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名 称 内 容 1 采购人 名称: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3 号建设大厦联系人:陈先生电 话:*****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学府街交叉口东北角洛阳会展中心A 区四楼联系人:王先生 崔先生电 话:0379-69921027 69921028 3 项目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4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 洛购通〔2017〕**号 5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编号...
公开招标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 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洛公交易采购[2017]***号
采购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七年**月**日
投标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各投标供应商:
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制作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贵单位投标无效情况的发生,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每一项证件(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自审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证件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无法通过,所投标书为无效标书;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业绩证明资料务必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2、请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所包括的内容,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所列内容之一、经评委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受理。
4、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安装期/竣工交付日期/服务期、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商务条款,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作出响应或正偏离以上商务条款的承诺,不响应的将导致废标。
5、对投标供应商的虚假投标、围标串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处以取消本次投标资格,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投标供应商严格自律,诚信参与投标。
本提示内容并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示,如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目 录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函(招标公告)… 5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 7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11
第四部分 评标及定标… 12
第五部分 投标人须知… 16
第六部分 合同样本… 27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2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采购人 | 名称: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xxxxxxxxxxxxx00 xxxxx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学府街交叉口东北角洛阳会展中心A 区四楼 联系人:王先生 x先生 电 话:0379-69921027 69921028 |
3 | 项目名称 | 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
4 |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 | x购通〔2017〕**号 |
5 |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编号 | x公交易采购[2017]**号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总投资1180111 万元。 |
7 | 标段划分 | x次招标共一个标段。 投标人应就该项目进行完整投标,否则其投标将不被接受。 |
8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 年。 |
9 | 政府采购政策 | 支持中小微(监狱)企业,不接受进口产品 |
10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以开标日期为准)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或从检察机关开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下载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开标前投标人需提供,否则其投标将不被接受)。该《查询行贿 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不退还。 |
3、投标人须提供最近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指年报(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者季报 (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提供开户许可证)。 4、投标人须提供近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是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投标人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 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1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2 | 分包 | 不允许 |
13 | 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时间 | 2017 年**月**日-**月**日18:30 |
14 | 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方式 | x次招标(采购)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请供应商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点击“交易登录”,选择“证书Key”方式,进入后选择“供应商登录”。进入“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后,在“政府采购业务”内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点击“网上报名”进行报名,如供应商投多个标段(包),则应就所投每个标段(包)分别进行报名。(用户注册及证书Key 办理、使用,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63922311)。 |
15 | 招标文件售价 | 免费。 |
16 | 投标保证金 | 1、本次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含现金缴款单)。 2、每个标段(包)由“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动生成一个对应的保证金账号,不同标段(包)的保证金账号不同。 3、如供应商投多个标段(包),则应按所投标段(包)的 |
保证金账号和金额分别单笔足额缴纳(多笔合计的无效),否则将视为无效保证金。保证金缴款信息可在线打印。 4、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的名义通过转账的形式于保证金到 账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本次招标不退还投标文件。 |
18 | 是否需要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 不需要。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20 | 样品 | 不需要 |
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或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 日前,由投标人的被授权人提交书面材料(盖公章)。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 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 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
22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60 天,有效期短于该期限的投标 将被拒绝。 |
23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胶装),有目录、有页码。 |
24 |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非透明文件袋或包装材料密封包 装,外包装材料上注明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25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 2017 年**月**日9 时30 分。逾期提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 标文件不予接受。 |
26 | 提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楼开标**室(洛阳新区开元大 道与学府街交叉口东北角洛阳会展中心A 区5 楼) |
27 | 开标顺序 | 按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签到顺序开标 |
28 | 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 | 本次招标免收中标服务费。 |
29 | 履约保证金 | 免收。 |
30 | 监督单位 | 监督部门:洛阳市财政局 监督电话:0000-00000000 |
31 | 其他 | x次招标如有变更、答疑或其他通知将在(河南省)洛阳 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和洛阳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上公布。 |
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函(招标公告)
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就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应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洛公交易采购[2017]118 号。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洛购通〔2017〕**号。三、资金来源:财政投资,总投资1180111 万元。
四、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本次招标项目为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共一个标段。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总投资1180111 万元,征迁户数总计17638 户,建设、
购买安置房套数30901 套,建设面积约280 万㎡。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5 年。
五、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监狱)企业,不接受进口产品。
六、合格投标人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 条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本次招标免收中标服务费。
八、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时间:2017 年**月**日至**月**日18:30。
九、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方式:本次招标(采购)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请供应商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点击“交易登录”,选择“证书Key”方式,进入后选择“供应商登录”。进入“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后,在“政府采购业务”内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点击“网上报名”进行报名,如供应商投多个标段(包),则应就所投每个标段(包)分别进行报名。(用户注册及证书Key 办理、使用,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
十、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7 年**月**日上午9:30。
十一、投标文件接收和开标地点: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 楼开标 **室(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学府街交叉口东北角 洛阳市会展中心A 区5 楼)。
十二、本公告已同时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公告期为自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十三、采购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采购单位名称: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 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3 号建设大厦联系人和电话:***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洛阳市新区王城大道286 号
联系人和电话:王先生 x先生 0379-69921027 69921028
十五、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期间应及时关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取相关澄清或变更等信息(如果有)。
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 年**月**日
第二部分 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项目为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 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共一个标段。
2、建设内容: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征迁户数总计17638 户,建设、购买安置房套数30901 套,建设面积约280 万㎡。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5 年。
4、服务内容: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包括房屋征迁、安置房建设、物业服务、维修服务、其他等。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前附表第8 条。
2、投标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3、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投标人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种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4、合同签订: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
5、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服务期限:见前附表第7 条。低于服务期限的投标将不被接受。
7、履约验收:采购人按采购合同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验收。
8、付款方式: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9、投标人必须对该项目进行完整投标,否则其投标将不被接受。
10、投标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询问,并予以解答。
11、本次招标免收中标服务费。
第四部分 评标及定标
一、评标前附表
条款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资格性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财务报告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纳税证明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社会保险证明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无行贿犯罪记录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一致 |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文件密封及签署 | 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密封、签字、盖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招标预算控制价 | |
投标文件组成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投标报价 | 不超过招标预算控制价 | |
工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付款方式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二、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1、评标委员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
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因素和所占权重为:
序号 | 1 | 2 | 3 | 4 |
评标因素 | 投标报价 | 技术部分 | 商务部分 | 合计 |
权重 | 10 | 40 | 50 | 100 |
2.1 投标报价(10 分)
2.1.1 对投标人融资利率予以比较,以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4.9%)最高可上浮15%,超过15%为无效投标。
2.1.2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融资利率)最低的投标报价
(融资利率)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融资利率)×投标报价权重
2.2 技术部分(40 分)
(1)项目贷款方案20 分
项目贷款方案清晰合理规范、能充分达到贷款目的,完全满足项目资金要求,项目贷款资金投入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的,各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横向对比,优的得20 分,较优的得15 分,一般的得10 分,差的得5 分,缺项漏项或不满足不得分。
(2)项目还款方案20 分
项目还款方案清晰合理规范、能充分达到还款目的,能够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各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横向对比,优的得20 分,较优的得15 分,一般的得10 分,差的得5 分,缺项漏项或不满足不得分。
2.3 商务部分(50 分)
(1)财务状况5 分
2016 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得5 分;60%-70%(不含60%,含70%)得3 分;70%-80%(不含70%、含80%)得1 分;高于80%的不得分(开标时提供201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对应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2)企业业绩5 分
2014 年01 月01 日(以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承接过的棚户区改造类的业绩单个合同金额在
5 亿元及以上的,每提供一份得1 分,最高得5 分(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对应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3)银行授信额度20 分
未使用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授信额度30 亿(不含30 亿)以下的得5 分,30 亿-60 亿(含30 亿,不含60 亿)的得10 分,60 亿-90 亿(含60 亿,不含90 亿)的得15 分,90 亿(含90 亿)以上的得 20 分(投标人须提供各银行的授信审批证明文件原件。若授信已有部分额度使用,需提供授信额度明
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其授信总额、已使用授信额度、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等数据)。
(4)融资年限15 分
对投标人融资年限予以比较,融资期限为10 年-15 年(含10 年,不含15 年)的得3 分,融资15年-20 年(含15 年,不含20 年)的得5 分,融资20 年-25 年(含20 年,不含25 年)的得10 分,融资25 年的得15 分。
(5)其他承诺4 分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必须按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要求,从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确保服务项目贷款资金及时到位”的得4 分(以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书原件为准,不提供承诺书或承诺书内容不完整的不得分)。
(6)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得1 分(以投标文件中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为准,不提供或内容不完整的不得分)。
3、各评委按照评标因素对投标人分别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供应商的各项得分,计算结果保留2 位小数,第3 位四舍五入。各评标因素得分相加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二、定标办法
1、本项目由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一、第二名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3、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如评审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若均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推荐。
第五部分 投标人须知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服务招标。 2、定义
2.1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4 公章——指投标人的行政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加盖其他印鉴(如合同章、投标专用章、有序号的章等印鉴)的投标文件。
2.5 天(日)——指日历天。
2.6 偏离——投标文件的响应相对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该偏差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为正偏差,劣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为负偏差。
3、合格的投标人(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3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而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3.4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项目要求”,认可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
3.5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标段)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联合体投标
如果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规定是: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投标报名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报名。
(5)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由同类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方可享受对小型、微型企业制造产品所给予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邀请函、招标内容、招标项目要求、评标及定标、投标人须知、合同样本、投标文件格式。
7、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内容都将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上公布。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7.2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7.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8、投标文件编制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补充变更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
8.2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完整编写、签署和盖章,招标文件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可自行增加。投标人因不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明确、格式不规范、字迹模糊不清、目录与页码不对应等编制质量方面的问题,导致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漏读、误读或查不到相关内容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8.3 投标文件文字:投标文件均以中文印刷体,中文以外的文字应正确翻译为中文,中外文不符时,以中文为准。因未翻译为中文,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8.4 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在规定处签字或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不应有加行、涂抹或改写。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8.6 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7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8 电报、电话、传真、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9、投标文件的密封
9.1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后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不退还给投标人。
10、投标文件的递交
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0.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1.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 投标保证金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2.4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凭采购合同原件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无息退还。
12.5 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报告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缴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
(1)投标时间截止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之期间,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有效期内,投标人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投标报价
13.1 投标人应填写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报价要求见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项目要求”。
13.2 投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或非关键非主要内容错误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其它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非关键、非主要内容的报价缺项漏项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但该澄清不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将以其它投标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投标报价补充计入其评标价;若该投标人中标,其原投标报价即是中标价。
(6)依据本招标文件多种处理办法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核实价即评标价。
(7)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3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方法修正错误而调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
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4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内容,但这些修改不得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13.5 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填报,采购人不提倡不xx报价。
13.6 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一次性报价。 14、开标
14.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参加开标仪式,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本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14.2 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投标人代表检查自己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唱标。
14.3 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作好记录。开标一览表没有显示的、唱标人未宣读的投标报价、价格折扣,评标时不予承认。
14.4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实际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
14.5 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5、评标委员会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采购人的代表和经济、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共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询标、比较和评价。
15.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标。
15.3 评标期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 16、投标文件的审查
16.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确定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资格的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16.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如果确定投标人未通过符合性检查,其投标将被否决。
16.3 投标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将被拒绝或否决:
(1)属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未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不按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文件正副本及相关资料证件的;
(7)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8)资格证明不全或者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9)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进行报价的;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报价的;
(11)恶意提高(压低)报价或报价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
(12)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招标项目要求有实质性偏离的;
(13)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无法辨认,包括印刷不清楚、字迹模糊等情形;
(15)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6)有弄虚作假、串通、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作无效投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报名或投标IP 地址一致;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6.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发现16.3、16.4、16.5 之情形,投标人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程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查实后将依法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
16.6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代表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6.7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技术参数模糊响应或虚假响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代表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6.8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使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16.9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
17、投标文件的澄清
17.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此时不得泄露评委个人名单)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7.2投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18、评标及定标
18.1 详见第四部分“评标及定标”。
18.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8.3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不作为评标依据。
19、中标通知
19.1 由本项目代理机构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的2 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的,视同第1 个工作日内已领取。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19.2《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0、履约保证金
20.1 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到并最终验收合格之日。
20.2 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3 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1、签订合同
2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21.2 如采购人和中标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3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纪律和监督
22.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2)不得与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诱导、干预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评标,不得诱导、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
(4)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5)不得接受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不得无正当理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采购过程中,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2.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3)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
(4)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虚假应标,不得恶意低价抢标;
(5)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6)不得无正当理由弃标或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7)不得恶意诋毁其他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8)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2.3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纪律要求: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
(2)不得与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4)不得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6)不得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他人的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9)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10)不得诱导、干预或影响其他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
(11)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2)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13)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14)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15)在参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22.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不得接受投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他人的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不得与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4)不得诱导、干预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依规独立评标;
(5)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6)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在参与或服务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3、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质疑和投诉
投标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实名向项目所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质疑和投诉应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事实根据,投标人对其质疑和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5、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5.1 本项目(标段)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25.2 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原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及项目要求转为谈判
文件的相应内容。供应商的原投标文件转为谈判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不再按原评标办法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并按下述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5.3 谈判的主要程序
25.3.1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5.3.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谈判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须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5.3.4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5.3.5 谈判文件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3.7 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六部分 合 同(样本)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目录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第七条 甲方的xx和保证 第八条 乙方的xx和保证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第二十条 协议附件
甲方: (政府方(购买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 政府拟实施 项目。该项目已纳入河南省上报国家的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
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棚户区改造(或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 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 文件(或会议纪要)审批。
4、 政府以 文件(或会议纪要)授权 (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
5、 (甲方)通过 的采购方式,确定 (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 ,该机构代表 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甲方承担其行为后果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协议指 ,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设立,在 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 ,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协议、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
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13、“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协议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x项目总投资 x元,拟改造征收 户,建设安置房 套,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其中安置房总建筑面积 x平方米,建设地点位于 。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 涉及的下述服务: 1、安置服务;
2、物业服务;
3、维修服务;
4、其他。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25年,具体期限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融资协议为准。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该项目的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 x元。甲乙双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 政府安排或筹集资金支付给乙方作为项目资本金万元并计入乙方权益性资本,占总投资的 %;(3)乙方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 万元,占总投资的 %。
(二)为保障本协议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该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 万元(包括 政府筹集的项目资本金、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的融资额、融资成本)。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 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协议期内逐年纳入未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
(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费用年度支付计划
期间 | 年度 | 购买服务费用金额(万元) |
建设期 | 第1 年 | |
第2 年 | ||
第3 年 | ||
服务期 | 第4 年 | |
第5 年 | ||
第6 年 | ||
第7 年 | ||
第8 年 | ||
第9 年 | ||
第10 年 | ||
第11 年 | ||
第12 年 | ||
第13 年 | ||
第14 年 | ||
第15 年 | ||
第16 年 | ||
第17 年 | ||
第18 年 | ||
第19 年 | ||
第20 年 | ||
第21 年 | ||
第22 年 | ||
第23 年 | ||
第24 年 | ||
第25 年 | ||
合计 |
建设期届满前,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其服务完成进度进行核定。建设期届满或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甲方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具体时间和额度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五)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协议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
(六)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服务费用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汇至乙方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 户:
收 款 人:
(七)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10 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
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一)甲方已经获得 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 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 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xxx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四)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告知甲方和贷款银行。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按照税收减免政策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七)乙方向甲方或 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xx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 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一)乙方的权利
1、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协议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协议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xxxx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协议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3、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4、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
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5、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6、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7、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9、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3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0、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 和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 和 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 | 乙方联系人: |
电话:传真: | 电话:传真: |
邮箱: | 邮箱: |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购买服务费用之前,乙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第十三条 转让和分包
(一)根据 政府明确 作为建设主体的 (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全部转让给具有特定资质的 (建设主体)代替乙方完 成本协议项下全部的建设任务及所需材料。
(二)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变更转让,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乙方不得将本协议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六)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10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决定
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四)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协议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履行协议的相关条件,如开工所需的政府审批文件、工地施工条件或公用设施使用权等;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预付款、服务价款或政府补偿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如政府补偿标准无法覆盖本息,且甲方拒绝调整政府补偿标准;
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验收义务;
5、其他双方商定的情形。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赔偿损失;(2)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中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协议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协议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协议;
5、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协议。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
2、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4、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四)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贷款银行执 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之
补充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政府方(购买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方出资购买乙方承接的 项目(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应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咨询费用:甲方应按项目贷款余额的 %每年向乙方支付项目咨询费,具体缴纳方式由乙方另行通知。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日期:
投标文件目录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如需)
4.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 财务、税收、社保证明资料
7. 项目贷款方案、项目还款方案
8. 承诺书
9. 2014 年以来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表
注:
1、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己的投标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限于以上目录所列内容。请投标人编制目录及页码,便于评标委员会查阅和评审投标文件。
2、请投标人按以下要求的格式、内容、顺序制作投标文件,附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及页码,因不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而产生的不利于投标人的评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1:
投标书
致: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洛公交易采购[2017]***号的招标邀请函,我方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及相关资料,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2、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核对发现有虚假、不一致或我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原件的,我方承诺投标文件无效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我方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4、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
5、我方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我方的全部责任。
6、我方已认真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7、本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60 天。
8、如果我方的行为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我方同意不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我方同意按照贵方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0、我方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我方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1、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人,我方愿意在见证合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我方如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或者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一经查实,我方愿意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同意接受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我方进行的处罚。
12、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我方将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3、我公司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若中标,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要求的有效书面证明资料。如果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关责任。
14、我方决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决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它投标人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罚。
15、本此招标若废标,在收到贵方的通知后,如果我方同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则本投标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中声明、授权、承诺、盖章签字等仍然有效。我方遵守贵方招标文件关于特殊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相关规定,并无异议。
1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函件往来请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本投标人承诺:以上地址等信息为邮寄函件的真实有效准确信息,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如我方对往来函件拒收,邮寄方可视为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投标人承担。
注: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本投标书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洛公交易采购[2017]***号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 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
投标报价(融资利率) | |
融资年限(年) | |
服务期限(年) |
注:融资利率为年利率。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附件 3: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第四条第 项 行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的服务。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1 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贵方编号为洛公交易采购[2017]***号的招标邀请函,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招标内容中规定的货物,并声明提交的下列文件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我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由税务管理部门颁发的我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证明文件或证件。
6、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具备并满足《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投标供应商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员工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 作为投标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本授权书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代表(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投标人代表(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复印件
财务、税收、社保证明资料
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
注:1、投标人须提供最近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指年报(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者季报(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提供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须提供近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是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投标人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 7:
项目贷款方案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及自身实际自行编制。
项目还款方案
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及自身实际自行编制。
附件8:
承诺书
我公司 (能够/不能够)承诺,中标后必须按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要求,从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等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确保服务项目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附件9:
2014 年以来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表
投标人 称: 招标编号:洛公交易采购[2017]***号
序号 | 项目 称 | 合同金额 (元) | 合同签订时间 | 采购单位 (甲方) 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注: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减表格行。
附表
投标单位递交各类证明资料原件登记表
投标单位:
招标项目编号及 称: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资料 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签发时间 | 备注 |
备注:1、证明资料供评标委员会审查评标。
2、证明资料是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检察院告知函、授权证明、合同等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
3、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减表格行数。
4、请投标人代表字体工整清晰填报,因字体潦草模糊辨识不清而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以上证书共 本(份),递交以上证书的投标人代表签字: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收回以上证书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 本表不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填写后在投标时单独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公开 公平 公正 诚信 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信用担保合作金融机构名单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1〕181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洛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下列金融机构开展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信用融资、信用担保业务,为投标企业提供有政策保障、手续便利的融资贷款、信用担保渠道,缓解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投标企业,请按以下 单直接联系相关金融机构或提前联系进行信用评估。
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合作银行名单
银行及经办机构 称 | 业务经办机构详细地址 | 业务联系人 | 职务 | 固定电话 |
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小微金融业务中心 | 中州中路 230 号 | xx | 业务经理 | 63336845 |
光大银行洛阳分行 | x龙区开元大道五洲大厦裙楼 | xxx | 客户经理 | 62222098 |
建设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宜人路交叉口建行龙门大道支行 2 楼 | xxx | 小企业业务中心经理 | 63296608 |
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开元大道支行 |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18 号报 业大厦 1 楼东 | xxx | 开元大道支行行长 | 63269856 |
建设银行洛阳分行xx区支行 | 洛阳市xx区河洛路 011 号 | xx | 洛阳xx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 | 64605925 |
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小企业金融部 | x龙区开元大道 226 号交通银行 | xxx | 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 63272101 |
洛阳银行营业部 | 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 xx | 客户经理 | 65921819 |
民生银行洛阳分行零售银行部 | xxxxxxx 000 xxxxxxxxxx | xxx | xxxx部总经理 | 62279026 |
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公司银行部 | 西工区中州中路 497 号中州国际大厦东附楼 | xxx | 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 62279073 |
农业银行洛阳分行洛阳新区支行 | 洛阳市新区太康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奥林商务大夏三楼 | 毛鸣 | 市行客户经理 | 63295081 |
农业银行洛阳分行洛阳新区支行 | 洛阳市新区太康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奥林商务大夏三楼 | xxx | 支行客户部负责人 | 63256038 |
平安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 55 号 101、201、301 室 | xxx | 公司银行部 | 60650057 |
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世 贸大厦 20 楼 | xxx |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62270759 |
浦发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国贸大厦附楼浦发银行 | xxx | 公司部经理 | 63037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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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洛阳分行小企业部 | 开元大道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兴业银行 | xx | 总监 | 63128199 |
兴业银行洛阳分行小企业部 | 开元大道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兴业银行 | xx | 客户经理 | 63128199 |
邮储银行洛阳分行小企业金融部 | xxxx 000 xxxxx 0000xx | xxx | 总经理 | 63391211 |
招商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南昌路 7 号 | xxx | 产品经理 | 64158607 |
郑州银行洛阳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x龙区关林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 | xx | 主任 | 65872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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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中州中路 443 号 | xxx | 中小企业部主任 | 63108188 |
中国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中州中路 443 号 | xx | 中小企业部客户 经理 | 63108179 |
中信银行洛阳分行 | 洛阳市中州中路 405 号 | xxx | 公司银行部总经 理 | 63300955 |
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信用融资合作机构名单
非银行金融机构 称 | 业务经办机构详细地址 | 业务联系人 | 职务 | 固定电话 |
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 xxx | x经理助理 | 65997015 |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x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 行 20 楼 | xx | 客户经理 | 6592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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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世贸中心 B 座 7 楼 | xx | 业务部长 | 612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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