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XX月
长沙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
XXX有限公司
湘江科创基地房屋租赁项目
合 同 书
长沙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XX月
湘江科创基地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长沙岳麓区签署: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沙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公司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0、0x
联系电话: 0731 -81868870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岳麓街道科技创意园(又名“湘江科创园”或“湘江科创基地一期”) 栋 (层/室)(具体位置,详见附件),甲乙双方确认承租区域建筑面积(含公摊):_ 平方米 ,乙方自愿承租。
(二)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办公或研发用房 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和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房屋于 年 月 日(交付日)交付,选择 (毛坯或精装)交付,租期 年,至 年 月 日截止(如交付延期的,按实际交付时间顺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交付日为租赁房屋计租及租赁期限起始日。
(二)毛坯交付的情况下,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装修免租期(免租期限为 3个月,如交付延期的,按实际交付时间顺延)。装修免租期不免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办法
(一)租金
1.房屋租金计算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大写 元/平方米/月)
2.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首笔租金(即从交付日起至当季度最后一日)人民币 元(四舍五入到元,大写:【 】元整)应当在交付日前五个工作日内缴纳。以后每季度租金应在此季度起算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此类推。
(二)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相当于 叁 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到元,大写: 元整 ),以担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充分履行相关义务。
2.乙方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以下合称“应付款项”)已达付款条件但尚未支付完毕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减,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讨。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的,若乙方已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完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且乙方符合退还履约保证金情形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自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超过前述期限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的,甲方可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当保持租期内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即履约保证金一旦抵扣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补足。
(三)支付方式
1.乙方须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给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收款银行账号: 000000000000000000
甲方开户银行: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
甲方收款人名称: 长沙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相应租金、履约保证金并审核确认后向乙方开具相应票据(租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履约保证金开具收据)。
第四条 其他费用支付方法
(一)房屋的物业管理费 捌 元/平方米/月,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一步约定;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在装修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
(二)中央空调使用按面积收费,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三)乙方承租经营租赁房屋期间承租范围内发生的给水、排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第五条 交付方式
(一)租赁房屋按照现状交付,双方共同办理该租赁房屋交付手续。如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前来办理交付手续,则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乙方收房之日视为乙方接受房屋交付之日,并同时计算乙方应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二)交付租赁房屋时,乙方应现场查验并办理收房手续,租赁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前来办理交付手续或乙方无合理理由拒绝收房或拒绝办理相应收房手续的,则甲方通知乙方收房之日视为乙方接受房屋交付之日,并同时计算乙方应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租赁期间,乙方空置租赁房屋,仍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该租赁房屋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空调费、水电、通讯等各项费用。乙方自行空置租赁房屋不能作为减免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的理由。
第六条 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
(一)乙方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的,不得损害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危及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主体的经营。装修改造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审批通过,并依据消防规范等报相关部门审批方可执行,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无条件整改并赔偿相关损失。
(二)乙方应当注意装修改造施工安全,装修改造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遵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租赁房屋恢复为乙方承租前原状,若甲方提出此要求,乙方应予恢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若租赁房屋系精装交付而乙方未将租赁房屋恢复至承租前原状的,甲方有权按86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乙方租赁房屋的装修复原费;若租赁房屋系毛坯交付而乙方未将租赁房屋恢复至承租前原状的,甲方有权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向乙方收取租赁房屋的装修复原费。
若甲乙双方协商以现状交还,则乙方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新增添的一切固定设施、设备、装修等无法拆除或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房屋使用或价值的设施、设备及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灯箱、卷闸等)不得拆除或搬走,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补偿;如乙方损坏或拆除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管理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关于租赁房屋所在的园区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乙方负责维护租赁房屋的日常经营管理秩序,遵守及签署本合同及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与物业租赁相关的其他规定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三)乙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批文、资格证等文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自觉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及管理。
(四)乙方保证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生产、销售、宣传、展示假冒伪劣产品、侵权商品或作出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自甲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租赁房屋非主体结构部分及所配备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租赁房屋内地面、墙面、吊顶等)的维修、更换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租期内,租赁房屋非主体结构部分及所配备的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乙方逾期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予以修复,并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讨,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逾期未修复致使甲方发生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六)保险或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使用水电超出该房屋原有的设计负荷时,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相关制度的规定或者水、电等公共事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超出设计标准的部分交纳设备及线路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交付的设施设备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应对乙方的租赁房屋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及时审查并提出同意或整改意见。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必要电源、水源等接驳。因租赁房屋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原因导致公用事业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导致乙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尽力协调水电气供应恢复正常。
4.甲方保证租赁期间所出租的房屋权属关系清楚,不存法律上的权利瑕疵。
5.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6.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
7.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出售租赁房屋。但甲方出售租赁房屋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该出售不影响乙方的承租。
(二)乙方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 / 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入科技创意园。乙方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甲方备案,以供甲方了解乙方动态,更好实现服务。
2.乙方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及税务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若需使用租赁房屋所在园区广告位的(包括电梯广告),应当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相关广告费用,广告内容需遵守政府及甲方相关规定,涉及向政府报批报备的,由乙方完成相关报批报备手续。乙方租赁房屋内设计安装的标识标牌需参照甲方提供的标识标牌规范,租赁房屋外(含房屋外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标识标牌。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项工作,按期向甲方报送企业财务报表、产品开发进展情况等有关资料,重大事项、接待活动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5.乙方企业入驻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及甲方要求,并按相关规范要求取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建设批准、环评手续。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遵守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自身的安全责任,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统一安排协调、管理检查楼内安全状况,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乙方应注意防火,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出现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责任及由此导致的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需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向甲方及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报送相关报表,配合做好相关调查。
7.乙方应购买相关保险,保证租赁区域内人身、财产等安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非因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原因,甲方怠于履行维修维护义务,致使该房屋供水、供电、排污、通讯出现严重故障连续30天不能排除或因此发生火灾等严重事故,致使该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因该房屋权属问题而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租赁房屋交付之前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租赁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10 %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五)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日常维护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空调费、水电、通讯费,除补交所欠的各种费用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05%的违约金。
(六)乙方在无法律或者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形下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的赔偿金。但若乙方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解除本租赁合同的,或者非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但乙方推介企业与甲方签署了租赁此租赁房屋的意向书(租期不能短于原租赁合同未完成租期),且乙方推介企业向甲方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乙方在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可不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的赔偿金。
(七)乙方从事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送交执法部门追究乙方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所受一切损失。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除呈报有关部门追究乙方责任外,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租赁房屋所在楼栋甚至园区其他承租主体或经营者的一切损失。
(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保证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支付与 3个月租金等额款项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十)本合同约定的由于乙方违约或侵权而给甲方及租赁房屋所在楼栋甚至园区其他承租主体或经营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有关追讨损失赔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无条件将租赁房屋收回,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一切款项并向乙方追缴欠缴应付款项,并有权按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总额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乙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或乙方所欠应付款项总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且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且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
乙方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未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其他资质条件,受到政府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或因此连累甲方,导致甲方受到政府部门处罚,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乙方违反合同相关规定,经甲方要求整改或被政府部门要求整改,但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相对方以终止本合同:
另一方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长达 壹 个月以上或更长时间。
另一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
由于政府部门的任何法令、征收、干涉或干预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任何重要方面失去实际的可行性。
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租期届满,不再续约的。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腾空、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天不腾空、搬出的,乙方已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一切款项概不退回,租赁房屋内的货物、物品视为抛弃物,甲方有权处置,由此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发生的清洁、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腾空、搬出租赁房屋的,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次日起,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 】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价格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另甲方有权采取中断水、电供应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延误甲方重新招租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租金、物业费等相关损失。
第十一条 续租
(一)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至少提前壹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壹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甲方可就租赁房屋另行招商。甲方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续租的租金由甲方根据届时市场价格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及其他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即一般不超过24小时)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 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可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
(二)因规划要求、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修改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 保密
1.各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对外披露从甲方获悉的任何甲方商业信息,包括营销体系、租金价格、优惠方案等;在乙方未公开其经营范围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将乙方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2.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需与乙方联系时,包括但不限于送达缴费通知、违约催告通知、解约通知,应送达至租赁房屋或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地址,如有变动,乙方应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迟延通知或不通知,造成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同乙方收到并知悉相关文件的内容,如采用多种方式送达,则以最先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时间:
1.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或其雇员签收当天为送达日;如乙方未签收的,则甲方向乙方邮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5天为送达日。
2.乙方无法联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收、拒绝签收的,甲方可以将相关书面通知张贴于乙方租赁房屋的醒目位置,并拍照取证,即视为乙方已收到并知悉相关文件的内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各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任何事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
(二)各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第 1种方式诉诸法律程序:
1.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依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若仅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诉讼而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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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构成对本合同的有效变更或补充。
(三)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方已经详细、充分、全面地向乙方解释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听取甲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充分、全面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其法律效力、后果,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一条款不持异议,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附件包含:
1.园区总图位置
2.楼层平面图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湘江科创基地房屋租赁合同》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日期: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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