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管理人交易 T+0 交收的业务品种,需于交易日当日 14:00 前按与托管人约定的格式逐笔发送收付款指令,并在发送指令后电话通知托管人。如在上述时点之后发送 指令,或者指令发送后买方指令余额不足或卖出指令尚未成交等情况造成的交收失败,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因管理人的问题造成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或占用了备付金 账户的其他资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平安证券信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二○一五 年 四 月
目录
鉴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格,拟发起设立平安证券信智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智 1 号计划”);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制银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具备履行本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计划的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拟担任计划的托管人;
鉴于计划的委托人指“平安证券信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并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平安证券信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当事人依照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为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96 年 7 月 18 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500,000,000.00 元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二)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 00000000
传真:0755- 25336416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x托管协议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平安证券信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定。
(二)目的
x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转换子计划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托管事项
(一)托管资产种类
x协议所称托管资产是指“平安证券信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一切资产。托管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
(二)托管资产金额
初始托管资产金额为本计划推广期结束后,托管账户的实际到账金额,该金额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一致。
(三)托管时间
x计划资产托管时间始于计划成立且托管人收到计划资产之日,终止于计划终止且资产清算和分配完毕之日。
四、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协议约定,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托管人应对涉及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资产净值的计算、托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计提和支付、计划收益分配及计划清算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托管人仅在其托管资产的范围内承担监督义务,对于不属于本合同托管人托管下的财产,托管人不承担监督义务。托管人对于管理人是否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均不承担监督义务。
其中,如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或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证券基本标准有特定条件限制,特定条件由管理人自行判断,托管人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上述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协议约定,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3、如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协议约定,托管人应向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规定的所有权利,以保护计划资产的安全和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在本集合计划运行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同时发送(含抄 送)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部门规章、通知、决定、文件外,对于证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管理人的部门规章、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 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向托管人书面提供,托管人收到后应书面回复并确定监督内容。如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管理人的相关监管要求,托管人不对此 承担监督的职责。
(二)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约定,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计划的全部资产、是否对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委托人的收益划入计划资金归集专户等事项,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管理人定期对托管人保管的计划资产进行核查。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未对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计划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管理人应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4、如管理人认为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管理人应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计划资产的安全和委托人的利益。
(三)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人,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计划监控报告的,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计划资产保管
(一)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对于移交托管人且由托管人实际保管控制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保管责任。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约定,为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相关事务。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计划资产。
2、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数据通讯线路的畅通。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如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计划资产。
5、托管人必须将计划资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计划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人应当对本计划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计划资产。
7、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计划资产;未经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计划的任何资产。
8、对于计划应收参与款,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在确定的计划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计划推广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满,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应不迟于集合计划成立当日向托管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管理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立公告。
2、集合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将全部推广期参与资金转入托管人指定的托管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在托管人确认本计划资产划入托管专户后,托管人正式承担托管职责。
3、如果在推广期满后,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负责本计划资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托管人为集合计划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无关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 准。
2、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凭证及对账单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在收到相关资料原件后应及时交由托管 人。
(五)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本计划的证券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该证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管理本合同委托财产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将证券账户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进行管理本合同委托财产以外的活动。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七)与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管理人代表计划签署的与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托管人、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表计划签署与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合同的保管期限为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 20 年。
3、与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托管人以计划的名义签署的,由管理人以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人在以计划名义签署与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4、因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5、因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由托管人负责赔偿。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管理人应当事先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向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预留印鉴 样本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管理人被授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被授权人。
2、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通知时生效(如果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与该日期不一致时,以后到日期为生效日期)。
3、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包括管理人在运作计划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书面文书,包括付款指令(含退出、收益分配付款指令)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付款账户户名、付款账户账号、开户行、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户名称、收款人账号、
收款账户大额支付号(如有)、付款金额、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要素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划款指令的发送
(1)划款指令需有划款指令授权书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指令。
(2)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管理人的指令。托管人应预先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2、指令的接收及确认
(1)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 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对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授权变更通知已生效,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资产管理人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 2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 13:00 以后接收资产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划款指令的,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 14:30 以后接收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若管理人交易 T+0 交收的业务品种,需于交易日当日 14:00 前按与托管人约定的格式逐笔发送收付款指令,并在发送指令后电话通知托管人。如在上述时点之后发送指令,或者指令发送后买方指令余额不足或卖出指令尚未成交等情况造成的交收失败,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因管理人的问题造成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或占用了备付金账户的其他资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执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2)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计划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托管人依据本协议约定正确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对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
时间。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两个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因此导致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管理人应确保计划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计划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授权变更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应在授权变更通知中提供新被授权人的权限及其签字样本。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以回函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如果变更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与该日期不一致时,以后到日期为生效日期)。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传真件与正本记载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被授权人的更换生效前,原被授权人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2、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预先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
(五)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七、交易安排
(一)结算安排
1、本集合计划采用券商结算模式;托管人负责办理因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应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公司发送的申购确认书后应及时且不晚于当日 16:30 传真托管人。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传真托管人,并于收到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送的基金赎回确认书后及时且不晚于当日 16:30 传真托管人。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计划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管理人与托管人对本计划使用电子直联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对账方式进行账务核对。
(四)集合计划投资定期存款的约定及处理程序
集合计划投资定期存款(含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确保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章为管理人预留印章,并确保托管组合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签署完成的定期存款协议交付托管人,且在当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保定期存款的期限不低于一个月。管理人应督促开户银行及时将相应存款证实书交由托管人保管。
八、计划开放期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
(一)T 日,投资者进行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前一日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在各销售网点、管理人的网站上告知投资者。
(二)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参与份额、转换金额、退出金额,更新集合计划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退出数据向集合托管人传送。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三)管理人负责以产品的名义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和费用账户,用于本集合计划参与、中间参与和退出环节的清算交收。
(四)集合计划备付金账户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时间安排为:参与资金(不含参与费用)在 T+2 日清算,退出资金和退出费用在 T+2 日清算。
(五)集合计划“托管账户”与“集合计划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采取“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每日应收资金和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每日的资金交收净额。
当托管账户存在净应收额(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大于应付退出款)时,管理人将净应收额从“集合计划备付金账户”划至“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在资金划出后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托管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托管账户存在净应付额(集合计划应付退出款大于应收参与款)时,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至管理人指定的“集合计划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管理人,管理人确认资金到账后立即通知托管人进行账务处理。
九、计划资产估值、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资本市场投资或其它交易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T 日平安证券信智 1 号单位净值=NA1 号=T 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T 日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总数
(四)估值目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T+1日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净值计算。
(七)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P-C)╳(D1-Dt)/D1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的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市价;
D1 为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t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最近一个工作日计划单位净值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债登公布的收益率曲线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 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时候,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至托管人,托管人按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月末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计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集合计划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因资产计价错误和遗漏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集合计划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错误和遗漏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错误和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错误和遗漏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错误和遗漏。
(十)暂停估值的情形: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与本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计划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托管人按集合计划项下委托资产的【0.1】%的年费率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N×托管费年费率÷365 T 为每日计提的托管费
N 为上一日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成立首日以期初规模为基数计提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
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管理人按集合计划项下优先级初始参与金额的【0.8】%的费率收取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1= N1×固定管理费年费率÷365 G1 为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N1 为集合计划优先级初始参与金额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
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浮动管理费
管理人按集合计划项下委托资产的【0.5】%的费率收取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2= N2×浮动管理费年费率÷365 G2 为每日计提的浮动管理费
N2 为上一日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成立首日以期初规模为基数计提
浮动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
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交易单元费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或者作为当期费用,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4、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
务所签定协议所确定的金额)、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
摊销。
与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业绩报酬
x计划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十二、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2、管理人和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计划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是本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
2、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计划需披露的信息,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3、本计划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
予以信息披露的文本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接受委托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委托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托管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托管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有关规定出具计划托管情况报告。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计划业务活动的计划委托人名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计划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 20 年。
(三)有关计划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 20 年,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十四、计划委托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一)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计划委托人名册,管理人负责保管计划委托人名册。
(二)委托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持有计划的份额、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管理人负责向注册登记机构索取计划成立日、每季度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委托人名册,并妥善保管。为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之目的,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五、禁止行为
(一)管理人、托管人须遵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从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计划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管理人不得向托管人发送违规的、超头寸的交易指令。
(五)除根据管理人指令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计划资产。
(六)托管人、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一)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就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计划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托管人执行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管理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方名单明确告知托管人致使本集合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6、管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 4 项约定的义务,未及时向托管人提供相关监管要求的,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7、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计划资产或委托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计划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公众通讯设备故障、互联网故障、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非管理人或托管人造成的意外事件,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除提起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计划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xx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在发起设立计划后 5 日内,将发起设立情况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壹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监管部门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资产清算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计划资产;
3、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由其他管理人接管计划资产管理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1、拟终止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组织成立由管理人、托管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进行计划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计划资产扣除清算费用、业绩报酬、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划付至计划资金归集专户,由管理人划付至委托人;
3、计划终止,托管人应当办理注销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账户的相关手续,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4、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其他事项
x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当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协商办理。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平安证券信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签署页)
管理人(章)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托管人(章)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负责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资产托管部:
根据双方签署的《平安证券信智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协议编号: 号),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2015 年 月 日起生
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公章 |
付款指令/收款通知/ / |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投资划款指令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时 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敬请贵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划款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划款日期: | 最迟到帐日期: | ||
付款人 | |||
开户行 | |||
账号 | |||
收 款人: | |||
开 户行: | |||
账 号: | |||
划款额: | (小写)¥ | ||
划款额: | (大写) | ||
划款事由: 签发人: | 审核人: | (加盖印鉴)经办人: | |
执行结果: 签发人: | 审核人: | (加盖印鉴)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