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在乙方对林地、林木现状充分了解、评估的基础上,甲方将辖下 XX 林场 XX 林班(甲方的内部名称)的桉树活立木 以“卖青山”方式,通过广西林权交易中心挂牌竞价销售,乙方为竞价中标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销售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甲(供)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乙(需)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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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供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需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在乙方对林地、林木现状充分了解、评估的基础上,甲方将辖下 XX 林场 XX 林班(甲方的内部名称)的桉树活立木以“卖青山”方式,通过广西xx交易中心挂牌竞价销售,乙方为竞价中标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销售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销售桉树所在的林班位置、伐区范围
1.销售桉树:桉树指的是本销售合同中的林木标的。
2.林班所在地:
3.桉树所在的林班:XX 林场XX 林班(甲方的内部名称)。
4.桉树伐区面积:面积 亩(销售桉树的面积按采伐设计的示意图计算)。
5.销售桉树范围:
(1)销售桉树范围示意图:以林业部门批准的附件一的《1-1:XX林班 XX 图》的伐区范围为准。(简称“设计范围示意图”,下同)
(2)销售桉树具体的范围:以甲乙双方现场指认的为准,指认过程如果“设计范围示意图”边界线错误的,以甲方的林班地形图的边界为准。
第二条 销售方式及数量
1.销售方式:活立木销售(卖青山)。
2.销售桉树预估出材量:
(1)预估出材量:
🕔规格材: 方。
②薪材: 吨。
(2)说明:预估出材量是销售竞价时标的参考数量,实际数量按伐区范围的实际出材量为准。
3.销售挂牌价:人民币¥ 万元,销售挂牌价仅作为交易平台的竞标底价,实际的销售价格以竞标的成交价为准。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及成交后的处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
(1)交易保证金比例:按挂牌价的10%计算。
(2)交易保证金金额:¥ 万元。
(3)交易保证金是指乙方参与线上竞价时,根据交易平台要求,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向广西xx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交易中心”,下同)缴纳的保证金。
2.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1)处置办法:交易成交后,原乙方支付给xx交易中心的交易保证金由xx交易中心按以下费用项目直接收取或划转:
(2)平台服务费:
🕔收费比例:成交价的1%
②收费金额:¥ 万元。
③处置及承担:由xx交易中心直接收取、平台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3)销售合同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成交价的5%。
②保证金金额:¥ 万元。
③说明:具体的金额以第五条“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准。
(4)预交销售价款:
🕔金额:¥ 万元。
②金额以交易保证金扣除第(2)、(3)项金额后剩余的金额为准。
第四条 销售桉树总价款
1.销售总价款:
(1)总价款(即交易成交价):人民币 元整(¥ 万元)。
(2)续交价款:
🕔金额:人民币 元整(¥ 万元)。
②计算办法:续交价款=总价款-预交销售价款。 2.续交价款支付
(1)支付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
(2)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价款支付违约: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价款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预交销售价款归甲方所有,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销售总价的定价方式及约定:
(1)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约定:销售总价不因木材的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变质、心腐、边腐、虫洞等)、销售桉树范围边界误差、面积差异、木材的市场销售价格变动等因素而改变。
4.其他说明:采伐、装车、运输、修路、乡村道路通行等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及实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合同解除或履行完毕后(包括部分解除和部分履行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前述费用。
第五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1.保证金收取比例:
(1)比例:按销售总价款的5%计算。
(2)说明:乙方参与线上竞价时需交10%的保证金,如果竞标成功不签订合同,交易中心的保证金将不退回给竞标方,如果签订了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保证金5%已经足够,因为还有货款及其他约定条款。
2.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元整(¥ 万元)。
3.履约保证金来源:销售桉树在xx交易中心交易成功,本合同签订后由xx交易中心向甲方划转。
4.履约保证金补足: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减的,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采伐的林木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已支付的销售价款及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履约保证金退还约定:
(1)履约金退还条件:
🕔合同履行结束。
②林木采伐验收合格。
③乙方的桉树采伐作业没有纠纷。
④乙方已支付完成全部违约金和赔偿金。
(2)退还时间:乙方全部达到履约金退还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第六条 采伐证办理
1.采伐证办理方式
(1)办理责任方:由甲方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
证”,下同),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已取得采伐证。
(2)采伐证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止。
(3)特别约定:超过采伐证有效期未完成伐倒的林木,必须重新办理采伐证,办理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证采伐的,视为乙方违约,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采伐证的保管与借用:
(1)保管:采伐证由甲方负责保管。
(2)借用:如乙方在采伐过程中需要使用采伐证原件的,以借用的形式同甲方借用并按期归还,如不按期归还的作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按每本每天100元计算。
第七条 桉树采伐期限
(一)桉树采伐及采伐单位
1.采伐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桉树伐倒、制材、集材、扒桩、运离林班的全部过程(运离林班包括销售或存储)。
2.采伐单位及工期:
(1)采伐单位:以采伐批次为单位(简称“采伐批次”,下同)。
(2)采伐批次划定:
🕔划定办法:以若干个路域组成采伐批次。
②批次划定:详见附件一的《2-1:XX 林班【采伐批次工期】约定表》。
(3)路域定义:指的是道路与道路之间或道路与边界之间的区域划定,详见附件一的《1-2:XX 林场 XX 林班采伐路域图》。
(二)采伐民工及采伐期限
1.采伐民工约定数:采伐期在场的民工人数平均每天为36人以上,乙方根据采伐工期及采伐的进度配置人员。
2.林班采伐天数:
(1)林班采伐约定总天数:详见附件一的《2-1-1:XX 林班【工期人天采伐量】计算表》。
(2)采伐批次约定采伐天数:详见附件一的《2-1:XX 林班【采伐批次工期】约定表》。
3. 注意事项:林木采伐证有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乙方必须在有效截止时间前全部伐倒,否则因补办采伐证等工作影响采伐而超期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采伐超期违约及责任
1.采伐工期超期定义:当出现采伐批次不按约定时间采伐完成的定义为采伐超期。
2.工期采伐完成定义:
(1)采伐单位范围内的桉树已全部伐倒、制材、集材、扒桩并且木材已全部运离,简称“采伐完成”(下同)。
(2)采伐单位的采伐验收甲方已全部验收完成。 3.采伐超期违约情形:
(1)一般超期
(2)严重超期
(3)超期情形约定天数详见附件一的《2-2:XX 林班【采伐批次超期情形约定】表》。
(4)说明:采伐未完成乙方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视为超期采伐。 3.采伐工期违约状况统计:详见附件一的《2-3:XX 林班【采伐工
期违约金】计算表(示例)》。 4.超期乙方违约责任:
(1)一般超期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采伐超期林木减少生长的价值损失计算。
(2)严重超期违约责任:
🕔按第(1)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②未采伐完成(包括未运离)林木视为乙方放弃处置权,剩余的林木的处置权归甲方所有。
③剩余的林木价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5.采伐超期林木减少生长的价值计算办法:
(1)超期砍伐面积计算:批次总面积÷约定工期×超期天数。
(2)超期采伐桉树量计算:
🕔计算公式:超期砍伐面积×0.006方/(亩•天)×超期天数。
②计算说明:6年每亩桉树出材量12.9方,每天平均生长量约为 0.006方。
(3)超期林木减少生长的价值计算:超期采伐桉树量×680元/方。 6.采伐超期违约金支付: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补足。
第八条 采伐开工及申请
(一)采伐开工申请: 1.采伐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以批次采伐作为申请单位。
(2)申请时间:
🕔第一采伐批次。
②第二采伐批次及以后。
2.采伐开工申请办法:乙方的采伐申请必须以书面(电子邮件,下同)的形式向甲方申请。
3.第一采伐批次申请:
(1)采伐申请条件:
🕔采伐证:已办理完成。
②销售总价款:已足额支付。
③合同履约保证金:已足额支付。
④边界线标识:已标识(甲方义务)。
⑤边界指认:甲乙双方已到现场进行边界指认。
(2)采伐开工申请时间:具备以上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申请。
4.第二采伐批次及以后的申请:
(1)申请条件:上一批次已采伐完成或大部分完成。
(2)申请时间:由乙方根据民工的安排计划确定申请时间。
(3)批次采伐约定天数开始计算时间:详见附件一的《2-1:XX 林班【采伐批次工期】约定表》的说明。
5.采伐开工申请批准:甲方收到乙方采伐开工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书面回复乙方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6.采伐申请违约:
(1)违约情形: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进行边界指认造成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按约定时间进行采伐开工申请的,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违约责任:
🕔按成交价的10%计算乙方违约金。
②乙方已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③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违约金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的销售价款中扣除。
(二)采伐开工及违约 1.违约情形:
(1)延期开工:采伐开工申请甲方已批准但乙方不按时开工。
(2)擅自开工:采伐开工申请未获批准或乙方没有申请擅自开工。 2.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开工的违约责任:从采伐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计算该批次的采伐时间。
(2)乙方擅自开工的违约责任:
🕔擅自采伐违约按第九条“采伐及采伐边界”第(五)款的“超界采伐情形及违约”的违约责任的2倍计算乙方擅自采伐违约金。
②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九条 采伐及采伐边界
(一)销售桉树边界依据及界定:以“设计范围示意图”为主要依据,如果“设计范围示意图”错误的,以甲方的林班地形图的边界为准。
(二)销售桉树的边界类型、名称及界定:简称为“边界”下同。详见附件一的《1-4:销售桉树的边界类型、名称、界定及标识》。
(三)边界标识办法:
1.边界标识的范围:按第(二)款附件中的需要标识的边界类别为准。
2.边界标识要求:林班的所有需要标识的边界,需要全部确认原来是否标识或需重新修复或标识。
3.边界标识责任及时间:由甲方在林班采伐证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边界标识办法:
1.挖坑标识:在边界线上间隔挖坑。
2.挖坑的标准:坑深20cm、坑宽20cm、长度50cm。
3.坑间距离:
(1)直线边界:间距约20米。
(2)弧形边界:间距约10米。
(3)拐角处:在不达到规定的间距,都必须增加设置一个坑。
(4)挖坑土方立堆要求:挖坑的泥土放到离坑边1米以外并立45°圆锥形土堆。
(5)说明:
🕔挖坑比埋水泥桩工作量少,挖沟不可行加上会造成水土流失。
②需要标识的边界原则上甲方在新植和翻种的时候都要把需要标识的边界挖坑标识划分。
6.特别约定:甲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标识的,不作为乙方越界采伐的免责条件,也不视为甲方违约。理由是:乙方必须按第(一)款“销售桉树边界依据及界定”进行采伐。
(五)超界采伐情形及违约
1.超界采伐界定:凡超第(二)款销售桉树的边界类型、名称及界定的边界采伐的都视为超界采伐。
2.超界采伐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超界采伐(无证采伐)视为乙方违约,产生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违约金计算办法:详见附件一的《3-4-3:卖青山桉树采伐(超界采伐)【验收指标及违约金】标准表》。
(3)违约金赔偿:由乙方负责同权益方协商解决,如以上违约金计算办法不足的,按乙方同权益方商议的金额赔偿。如乙方一个月内无法同权益方协商解决的,由甲方同权益方协商解决,违约赔偿金额由甲方同权益方商定的为准,违约金计算方法不足的乙方另行支付。
(4)违约赔偿金支付:
🕔违约金计算办法的违约金:只作为甲方从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的暂定违约金,待同权益方协商一致后多还少补。
②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超树种采伐 1.超树种采伐定义:
(1)超设计范围示意图以外的林木采伐。
(2)在设计范围示意图内但有关部门在特殊树种上挂牌标识不许采伐。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种。
2.超树种采伐违约:如乙方超树种采伐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道路
(一)甲方林班道路 1.甲方林班原有道路: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原有林班道路。
(2)道路维护、维修(包括使用前、使用后):由乙方负责,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林班内新增道路:
(1)新增道路规划及原则:尽量在桉树采伐区域范围内开设,并由甲方规划。
(2)新增道路规划图:详见附件一的《1-3:XX 林场 XX 林班采伐林道规划图》。
(3)道路开设约定:
🕔按甲方现场放线开设,没有甲方现场放线的不允许开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②开设道路必须是在甲方的规划范围内,但开设的路面宽度原则上不能超过3.2米,长度以规划为准。(路面宽度指的是实土路面,种植的行、株距均为3米×2米,开路就要砍树,所以采伐完成后在路两边要补种桉树)。
(4)道路的开设费用:新增道路的开设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5)道路的维护与维修:新增道路的日常使用、维护与维修由乙方负责,新增道路的使用损坏与维修不列入完工验收范畴。
(6)开设道路违约:新增道路开设必须按甲方的规划图及现场放线开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毁坏甲方桉树或第三方林木的,违约责任按附件一的《4-2:卖青山桉树采伐(林班内)【道路多砍树违约金】标准表》的相关约定执行。
3.甲方原有和新增道路使用责任:
(1)乙方在开设和使用道路过程中因道路塌方和水土流失,填埋村民的农田和坡地等所造成的复原费用及其他赔偿由乙方负责。
(2)赔偿违约:如出现道路开设或使用赔偿事件,为了保证甲方林班正常经营,避免村民等因赔偿问题阻挠甲方后续的林班营林工作,乙方必须在采伐期限届满前赔偿完毕,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同索赔方商议赔偿,赔偿结果以甲方商议的为准,赔偿金可从乙方的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林班外道路
1.林班外道路通行保障:
(1)道路通行保障:乙方需同道路权益者征得道路的使用许可,并且做好使用前和使用后道路损坏的维修。
(2)道路通行保障费用:因通行协调和道路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林班外道路通行维修:
(1)道路维修的情形:乙方的木材销售运输过程中(包括雨天行车),造成道路塌方、凹陷、打滑等影响木材销售运输或采伐完成后10天内有道路权益者或村民投诉道路因拉运木材损坏的。
(2)道路维修责任及要求:道路维修由乙方负责,并且要及时维修,保证木材的销售运输以及确保甲方后续正常经营。
(3)道路通行保障违约情形:如因道路使用、损坏或维修问题,道路权益者或村民阻止木材运输车辆通行,造成木材无法运输销售的,或道路权益者或村民对道路损坏投诉属实的,视为乙方采伐期限及道路维修违约。
(4)道路通行保障违约的处置:当出现第(3)点违约情形时,乙方需在5天内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代为处置违约情形的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已支付木材销售价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采伐过程中使用原有的林道和道路。
2.林班经营权转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把林班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但甲方要保证转让第三方后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否则甲方需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3.重新办理采伐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采伐证过期,乙方负责采伐证的重新办理,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桉树采伐:桉树采伐,销售桉树(运离甲方林班)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林木采伐、运输与销售:乙方的林木采伐、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生产安全
1.生产安全:指的是乙方在林木采伐、装卸车和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车辆安全(包括第三方的人身和设备、车辆)。
2.生产管理:生产作业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且要做好生产、司机等人员的生产安全管理与培训,确保生产安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损害)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3.采伐人员的保险:
(1)为了采伐人员的权益,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要为采伐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不少于60万元。
(2)保险赔偿不足:当采伐作业过程中出现死亡事故,保险赔偿不达到家属或法定要求的,乙方需额外补足,如果因政府要求或索赔方阻挠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甲方代垫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销售价款中扣除。
4.生产安全违约: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人身和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乙方要及时赔付,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停产停工造成采伐期限超期,否则视为乙方采伐期限违约,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七条 桉树采伐期限”的第(三)款“违约及责任”执行。
(四)财产安全
1.财产:指的是销售范围的木材、采伐设备、运输车辆等(包括第三方财产)。
2.乙方在林木采伐和销售过程中要做好财产安全管理,如出现财产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森林防火 1.xx用火要求:
(1)进入xx后禁止吸烟。
(2)禁止在xx用火捕捉、驱赶昆虫或动物。
(3)如需进行烹煮食物、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的,应当在安全区域划出用火区,且用火时应有专人看护,在余火完全熄灭后才能离开。
(4)以上仅作为日常用火的要求,在林木采伐等作业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及管理,对采伐人员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并对生产过程中的用火进行监督。
(5)森林防火违约:如乙方在林木采伐等作业过程中造成火灾的,火灾所造成的一切(包括第三方的损害和损失)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行政处罚:因乙方在采伐、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款项,处罚的款项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销售价款中扣除。
(六)村民纠纷:乙方在林木采伐和销售过程中造成同村民的利益纠纷,乙方需妥善协调与解决,否则导致群体事件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伐验收
(一)验收项目 1.木材运离。
2.伐桩质量。
3.扒桩质量。
4.漏伐倒。
5.漏集材(卖青山免验)。
6.制材质量(卖青山免验)。
7.超界采伐。
8.机械碾压伐桩。
(二)验收标准、办法及违约责任:详见附件一的“3:采伐验收标准、办法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
(三)验收单位:
1.验收单位:以采伐批次的路域为单位。
2.特别说明:以采伐批次为验收单位,主要目的是对采伐工期的合并,为了减少因验收时间影响采伐考核时间,允许乙方按路域申请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3.验收单位设置的可行性:批次的采伐时间设置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30天,一般萌芽期会在1.5个月后开始,所以按采伐批次为验收单位。
(四)验收发起
1.发起条件:验收单位采伐完成。
2.发起方:由乙方发起。
3.发起时间:验收单位采伐完成后发起。
4.验收申请形式: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申请。
5.验收不及时发起的责任:验收单位采伐完成乙方不及时申请验收,造成验收单位采伐超期的,按第七条“桉树采伐期限”的第(三)款“采 伐超期违约及责任”追究乙方责任。
6.特别约定:
(1)乙方发起验收申请后,如该验收单位范围内的木材还没有采伐完成的(包括没有运离),该部分木材权属及处置权归甲方所有。
(2)因没有全部运离的木材处置影响验收时间的,视为乙方没有完成采伐。
(五)验收人员 1.甲方验收人员:
(1)企管部1人;
(2)林场场长1人;
(3)片区主任1人。
2.乙方验收人员:现场代表2人。
3.说明:如乙方未派员参与验收,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道路验收
(一)验收项目:林班内道路验收。
(二)验收标准、办法及违约责任:详见附件一的“4:道路验收”的相关约定。
(三)验收单位:以林班为单位。
(四)验收发起
1.发起条件:林班采伐完成。
2.发起方:由乙方发起。
3.发起时间:林班采伐完成后发起。
4. 验收申请形式: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起。
(五)验收人员 1.甲方验收人员:
(1)企管部1人;
(2)林场场长1人;
(3)片区主任1人。
2.乙方验收人员:现场代表2人。
3.说明:如乙方未派员参与验收,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标的:销售范围内的桉树。
2.风险转移:乙方足额支付销售价款时,对应的林木归乙方所有,同时该部分林木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3.风险责任承担:从风险转移给乙方后,林木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赔偿金支付补充约定
1.违约、赔偿金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金及赔偿金,包括第三方的损失及伤害赔偿,以及因乙方在采伐、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款项。
2.违约、赔偿金支付: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的,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内支付。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指的是在合同履约期内,甲方或乙方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解除通知: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均需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解除合同方需就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知行为不免除解除违约责任。
3.解除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按直接的损失计算(本合同另有约定罚则的除外)。
第十八条 通知送达方式
(一)订单、通知、要求及文书送达约定
1.本合同项下的订单、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一经发出成功即视为已送达对方;如邮件收发地址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视为未送达;使用邮寄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对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对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对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对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对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如果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
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二)业务联系及通知 1.联系方式及说明:
(1)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为正式联系方式。
(2)特别说明:涉及到合同条款变更不能以电子邮件确定,需以纸质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2.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姓名:xxx
②职务:林木销售经理
③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联系方式:邮箱地址 xxxxxxx@xxxxxxx.xxx。
(3)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xxx镇良庆街166号。
(4)说明:甲方的“联系人”变更,但“联系方式”不变的不影响联系的有效性。
3.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姓名:
(2)职务:
(3)联系电话:
(4)邮箱地址:
(5)地址: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战争、骚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拒绝商业贿赂、行贿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为此,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附件三《反商业贿赂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合同附件三《反商业贿赂协议》执行。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给其他方,任何涉及合同内容的修改及变更均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履约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印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总目录》 共 21 页
附件二:《甲、乙方现场代表委托书》 共 2 页
附件三:《反商业贿赂协议》 共 1 页
甲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xxx镇良庆街166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71-4751898 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子岭信用社 户 名: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账 号:173912010100455059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 |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 话: 开户行:户 名: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二:
甲方现场代表委托书
为了便于甲方、乙方签订的《桉树活立木(卖青山)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能够更好履行,兹委托下列人员作为甲方现场代表。委托授权内容如下:
一 现场代表名单 | ||
(一)姓名: | ,电话号码: | 。 |
(二)姓名: | ,电话号码: | 。 |
(三)姓名: | ,电话号码: | 。 |
(四)姓名: | ,电话号码: | 。 |
二 委托权限 |
(一)代表甲方传递、接收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通知;
(二)代表甲方进行合同履行事实(如下雨天签证等)的现场确认签
证;
(三)代表甲方组织采伐、道路等项目验收。
三 委托期限
自委托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止。
四 受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进行以上行为,其效力由甲方全部承担。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上人员如有增加或者变更的由甲方以书面
形式另行通知乙方。
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现场代表委托书
为了便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桉树活立木(卖青山)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能够更好地履行,兹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本合同的乙方现场代表,委托授权内容如下:
一、受委托人员情况:
1.姓 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随附身份证复印件) 2.姓 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随附身份证复印件) 3.姓 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随附身份证复印件)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上人员如有增加或者变更的由乙方以书面
形式另行通知甲方。
二、委托权限:
1.代表乙方接收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通知;
2.代表乙方进行合同履行事实的确认。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止。受委托人进行以上行为,其效力由乙方全部承担。
委托人: 年 月 日 | 受托人: 年 月 日 |
附件三: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公平交易、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如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给予或承诺给予甲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合同约定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回扣、旅游、宴请、娱乐、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其它休闲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三方年内交易额或合同期内交易额20%的违约金,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或受贿人刑事责任。
注: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的亲友。
第三条 甲方实施举报人重金奖励措施,奖励措施为行贿受贿金额的 5至20倍奖励,举报人包括但不限于受贿人、索贿人、行贿人本人或以外的其他人,举报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照片、银行流水等有效凭证。第四条 x协议是主合同《桉树活立木(卖青山)销售合同》(合同
编号: )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其余条款仍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x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代 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乙 方: 代 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