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0722-2022FE4964SZF-0
拟态域名解析及防护软件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0722-2022FE4964SZF-0
采 购 人: 鹏城实验室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 年 0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拟态域名解析及防护软件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远东招标深圳(xxx.xxxx00.xxx)”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08 月 02 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0722-2022FE4964SZF-0
2. 项目名称:拟态域名解析及防护软件采购项目
3. 数量及单位:1 批
4. 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壹佰叁拾xxx仟元整(¥1,356,000.00)
5. 采购需求:拟态域名解析及防护软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6.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自然日)交付合同条款约定的货物或服务。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情况;
4) 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网(xxx.xxxx.xx.xxx.xx)、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xxx.xxxxxx.xx)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
3.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货物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四、获取招标文件
1. 时间:2022 年 0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07 月 28 日 17:00(北京时间)。
2. 阅标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xxxxxxx 0. 电话:0000-00000000、83629856 转 101、102 e-Mail: xxxx@xxxx00.xxx
4. 获取方式为线上,获取方式指引:
1)点击《招标(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非电子交易平台之会员登记信息)【还没有用户名的投标参与人点击“登记”,依指引完成用户登记后再点击相关《招标
(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仔细阅读提示→依指引进行微信扫码缴费→缴款成功后下载标书→打印《收款收据》。
2)《收款收据》(点击右上角“用户中心”并打开→点击左边“订单查阅”→点击对应的“支付凭证”→打印)。
5. 《招标文件》收费:人民币 500 元/套,概不退还。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2 年 08 月 02 日 09:00 至 09:30(北京时间)。
2.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2 年 08 月 02 日 09:30(北京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在截标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且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过合法途径实名邮寄且密封完好未破损的投标文件(邮寄方式的递交时间为送达我司由我司代表签收的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特别说明:鉴于目前疫情情况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
3.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评标室。
4. 开标现场及观摩开标仪式:本项目开标仪式采用线上方式,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
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并将各自的用户名称修改为各自机构名称。未准
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指定会议系统的投标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其它事项详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
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xxxx://xxx.xxxx00.xxx(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3.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 4.xxxx://xxx.xxxxxx.xx(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七、其他补充事宜:
1. 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
2. 评审办法和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 30 分;技术部分 48 分;商务部分 22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
x、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联系人姓名:xx、杜工
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传真:0755-82077519
邮箱:xxxx@xxxx00.xxx、xxx@xxxx00.xxx
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工
电 话:0755-82078919、82077364 转 140
3. 采购人信息:鹏城实验室联 系 人:xxx
电 话:0755- 85902244
地 址:xxxxxxxxxx 0 x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 技术部分
一、项目一览表
序号 | 软件系统 | 货物名称 | 配置描述 | 数量/单位 | 分项控制金额 |
1 | 拟态域名解析系统 | 拟态域名分发裁决子系统 | 支持基于拟态根域名递归解析的分发裁决功能,实现不同异构执行体分发域名递归解析请求, 并对解析结果进行裁决。 | 1 套 | ¥271,200.00 |
拟态域名缓存加 速子系统 | 支持 100 万QPS 解析结果的高速 缓存功能。 | 1 套 | ¥406,800.00 | ||
拟态域名异构执行体子系统 | 支持 IPV4/V6 拟态根域名解析处理,支持 solaris、liunx、 unix 等操作系统、支持 BIND、 RSBIND 等多种域名解析软件。 | 4 套 | ¥542,400.00 | ||
拟态域名管理子系统 | 支持拟态域名系统配置管理、状 态监控、告警管理、报表输出的等功能。 | 1 套 | ¥135,600.00 |
二、主要配置清单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软件光盘 | 套 | 1 |
2 | 软件使用授权书 | 套 | 1 |
3 | 软件使用说明书 | 套 | 1 |
三、技术性能指标
序号 | 招标技术指标名称 | 招标技术指标值 |
1 | 功能指标 | ▲1、支持单一/多个执行体动态加载功能 |
2、支持主动更换执行体功能 | ||
3、支持执行体异构功能 | ||
4、支持执行体冗余功能 | ||
5、支持执行体调度功能 | ||
▲6、支持执行体裁决功能 | ||
▲7、支持防篡改功能 | ||
8、支持全网域名系统检测功能 | ||
9、支持在 SLAVE DNS 查询到 MASTER 修改的区域记录 |
10、支持授权服务器原始域名信息备份功能 | ||
11、支持域名解析算法功能,至少包含轮询算法和优先级算法 | ||
12、支持基于 IP 地址及 IP 地址段配置视图匹配策略;并支持基于视图的解析功能 | ||
2 | 安全防护 指标 | ▲1、支持 DNS 安全(DNSSEC)验证 |
▲2、支持 DNS 安全(DLV)验证 | ||
3 | 性能指标 | ★1、单套拟态系统缓存解析能力不小于 100 x QPS |
★2、单套拟态系统抗 DDOS 攻击能力不小于 200 x QPS | ||
★3、单套拟态系统响应时延小于 10ms | ||
4 | 环境部署和可靠性要求 | 1、支持 DNS 系统的分布式部署,集中管理架构 |
2、支持链路捆绑功能,物理断开任意链路不中断业务 | ||
3、支持高可靠性部署,在多台分发裁决设备的架构下,可实现健康设备自动承接 故障设备流量。 |
⮚ 商务部分
序号 | 目录 | 商务需求 |
1 | ★关于交货 | 1.1 交货地点:鹏城实验室指定地点。 |
1.2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自然日)交付合同条款约定的货物或服务。 | ||
1.3 当货物抵达交货地点时,由中标人自行安排的工作人员和货运方验收货物并签收运单,采购人提供存放地点,采购人对于货物运输过程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问题不负任 何责任。 | ||
1.4 中标人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 他类似的义务。 | ||
2 | ★关于报价方式 | 2.1 国产货物 |
2.1.1 投标价必须是人民币含税价。 | ||
2.1.2 投标价包含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及配件购置、税费、包装、运输、保险、装卸、调试、技术服务、培训、检测、服务、质保期(质保期内设备及部件故障的更换,维修和退运返修)、售后服务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的一切费 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 ||
备注:本项目需求中所称的免费是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金额是 采购人支付的唯一依据,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
2.2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 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 |
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3 | ★关于付 款方式 | ①40%货款签订合同后支付;②设备到货安装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 60%货款。 |
4 | ★关于售后服务和培训 | 4.1 中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售后服务力量;如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人要排 查故障并修复至原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 |
4.2 中标人提供仪器设备的免费保修期至少 3 年(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并更换除消耗品以外的零部件,维修人员的路费、食宿等自理),保修期自最终安装验收合格签字确认 后算起,并提供相关保修文件材料。 | ||
4.3 中标人售后服务响应时间(24 小时热线电话、email):电话响应时间要求 1 小时内,到场响应时间要求 24 个小时内(指从接到报障至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间);email 响应时间要求为 24 小时内。 | ||
4.4 中标人必须能够随时提供全新备品,一旦设备出现问题必须保证全新备品能在 24 小时内到现场,48 小时内解决相关问题。 | ||
4.5 为保证中标人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便于买方的运行维护,必须对采 购人培训合格的维护和管理人员; | ||
4.6 中标人负责对采购人提供至少一次现场技术培训,以便工作人员在培训后能熟练地 掌握系统的维护工作,并能及时排除大部分的系统障碍。 | ||
4.7 中标人提供该设备的技术使用说明书及外购配件仪器说明书,并指导在使用该设备 时的操作注意。 | ||
5 | ▲关于安装、调试和验收 | 5.1 中标人技术工程师负责现场的免费安装、调试;如需特殊安装条件的,中标人应当 发货前 30 天内与采购人进行场地安装事宜的确认。 |
5.2 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共同开箱;中标人技术工程师负责现场的免费安装、调试;验收结果以采购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 破损, 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 | ||
5.3 中标人应提出仪器设备测试的内容、项目、指标和方法, 中标人有责任对采购人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测试应进行详细记录, 仪器设备测试结束后, 由中标人 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采购人验收。 | ||
5.4 中标人应提前一周将发货信息提供给采购人。货物到达后,采购人应将到货信息立即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于到货后一周(7 天)内将设备在安装基础上就位,并做好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试件、刀具及检具等。验收期 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 90 天内,除双方协商的特殊情况外。 | ||
5.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报告: |
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 |||
b、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 | |||
5.6 对于实验室不具备验收测试环境的设备和软件等,可考虑增加验收条款在厂家发货 前进行验收测试,或要求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 |||
6 | 关于运输及包装方式 | 6.1 货物到达采购人指点地点前的包装、运输等均由中标人负责。针对特殊设备应使用崭新坚固的木质包装(标准包装,必要时为木质烟熏包装),适合于空运、或陆运等长途运输方式;适合气候变化;中标人应对任何由于不当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利而导致的商 品损坏、损失、费用增长等后果负责。 | |
7 | 关于违约责任 | 7.1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时供货的,每迟一天罚款合同总额的 0.5%,累计不超过 5%。如超过供货期 45 天,采购人有权视情况终止采购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对中标人进 行索赔。 | |
7.2 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及所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重新供货或 解除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 |||
7.3 其他由违法导致违约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8 | ★关于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 | 8.1 中标人提供完好、全新的原包装产品(包括零配件),随机技术资料齐全。产品符 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必须具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等。 | |
8.2 中标人应当保证其交付给采购人的货物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采购人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中标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司法干预。如果发生上述起诉或干预,则其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 负责。 | |||
8.3 定制开发的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采购 人,采购人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归采购人所有。 | |||
8.4 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为中标人通过合法来源依法取得,如应采购人要 求,中标人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注:
1) 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2) 本《用户需求书》所提有关技术和商务要求(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为重点扣分项);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提出替代标准,但此替代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供应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作投标无效处理。
4) 当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5) 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6)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和价格均相同的,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由高到低排列。以上情况仍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a 抽签编
号:投标一览表序号作为抽签序号;b 由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组长从中抽选一名作为确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7) 招标文件中如出现参考品牌,那么参考品牌仅作为参考使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可提供参考品牌产品也可提供同等品牌或优于参考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8)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要求,所投产品属于已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 号)”的,需出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9) 若本项目是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项目,则不限制潜在的同类国产产品参与竞争,不对国产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不限制或者拒绝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中标(成交)。
10) 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提交及认定:
a.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提交方式:现场或电子邮件提交(邮箱地址:xxx@xxxx00.xxx)。
b.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
一、评审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资格审查组由 3 人组成,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派。资格审查组参照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参照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评委打分要求及办法:
1) 参加评分的评委应尽力体现客观、实事求是,避免学派偏见和个人偏好。
2) 衡量、对比的参照,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供的正式试验数据、质询澄清中的文字为准,口头回答和收集的资料只作为参考。
3) 评分主要是为比较各投标人的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排序。
4) 评委打分采取记名形式。
5) 各评委根据秘书组提供的技术打分表独立自主打分,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统一打分或统一确定等次顺序。
6) 对打分表中的每项条款,各评委应根据投标文件、澄清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按满足的程度给投标人打分。
7) 凡评委对评分表、评审表有涂改或修改的地方,该评委应在涂改或修改的地方签署确认。
8) 评分程序
9) 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照整理出商务、技术评标因素对比表、偏差表,并在经过校核的基础上逐项打分。
10) 各评委独立完成打分后,将评分表交给秘书组,由秘书组组织进行分数统计。
11) 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各投标人的总得分为每个评委评分的汇总得分。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
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前两位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五)编写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审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二、评审标准
1. 本项目以包为单位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加上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委评分可保留 2 位小数,价格分和评审最终得分保留 4 位小数。
2. 政府采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将在本项目评审中予以考虑,具体的扣除比例参见评审方法。
三、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前两位投标人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四、评审纪律
为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参与评审的评委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1)进入评标室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等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为招标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审意见。
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3) 不得私下与投标人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
4)按时参加评标活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评标期间,暂停使用一切通讯工具;任何评委(包括采购人代表)在进入评审室前,应将所有电子通讯工具寄存。
6) 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依法按照采购人代表规定的人数参加,不得超员进入评标现场;
任何与评标无关的人员(包括亲朋好友和同事)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7) 在举行与各投标人的澄清会之前评标委员会应明确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主谈人。任何需要投标人在澄清会上澄清的问题必须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由主谈人提出。在澄清期间,对于涉及本规定保密范畴的所有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人透露;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程序、方式方法和中标条件。
8) 任何评委(包括采购人代表)都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影响和干预其他评委独立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并签署个人意见,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评标结果;
9) 保守供应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资料、投标文件、报价、评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同级和下级人员。
10) 不得将投标文件和有关评审材料带离评标现场;所有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料等一律编号登记。
11) xx自律,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件:评标大纲
一、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 资格性检查是指资格审查组参照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性检查包含如下内容:
1)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提供的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法人代表证明书;②提供的证明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包括但不限于:①如非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参与开标仪式的情况下,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②提供的委托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的;②提供的承诺函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②提供的承诺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报价要求的投标无效。
通过上述资格性检查,可初步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上述审查内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
(二) 符合性审查是指评标委员会参照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包含下列内容: 1)★投标函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投标函加盖公章的;②提供的投标函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交货期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响应交货期的。
3)★质保期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响应质保期的。
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商务要求负偏离的;②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技术响应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②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③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④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的;⑤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的。
6)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符合财库〔2007〕119 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财办库〔2008〕
248 号文的要求。
7)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且不能在评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8)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文件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②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③投标文件的装订、签署、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④投标文件内容有严重缺漏项的;⑤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的;⑥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于上述审查内容,打“★”号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其他分项若有不合格,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进行综合评审。
二、评分标准和细则
1 | 价格部分(30 分) | ||||
参照财政部令(2017)87 号文件等的规定,评标价是指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计算方法为: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分权值。 注: 1. 评标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投标文件初步审核并调整后的最终价格。 2. 价格评分仅限于有效投标人,当价格分<0 时,取 0。 3.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要求或财库〔2017〕141 号文件或财库[2020]46 号和深财购 〔2022〕15 号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价格给予 10%的报价扣除(本项目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 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 3.2 如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扣除。 3.3 如符合国发[2003]7 号和财库[2014]68 号要求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否则不予扣除。 3.4 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明确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 30%以上的,价格扣除比例为 4%,联合体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仅适用于接 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 |||||
2 | 技术部分(48 分)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1 | 对技术条款的响应程度 | 38 | 专家打分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要求的得 38 分,“★”为投标无效项,不满足任意 1 项投标无效; “▲”条款为重要技术要求,每偏离 1 项扣 3 分;其余条 款为一般条款,每偏离 1 项扣 1.91 分,总扣分不超过 38分。 | |
评分依据: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条款偏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打分。 | |||||
2 | 技术保障措施 | 4 | 专家打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评审: 1.技术保障建议方案; 2.应急措施; | |
3.技术人员保障。 |
包含以上 3 项内容的得 2 分;在满足以上 3 项内容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加分: | |||||
(1)技术建议方案详细全面; | |||||
(2)技术保障措施切实可行; | |||||
(3)措施贴合采购人的项目要求; | |||||
(4)技术人员保障方案有针对性且合理。 | |||||
以上 4 项,每体现 1 项内容加 0.5 分,最多加 2 分。 | |||||
3 | 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先进性 | 4 | 专家打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先进性情况评审: 1. 产品可靠性分析; 2. 产品先进性分析。 包含以上 2 项内容的得 2 分;在满足以上 2 项内容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加分: (1)技术成熟、设备可靠; (2)便于操作; | |
(3)代表最先进的水平。 | |||||
体现以上 3 项内容加 2 分;体现以上 2 项内容加 1 分,其他不加分。 | |||||
4 | 供货和安装进度计划 | 2 | 专家打分 | 供货和安装进度计划优于采购人需求的得 2 分,其他不得分。 | |
3 | 商务部分(22 分)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1 | 对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 | 8 | 专家打分 |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商务部分要求的得 8 分。“★”为投标无效项,不满足任意 1 项投标无效;“▲” 条款每偏离一项扣 1 分,一般条款每偏离 1 项扣 0.5 分, 总扣分不超过 8 分。 评分依据: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打分。 | |
2 | 同类项目业绩 | 3 | 专家打分 |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日 期为准)完成的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 3 分。 |
评分依据:提供有效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 | |||||
查,不清晰或未提供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价: | |||||
1.有提供售后及培训内容及方案; | |||||
2.有提供培训周期说明; | |||||
3.有提供其他服务承诺。 | |||||
包含以上 3 项内容的得 2 分,在满足以上 3 项内容的基础 | |||||
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加分: | |||||
3 | 售后服务 | 4 | 专家打分 | (1)培训内容及方案详细; | |
(2)有具体的售后人员安排及明确的分工,且售后服务响 | |||||
应时间优于招标要求(电话响应半小时内;到场时间 12 | |||||
小时内;Email 响应时间 12 小时内); | |||||
(3)培训周期合理、可行,有具体的时间节点和步骤; | |||||
(4)其他服务承诺有针对性,且不少于 3 项。 | |||||
以上 4 项,每体现 1 项加 0.5 分,最多加 2 分。 | |||||
参照深财购〔2013〕27 号、深财购〔2016〕315 号文和深 | |||||
财购〔2017〕42 号文相关规定:投标人因违法违规被记入 | |||||
4 | 企业诚信 | 5 | 专家评分 | 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得 0 分;不存在此类情况的, | |
或虽受过行政处罚但修正行政处罚期已满,可参与政府采 | |||||
购投标活动的,得 5 分。 | |||||
评分依据:提供企业诚信声明与承诺。 | |||||
2 | 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 | ||||
(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 | |||||
布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得 1 分; | |||||
(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 | |||||
5 | 环保执行情况 | 专家打分 | 新公布的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得 1分。 | ||
评分依据: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 |||||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原件备 | |||||
查,未提供或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投标人须知 1.1 | 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名称:拟态域名解析及防护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2FE4964SZF-0 采购内容:拟态域名解析及防护软件(详见供货需求一览表) |
投标人须知 1.2 |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联系人姓名:杜工 程工 电 话:0755-83004312、82077536 转 101、140 传 真:0755-82077519、82078847 |
投标人须知 2.1 | ★合格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之“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投标人须知 3.1 |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 本次招标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内容备注标注“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本次招标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内容备注标注“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来自与之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 区,接受进口产品。 |
投标人须知 8.4 | 本项目要求以完整的包为单位提交投标文件,不能拆分,否则投标将不会被接受。 |
投标人须知 9.1 | 投标语言:中文(有关产品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
投标人须知 10.1 | 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不接受转包分包。 |
投标人须知 10.2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 1.项目实施组织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 2.技术需求应答书; 3.产品的配送计划及保障措施; 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文件。 |
投标人须知 11.2 | 报价方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商务部分。 |
投标人须知 11.2(6) | 货交项目现场指的是: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 |
★投标人须知 12.1 | 投标币种:人民币 |
投标人须知 15.1 | 投标供应商诚信须知: 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
投标人须知 16.1 |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 90 日 |
投标人须知 17.1 | 投标文件份数:纸质文件二正五副,一份 USB 接口设备存储的电子文档(包括:PDF格式的正本投标文件扫描件、与正本一致的 word 文档格式的投标文件及用 MS EXCEL制作的投标分项报价表)。 |
投标人须知 18.2 | 投标文件将递交以下地址: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xxxxxxxxxxxxx 00 x) |
投标人须知 19.1 | 截标日期:详见投标邀请 |
投标人须知 22.1 | 开标日期:详见投标邀请 开标地点: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评标室(xxxxxxxxxxxxxx 00 x) 电 话:0755-83004312 |
投标人须知 25.2 |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将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须知 26.3 (7) |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也将被拒绝:其他情况: (1)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2)提交了转包或分包要求的; (3)以可调整投标报价的; (4)投标文件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要求的; (5)投标文件内容虚假、不真实。 |
投标人须知 27.4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
投标人须 33.1 | 供货合同签订地点:详见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
投标人须知 34.1 |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时约定。 履约保证金形式: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投标人须知 35.1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本次招标为货物招标,招标代理(中标)服务费按货物招标计费标准收费,最低收费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整。 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 开户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账号:11013651025501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中电支行 |
特别说明 |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费率 |
100 以下 | 1.5% |
100-500 | 1.1% |
500-1,000 | 0.8% |
1,000-5,000 | 0.5% |
5,000-10,000 | 0.25% |
10,000-100,000 | 0.05% |
目 录
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货物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投标人诚信须知
履约保证金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质疑、问询、投诉与回复质疑提出与答复
质疑后续处理八、质疑处理
九、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
一、说明
1.1 资金来源及项目概况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见本须知前附表。
1.3 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3.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3.2“采购人”、 “招标人”“采购方”、“采购单位”或“买方”:指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3.3“投标人”、“投标单位”、 “投标方”“投标供应商”或“卖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评审委员会”是依据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除必须满足第一篇投标邀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外,投标还必须满足以下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 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2.4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
2.5 投标人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2.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礼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2.7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2.7.1. 提供虚假的资料。
2.7.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2.8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串通投标。
2.8.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8.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8.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8.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8.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8.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2.9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10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1 投标及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指其来源符合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不符合这些来源要求的货物和服务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2 “原产地”指货物开采,生产或提供辅助服务的地方。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使用重要的和主要的部件装配而成的货物,在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其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本项目的“货物”或“货物和服务”包括项目所需的相关服务。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七章 相关政策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无效的风险。
6.1.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要求作出答询或澄清。
6.2.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6.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公告形式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任何有关澄清等一经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即视为己送达,且其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1 对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招标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以公告形式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更正)将以公告形式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任何有关修改(更正)等一经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即视为己送达,且其修改(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
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
8.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8.3 投标人投标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机构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荣誉证书、奖励奖项等,都必须是国家机关签发、或在中国合法登记设立并有权有资质颁发相关证明文件的机构签发。
8.4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被拒绝。
8.5 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投标内容,投标人应采用xx、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8.6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荣誉证书、奖励奖项、产品说明书和样本等)等应为原件的复印件或者清晰的扫描件。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
(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不管是投标人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对每一个招标的最小单位(标、包或者品目),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提交或参与了一个以上投标的投标人(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情况除外),其参与的全部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唱标信封
5. 投标一览表;
6. 投标分项报价表;
7.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9.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含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声明函》(参与价格扣减的投标人应提供);
10. 一份 USB 接口设备或电子光盘存储的电子文档(包括:PDF 格式的正本投标文件扫描件、与正本一致的 word 文档格式的投标文件及用 MS EXCEL 制作的投标分项报价表)
第二部分:投标文件 1.商务部分
1) 投标函;
2)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5)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6) 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7) 投标人基本情况;
8) 对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对第二章用户需求书商务条款进行逐条响应);
9) 同类项目业绩;
10) 售后服务;
11) 企业诚信;
12) 环保执行情况;
13)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技术部分
1) 对技术条款的响应程度(对第二章用户需求书技术条款进行逐条响应);
2) 技术保障措施;
3) 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先进性;
4) 供货和安装进度计划;
5)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经济部分
1) 投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含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声明函》(参与价格扣减的投标人应提供);
4) 投标人联络信息;
5)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写明拟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单价,分总价和投标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投标报价要求:
报价方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商务部分。
3.投标人根据11.2做出的价格分项,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不同的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利。
4.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根据第25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应以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货币进行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 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 根据第13.2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对于要求授权的货物,若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这些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4. 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 根据第9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合同项下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产品性能的详细说明;
2)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在保修期结束后持续供应备品备件的能力,以及收费标准;
3) 根据技术和售后服务的要求,逐条对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服务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所提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商标和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相当于或优胜于技术规格中的规定,以使采购人满意。
14.4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和价格均相同的,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由高到低排列。以上情况仍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a抽签编号:投标一览表序号作为抽签序号; b由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组长从中抽选一名作为确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15. 投标人诚信须知
15.1 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将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历日内有效。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延长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往来。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二份正本、五份副本、一份USB接口设备存储的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等,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正规热融胶装,每页需编写页码装订成册(不接受 使用活页夹或订书机装订版本,符合正规图书装订标准),封面须有印章标识的“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发现差异,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应内容的要求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以由完整的正本复印而成,但每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副本必须加盖投标人骑缝章,与正本均具有法律效力。
17.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7.4 电传,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17.5 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先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经济部分)和开标信封(含电子文件)用不透明的包装纸或包装箱密封。
18.2 密封均应按以下要求:
1) 按“本须知前附表”所示地址发至采购代理机构;
2) 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或副本及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前 “不准启封”的字样;
3) 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原封退还迟交的投标书。
18.3 如未按18.2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4 开标前,由各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代表和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代表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进行签署确认。
19. 递交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截止日期
19.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9.3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19.4 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机构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荣誉证书、奖励奖项等,都必须是国家机关签发、或在中国合法登记设立并有权有资质颁发相关证明文件的机构签发。
19.5 投标文件如是投标人的授权代表递交,则递交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9.6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提交一份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特别说明:鉴于目前疫情情况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至采购代理机构。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根据第19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款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需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和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 “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21.3 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1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22. 投标样品提供及退还要求: 22.1投标样品提供要求
22.1.1 如有必要,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等比/缩小尺寸/材质样品,投标人
在投标时应提交《样品清单》。
22.2 投标样品退还要求
22.2.1 未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法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投标样品手续。如投标人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投标样品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将自行处置投标样品,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2.2.2 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样品,将被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与,使用方将以封样作为批量交货验收的质量、规格、颜色的标准,来保障投标和验收的结果一致。
五、开标与评审
23. 开标
23.1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开标会。项目开标仪式采用线上方式,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
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并将各自的用户名称修改为各自机构名称。未准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指定会议系统的投标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其它事项详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
23.2 按照第21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3.3 开标时,由出席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有招标文件作要求)、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折扣在评审时才能考虑。
23.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22.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与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4.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4.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信息以外,凡与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2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5. 评审工作程序
25.1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由3人组成,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派。资格审查组参照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性进行审查。
25.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3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参照有关 法律法规负责评审工作,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向采购人以评审报告方式推荐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 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5.4 在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变更。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5.5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6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投标有可能因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 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制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6.2 根据第26款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是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本身而不依靠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6.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或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投标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3)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 未递交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或承诺书中承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不足的;
5)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条款要求的;
6) 投标文件不完整、未按要求装订的;
7)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26.4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方式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人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5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核查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一览表)为准;
2)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6.6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无效。
26.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7. 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7.1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 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售后服务部分,分别评分,然后相加得出评审总分。
27.3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对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27.4 招标评审的整个过程接受(采购人)监察部门的监督。
28. 评审原则及方法
28.1 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8.2 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8.3 在评审时将根据第26.3款,采取综合比较和分项打分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对所有响应性投标进行综合打分、排序,按最终得分由高向低排序,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次高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果二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综合评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8.4 评分标准: 详见第三章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28.5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29. 授予合同的准则
29.1 除第31款规定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0. 资格后审
30.1 在没有进行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所选择的提交了响应性文件最高得分的投标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作出确认。
30.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30.3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人。
31. 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1.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予以相应增减,投标人不得对单价或其他条款条件作任何改变。
32. 中标结果发布和中标通知
32.1代理机构参照有关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 签署合同
33.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授权代表前往本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点与采购人签署供货合同。
33.2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采购或将标授予下一个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4. 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非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或其它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34.1款规定执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中标人收到《领取中标通知书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通知书中列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35.2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现金和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七、质疑、问询、投诉
询问现场提交、邮寄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37. 质疑:参与供应商(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参与供应商应在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参与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现场提交、邮寄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38.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法规规定的资金预算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八、质疑处理
39. 质疑提出与答复
39.1提出质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39.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9.3质疑条件
39.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39.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注:质疑函范本可在有关主管机构网站下载。
39.4 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9.5 收文部门:采购机构信息,地址:xxxxxxxxxxxxx 00X x,质疑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39.6 收文办理程序
39.6.1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39.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
(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39.7 质疑答复时限: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9.8 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40. 质疑后续处理
40.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40.2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41. 政策依据:
41.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 46 号。
4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41.3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 号。
41.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41.5 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
41.6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41.7 国家要求执行的其它政策文件
注:除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外,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
42. 证明文件的规定
42.1《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要求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标准(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4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据财库〔2017〕141 号文的要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投标人应提财库〔2017〕 141 号文规定格式。(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42.3《监狱企业的证明》,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3. 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43.1 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依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 46 号)精神、本项目之“评分标准和准则”
43.2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3.3 符合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特别提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可同时或兼得享受。
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
44.1 开标前,各受邀参与人应在各自的电子终端设备上自行下载安装好“腾讯会议”系统(如 APP)、注册登记、并将用户名称设置为各自机构名称;自行测试并保持在正常使用状态。
44.2 各获受邀参与人凭腾讯会议“会议号”适时登录腾讯会议系统参与。“会议号”将提前以短信(或邮件)等通讯形式发给各受邀参与人。
44.3 开标仪式采用“腾讯会议”线上方式的,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
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腾讯会议”系统、凭“会议号”进入指定会议室,携带身份证件原件。未准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腾讯会议”的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函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及副本 份:
1. 投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货物说明一览表
4. 技术条款偏离表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 资格证明文件
7.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项目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90 个日历日。
(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 条规定,我方承诺,与招标采购单位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
(6)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其中交货期为: (含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质保期为: 。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人公章
日 期
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人民
币):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单位 | 主要制造商名称和产地 | 品牌和型号 | 价格条件 (含税/免税) | 投标币种 | 投标总价 | 交货期 | 投标声明(关境内/关境外) | 备注 |
1 | 拟态域名分发裁决子系统 | 1 套 | 人民币 | |||||||
2 | 拟态域名缓存加速子系统 | 1 套 | 人民币 | |||||||
3 | 拟态域名异构执行体子系统 | 4 套 | 人民币 | |||||||
4 | 拟态域名管理子系统 | 1 套 | 人民币 | |||||||
合计:¥ (大写: ) |
注:1.投标总价的报价方式应为货交项目现场; 2.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投标保证金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 金额(人民币):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制造商名称 | 产品规格 | 原产地(国别)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计:¥ (大写: ) |
注:
1. 价格采用人民币表示。
2.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 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 报价要求详见第二章。
5. 投标总价应包括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包括增值税在内的销售税和其它税。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4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货物说明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主要规格 | 数量 | 单位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其它 |
1 | |||||||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
注: 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响应/偏离 | 说明 |
注:1、本表必须对应招标文件第二章的所有技术条款内容进行填写;
2、应在“偏离情况”栏内注明“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3、证明材料的要求:
1)如技术部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必须附于《技术条款偏离表》后,如投标人不按照要 求放置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的对投标人不利的评审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判断为负偏离);
2)如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则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评审后果进行评审(如判断为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偏离 | 说明 |
注:1、本表必须对应招标文件第二章的所有商务条款内容进行填写;
2、应在“偏离情况”栏内注明“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3、证明材料的要求:
1)如商务部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必须附于《商务条款偏离表》后,如投标人不按照要 求放置证明材料,由此造成的对投标人不利的评审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判断为负偏离);
2)如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则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评审后果进行评审(如判断为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7 资格证明文件及部分参考格式 (一)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自行提供) (二)部分参考格式如下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签发日期: 有效日期: 单位: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
兼营: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投 标 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 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投 标 人(法人公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附件 7-2 监狱企业声明函(注:参与价格扣减的投标人应提供,不参与价格扣减的投标人无须提供)
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
□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xx):日 期: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企业诚信声明与承诺
我 公司参与贵代理机构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现就企业诚信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我司承诺无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予以扣分的情形。
我司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与承诺!
投标人名称:(法人公章)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近三年内,如投标人有任何违法违规、受惩罚和禁止、不良信用等记录,必须列明记载,并附网络截图(加盖公章)。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司代理的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采购中若获中标,我们承诺并保证在收到“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的电子邮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向贵公司指定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帐号一次性支付全额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有违反,我们全责承担因我方违反行为而可能引起的诚信记录、无法合规签订合同及顺利完成后续审计验收工作、经济损失赔偿等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法人公章)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要求填写,不得更改承诺内容。
附件 7-5 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采购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采购人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
1. 我单位自愿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和活动组织方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xxxx:我单位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承诺在实施本项目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若违反承诺,我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优先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 我单位承诺近三年内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 我单位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4. 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 我公司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 18 条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实施细则第 12 条和第 13 条的规定。
6. 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7. 我单位承诺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xxx.xxxx.xx.xxx.xx)、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
(xxx.xxxxxx.xx)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 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本项目所有的投标事宜。
9. 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10. 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
11. 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2. 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13. 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
14.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
15.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16.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17.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xx):日期: 年 月 日
注:不得更改承诺内容,否则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附件 7-6 投标人联络信息
以下信息投标人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若因填写不实造成快递延误送达,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收件人:
收件人联系方式(手机号):收件人地址:
邮箱(E-Mail):
第六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
(仅供参考,项目具体要求以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为准)
甲方:乙方:
根据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采购结果, 单位为中标(成交)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依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方的响应与承诺,经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成交)方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确定,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
第二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分项价款详见 。
本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系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
第三条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如货物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乙方保证相关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3、乙方保证交货时一并提供货物的质量合格凭证或文件。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采)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交付货物时间:
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
物不符合招(采)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条保修及其他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提供保修及其他服务。
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另行协商。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可自主选择履约保证金方式:□现金、□非现金其它方式
2、履约保证金的缴付、退还、补偿等
a、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 b、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c、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 天内无息退还乙方。第八条 货款支付
1、付款方式:
2、付款期限:
3、其它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 %的违约金。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
7、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 50 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应答)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人): | (盖章) | 乙方(供应商):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相关政策
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 年 12 月 18 日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
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
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
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
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
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
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填写“采购项目整 | ||||
体预留”、“设置专 | ||||
1 | (填写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门采购包”、“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 全部预留”外,还应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当填写预留给中小 | ||||
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2, 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 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 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 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 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4,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5,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
〔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
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