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1 号)同意注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66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85 元。善水科技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证券代码:301190 证券简称:善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1 号)同意注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66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85 元。善水科技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443.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045.87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38,397.23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9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上专户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
1 |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 行 | 1507265029200256406 | 年产 61,000 吨氯代吡啶 及 15,000 吨 2-氯-5- 氯甲基吡啶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行银行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