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保险对象1.4 投保年龄1.5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费用补偿原则2.6 责任免除2.7 其他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与赔付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的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健康险[2023]医疗保险 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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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退还保险费 1.5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保险金赔付限额的约定,请您注意… 2.1
❖ 等待期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3
❖ 本附加险合同有赔付比例的约定,请注意… 2.4
❖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请您注意… 2.5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6、2.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并注意。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费用补偿原则 2.6 责任免除 2.7 其他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与赔付 3.4 诉讼时效 |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的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未还款项 7.3 合同内容变更 7.4 联系方式变更 7.5 争议处理 7.6 合同效力的终止 7.7 健康管理服务 8.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8.1 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8.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附表 1:海外特定疗法清单 附表 2: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清单 附表 3:海外特定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附表 4: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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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条款
“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简称“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订立的“太保互联网附加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本附加险合同需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方可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一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一并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而主险合同有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保险对象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 365 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累计居 住至少 183 天。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为 0 周岁2,则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至投保之日止累计天数的二分之一; (2)被保险人的年龄在您投保之日符合本保险条款“1.4 投保年龄”要求; (3)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
1.4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至 80 周岁(含),投保时被 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为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前(含 100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1.5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 |
1境内:出于本附加险合同之目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号及有效身份证件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即保险金额4)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
2.2 |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2.3 | 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根据本保险条款“2.2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 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等待期的。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2.4.1 | 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5的专科医生6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7,且符合海外特定疗法8(见附表 1,下同)中约定的适应症9,按照本保险条款“3.3 保险金申请与赔付”的约定提交海外特定疗法资格审核及初步适应症审核,在经我们审核确认通过的前提下,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适应症在评估期及治疗期内接受我们安排的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 |
3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4保险金额: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除另有约定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本附加险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6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恶性肿瘤—重度:具体定义见本保险条款“8.1 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8海外特定疗法:指在海外进行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疗法,具体见“附表 1:海外特定疗法清单”,我们保留对海外特定疗法清 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海外特定疗法清单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9适应症:指海外特定疗法适用的症状,具体见“附表 2: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清单”,我们保留对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清单
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海外特定疗法清单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见附表 3,下同)进行的海外特定疗法治疗所实际产生的合理且必要10的以下 适应症评估及治疗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赔付限额内按 100%的赔付比例赔付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 | ||
2.4.1.1 | 适应症评估及治疗医疗费用 |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亲自前往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本保险条款 “3.3.4 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及治疗、保险金赔付”约定的适应症评估及治疗,在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评估及治疗直接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在赔付限额内赔付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评估期及治疗期间发生的如下费用: 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进行适应症评估及治疗住院11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病房、重症监护室12和观察室使用床位的费用。 陪床费: 指被保险人进行适应症评估及治疗住院期间由指定医疗机构为其陪同人员13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 膳食费: 指被保险人在适应症评估及治疗住院期间根据医生14的医嘱,由作为指定医疗机构内部专属部门的、为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的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药品费: 指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适应症评估及治疗过程中,在特定地区的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根据主诊医生处方开具的药品的费用。 诊疗费: 指由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适应症评估期及治疗期间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含挂号费、医生诊疗费或医事服务费。 治疗费: |
10合理且必要: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当前疾病所需药品符合特定地区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2)由医师开具的处方药或医嘱;(3)非试验性的、研究性的项目; (4)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核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若被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1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1)被保险人
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3)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 1 日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4)其他 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床位费等情况。
12重症监护病房:指经特定地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合法医疗机构内正式设立的重症监护病房。该病房为
危重患者提供 24 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配备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护士以及相应的监护、复苏抢救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各项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等)持续测试的仪器等。
13陪同人员:指被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接受治疗的过程中陪伴在被保险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身边的人员。若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上限为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若被保险人为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上限为一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陪同人员必须为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认可的人 员。
14医生:指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指由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生或护士15对被保险人进行适应症评估期及治疗期间的 各种医疗操作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因注射、输液、吸氧、换药、导尿、洗胃、气管插管、灌肠、雾化吸入、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而发生的治疗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具体以所就诊当地指定医疗机构的费用项目划分为标准。 护理费: 指被保险人适应症评估期及治疗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门急诊期间产生的,由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检查检验费: 指进行适应症评估期及治疗期间由医生开具的由指定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B 型超声检查(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脑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检查。 转运费: 指遵循医嘱且预先通过我们安排,在特定地区使用救护车在同一城市内进行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医学翻译费: 指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评估及治疗时产生的与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评估及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用。 治疗直接并发症16的费用: 指治疗由本附加险合同安排的、在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的海外特定疗法所引起的直接并发症的费用。这些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被保险人需要立即在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处置; b)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满足归国行程所需。 敬请注意:因接受本附加险合同安排的海外特定疗法所引起的并发症但并不满 足上述条件的相关治疗费用不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 ||
2.4.1.2 | 交通费用 |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及陪同人员以进行本保险条款“3.3.4 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及治疗、保险金赔付”约定的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及治疗为目的的、总计1次往返于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地与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 我们会根据被保险人病情为被保险人推荐并安排指定医疗机构以及就医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必要的个人安排。未经我们认可的、由被保险人或其陪同人员自行做出的行程安排所产生 的相关费用,或因被保险人变更我们已告知的出行日期或路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我们承担的、根据已授权的治疗方案安排的行程的交通费用包括: a)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地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
15护士:指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16直接并发症:指在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由于治疗方法、药物或原发疾病病情变化,而导致另一种或多种疾病或症状的发
生,后者即为前者的直接并发症。
b)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地前往治疗地的飞机或铁路费用(航班限经济 舱或经济座位,火车以硬卧或者二等座为限); c)从治疗地指定机场或火车站前往治疗地指定酒店或指定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d)从治疗地指定酒店或指定医疗机构前往治疗地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e)从治疗地前往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地的飞机或铁路费用(航 班限经济舱或经济座位,火车以硬卧或者二等座为限); f)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机场或火车站到达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地或常住地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交通费用。 | ||
2.4.1.3 | 住宿费用 |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及陪同人员在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本保险条款“3.3.4 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及治疗、保险金赔付”约定的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及治疗期间的住宿费用。 我们会根据被保险人病情为被保险人推荐并安排指定医疗机构以及就医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必要的个人安排。未经我们认可的、因被保险人或其陪同人员自行做出的住宿安排所产生 的费用,或因被保险人变更我们告知的住宿安排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予承担。我们不承担除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费用、因升级房间所产生的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住宿费用的赔付标准如下: a)住宿标准为 3 星或 4 星酒店双人标准间。 b)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我们最多承担 30 日的住宿费用。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的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为限,未在本条列明的任何费用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的 保险责任范围。 涉及外汇支付的,汇率按上述费用支出时的汇率17计算。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范畴: (1)无医生处方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2)替代疗法18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3)实验性治疗19,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 (或)外科手术20所产生的费用; (4)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 |
17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的中间价为准。
18替代疗法:目前传统医学或标准治疗之外的医疗卫生保健疗法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针灸、芳香疗法、整脊疗法、顺势疗
法、自然疗法和整骨疗法等。
19实验性治疗:指未被国际医疗界认可的医学科研组织所普遍接受的对于治疗疾病或者损伤是安全、有效、合适的治疗、医
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或者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
20外科手术:指医院外科医生为诊疗或治疗,通过切口或其他体内介入方法进行的操作,手术通常在手术室进行。
2.4.1.4 | 评估期及治疗期 |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评估期及治疗期,是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周期为评估期及治疗期(见附表1,下同),在这段期间内,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
2.5 | 费用补偿原则 |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21、基本医疗 保险2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3和其他第三方24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本保险条款在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
2.6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2.4.1 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 医疗保险金”约定的相关费用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25,斗殴26,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7;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7)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8)性病、精神疾患28、遗传性疾病2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0、职业 病3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先天性恶性肿瘤(如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 (9)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接种预防恶性肿 |
21公费医疗:指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的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是国家为保障享受人员身体健康
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2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2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
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24其他第三方:指除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外的,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第三方侵权责任人、本公
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任何途径。
25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
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6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
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2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8精神疾患: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
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9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
的垂直传递的特征,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31职业病:指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对健康有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职
业病的范围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3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瘤的疫苗、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辅助疗法(如补钙、补充维生 素等)、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0)被保险人在申请进行治疗之前,已接受过针对同一适应症的、同类型的海 外特定疗法治疗; (11)非经我们安排的就诊行为; (12)被保险人在我们的安排下进行“附表 1 海外特定疗法清单”中约定的细胞 免疫疗法的第(2)步“CAR-T 细胞的制备”后未及时用药回输,并且需再次进行单采或 CAR-T 细胞的制备,被保险人再次向我们提出进行细胞免疫疗法治疗; (13)被保险人在提交理赔申请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前 12 个月内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 183 日的;若被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之日时不满 1 周岁,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少于自出生之日起至首次提交理赔申请之日止累计日数的二分之一的; (14)在治疗方案授权书33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 载明治疗内容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未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载明的费 用; (15)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或矫形设备,购 买或租用紧身胸衣、绷带、拐杖、假发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租赁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16)舒缓治疗、姑息疗法产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34; (18)对于并发症的治疗(“2.4.1 恶性肿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 中约定的直接并发症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2.7 | 其他责任免除 | 除本保险条款“2.6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详见本保险条款“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费用补偿原则”、“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与赔付”、“7.1 年龄错误” 、 “8.1 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以及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3 治疗方案授权书:指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接受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和其他医疗服务之前,由我们出具的包含指定医疗机构名称、我们承担的治疗项目以及治疗开始时间等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
34 随访:指被保险人完成我们安排的治疗之后,到医疗机构进行的、为确认其是否可能患病或预防未来患病风险的所有医
疗行为(包括问诊、治疗、用药、检查、复查等)。
35现金价值: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1)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 n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2)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65%×(1-n/m),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已生效天数,m 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我们接 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与赔付 | 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须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3.3.1 | 海外特定疗法资格审核 | 由受益人向我们提交海外特定疗法资格审核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和被保险人完整填写并签署的理赔申请书;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出具的受益人医疗诊断 | ||
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手术记录及检查报告)、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 | ||
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 ||
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 ||
(4)能证明被保险人在首次提交理赔申请之日(不含首次提交理赔申请当日) | ||
前 12 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 183 日的材料(如:护 照和出入境记录等);若被保险人首次提交理赔申请之时不满 1 周岁,则需提供证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 | ||
至首次提交理赔申请之日止累计日数的二分之一的材料(如:护照等); | ||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如果受益人未提交海外特定疗法资格审核或者资格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赔 | ||
付相关保险金的责任。 | ||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 | ||
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 | ||
关证明和资料。 | ||
3.3.2 | 初步适应症审核 | 海外特定疗法资格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对海外特定疗法的适应症进行审核。 我们会在收集和详细审阅被保险人提供的医学材料的基础上,安排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相关的、具有特定地区有效行医执照的医学专家出具第二诊疗意见,以初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有进行海外特定疗法的必要性。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 提供的理赔资料以及第二诊疗意见结果进行初步适应症审核。 如果初步适应症审核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我们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充其他与初步适应症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1)受益人提交海外特定疗法资格审核时所提交的与受益人相关的医学材料, |
不足以支持初步适应症审核; (2)其他不足以支持初步适应症审核的情形。 如果受益人的初步适应症审核未通过或未提交初步适应症审核,我们不承担赔 付相关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3 | 指定医疗机构推荐及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签属 | 被保险人的海外特定疗法资格审核及初步适应症审核均通过后,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推荐 3 家指定医疗机构供被保险人选择,并出具带有指定医疗机构简介的指定医疗机构推荐函。 被保险人在我们推荐的指定医疗机构中选定接受海外特定疗法的指定医疗机构后,我们会联络选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安排,被保险人可获得只对该选定的医疗机构有效的治疗方案授权书。 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随时可能变化,指定医疗机构推荐函及治疗方案授权书的有效期为 3 个月。若在获得指定医疗机构推荐函之后的 3 个月内被保险人 未选择医疗机构,或在获得治疗方案授权书的 3 个月内未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特定地区海外特定疗法就医,被保险人将需重新获得适合其当时健康状况的指定医疗机构推荐函和治疗方案授权书。 |
3.3.4 | 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及治疗、保险金赔付 | 被保险人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后,我们会安排被保险人前往选定医疗机构临床评估所患恶性肿瘤——重度是否适合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海外特定疗法治疗。 若经选定医疗机构评估被保险人不适合接受海外特定疗法治疗,我们在恶性肿 瘤——重度海外特定疗法医疗保险金中,仅承担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评估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若指定医疗机构经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确认被保险人适合接受海外特定疗法治疗,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相关海外特定疗法治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金将由我们直接与相应的医疗机构和服务机构结算,被保险人无需也不应向我们要求向其本人另行支付保险金,并应自行承担保险责 任范围外的其他费用。 我们不对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医疗及护理质量负责。对指定医疗机构、医生 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医疗护理疏忽或过错,被保险人无权就此向我们索赔。 |
3.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
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如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6或之前支付应付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赔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前述约定 60 日期限届满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前述约定 60 日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 ||
5. | 合同的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36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个缴费周期内的对应日。如果缴费周期内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周期最后一
日为对应日。
7.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赔付保险金时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赔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 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
7.2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赔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赔付。 |
7.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提交的合同变更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7.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5 | 争议处理 |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附加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7.6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5)因本附加险合同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 ||
7.7 | 健康管理服务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就医服务。服务的详细内容 及次数限制详见服务手册,您可在投保时获取并查看服务手册。 |
8. | 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 |
8.1 |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
重度的定义 |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37(涵 | |
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 ||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 ||
版(ICD-1038)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 | ||
339)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 ||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 ||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 ||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 ||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 ||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
(2)TNM 分期40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 ||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 ||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6)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 | ||
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
8.2 |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以上“8.1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 2020 年联合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作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
[本页内容结束] |
37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
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 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8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
疾病分类方法。
39ICD-O-3:指《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 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40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
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 4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附表 1:海外特定疗法清单
海外特定疗法 | 海外特定疗法定义 | 海外特定疗法的评估期及治疗期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 指对恶性肿瘤——重度采用质子和重离子进行放射治疗的技术。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见附表 3)针对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定适应症(见附表 2)进行的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重度,并需要进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自其确诊之日起 2 年内为质子重 离子放射治疗的治疗期(含评估期)。 |
细胞免疫疗法 | 指通过采集人体免疫细胞,在体外进行扩增和功能鉴定,然后向患者传输,达到杀灭血液及组织中的病原体、癌细胞、突变的细胞,从而打破机体免疫耐受,激活和增强机体免疫力的治疗方法。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细胞免疫疗法指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的细胞免疫疗法指定医疗机构(见附表 3),针对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细胞免疫疗法指定适应症(见附表 2),使用指定药品(见附表 2)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治疗。 细胞免疫疗法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步骤,其中除步骤 (2)CAR-T 细胞的制备外,其他步骤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1)单采:被保险人经指定医疗机构评估确认适合使用指定药品进行细胞免疫疗法并开具指定药品处方后,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单采,提取白细胞。 (2)CAR-T 细胞的制备:利用被保险人的白细胞,在制药中心制备 CAR-T 细胞。 (3)回输前的检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 CAR-T 细胞回输相关的各项检查,确保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适合进行预处理化疗和回输。 (4)预处理化疗: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 CAR-T 细胞回输前的预处理化疗。 (5)CAR-T 细胞回输:在指定医疗机构将利用被保险人的白细胞在制药中心制备的 CAR-T 细胞回输到被保险人体内。 (6)反应监控:指定医疗机构监护被保险人,控制 CAR-T 治疗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 (7)治疗效果评估:被保险人到接受 CAR-T 治疗 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各项检查,评估治疗效果。 |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重度,并需要进行细胞免疫疗法治疗,则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2年为细胞免疫疗法评估期。 (1)只有在细胞免疫疗法评估期内,被保险人可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细胞免疫疗法适应症临床评估。 (a)对于细胞免疫疗法申请评估期结束日 后被保险人发生的与细胞免疫疗法相关的评估费用及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b)被保险人在细胞免疫疗法评估期结束前未进行本附加险合同“细胞免疫疗 法”中的第(1)步“单采”的,细胞免疫疗法评估期结束日后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自被保险人在细胞免疫疗法申请评估期内首次进行本附加险合同“细胞免疫疗法”中所定义的医学治疗中的第(1)步“单采”的第 1 日起,至下列两者较早到达之日结束为细胞免疫疗法治疗期: (a)医学治疗中的第一步“单采”第 1 日 后的第 365 日(含当日); (b)医学治疗中的第五步“CAR-T 细胞回输”治疗之日后的第 30 日(含当日)。 |
硼中子俘获疗法 | 指对恶性肿瘤——重度采用硼中子进行俘获治疗的技术。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硼中子俘获治疗指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的硼中子俘获治疗指定医疗机 构(见附表 3)针对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硼中子俘 |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重度,并需要进行硼中子俘获治疗, |
获治疗指定适应症(见附表 2)进行的硼中子俘获疗法治疗。 | 则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 2 年内为硼中子俘获疗法治疗的治疗期(含评估期)。 |
注:我们保留对海外特定疗法清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海外特定疗法清单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 为准。
质子线放射治疗适应症清单 | ||
部位 | 疾病诊断 | 适应症 |
头颈部 | 鼻咽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鼻腔恶性肿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鼻窦恶性肿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头颈部恶性黑色素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嗅神经母细胞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腺样囊性癌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主唾液腺的恶性肿瘤 | 病理呈现低分化细胞形态的唾液腺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头颈部非鳞状细胞癌 | 头颈部非鳞状细胞癌(不包括甲状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脑部、脊髓 | 神经胶质瘤 | 恶性神经胶质细胞瘤 |
胶质母细胞瘤 | 非先天性恶性胶质母细胞瘤 | |
颅内生殖细胞瘤 | 颅内非先天性的恶性生殖细胞肿瘤 | |
恶性脑膜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大细胞髓母细胞瘤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复发的非先天性大细胞髓母细胞瘤 | |
恶性室管膜瘤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无复发的颅内的恶性室管膜瘤 | |
原始神经外胚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非先天性神经外胚层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脊索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脊索瘤 | |
泌尿系统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2-T4 N0M0 期的前列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膀胱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I 期的膀胱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肾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原发性肾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睾丸恶性肿瘤 | 主动脉周边以及患侧总髂动脉周边需要放射性治疗的、无复发的睾丸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肺、纵膈 | 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肺恶性肿瘤(不包括伴有邻近脏器浸润的T4 N0M0 期) |
附表 2: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清单 1、 质子线放射治疗适应症清单
质子线放射治疗适应症清单 | ||
部位 | 疾病诊断 | 适应症 |
非小细胞肺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周围脏器浸润的,无气管支气管转移的原发性非小细胞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纵膈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周围任何脏器的浸润的纵膈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消化系统 | 肝细胞性癌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肝细胞性肝癌 |
肝内胆管癌 | 肿瘤分期为T1-T3 N0M0 期的原发性或复发性肝内胆管细胞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胆管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原发性或复发性胆管癌(肝门部,肝脏外的胆管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胰腺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A,IIB,III 期的胰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食道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V 期的食道恶性肿瘤,其中 IV 期须为无血液转移和任何浸润的局部局限性食道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复发的直肠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临近器官浸润的直肠恶性肿瘤术后局部复发,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妇科 | 子宫颈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复发的、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子宫颈恶性肿瘤 |
子宫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复发、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子宫体恶性肿瘤 | |
其他 | 软骨肉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软骨肉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骨肉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骨肉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骨、软组织恶性肿瘤 | 手术根治困难的、局部局限性的骨、软组织的恶性病变,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重离子线放射治疗适应症清单 | ||
部位 | 疾病诊断 | 适应症 |
头颈部 | 头颈部非鳞状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非鳞状细胞癌(不包括甲状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泪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泪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注:质子线放射治疗适应症均为原发性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任何良性肿瘤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肿瘤 2、 重离子线放射治疗适应症清单
头颈部恶性黑色素瘤 | 头颈部粘膜恶性黑色素瘤及脉络膜恶性黑色素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鼻腔鼻窦鳞状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耳部鳞状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肺、纵膈、 | 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肺恶性肿瘤的、并且无邻近脏器浸润的原发性肺癌 |
非小细胞肺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非小细胞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泌尿系统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2-T4 N0M0 期的原发性前列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肾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复发、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原发性肾细胞癌 | |
消化系统 | 食道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I 期的、无任何浸润的、局限性原发性食道恶性肿瘤 |
复发的直肠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原发性直肠恶性肿瘤,术后骨盆内复发,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复发的结肠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结肠恶性肿瘤,术后骨盆内复发,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肝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肝细胞癌 | |
肝内胆管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原发性或复发性肝内胆管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胰腺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A,IIB,III 期的胰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妇科 | 子宫颈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FIGO)为 II-IVA 期的子宫颈部腺癌或大于 6 cm 的鳞状细胞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子宫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FIGO)为 I-IVA 期的、因合并症等原因不能手术切 除的原发性子宫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妇科恶性黑色素瘤 | 局部局限性妇科领域的、边界清楚,无复发的恶性黑色素瘤 | |
其他 | 颅底恶性肿瘤 | 手术根治困难的脊索瘤,软骨肉瘤等,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骨、软组织恶性肿瘤 | 手术根治困难的、局部局限性的恶性骨、软组织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注:重离子线放射治疗适应症均为原发性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任何良性肿瘤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肿 瘤
3、细胞免疫疗法适应症及指定药品清单
药品通用名 | 药品中文名 | 适应症 |
Yescarta | 阿基仑赛 | 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的弥漫性大B 细胞淋巴瘤,或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无效的难治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
Breyanzi | 利基迈仑赛 | 既往接受一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的大B 细胞淋巴瘤;既往接受一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无效的难治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既往接受一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的 3b 级滤泡性淋巴瘤;既往接受一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无效的难治性 3b 级滤泡 性淋巴瘤 |
Kymriah | 替沙仑赛 | 25 岁以下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的B 细胞前体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5 岁以下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无效的难治性 B 细胞前体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的弥漫性大B 细胞淋巴瘤;既往接 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无效的难治性弥漫性大B 细胞淋巴瘤 |
Tecartus | / | 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的成人 B 细胞前体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无效的难治性成人 B 细胞前体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的套细胞淋巴瘤;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 性治疗无效的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 |
Abecma | 艾基维仑赛 | 既往接受四线治疗(包括免疫调节剂、蛋白酶体抑制剂和抗 CD38 单克隆抗体)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既往接受四线治疗 (包括免疫调节剂、蛋白酶体抑制剂和抗CD38 单克隆抗体)无效的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
Carvykti | 西达基奥仑赛 | 既往接受四线治疗(包括免疫调节剂、蛋白酶体抑制剂和抗 CD38 单克隆抗体)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既往接受四线治疗 (包括免疫调节剂、蛋白酶体抑制剂和抗CD38 单克隆抗体)无效的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
4、硼中子俘获治疗适应症
硼中子俘获治疗适应症清单 | |
诊断疾病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局部复发的头颈部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脑肿瘤 |
注:我们保留对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清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海外特定疗法适应症清单调整,请以 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所在国家 | 所在城市 | 治疗方法 |
1 | 国立癌症研究中心东医院 | 日本 | 千叶县 | 质子线 |
2 | 相泽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 日本 | 长野县 | 质子线 |
3 | 名古屋质子治疗中心 | 日本 | 爱知县 | 质子线 |
4 | 大阪质子束诊所 | 日本 | 大阪市 | 质子线 |
5 | 福井县立医院质子束癌症治疗中心 | 日本 | 福井县 | 质子线 |
6 | 兵库微粒放射医疗中心附属神户质子束中心 | 日本 | 神户市 | 质子线 |
7 | 冈山大学津山中央医院癌症质子线治疗中心 | 日本 | 冈山县 | 质子线 |
8 | Medipolis 国际质子治疗中心 | 日本 | 鹿儿岛县 | 质子线 |
9 | 筑波大学医院质子医学研究中心 | 日本 | 茨城县 | 质子线 |
10 | 静冈县静冈癌症中心 | 日本 | 静冈县 | 质子线 |
11 | 札幌孝仁会纪念医院 | 日本 | 札幌市 | 质子线 |
12 | 札幌新兴凯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 日本 | 札幌市 | 质子线 |
13 | 南东北癌症质子治疗中心 | 日本 | 福岛县 | 质子线 |
14 | 成田纪念质子线治疗中心 | 日本 | 爱知县 | 质子线 |
15 | 北海道大野纪念医院 | 日本 | 札幌市 | 质子线 |
16 | 京都府立医科大学 永守纪念最先端癌症治疗研究中心 | 日本 | 京都 | 质子线 |
17 | 名古屋市立大学医学部附属西部医疗中心 | 日本 | 名古屋市 | 质子线 |
18 | 湘南镰仓综合医院先端医疗中心 | 日本 | 神奈川县 | 质子线 |
19 | 高清会质子线治疗中心 | 日本 | 奈良县 | 质子线 |
20 | 兵库县立粒子医疗中心 | 日本 | 兵库县 | 质子线及重 离子线 |
21 | 群马大学医疗中心医院重离子医学研究中心 | 日本 | 群马县 | 重离子线 |
22 | 量子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组织放射学研究所(QST 医 院) | 日本 | 千叶县 | 重离子线 |
23 | 神奈川县立癌症中心重离子疗法设施 | 日本 | 神奈川县 | 重离子线 |
24 | 大阪重离子中心 | 日本 | 大阪市 | 重离子线 |
25 | 九州国际重离子癌症治疗中心 | 日本 | 佐贺县 | 重离子线 |
26 | 三星医院 | 韩国 | 首尔 | 质子线 |
27 | 国立癌症中心 | 韩国 | 首尔 | 质子线 |
28 | 蒙特·伊丽莎白医院 | 新加坡 | 新加坡 | 质子线 |
29 | 新加坡国立癌症中心 | 新加坡 | 新加坡 | 质子线 |
附表 3:海外特定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 1、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列表
注:我们保留对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定医疗机构列表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 定医疗机构列表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2、细胞免疫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
序号 | 医院名称 | 所在地区 |
1 | Shinshu University Hospital 信州大学医学部附属病院 | Japan 日本 |
2 | Kameda General Hospital 龟田综合医院 | Japan 日本 |
3 | Toranomon Hospital 虎门病院 | Japan 日本 |
4 | Tokyo Metropolitan Cancer and Infectious Diseases Center Komagome Hospital 东京都立駒込 | Japan 日本 |
5 | Tokyo Medical University Hospital 东京医科大学医院 | Japan 日本 |
6 | Hyogo Prefectural Kobe Children's Hospital 兵库县立儿童医院 | Japan 日本 |
7 | Kobe City Medical Center General Hospital 神户市立医疗中心 中央市民医院 | Japan 日本 |
8 | Okayama University Hospital 冈山大学医院 | Japan 日本 |
9 | Kagawa University Hospital 香川大学医学部附属病院 | Japan 日本 |
10 | Tohoku University Hospital 东北大学医院 | Japan 日本 |
11 | University of Tsukuba Hospital 筑波大学附属病院 | Japan 日本 |
12 | Samsung Medical Center 首尔三星医院 | South Korea 韩国 |
13 | UCSF Health 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医疗中心 | U.S.A 美国 |
14 | Mayo Clinic-Rochester 妙佑医疗国际明尼苏达州罗切斯特院区 | U.S.A 美国 |
15 | University of Miami Hospital and Clinics 迈阿密大学医院和诊所 | U.S.A 美国 |
16 | Dana-Farber Cancer Center 丹娜-法伯癌症研究所 | U.S.A 美国 |
17 | Memorial Sloan Kettering Cancer Center 纪念斯隆凯特琳癌症中心 | U.S.A 美国 |
18 | Cancer Treatment Centers of America 美国癌症治疗中心 | U.S.A 美国 |
19 | Cleveland Clinic 克利夫兰诊所 | U.S.A 美国 |
20 | Cedars-Sinai Medical Center 西达赛奈医学中心 | U.S.A 美国 |
21 | Massachusetts General Hospital 麻省总医院 | U.S.A 美国 |
22 | The Royal Marsden NHS Foundation Trust 英国皇家马斯登医院 | U.K 英国 |
23 | London Clinic | U.K |
伦敦诊所 | 英国 | |
24 | King's College Hospital NHS Foundation Trust 国王学院医院 | U.K 英国 |
25 | Singapore General Hospital 新加坡中央医院 | Singapore 新加坡 |
26 | Helios Hospital Berlin-Buch 赫利奥斯医院柏林机构 | Germany 德国 |
27 | Ludwig Maximilian University Hospital Munich 慕尼黑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大学医院 | Germany 德国 |
28 | Rechts der Isar Hospital 伊萨尔河右岸医院 | Germany 德国 |
29 | Universitätsklinikum Frankfurt 法兰克福大学附属医院 | Germany 德国 |
30 | Universitätsklinikum Heidelberg 海德堡大学附属医院 | Germany 德国 |
31 | Charité-Universitätsmedizin Berlin 柏林大学附属夏洛特医院 | Germany 德国 |
32 | Helios Hospital München West 赫利奥斯医院慕尼黑西区 | Germany 德国 |
33 | Clínica Universidad de Navarra (CUN) 纳瓦拉大学诊所 | Spain 西班牙 |
34 | Quirón Hospital Madrid 马德里基隆医院 | Spain 西班牙 |
35 | Hospital Sant Joan de Déu 圣约安德乌医院 | Spain 西班牙 |
36 | Teknon Medical Center 泰克农医疗中心 | Spain 西班牙 |
37 | Anadolu Medical Center 阿纳多卢医疗中心 | Turkey 土耳其 |
38 | Acibadem Taksim Hospital 阿基巴德姆塔克西姆医院 | Turkey 土耳其 |
39 | Sheba Medical Center 希巴医疗中心 | Israel 以色列 |
40 | Sourasky Medical Center 苏拉斯基医疗中心 | Israel 以色列 |
41 | Hadassah Medical Center 哈达萨医疗中心 | Israel 以色列 |
注:我们保留对细胞免疫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细胞免疫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 表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3、硼中子俘获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
序号 | 窗口评估医院 | 所在地区 |
1 | 筑波大学附属医院 | 日本茨城县 |
2 | 国立癌症研究中心 东医院 | 日本千叶县 |
3 | 横滨市立大学附属医院 | 日本横滨市 |
4 | 江戸川病院 | 日本东京都 |
序号 | 治疗医院 | 所在地区 |
1 | 大阪医科药科大学附属·关西 BNCT 共同医疗中心(位于大阪医科药科大学内) | 日本大阪府 |
2 | 脑神经疾病研究所附属·南东北BNCT 研究中心 | 日本福島县 |
注:我们保留对硼中子俘获疗法指定医疗机构列表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若硼中子俘获疗法指定医疗机 构列表调整,请以我们官网公示为准。
附表 4: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 |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岁 |
Ⅰ期 | T | N | M | |
任何 | 任何 | 0 |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年龄≥55岁 | ||||
Ⅰ期 | 1 | 0/x | 0 |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
Ⅱ期 | 2~3 | 0 | 0 | |
Ⅲ期 | 1~3 | 1a | 0 |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
1~3 | 1b | 0 |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期 | 1~3a | 0/x | 0 | |
ⅣB期 | 1~3a | 1 | 0 | |
3b~4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