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整地 □除草定型化契約(範本)
契約審閱權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 7 日),乙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甲方說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廠 商: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整地除草作業,甲方須出具土地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乙方應會同甲方到場估價,填妥作業估價單,並同時出示空白定型化契約書,雙方同意根據估價單內容,訂立契約條款列明如下:
第一條 勞務作業名稱:
□整地 □單次除草 □定期除草第二條 勞務施作地點:
冬山鄉 段 小段 地號第三條 勞務施作面積:
公頃(每公頃=10,000 平方公尺)第四條 勞務施作期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定期除草簽約施作期間為一年含以上)
第五條 勞務作業總價:
計新台幣 元(含稅),詳如估價單。第六條 付款方式:
一、簽約時預付定金新台幣 元。二、餘款新台幣 元:
□於勞務作業完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乙方應簽發收據給甲方。
□依契約期別(共 期),每期於勞務作業完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 元,乙方應簽發收據給甲方。
三、其他(甲乙方共同約定之):第七條 乙方告知事項
乙方應告知甲方下列事項:
一、依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五條規定:公私有土地未妥善管理,致雜草長度超過六十公分者,或其他有礙環境觀瞻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於山坡地保育條例之山坡地範圍內土地進行整地,須先向宜蘭縣政府申請簡易水土保持或水土保持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整地作業。
第八條 甲方負責事項
甲方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甲方應出具土地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甲方應明確告知乙方勞務作業施作範圍及相關注意事項。三、施作範圍內之廢棄物或雜物由甲方自行清除或整理。 四、施作範圍若屬山坡地保育條例之山坡地範圍,甲方須先
向宜蘭縣政府申請簡易水土保持或水土保持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再通知乙方進行整地作業。
第九條 乙方負責事項
乙方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乙方應依本契約書、所附圖說文件及估價單施工,
其有違反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任何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乙方作業完成後應進行公共區域環境復原清潔,並將施工期間內造成公共設施之損害予以修復。
三、乙方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損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事故;如遇有緊急事故,乙方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儘速通知甲方。
四、乙方應遵守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第十條 乙方執行業務作業規範
乙方執行業務應符合下列規範:一、整地:
(一)乙方需詢問甲方確認施作範圍是否位在山坡地保育條
例之山坡地範圍,若屬山坡地範圍,須待甲方之簡易水土保持或水土保持計畫取得宜蘭縣政府同意後始 得進行。
(二)非經申請不得有土方之移進或移出情況。
(三)未經特別約定,地面雜草採就地掩埋並進行整平處理。二、除草(單次及定期):
(一)乙方須採用人工、機械、生態…等友善環境方式進行除草,不得使用除草劑或其他化學藥劑進行除草,以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及藥物殘留。
(二)乙方完成除草作業後草莖高度應在 15 公分以下。三、定期除草:
(一)乙方每年進行約定之定期除草作業,原則以每期期初進行一次除草作業,但配合雜草之季節生長速度,可於知會甲方後調配於夏季縮短,冬季延長除草期間,避免雜草超過 60 公分。
(二)乙方除定期除草作業外,不得於標的土地上進行農作物種植,興建設施…等非約定行為,一經發現則依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四、乙方之現場作業人員於工作期間嚴禁喝酒、吸食毒品或其他危害工作安全之行為,若有違反情況,依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理
甲乙雙方違約之處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違約之處理: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約定xx,xxxxxxxxxx,x方得請求個別按日以契約總價,每逾期 1 日,課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之
遲延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並應賠償甲方所生之損害。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遲延者,不在此限,應由甲乙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
二、甲方違約之處理: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乙方得請求個別按日以契約總價,每逾期 1 日,課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以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為限。
第十二條 契約解除
甲乙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本契約: 一、乙方簽約後,無正當理由遲未依第四條約定期限
進場施工,經甲方書面催告逾 15 日仍未進場者,甲方得以書面解除本契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遲未交付場地,致乙方無法進場施作,經乙方書面催告逾 15 日仍未交付者,乙方得以書面解除本契約。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事由
甲乙雙方契約終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甲方之終止權:
(一)本契約工程未完成前,甲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方因契約終止而產生之損害。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依第四條規定施工期間完成工作,經甲方書面催告逾 15 日仍無法完成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之終止權: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繼續施作者,經乙方書面催告逾 15 日仍未改善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契約終止後甲乙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算:一、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部分:
已施作之勞務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二、可歸責於甲方部分:
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甲方並應賠償乙方因契約終止而產生之損害。
三、可歸責於乙方部分:
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契約終止而產生之損害。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之規定。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契約併同估價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並自簽約日起生效。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立委任契約書人甲 方:
統一編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 x:
x x:
x x:xxxx:x x:
x x:
x x x x 年 月 日
整地除草估價單
附件一
台照 年 月 日
□整地 幣別:新台幣
項目 | 地號 (位置) | 面 積 (公頃) | 單 價 (元/公頃) | 金 額 (元) | 備 註 |
挖土機 作業費 | 依整地面積由廠商自行 決定挖土機型式 | ||||
挖土機 載運費 | 含來回二趟載運費 | ||||
合 計 |
□單次除草 幣別:新台幣
項目 | 地號 (位置) | 面 積 (公頃) | 單 價 (元/公頃) | 總金額 (元) | 備 註 |
單次除草 |
□定期除草(每年 4 次) 幣別:新台幣
項目 | 地號 (位置) | 面 積 (公頃) | 每期單價 (元/公頃) | 總金額 (元) | 備 註 |
定期除草 (4 次) | 定期除草簽約施作期間 為一年含以上 |
□定期除草(每年 6 次) 幣別:新台幣
項目 | 地號 (位置) | 面 積 (公頃) | 每期單價 (元/公頃) | 總金額 (元) | 備 註 |
定期除草 (6 次) | 定期除草簽約施作期間 為一年含以上 |
備註:以上之價格包含工資、機具設備、油料、稅金及利潤等相關費用。廠商名稱(姓名): (xx)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電 話: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