开放式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余额时提出,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4)乙方旗下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金额限制,请以开放式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相关公告为准。
6、特别提示:
(1)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列明的业务时,应将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表传真或者发送邮件至乙方,并打电话确认。如甲方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公布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传真服务号码之外的其它乙方公司的传真号码或未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而导致乙方直销中心未在受理时间内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电子交易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在发出电子交易后的 10 分钟内,拨打确认电话与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是否收到,若甲方没有来电确认, 且乙方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甲方时,电子交易内容清晰、明确的,则乙方直接受理该笔委托;电子交易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乙方不予受理该笔委托。如因联系不到甲方,导致乙方对甲方交易申请的处理与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业务人员在规定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电子交易申请后,及时处理委托申请。在处理过程中,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申请表与其签名盖章进行表面形式核对,无误后,根据甲方开户时登记的经办人联系方式与甲方经办人联系以确认申请的有效性、申请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甲方业务申请表中签字盖章是否真实和是否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无法按照甲方开户登记中记载的联系方式与甲方经办人取得联系而导致无法受理甲方申请,以及因传真、邮箱传输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没有收到甲方的电子交易申请,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4)乙方于申请日后一个工作日对甲方有效申请予以确认,甲方可于申请日后两个工作日通过乙方客服热线或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5)甲方应在乙方确认受理后的十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寄送乙方。xxx在甲方发出电子交易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原件,甲方应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机构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由于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
5、由于甲方申请表填写错误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6、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章即日生效。甲方具有在乙方提供的委托形式范围内修改委托形式的权利。甲方提出的修改申请一经乙方确认,当日生效。本协议适用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全部产品。
2、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乙方有权变更其指定传真、邮箱、号码,但应提前在其官网公示或通知函告之,并以变更后的指定联系方式为准。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自修改通知公布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书面终止。
(2)甲方注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3)一方违约,另一方面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4)甲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或裁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5)乙方作为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自终止协议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期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定为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