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 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 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版本号:2023版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编号:
目录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理解以下协议及须知的相关内容:
一、客户须知 ................................................................... - 1 -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 - 4 -
三、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 10 -
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 - 17 -
五、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 23 -
六、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 24 -
七、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 - 26 -
八、新股、新债申购告知书及风险揭示书........................................... - 28 -
九、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 30 -
十、指定交易协议书 ............................................................ - 31 -
十一、电子签名协议书 .......................................................... - 32 -
十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 - 35 -
十三、买者自负承诺函 .......................................................... - 49 -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 50 -
十五、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 - 52 -
一、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 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本机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如您存在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等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或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 户、虚拟账户等违规情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视情况对所涉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措施,对所涉投资者采取禁止新开户等措施;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账户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 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
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 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而得出的适当性匹配结果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证券公司对您的获利保证。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基于监管规定、自律组织等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您提供的信息作出,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您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或者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有疑义,请在办理相关业务前提出,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金融产品或服务投资的风险。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 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 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 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九、防范信息欺诈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投诉,投诉电话: 400-156-8888;电子信箱:service@huaxingsec.com。十二、关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声明
您在本公司开户后,本公司将依法在本公司经批准的营业范围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尽管您为开户之目的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提及多种业务/交易类型,限于本公司的营业范围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不代表本公司将会全部提供相关服务,您应与本公司另行咨询并确认可以通过本公司进行的交易或本公司可以提供的服务类型。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客户须知》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项目 |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 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 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 “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者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者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本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本公司向基金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可选项)、定额定投
(可选项)、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本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本公司将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交易客户端、营业网点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为基金投资者持续提供信息服务,本公司有权选择采取上述任一或多种方式提供服务,投资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状态。如投资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华兴证券多多金APP等本公司提供的网上渠道登录网上营业厅或临柜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信息更新。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履行前述告知义务而引发的相关损失或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及时告知投资者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2)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者实时查询其所持基金的基本信息;
(3)定期向投资者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工作,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电话咨询。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一)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
1、投资者在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相应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品种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配等)。
2、投资者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 99-沪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99-沪市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投资者也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98-深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98-深市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
3、投资者可通过临柜、见证或网上开户方式开立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
(二)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业务流程
1、基金认购是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申购按“未知价格”原则和“金额申购”原则办理。“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账户开户当日即可进行基金认购、申购。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时须符合各基金公司对认购金额限额的有关要求。
2、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持有人卖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未知价法”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资金实际到帐日根据基金品种、基金公司不同规定确定,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3、基金转换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行为。基金转换涉及的新基金申购和原基金赎回视为当日交易,新基金余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
4、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无法选择基金分红方式,各基金品种分红方式为相应基金品种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如需变更开放式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可以申请办理分红方式变更。货币基金实行单一的“份额分红方式”,不允许变更分红方式。
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柜台、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分红方式设置。投资者T日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信息在T+2日返回,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柜台、网上交易系统等方式查询返回信息。
6、投资者T日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T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三)开放式基金确权业务
1、原封闭式基金在“封转开”过程中转换成为场外开放式基金(非深圳LOF基金、“上证基金通”基金)时,基金持有者需办理确权手续。
2、基金确权时,投资者应开立相应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
3、基金确权业务只能通过本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四)开放式基金转托管
1、转托管业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在某一代销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转入另一代销机构的业务。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需先在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如为二步式转托管的,投资者还需再到转入机构办理转入申请。
2、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分支机构不得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托管申请。
3、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只能通过本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统一客户服务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一)华兴证券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网址:www.huaxingsec.com 联系电话:400-156-8888 电子邮箱:service@huaxingsec.com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301单元 邮编:200082
(二)基金投资者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 联系电话:021-5012104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 邮编:20013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 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
网址: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者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者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投资有风险,买者须自负!
本人/本机构郑重声明: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各项内
容,已充分了解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和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本人/本机构愿意独立承担此风险。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三、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
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且甲方及其代理人应当配合乙方)对甲方及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并且自然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乙方关于代理开户的相关要求。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乙方对甲方密码保管不善导致的各种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
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当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双方同意以现场方式办理基本信息的变更。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现场或监管机构允许且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暂时冻结甲方的账户。甲方账户被冻结10分钟后将自动解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6.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传染病、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
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APP等交易软件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APP等交易软件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推送通知、弹窗)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APP等交易软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
场所、APP等交易软件、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应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 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
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 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包括委托发送、委托撤销与接收、委托传递与成交回报等;
2.对于甲方下达的无效委托,反馈委托状态、委托无效的原因等相关信息;
3.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5.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6.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7.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8.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 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甲方采取网上开户或进行网上委托的,甲乙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甲方通过乙方上网终端以电子方式另行签署的用户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八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 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股转A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
行。
第十九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及交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或对甲方账户交易权限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交易申报、拒绝接受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限制交易、限制资金存取、取消其证券品种/产品/服务/业务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或者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 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 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传染病、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或APP等交易软件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应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五、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甲方系在乙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的客户,甲乙双方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开户文本(以下合称“开户文本”),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代理证券交易相关服务。为了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对甲方账户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市场各相关交易所(以下统称为“交易所”)作为重点监控账户进行监管的相关事宜,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或交易所相关规则等(以下统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开户文本的约定以及乙方的合规内控制度或要求,对甲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措施)。
第二条 甲方同意,若乙方发现甲方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触及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甲方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相关交易权限、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交易所报告等。甲方进一步同意,如乙方决定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将以开户文本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双方委托代理关系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终止,相关开户文本同时解除,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并销户的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若乙方决定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乙方将通过开户文本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同意并认可,甲方是否收到上述通知并不影响乙方采取限制措施的权利行使及效力,并且甲方无权因此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导致的甲方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无权向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索赔。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构成开户文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开户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开户文本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争议解决)仍适用开户文本的规定。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 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和服务,申请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等业务资格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参与相关证券品种和接受相应服务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您应当在满足本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后方可参与或申请。
7、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
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 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署确认。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了解证券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特性与相关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并自愿承担参与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
失。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七、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的相关风险,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您仔细阅读并签署确认。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风险警示股票为 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
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 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了解主板股票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特性与相关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并自愿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八、新股、新债申购告知书及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合称“新股、新债”)网上申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现就以下事宜进行提醒,请您知晓并确认:
新股、新债申购告知书
1、投资者T 日进行新股、新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1 日网上申购配号结果公布,投资者应在 T+2 日交易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新股、新债中签结果,根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如投资者中签但资金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全额缴款的,投资者应当在 T+2 日 16:00 前补足资金,确保资金账户内有足额的新股、新债认购资金。
2、本公司将在 T+2 日日终对中签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新股、新债认购资金进行缴款冻结,不足部分视为投资者放弃本次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根据投资者实际认购资金到账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放弃认购数量申报,且不设定放弃认购数量的最低标准:
(1)沪深交易所新股:资金不足的,按 1 股为单位进行放弃认购数量申报;
(2)上海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资金不足的,按 1 手(10 张)为单位进行放弃认购数量申报;
(3)深圳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资金不足的,按 1 张为单位进行放弃认购数量申报。
3、投资者参与新股、新债网上申购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进行新股、新债申购。
4、投资者参与新股、新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新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新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投资者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
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新债网上申购。
6、对于以下新股、新债网上申购特殊情况的约定,请投资者知晓:
(1)投资者同时中签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按“先股票,后债券”顺序进行中签缴款处理;
(2)投资者多个市场存在多个应缴认购款股票且认购金额不同的,按“中签金额由小到大”顺序进行中签缴款处理;
(3)投资者中签股票认购金额相同的,按“优先上海市场,后深圳市场”顺序进行中签缴款处理;
(4)同市场存在多个应缴认购款股票且认购金额相同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顺序进行中签缴款处理。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请您在申购新股、新债前仔细阅读相关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文件,确定您在申购前了解您的投资对象及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发行人新股、新债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由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无任何机构担保该新股、新债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请您理性判断
是否申购。一旦申购,您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损失。
本公司将通过短信、电话、APP 推送等方式向投资者送达新股、新债中签等相关通知。投资者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因变动未尽及时告知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自身应履行对相关信息的关注义务,及时查阅短信等通知信息或及时接听电话。如拒绝收取相关通知、屏蔽或未及时查阅短信等通知信息、未尽关注义务所造成的后果、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发行人股票、债券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经济状况,审慎、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新股、新债申购的决定。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新股、新债申购告知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了解新股、新债申购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特性与相关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并自愿承担参与新股、新债申购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新股、新债申购告知书及风险揭示书》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九、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回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回购。投资者从事债券回购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债券现券或债券回购价格变动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5、因发生新回购交易、证券交易所调整标准券折算率等原因可能导致投资者账户内回购标准券欠库。
6、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订回购交易策略,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放大交易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回购放大交易蕴涵着更大的风险。
由上述可见,债券回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债券回购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了解债券回购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特性与相关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并自愿承担参与债券回购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十、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选择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五、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六、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账户中证券卖空,乙方有权随时以市场价补进相应数量、品种的证券,甲方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八、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九、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电子签名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就甲方登录乙方部署于计算机、电子终端和网络之上的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乙方网络系统”),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文件并办理业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书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即通过密码或其他验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其法律效力与手写签名相同。
二、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甲方通过乙方网络系统或者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非网络的业务办理渠道(包括现场办理、非现场办理等,以下简称“乙方业务办理渠道”)进行证券交易、金融市场投资及接受证券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相关业务、业务权限开通、金融产品投资交易、接受乙方提供的代理证券交易、基金申购赎回、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业务服务及乙方提供电子签名方式办理的其他业务类别】, 以下统称为“证券投资”)过程中,可以选择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并适用本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法律法规及规则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乙方及/或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除外。
三、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在乙方网络系统或乙方业务办理渠道,以在线阅读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风险揭示书、计划说明书、承诺书、确认书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件)的,均为甲方本人亲自办理和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甲方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校验等方式,乙方有权根据不同业务的要求设置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式。
乙方郑重提示甲方:甲方应当充分知晓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和法律效力,妥善保管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账户密 码、数字证书、个人手机等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经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甲方本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官网(https://www.huaxingsec.com/)、乙方开发的应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华兴证券多多金APP、华兴证券股票开户APP)或乙方指定的其他站点、上述站点下载的客户端,以及乙方业务办理渠道进行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签署。甲方使用其他网站、软件或其他机构渠道实施电子签名的,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风险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电子签名特殊风险揭示:甲方确认已充分知悉和了解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和法律效力,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协议,认识到由于“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并办理业务,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的所有风险外,还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有风险:
1.甲方密码泄露、数字证书被窃取或甲方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因甲方身份验证失败、甲方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或甲方操作问题,导致甲方无法签署电子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署失败;
4.如甲方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电子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署失败;
5.甲方上网设备感染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6.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合同等文件内容以乙方网络系统记录的文本为准,甲方不得以缺乏纸质文本或其他理由否认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件的法律效力。
甲方承诺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五、甲方在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文件、办理相关业务及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应了解拟签署文件的内容,应全面了解金融产品管理人、发行人(如有)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了解拟投资金融产品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阅读并理解有关业务规则、产品说明书(如有)、产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风险揭示书(如有),以及投资金融产品的操作方法,并应充分理解金融产品交易的各种风险。甲方应当以真实身份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确保使用的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在金融产品合同中就上述内容作出明确承诺。甲方应当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交易之前完成风险评估,了解拟投资(交易)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与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甲方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适当性匹配意见办理业务,特别是在甲方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拟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时,甲方在投资交易前,应确保已经做好了财务安排,不会因进行金融产品投资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甲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办理,不会降低甲方办理业务的风险。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如有)、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做出保证其投资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六、甲方确认已通过乙方官网的投资者教育专栏阅读并完全理解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知晓并理解所投资交易品种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充分披露与甲方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并向甲方充分揭示甲方所进行的投资所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上述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如甲方在乙方进行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甲方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及损失。
七、甲方须知道,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证券市场创新和乙方业务扩展,新的委托方式和新的业务品种将不断增 加,对于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等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进行新的品种交易和业务办理时,应当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通过账户密码校验或者其他身份验证。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登陆乙方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新业务所涉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件)的,均视为甲方本人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 书。
八、本协议书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书的,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在乙方网络系统,以在线阅读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书后,本协议书即告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在纸质《电子签名协议 书》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电子签名协议书》。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书的,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后生效。
九、甲方签署本协议书,即表示甲方同意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书的各项约定,并自愿接受其效力约束。若甲
方不同意本协议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甲方不应使用电子签名形式与乙方签署任何电子合同或文书,甲方可与乙方签署相关纸质文件。
十、乙方如对本协议书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乙方官网或乙方网络系统等服务渠道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变更后的电子签名协议书一经公布即告生效(除非另行说明生效日)。甲方如在变更后的电子签名协议书生效后继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变更后的电子签名协议书,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内容。甲方如无法同意变更后的电子签名协议书条款内容,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服务且不得再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任何文件,甲方可通过电话、现场反馈等方式与乙方联系并应与乙方签署相关纸质文件。
十一、乙方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规则做出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要求、交易系统因客观因素无法运行)决定中止或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届时乙方将采取官网或乙方网络系统公告等方式进行披 露。乙方决定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书约定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已签署的电子合同和文书的法律效力。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电子签名协议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电子签名协议书》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 力。
十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最近更新日期:【2023】年【7】月【6】日
概述
本政策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但法律对“个人信息”有专门规定的,从规定。
本政策所称“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本政策所称“华兴证券”或“我们”是指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如下“关于我们”),本政策适用于华兴证券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华兴证券通过营业部现场、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华兴证券股票开户 APP、华兴证券赢家 PC 终端专业版、讯投 QMT 系统、Ptrade 系统等所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以及华兴证券通过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包括但不限于华兴证券官网、华兴证券小程序、华兴证券微信公众号、渠道 H5 开户或华兴证券其他线上服务平台)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以上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渠道统称 “华兴证券服务端”)。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是华兴证券基于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行情展示、投资交易、市场资讯、基金理财、各类活动(包括直播)等服务的平台,归华兴证券所有和管理。
本政策所称“交易终端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PC 终端 Windows 版:公网 IP、公网 IP 端口号、MAC 地址、内网 IP、硬盘序列号、PC 终端设备名、CPU 序列号、硬盘分区信息、系统盘卷标号、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
(2)PC 终端 Mac 版:公网 IP、公网 IP 端口号、MAC 地址、内网 IP、硬盘序列号、PC 终端设备序列号、PC 终端设备名、CPU 序列号、硬盘分区信息、系统盘卷标号、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
(3)移动终端 iOS 版:IDFV、注册手机号码、实际使用手机号码、公网 IP、公网 IP 端口号、MAC 地址、内网
IP、操作系统版本、IMSI、ICCID、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
(4)移动终端 Android 版:IMEI、注册手机号码、实际使用手机号码、公网 IP、公网 IP 端口号、MAC 地址、内网 IP、操作系统版本、IMSI、ICCID、交易终端软件名称及版本。
本政策旨在帮助您了解我们会收集哪些数据,为什么会收集这些数据,会利用这些数据做什么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数据,其中部分内容以加黑加粗的格式作出显著提示,提醒您特别关注及知悉。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政策,在确认充分了解并以适当方式签署本政策后,方可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如果您不同意本政策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政策的条款,请您切勿签署确认本政策,您应立即停止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如果您以适当方式签署本政策,即表示您已完全理解、接受并自愿遵守本政策全部条款和内容。
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依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并承诺: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关于我们
公司名称: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301 单元联系电话:400-156-8888
如您想更详细的了解我们的公司,您可以通过本政策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本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三、第三方 SDK 的收集使用信息
四、我们如何存储和保护个人信息五、我们如何使用个人信息
六、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七、您享有的权利
八、本政策的更新
九、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保护十、如何联系我们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二、附则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
为了您可以正常使用华兴证券提供的各项产品或服务,在下列情形中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一些信息(包括应用在后台状态下),用以向您提供服务、提升我司的服务质量、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一)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和范围
1.完成用户注册
当您通过华兴证券服务端注册成为华兴证券用户时,我们会收集您的手机号码。当您使用一键注册功能进行快捷注册时,我们会在您授权的情况下获取到您设备的本机号码,在使用该功能过程中会使用到手机号的网络类型、运营类型、手机型号、手机系统版本、手机厂商、IP 地址、SIM 卡信息、OAID。手机号码属于敏感信息,收集手机号码是为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实名制要求,帮助您完成注册,保护您的账户安全。若您不提供这类信息,您可能无法成为我们的注册用户,将无法使用需要手机号码注册才可使用的部分功能。
2.开立账户进行交易
(1)开立账户
当您在华兴证券开立资金账户时,根据监管机构及三方存管银行的相关要求,为履行适当性义务、反洗钱义务、实名制要求等法定义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以下信息:
·个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联系地址;
·个人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证件签发机关、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件的照片;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照片、个人视频;
·个人教育工作信息:工作单位、职业、学历;
·个人财产信息:银行卡卡号、开户行名称、收入来源、债务情况、财务状况、年收入;
·个人投资信息:投资经验、投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
·个人其他信息:诚信信息、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税收居民身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的相关信息等。
如果您不提供上述信息或您的实名验证未通过,将无法在华兴证券开户。
(2)非现场开立账户
当您通过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华兴证券股票开户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等非现场方式开立资金账户时,在开户审核交互的过程中,我们会请求您的麦克风录音权限、摄像头录像权限、相机相册权限、手机存储权限、读取手机设备信息权限,以便于在线开户审核。在开户过程中我们会使用到人脸识别服务,需要您进行影像上传比对或者与我们坐席人员进行双向视频验证您的身份。在此过程中,我们会收集您提供的信息,包括个人照片、个人视频,并产生相应的记录。如果您不提供相应权限,则无法完成开户流程,但不影响其他功能的使用。
我们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沪深证券交易所、三方存管银行及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要求,将您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证件信息或银行卡信息报送至以上机构,以便根据您的申请为您建立三方存管、查询或开通股东账户、基金账户等。我们仅报送相关机构所需要的必须信息,且只用于办理相关开户业务。 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原因需要开立资金账户的,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我们须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3.便捷登录
当您使用登录服务时,如您的设备与版本均支持指纹识别或面容识别功能,您可使用前述方式更便捷地登录。您需在您的设备上录入您的指纹信息或面容信息,并在登录时完成信息验证。我们仅接收验证结果,并不收集您的指纹信息或面容信息。如您不想使用指纹验证或面容识别验证,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账户验证并登录。
当您的设备插入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电话卡时,您还可以选择一键登录功能进行快捷登录,我们会在您授权的情况下获取到您设备的本机号码,在使用该功能过程中会使用到您手机的网络类型、运营类型、手机型号、手机系统版本、手机厂商、IP 地址、OAID、SIM 卡信息,收集您此类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您更便捷地登录。
4.资产查询及转账
为了您能够实时查看自己账户的证券持仓情况,我们会记录您账户的持仓证券和委托交易记录,以帮助您实时了解自己的资产变动情况。
在您使用银证转账和资产信息查询时,为了保护您的账户安全,准确执行您的转账指令,我们需获取您的交易终端信息、资金账号、个人口令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证件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口令信息: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银行密码;
(2)个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日期;
(3)个人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件的照片;
(4)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交易流水。
如果您不提供前述信息,相应功能可能无法进行,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5.证券交易
在您进行证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新股/新债申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监管要求,我们会记录您的交易终端信息、资金账号、证券账号、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日期)、个人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件的照片)并生成交易日志及进行存储。
我们收集此类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您的账户安全,准确执行您的交易指令。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相关资料,要求以上日志存储时限不少于二十年。如果您不同意我们记录前述信息,可能无法使用证券交易功能。
6.开立证券理财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交易
在您进行证券理财账户的开立和理财产品的交易时,根据监管要求,我们会记录您的交易终端信息、资金账 号、证券理财账号(TA 账号)、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日期)、个人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件的照片)并生成交易日志及进行存储。
我们会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证件信息、个人账号信息报送至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或发行人,以便根据您的申请为您开通证券理财账号、进行理财产品交易等。我们仅报送相关机构所需要的必须信息,且只用于办理相关理财业务。
如果您不提供前述信息,可能无法进行理财相关业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7.业务办理
当您使用华兴证券服务端进行业务办理或各类交易权限开通、变更时,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我们根据监管要求需要您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终端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证件信息、账号信息、联系信息、收入信息等,涉及到银行卡类的业务还会要求您提供银行卡信息以保障相应业务的顺利完成。
在部分业务的非现场办理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人脸识别服务,需要您打开麦克风录音权限、摄像头录像权限、相机相册权限进行影像上传比对或者与我们坐席人员进行双向视频验证您的身份。在此过程中,我们会收集您提供的信息,包括个人照片、个人视频,并产生相应的记录。
如果您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相应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其他功能。
8.行情服务(含 Level 2)、资讯工具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
当您使用行情服务(含 Level 2)、资讯工具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时,我们会记录您的手机号码、IMEI、MAC 地址、IMSI,以校验您的账户权限,记录 MAC 地址、IP 地址、OAID,以区分请求来源,如果您拒绝提供前述信息,相应功能可能无法使用,但不影响您使用我们提供的其他服务。
如果产品功能涉及到您与我们签署相关协议、产品风险揭示书等,为了确保协议签署的有效性,我们将会使用您的交易账户登录验证功能,需获取您的手机设备信息、账号信息、身份信息、包括 IMEI、IP 地址、OAID、MAC 地址、 IMSI、交易账号、口令密码、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身份证件照片、性别、生日、民族、国籍。
9.改进服务体验、提供个性化服务功能
为使您在华兴证券的服务体验更为便捷、顺畅和有针对性,我们会收集您的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唯一设备标识符、登录 IP 地址、OAID、软件版本号、接入网络方式、类型和状态、网络质量数据、设备加速器(如有)、操作日志)、行为信息(包括搜索记录、浏览信息、关注信息、访问时间、广告点击情况、页面点击频次、页面停留时间、与客服联系时提供的信息及参与问卷调查时发送的信息)、手机号码、风险测评信息、交易信息。
在收集到上述信息后,我们会进行分析或预测,提炼个人特征模型以便将您感兴趣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优先展示给您。例如基于您的搜索信息、关注信息向您进行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消息推送,如果您不想接收我们的推送信息,您可以通过设备系统权限设置选择关闭推送功能,或关闭特定产品和服务的推送,或联系我们要求取消消息推送服务。
10.其他权限的开通
您在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时,可能需要调用或者使用您的设备功能用于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您可选择是否授权开通以下权限:
(1)基于摄像头(相机、存储)的功能:在开户过程中,您可开启摄像头,允许我们收集和使用您的照片、视频信息,以便于进行身份校验、银行卡识别、拍照并上传图片(身份证、银行卡)操作,以及单/双向视频见证。
(2)基于相册的功能:在开户过程中,当您进行身份认证需要提交证明材料时,您可从本地相册中选择图片上传。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您可以选择开启相册功能,允许我们收集和使用您的照片信息。
(3)基于地理位置的功能:在开户过程中,如您选择开启定位服务,我们将收集和使用您的位置信息,以便向您推荐最近的营业部。
(4)基于麦克风的功能:在开户过程中,您可选择开启麦克风设备,允许我们收集和使用您的语音信息,以便进行视频见证场景的语音输入与沟通(单向视频见证)或视频对话(双向视频见证)。
(5)基于电话的功能:您在使用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或华兴证券股票开户 APP 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开启一键拨打华兴证券客服电话功能,以避免您手动重复填写华兴证券客服电话。
(6)基于系统通知的功能:当您想要接收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或华兴证券股票开户 APP 的通知服务时,需要您在手机设置中授权打开通知功能,允许我们向您推送通知。如果您不想接收我们推送的通知,您可以在设备系统设置中关闭通知功能。如您关闭了通知功能,您的手机系统通知栏将无法接收到华兴证券 APP 提供的通知。
(7)自启动和关联启动的功能:为确保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处于关闭或后台运行状态下可正常接收到客户端推送的广播信息,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须使用自启动功能,可能会通过系统发送广播唤醒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自启动或关联启动行为,以实现功能及服务。当您打开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内容类推送消息,在征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会跳转到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打开相关内容。在未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则不会有关联启动。
(8)获取设备信息的功能: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满足账户登录和证券服务安全性的监管要求,我们需要获取设备信息(手机设备唯一标识)、检测网络状态、APP 运行状态及系统运行状态。
(9)允许发送短信功能:您在进行注册、登录或者办理业务时,我们会给您发送短信验证码以便进行身份验
证。为了验证您的身份,保障账号信息安全,验证码类短信不支持退订。同时,为了更好的给您提供服务,我们会给您在华兴证券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产品服务通知类短信。如果您不想接收产品服务通知类的短信,可以回复退订取消通知类短信服务。
(10)剪切板权限:您在使用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或华兴证券股票开户 APP 时,我们在输入场景下,监测您的剪切板,以便协助您快速复制粘贴输入。
本条所列上述(1)-(10)项功能需要您在您的设备中向我们开启您的存诸、电话、摄像头(相机)、相册、地理位置(定位)、麦克风、日历、信息、通知功能的访问权限以实现这些功能所涉及的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确认并同意开启这些权限即代表您授权我们可以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来实现上述功能;您也可以遵循您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指示变更或者取消这些授权,则我们将不再继续收集和使用您的这些信息,也无法为您提供上述与这些授权所对应的功能,但这不会对您使用其他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产生影响。
请您理解,我们向您提供的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您选择使用了前述说明当中尚未涵盖的其他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基于该产品或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我们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另行向您说明信息收集的种类、范围与目的,并征得您的同意。此外,第三方主体可能会通过线上华兴证券服务端向您提供服务。当您进入第三方主体运营的服务页面时,请注意相关服务由第三方主体向您提供,如涉及到第三方主体向您收集个人信息的,应由第三方主体为您的个人信息负责,建议您仔细查看第三方主体的隐私政策或协议约定。
请您知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我们处理此类信息是为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定义务。该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您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我们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以防个人信息遭到未经
授权访问、公开、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将仅在本政策授权范围之内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避免您的个人敏感信息被泄漏或非法提供。但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将有可能导致您的个人敏感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
(二)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
我们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包括:收集、存储、使用、提供、共享、转让、披露、删除等,具体内容见本政策相关规定。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我们可能会在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时收集、使用您的相关个人信息而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所必需的;
2.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华兴证券签署的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所必需的;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您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为使您获得更轻松的访问体验,您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时,我们可能会通过小型数据文件识别您的身份,这么做可帮您省去重复输入注册信息的步骤,帮助我们了解您的使用习惯,或者帮助判断您的账户安全状态。这些数据文件可能是 Cookie,FlashCookie,您的浏览器或关联应用程序提供的其他本地存储(以下简称“Cookie”)。我们不会将 Cookie 用于本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Cookie 还可以帮助我们统计流量信息,分析页面设计的有效性。您可以清除软件内保存的所有 Cookies。但如果您这么做,可能会对您所使用服务的安全性有一定影响。
三、第三方 SDK 的收集使用信息
为保障华兴证券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的稳定运行或实现相关功能,我们可能会接入由第三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包(SDK)实现前述目的。这些 SDK 将会通过技术手段收集和传送您的相关数据,通过我们的服务来分析这些数据,以便了解您在不同终端设备上使用我们服务的情况。我们会尽到审慎义务,对合作方获取信息的软件工具开发包
(SDK)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测,以保护数据安全。目前华兴证券 APP、特定链接或安装工具包集成的第三方 SDK 明细如下:
(1)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iOS 系统
SDK 名称 | 机构名称 | 是否获取信息 | 收集场景和使用目的 |
同花顺智能客服 HXVoiceAssistantSDK | 同花顺 | 是,照片、语音 | 上传图片;语音输入 |
财人汇开户 | 财人汇 | 是,设备唯一标 | 开户视频验证;身份证、银行卡拍照;开户录 |
CRHFramework | 识、MAC 地址、IMSI | 像录音;根据地理信息,获取周边的营业部 | |
腾讯 ASR 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是,设备唯一标识 | 进行 AI 语音识别 |
腾讯活体检测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是,IDFA 信息 | 进行 AI 动作活体识别 |
易道 OCR 服务 | 易道博识 | 否 | 进行身份证、银行卡识别 |
Anychat 视频服务 | 佰锐 | 否 | 提供双向视频通话服务 |
Bugly | 腾讯 | 否 | 收集 crash 信息 |
微信 SDK WechatOpenSDK | 微信 | 是,订单交易信息 | 分享内容、第三方支付 |
QQ SDK TencentOpenAPI | 腾讯 | 否 | 分享内容 |
Weibo_SDK | 微博 | 否 | 分享内容 |
JPush | 极光推送 | 否 | 接受推送信息 |
移动一键登录 SDK TYRZUISDK | 移动 | 是,SIM 卡手机号 | 手机号一键登录 |
BuriedPointSDK | 贝叶 | 否 | 收集埋点信息 |
(2)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Android 系统
SDK 名称 | 机构名称 | 是否获取信息 | 收集场景和使用目的 |
同花顺智能客服 SDK | 同花顺 | 是,照片、语音 | 上传图片;语音输入 收集信息类型:运行中的进程信息 |
财人汇开户 CRHFramework | 财人汇 | 是,设备唯一标 识、MAC 地址、IMSI | 开户视频验证;身份证、银行卡拍照;开户录 像录音;根据地理信息,获取周边的营业部 |
腾讯 ASR 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是,设备唯一标识 | 进行 AI 语音识别 |
腾讯活体检测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否 | 进行 AI 动作活体识别 |
易道 OCR 服务 | 易道博识 | 否 | 进行身份证、银行卡识别 |
Anychat 视频服务 | 佰锐 | 否 | 提供双向视频通话服务 |
Bugly | 腾讯 | 否 | 收集 crash 信息 |
Sentry | Sentry | 是 | 使用目的:错误监控 收集信息类型:设备信息、运行中的进程信 |
息、获取设备传感器、监听传感器 | |||
微信 SDK WechatOpenSDK | 微信 | 是,订单交易信息 | 分享内容、第三方支付 |
QQ SDK TencentOpenAPI | 腾讯 | 否 | 分享内容,手机信息类型:允许读写外部存储 |
Weibo_SDK | 微博 | 是 | 使用目的:使用微博分享 获取设备权限:网络访问权限、访问 GSM 网络信息、查看 wlan 连接 收集信息类型:设备信息、应用进程 个人信息字段:Android ID、IMEI、MAC、 IMSI、进程名、进程前后台状态 |
Jpush(极光 SDK) | 极光推送 | 否 | 使用目的:用于识别唯一用户,保证消息推送的精准送达;优化推送通道资源,根据设备上不同 APP 的活跃情况,整合消息推送的通道资源,提高消息送达率;提供智能标签以及展示业务统计信息的服务; 收集信息类型:设备信息(IMEI/MAC/Android ID/IDFA/OAID/OpenUDID/GUID/SIM 卡 IMSI 信 息等) 极光 SDK 隐私政策链接: |
小米推送 SDK | 小米 | 否 | 推送信息 |
华为推送 SDK | 华为 | 否 | 推送信息 |
VIVO 推送SDK | VIVO | 否 | 推送信息 |
OPPO 推送SDK | OPPO | 否 | 推送信息 |
移动一键登录 SDK | 移动 | 是,SIM 卡手机号 | 手机号一键登录 |
BuriedPointSDK | 贝叶 | 否 | 收集埋点信息 |
OAID SDK | 中国信息通信 研究院 | 是 | 获取 OAID,定位设备区分来源 |
(3)华兴证券股票开户 APP-iOS 系统
SDK 名称 | 机构名称 | 是否获取信息 | 收集场景和使用目的 |
同花顺智能客服 HXVoiceAssistantSDK | 同花顺 | 是,照片、语音 | 上传图片;语音输入 |
腾讯 ASR 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是,设备唯一标识 | 进行 AI 语音识别 |
腾讯活体检测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是,IDFA 信息 | 进行 AI 动作活体识别 |
易道 OCR 服务 | 易道博识 | 否 | 进行身份证、银行卡识别 |
Anychat 视频服务 | 佰锐 | 否 | 提供双向视频通话服务 |
移动一键登录 SDK TYRZUISDK | 移动 | 是,SIM 卡手机号 | 手机号一键登录 |
(4)华兴证券股票开户 APP-Android 系统
SDK 名称 | 机构名称 | 是否获取信息 | 收集场景和使用目的 |
同花顺智能客服 SDK | 同花顺 | 是,照片、语音 | 上传图片;语音输入 收集信息类型:运行中的进程信息 |
腾讯 ASR 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是,设备唯一标识 | 进行 AI 语音识别 |
腾讯活体检测服务 | 腾讯云计算 | 是,IDFA 信息 | 进行 AI 动作活体识别 |
易道 OCR 服务 | 易道博识 | 否 | 进行身份证、银行卡识别 |
Anychat 视频服务 | 佰锐 | 否 | 提供双向视频通话服务 |
移动一键登录 SDK | 移动 | 是,SIM 卡手机号 | 手机号一键登录 |
四、我们如何存储和保护个人信息
(一)我们如何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将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期间,我们只会为了实现本政策所述目的之期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同时将结合法律对于留存期限的相关规定确定保存期限。例如根据证券法,如若涉及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或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我们将存储您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手机号码、IMEI、IP 地址、MAC 地址、身份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开户资料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存档的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存储不少于二十年。
(二)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努力为您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
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依法使用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SSL、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
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以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包括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
遵守保密义务。
我们会尽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也请您理解,任何安全措施都无法做到无懈可击。
当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停止提供时,我们将以短信通知、交易软件推送、公告等任一种方式通知您,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并及时停止收集您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我们如何使用个人信息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或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我们会把您的信息用于下列用途:
1.实现本政策中“我们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中所述目的;
2.为您提供安全保障,我们会将您的信息用于身份验证、安全防范、反诈骗监测、存档备份、客户的安全服务等用途,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3.改进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我们可能会在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您具体授权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用于统计分析以形成用户画像,以此实施相关改进;
4.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例如,将您向我们提交的身份信息与身份验证的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5.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有权机构之要求履行监管检查、公司审计、风险控制、合规或稽核检查之需要等;
6.为使您知晓自己使用的各项服务的情况,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手机短信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7.预防或禁止非法的活动;
8.邀请您参与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客户调研;
9.经您许可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用途。如需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或者将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我们会以确认协议或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动作等形式再次征 求您的同意。
六、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个人信息
(一)共享或向第三方提供
我们承诺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除下列情况外,如未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我们不会与第三方共享或向其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1.在获取您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共享或向其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
3.为了向您提供更完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会与第三方广告合作方联合推广,并可能会向广告合作方提供有关其广告覆盖面和有效性的相关信息,但相关信息不会包含您的个人信息或者我们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以致不会识别到您个人。此外,我们特别提醒您知悉,与我们合作的广告合作方作为独立的数据控制者,其如需获取及处理您的个人信息,需以其自身名义依法获得您的同意后方有权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该等广告合作方可能有其独立的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我们建议您认真阅读并自愿签署及遵守其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后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4.某些服务可能由第三方提供或由华兴证券与第三方共同提供,因此,只有提供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
务。
5.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我们将向产品管理人提供您的法定基本身份信息等必要信息,依法协助产品管理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在开展期货IB 业务时,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如您通过华兴证券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您的授权,我们将依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并将您填写的具有个人信息的开户文本、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或协议等提交至期货公司,以便为您开立期货账户。
6.如您选择参与华兴证券和第三方联合开展的抽奖、竞赛或类似推广活动,华兴证券可能与其共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信息,以便第三方能及时向您发放奖品或为您提供服务,华兴证券会在活动规则页面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您告知需要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
7.华兴证券在构建大数据平台或进行风险控制模型测试等系统建设时,需要进行系统测试、客户数据分析等,华兴证券可能需要向对应系统开发商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为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华兴证券将与开发商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开发商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8.为了让您能够方便、快捷地使用第三方网站,您可以选择使用线上华兴证券服务端快捷登录第三方网站。第三方网站或可能有单独的隐私保护规则,在授权华兴证券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之前,建议您仔细查看,做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
9.当您投诉他人或被他人投诉时,为了保护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能会将您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账户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内容提供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监管机关,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提供的除外。
(二)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1.该等转让已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或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或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
3.因涉及合并、收购、分立、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移,我们将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接收方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我们将要求接收方重新向您征求同意或授权。
(三)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获得您明确同意后;
2.基于法律的披露:在法律法规、法律程序、诉讼仲裁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依法进行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我们对此类信息数据的保存及处理(包括但限于共享、转让、披露)无需另行向您通知并征求您的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您享有的权利
您在我们使用和保管您的个人信息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列举见下文所述。我们尊重您对您个人信息依法拥有的权利,您可以通过我们在本政策中列示的方式来行使您的各项个人信息权利,您也可以联系我们(联系方式:400-
156-8888),由我们协助您行使相关权利。如您对我们处理您行使相关权利的结果有任何不满,或者认为我们有违反适用的信息保护法律的行为,您有权向相应的监督主管部门投诉。
-访问权: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分支机构、交易软件访问、查询或复制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更正权:对于我们处理的与您相关的任何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信息修改:
(1)通过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登录华兴证券网上营业厅,在业务办理中进行资金账户相关的身份信息修改、资料完善;
(2)前往分支机构现场进行身份信息修改、资料完善。
-删除权:对于我们处理的与您相关的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您有权要求我们予以删除或者注销相关账号,您可以通过本政策所列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向我们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您有权依法要求我们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2)在未征得您的同意或在您撤回同意的情形下,我们收集、使用了您的个人信息;
(3)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书面约定;
(4)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华兴证券资金账户;
(5)我们不再为您提供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
(6)我们依法应当删除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删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同意您的请求,例如,您要求删除您的交易数据但我们在法律上有义务保留该交易的记录以遵守适用法律。如果您的请求会影响我们出于反洗钱、反欺诈和信息安全等目的合法使用数据时,我们也可能会拒绝您的请求。
-撤销同意权:如您已同意我们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则您有权随时撤销已作出的同意。但请您理解,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可能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和功能。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前往分支机构现场要求撤销您已作出的同意。
-注销权。如果您要办理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销户,可前往我们分支机构现场办理,也可通过华兴证券多多金 APP 登录华兴证券网上营业厅进行在线自助销户。一旦进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销户,您将无法在华兴证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使用与证券账户相关的服务,因此请您谨慎操作。
八、本政策的更新
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可能变更或更新。我们会通过短信、公告、APP 推送、弹窗等方式通知您,以便您能够及时了解本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若您不同意该变更,您应立即停止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并可通过电话、现场反馈等方式与我们联系,若您继续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修订后的本政策。
当本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时,视具体情况,我们可能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说明本政策具体变更内容。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保存期限等发生变更;
2.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导致本政策发生变化的。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
3.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范围发生变化;
4.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5.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时;
6.公司对个人信息安全影响所作的评估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7.我们的公司名称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
九、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保护
本政策中“儿童”是指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应当在父母或监护人的指导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我们
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如您为未成年人(不含境内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您无法开立账户,并无法同步享受基于开立账户的相应服 务。若您在线打开华兴证券服务端或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请务必确保您的父母或监护人阅读本政策,并在征得您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或向我们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如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您按照本政策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请您立即终止使用华兴证券产品或服务并请您或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您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请通过 400-156-8888
联系我们。
十、如何联系我们
本政策项下的通知可通过如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您发出:APP 推送通知、弹窗、短信、公告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我们可以信赖您所提供的联系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且当前有效的。
如果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 400-156-8888 与我们联系,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尽快审核所涉及的问题,并在验证您的身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政策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政策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含冲突法规则)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政策所称之“法律”,指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准则、证券交易相关业务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行业自律协会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如出现纠纷,应由华兴证券与您协商处理;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附则
本政策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能作为本政策含义解释的依据。本政策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各项内容,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个人信息保护政
策》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及交易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规章、规
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规则和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规定,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市场进行的相关行为。
4.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及金融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以上《买者自负承诺函》的各项内容。本人/本机构在《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中签字及/或盖章,即具有在本《买者自负承诺函》中签字及/或盖章的同等法律效 力。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或电子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本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本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本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五、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签署表
客户姓名/全称:客户账号:
本人/本机构已听取华兴证券工作人员讲解《经纪客户开户文本》、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揭示等内容,并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客户须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新股、新债申购告知书及风险揭示书》《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买者自负承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等有关文件的各项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并已接受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调查。 本人/本机构同意并授权华兴证券按照《个人隐私保护政策》相关约定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 本人/本机构同意与证券公司(乙方)签署以下协议,并完全接受协议中所述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人/本机构在本签署表内签字及/或盖章,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在协议原文上签字及/或盖章: 1.《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2.《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3.《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4.《指定交易协议书》 5.《电子签名协议书》 |
请您完整抄写以下内容: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及本开户文本其他协议的各项内容。 |
甲方(个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乙方(证券公司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字): 乙方经办(签章/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第一联分支机构留存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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