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甲方)承包人: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工程地点:防城港区 12 泊位陆域
工程内容:5 个直径 32 米筒仓及火车发放站的施工。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5 个直径 32 米筒仓及火车发放站的土建、钢结构、设备基础、电气、防雷、给水和排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不含预应力管桩、设备安装及消防工程。具体以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为准。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 年 月 日(以具备开工条件,甲方通知开工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达到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合格 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柒万柒仟贰佰零肆元壹角叁分(¥: 47977204.13 ),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详见投标书。
6、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8、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合同生效
9.1 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月 日
9.2 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9.3 本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发包人: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公章)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 22 号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 48 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x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 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 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制订的《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合格的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有效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由承包自行购置、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另行商定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定 5 天后提供一式伍份图纸(含三份 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xxx xx名称: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全过程中, 代表发包人进行技术、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督;对不符合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做
法,向承包人提出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增减调整、追加合 同价款、工期的延长及经济洽商等必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发包人主管领导签字认可才有效,其余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xxx 曾泳森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起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的权利,履行合同的约定的发包人职责。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姓名: xxx 职务: 项目经理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l)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7 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开工 7 日前 将水、电接至距施工现场 100m 内。办理施工用水、用电开户及其发生的费用、电讯线路接通
的费用由承包人解决。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资料在投标截止日期 5 天前提供,地 下管线资料在开工前 5 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7 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7 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 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 5天内且在开工前应完善深化施工组织设计,以达到保证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和完成施工任务的 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 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 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_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监理现场办公室 1 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需要办理 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并承担相关费用;(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并落实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 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保护。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场内的垃圾及杂物由承包人 清理,做到工完场清,保持场地日常的清洁xx。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的规定要求,做好安全xx施工工作 。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定后 5 天内提供详 细的施工方案;每次在达到形象进度 10 日前并于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已完工作量报告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各二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于收到之日起 7 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合同签定后 5 天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 划和进度保证措施 。
10.3 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表和完工时间表。
13.1 承包人承诺:在工期延误,无法按时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队伍进行补救,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13.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 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性停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13.1.2 非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性停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1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合格的要求,符 合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本项目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裁决;当一方不服本项目 监理单位裁决的,请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_按现行法律、规范、标准和通用条款第 17 条等的规定执行, 其它另行协商确定。
17.1 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承包合同 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除另有约定外均按原单价结算。
2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 漏项、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风险。
23.3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一)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误差、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不适用投标时的中标单价的新增项目,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系数 0.9 计价,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相应项目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根据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4.1 本工程预付款: 为合同总价的 30% 。
2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开工且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后 14 天内。该保函为国有商业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少于 180 天。
24.3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进度达到合同价的 50%的当期和进度达到合同价的 60%当期分别扣回 50%的预付款。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进度款工程量在达到形象进度后,工程师 应于收到承办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按每个月(周期 30 天)实际完成进度的工程量计算支付,每次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清单工程量报价表中项目实际工程量的 85%(材料已进场,但施工未完成的项目或数量不得报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甲方审定通过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后 2 年内如无质量问题,则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满 2 年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返还保修金为本合同项下工程结算价的 2.5%给承包人,其余保修金在满 5 年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清算退还余额(无息)。
2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无。
27.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得的数量加预算定额规定的损耗数量。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 本工程用材料选用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每批次材料进场时,承包人必须递交该批次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合格检验报告(如必须有)给发包人现场代表,经发包人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一起组织验收合格,并共同签字确认同意使用后才能使用该批次材料,否则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不支付使用了未经验收合格材料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无偿返工。
28.1.2 本工程钢材用钢材选用柳钢或攀钢或武钢或昆钢或马钢或韶钢或水钢生产的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29、工程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调整,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第 23 条执行。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按合同有关约定及参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变更价款的确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3 条执行。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 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归档竣工资料的份数为 5 份,提交的时间为竣工验收 15 日前。
32.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 2 份。
32.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本工程要求一次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 3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来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审核完毕,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33.3 工程竣工结算经甲方审核审批后 90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至其总额的 95%。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35.1.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35.1.3 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3.3 条的约定履行而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35.1.4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误工期 一天罚款 1000 元。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 5%。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35.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甲方指定的合 理期限内返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44 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 采取 协商 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_工程所在地_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非主体工程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 级以上的地震;
(2)14 级以上持续 2 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持续 3 天的大雨;
(4)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 天的高温天气;
(5)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 天的严寒天气;
(6)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3.1 履约担保金额: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担保方式: 电汇或转帐或国有商业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效期不少于 180 天)。在签订本合同前,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有关提供履约担保金额通知后 7 天内把履约担保金额电汇或转帐到发包人帐户,或提交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1.3.2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经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且人员、物资和设备等全部撤离现场后 7 天内,招标人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44.合同解除条件:
44.1 承包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
44.2 不能在合理的计划工期内完成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44.3 现场施工设备或已进场材料或现场作业人员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工期进度计划的需要,且在发包人催告后 5 天内仍未能增加相应的施工设备或材料或作业人员的。
44.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含顺延工期)未能完工。
44.3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44.4 将本工程的工程违法分包及转包的。
因上述原因之一双方解除合同,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有赔偿责任。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捌份,正本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双方各执肆份。 47、 补充条款
47.1 本工程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方指定工程师核实签字并按发包方规定的审核权限确认才有
效。
发包人(全称):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承包施工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基础、上部结构、屋面混凝土及屋面钢筋混凝土、地面 混凝土等工程开裂、结构不安全;墙体和构件等开裂、松动、变形、不牢固、不安全;屋面、墙面、门扇、窗扇等被 14 级以下(含 14 级)台风吹松动、脱落;门、窗、管线、管道等松动、开裂、变形;外墙、门窗渗漏水;屋面、卫生间楼面渗漏水;防水层收口松动,粘贴不牢固;电气线路短路;给排水管道堵塞;灯具松动、跌落;楼地面面层空鼓、松动、起砂;装修及装饰工程空鼓、开裂、松动、脱落;防雷设施松动、脱落、露明钢构件生锈等。
二、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1 地基基础工程、预埋铁件及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及筒仓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为 5 年。
2.1.3 门、窗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2.1.4 装修工程为 2 年。
2.1.5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2.1.6 钢构件除锈及涂装防腐工程保修期为 2 年。
2.1.7 给排水设施、道路、地面工程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2.1.8 消防工程(含疏散指示灯)、防雷工程为 2 年。
2.1.9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 2 年(日常照明灯具除外)。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发出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
修,并在发包人发出保修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保修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派人完成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在主体合同项下保修金内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承包施工的所有合部分项工量的质量,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由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双方办理验收合格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约定的期限内维修完善,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三、1”款执行。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主体合同项下工程结算价的 3%。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何修事项:保修期内,如发 生属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 3 条第(1)款约定,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14 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 5%/日计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施工单位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 严 格 遵 守 党 的 政 策 规 定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交 通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⑵ 严格执行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⑶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⑷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⑸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⑹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⑵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⑶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⑷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⑸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⑹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的义务
⑴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⑵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⑶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⑷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⑵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 8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4 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乙方: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单位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 22 号 单位地址: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全称)(xx)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xx)
施工安全合同
建设单位: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承包单位: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乙方)
建设工程(工程项目):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第 1 号〕以及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有关安全的法律、规范、标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签订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
站)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施工安全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标准中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项目建设施工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负责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不安全施工的行为、现象,或者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制止、纠正,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
5、甲方主管部门具有对乙方负责承包施工的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xx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对乙方不xx施工的行为、现象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制止、纠正,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
6、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发生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 年 9 月 30 日建设部令第 3 号发布)划分的四级以上重大事故(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如实汇报,乙方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
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如有人身伤亡)、工会等报告。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甲方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负责承包施工的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乙方负责承包施工的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反安全法律、规范、标准等条款的行为、现象,或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甲方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认真执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要求。
2、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乙方在施工本合项下工程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3、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的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从派往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4、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的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及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5、乙方对列入本合同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什何
情况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并持有建筑行业“三类人员”考核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乙方从事电气、起重工、起重信号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保证临时用电符合安全
用电有关规范的要求。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9、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0、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2、乙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封闭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及其场容场貌、临时设施搭设、环境保护措施、消防措施、临边及洞口防护措施、xx建设、施工垃圾处理等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xx卫生基
本要求》和《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13、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爆炸物品的使用、运输、储存等进行认真组织管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14、乙方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乙方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5、乙方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
17、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乙方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8、乙方派驻现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乙方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乙方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乙方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乙方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1、xx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打架斗殴、妨碍治安、妨碍管理、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行为。
22、在码头作业区、仓库及仓储区内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乙方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确认达到动火条件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3、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4、因乙方原因存在或发生以下情况导致的停工整顿及造成的损失(含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工程项目开工工前,乙方未提请核查安全生产条件便擅自开工,或核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乙方擅自开工的;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发生施工机械、生产设备及设施严重损坏事故;
(4)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从甲方人员或监理工程师劝告的;
(5)存在不安全施工的行为或现象,未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7)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施工或者不能满足xx施工要求的;
(8)存在不符合有关安全的法律、规范、标准之规定的行为或现象的。
25、乙方承诺履行本协议的责务和义务,服从甲方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和规定,同意执行本协议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三、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1、乙方从事电气、起重工、起重信号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甲方可处予乙方罚款 100 元/人·次。
2、乙方作业人员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处予乙方罚款 500 元/处·次;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乙方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甲方可处予乙方罚款 500 元~1000 元。
3、乙方存在不安全施工的行为或现象,未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可处予乙方罚款 100 元~500 元/处·次。
4、乙方承包的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可处予乙方罚款 100 元~500 元/处·次。
5、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对未佩带安全帽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者,罚款
10 元/人·次。
6、不允许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作业,对饮酒后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者,罚款 100 元/人·次。
7、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或临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者,罚款 50 元/人·次。
8、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对违反本条规定人员,罚款 50 元~100 元/人·次。
9、严禁咒骂、威胁参建方有关人员,对违反本条规定者,罚 200 元~500 元/人·次。发生以上罚款情况,由甲方主管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在下一次拨付工程款时全额扣除。
四、安全生产保证金
1、为杜绝安全事故,预防人员生命受到伤害及预防财产受到损失,使工程建设施工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工程所提取的质保金,同时作为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工程进度款中提取,扣除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办法如下:
(1)因乙方原因,发生一级以上重大事故(含一级重大事故),甲方扣除乙方 50%保证金;
(2)因乙方原因,发生二级重大事故,甲方扣除乙方 30%保证金;
(3)因乙方原因,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甲方扣除乙方 10%保证金;
本款事故级别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有关事故类别的界定办法进行划分。
2、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办法,目的是要求乙方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另外,若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时,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仅是用于赔偿因事故造成甲方的间接损失,不免除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承担的其它经济责任。
五、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在签定施工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合同。
2、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肆份。
甲方: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乙方: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单位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 22 号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