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使用和批 撥環保基金資助款 項條件
1. 協議規定
獲資助機構須就每項獲資助項目與政府簽訂協議,並須遵守協議所載的所有條款。
2. 使用資助款項
2.1. 資助款項不得用來支付個別市民,作為他們參與和項目有關的活動的報酬。
2.2. 項目須令整個社區得益,而不僅對個人、個別私營機構或私營集團有利。
3. 資助款項的發放和付還
3.1. 項目獲批後,獲資助機構會收到約25-50%的資助款項,確實百分比將由秘書處視乎所涉及的資助額而定。獲資助機構如能證明上一筆款項已用完,而且須花更多款項,才能如期推行項目,可申請發放另一筆款項。一般來說,最後10%的資助款項會按第5段及第6段所規定,在項目完成後而有關項目的完成報告書及帳目報表獲環保基金委員會或相關審批小組(審批小組)秘書處通過後,才會發放。
3.2. 項目的所有收入,無論是否已在建議書中聲明,均須用來抵銷實際的開支,然後才計算最後付還的款額。
3.3. 就預算中個別開支項目付還的款項,不會超過該項目獲批准的資助額。
3.4. 在下列情況下,資助額會按比例減少:
甲、 項目的範圍及/或活動有所改變;
乙、 舉辦活動(如研討會)的實際次數較建議的少;
丙、 參與人數較建議的少,而資助額按照參與人數釐定;丁、 印刷品(如宣傳單張)的數量較建議的少;以及
戊、 項目推行時間縮短。
3.5. 任何不包括在核准預算內的開支項目,不予付還。
3.6. 項目在推行期間帶來的收入(包括銷售產品所得款項、舉辦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及資助款項中尚未動用的現金所賺取的利息),須撥入項目的帳目內。
3.7. 任何未動用的資助款項須於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交還環保基金。
3.8. 項目完成後因該項目帶來的收入(包括銷售產品所得款項),須交還環保基金,以抵銷部分或全部資助金額。有關機構如沒有向環保基金匯報和交還該筆收入,以後將不獲基金資助。
4. 項目的利息
4.1. 環保基金的資助款項須存入在持牌銀行開設的無風險和有利息的戶口。
4.2. 環保基金的資助款項所賺取的利息及項目的其他收入,須合理地分配給有關項目,而且不應對項目徵收負利息。利息的用途須經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批准;無論如何,不得把賺得的利息用於項目以外的用途。
4.3. 如因處理環保基金的資助款項不當而喪失利息,獲資助機構可能要向政府作出賠償。政府必要時會採取法律行動,尋求適當的補償。
5. 進度及完成報告書
5.1. 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會監察持續進行的項目和檢討已完成的項目。如項目為期超過六個月,獲資助機構須每半年向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提交一份進度報告書,其中須載有項目的財務狀況,並附有各項支出的收據正本或認證副本。就資助額達30萬元以上而為期超過18個月的項目,獲資助機構須每12個月向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提交經由《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審計的帳目報表一次。除了第一次發放的款項外,有關方面會確定項目的表現及進度令人滿意,才會發放各期款項。獲資助機構需對各活動參加者進行調查,以便評估項目帶來的成效。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可於任何時候進行突擊檢查,以確定項目的進度。
5.2. 獲資助機構須在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或批核信所指定的日期之前,就每項項目向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提交完成報告書和帳目報表(如項目資助額超過30萬元,帳目報表須經由《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審計)。如要延長提交報告書及報表的期限,須向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請求批准。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會比較項目的成果和項目建議書所載的原定目的和目標,以評估項目的成效。
5.3. 所有進度報告書及完成報告書須由獲資助機構的負責人簽署,並採用有關報告書所指定的表格。
5.4. 如項目的成效欠佳,獲資助機構日後獲得基金資助的機會會受到影響,而有關方面也會通知該機構的管理層。
5.5. 如屬特別項目(如小型工程項目),獲資助機構須在項目結束後完成檢討,以評估項目的成效。
6. 帳目報表
6.1. 獲資助機構須在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或批核信所指定的日期之前,就有關項目向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提交一份完整的帳目報表(附於完成報告書內)。如要延長提交報表的期限,x向秘書處請求批准。
6.2. 就資助額是30萬元或以下的項目而言,帳目報表上須列明收到的資助款項,並附上發票和收據的正本或認證副本。帳目報表並不須經審計,但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保留審查資助機構保存並與使用資助款項有關的所有財政記錄的權利。
6.3. 就資助額超過30萬元以上的項目而言,請注意以下事項:
甲、 附於完成報告書的帳目報表須經由《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章) 第2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審計,以證明經審計的帳目如實反映項目的財政狀況,而且資助款項的用途符合資助條件;以及
乙、 項目如為期超過18個月,獲資助機構須每12個月一次及在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向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提交經執業會計師審計的帳目報表。
6.4. 就資助額超過15萬元的項目,資助款項須存放在持牌銀行開設的獨立戶口,以便政府及審計師在需要時 查核項目的財務記錄。
7. 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和項目成果的用途
7.1. 除非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與獲資助機構磋商後另有安排,否則獲資助機構會獨自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
7.2. 獲資助機構須無條件授權政府出版項目成果、研究結果,以及申請表格、進度報告書、完成報告書及其他印刷品或宣傳品所載的任何其他資料,而且不得撤回。
8. 宣傳項目的活動和成果
8.1. 獲資助機構須嘗試透過印刷品、研討會、工作坊、會議和展覽等,宣傳項目的成果或任何與項目有關的活動。獲資助機構須提供有關活動的資料,以便秘書處進行突擊檢查。
8.2. 獲資助機構在宣傳項目的成果前,須先把項目的成果通知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並須在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把與項目有關的印刷品或宣傳品提交環保基金秘書處。
8.3. 項目的成果或會於環境保護署網頁內刊載,供公眾查閱。
8.4. 獲環保基金資助的項目,包括項目下進行的一切活動、宣傳和其他工作,以及其有關的敎材、宣傳品和其他材料,均不可用以為任何人士或團體作個人、政治、商業或宗教宣傳用途。獲資助項目下進行的活動和工作或製作的材料,亦不應以可導致市民大眾產生錯覺的方式展視,令人誤以為該些活動、工作和材料與任何個人、政治、商業或宗教宣傳有關,或誤會任何人士或團體與環保基金有所關連。此外,為各項目推行活動和工作或發放與項目有關的材料時,不可破壞環保基金的形象,或使基金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8.5. 在環保基金資助的項目或活動下製作的宣傳品中,主辦團體/合辦
/協辦/協助/贊助團體的名稱及/或徽號不可較環保基金的為大或置於更顯眼位置,例如:
次序由上至下: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主辦團體
合辦/協辦/協助/贊助團體
次序由左至右: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主辦團體 合辦/協辦/協助/
贊助團體
8.6. 獲資助機構須發出適當的工作證予執行獲資助項目或其活動的有關職員及/或義工,以識別其身份。除獲資助機構的制服外,有關職員及/或義工不可穿著其他機構的制服。獲資助機構如需作出其他用以識別工作人員身分的安排,須事先得到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的同意。
8.7. 獲資助機構須應秘書處的要求,提交所有與該項目或其活動所擬備、製造或使用的宣傳品副本/樣本/工藝圖予秘書處審閱,並按秘書處就有關宣傳品的格式及展示方式等提供的意見,作出適當修改。
8.8. 在考慮宣傳品展示的位置及有關安排時,獲資助機構須遵從相關的法例及指引,並須取得有關機構、政府部門或其他相關的批核當局的批准,包括諮詢受影響的人士。環保基金為項目提供的資助,並不代表基金對有關宣傳品的建議展示位置及有關安排的認可。
9. xx及免責聲明
9.1. 所有與項目有關的宣傳品上,須印有環保基金的名稱及徽號,以xxxx來源。如沒有恰當地xxxx來源,審批小組可暫停/終止對項目的資助,而獲資助機構日後獲得基金資助的機會亦或會受到影響。
9.2. 環保基金的徽號可用於和印在以下各類宣傳品上,以宣揚基金的貢獻。這些宣傳品包括宣傳單張/海報/橫額;記載項目成果的報告及印刷品;以及在報紙及電子傳媒刊登或播放的廣告。
9.3. 如欲使用上述名稱及徽號作其他用途,須事先獲得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批准。
9.4.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環保基金的名稱及徽號作商業宣傳或其他可能破壞環保基金形象和/或使這環保基金負上任何法律責任的用途。獲資助機構必須於所有與項目有關的刊物及向傳媒發放的資料中,加上下列免責聲明:「在此刊物上/任何的項目活動內表達的任何意見、研究成果、結論或建議,並不一定反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的觀點。」
10. 採購資本物品、物品和服務
10.1. 獲資助機構在採購項目所需的資本物品、物品或服務時,應盡量謹慎;除非得到審批小組同意,否則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甲、 如每宗採購的總值不多於5,000元,無須先取得供應商報價。
乙、 如每宗採購的總值多於5,000元,但少於10,000元,須至少要求兩家供應商報價。
丙、 如每宗採購的總值達10,000元或以上,但少於50萬元,須至少要求三家供應商報價。
丁、 如每宗採購的總值達50萬元或以上,須進行公開招標。
10.2. 獲資助機構須選用報價最低的供應商,否則須提出充分理據,並事先徵得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同意。
10.3. 申請機構如打算只向一家公司/一家機構/一個人採購設備或資本物品,須在申請表上說明詳情、理由和與上述公司/機構/個人的關係,以證明有理由不遵循上文第10.1段所載的公開採購程序。申請如獲批准,無須再行徵求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同意。
10.4. 如屬大學,則可根據大學現有的標準採購程序採購。
10.5. 所有報價和招標文件須予保留,以便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查核。
11. 資本物品、教材及電腦軟件的擁有權
11.1. 在項目進行中,經由資助款項所購買的資本物品、教材及電腦軟件的擁有權歸政府;當項目完成而結果令人滿意,有關物品的所有權會視乎個別情況而轉移至獲資助機構。
12. 暫停/終止資助
12.1. 在下列情況下,環保基金委員會可暫停/終止對項目的資助:
甲、 項目未有在批准撥款日起計四個月內展開,而獲資助機構未能提出合理解釋;
乙、 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認為項目的進度未如理想,而獲資助機構未能提出合理解釋;或
丙、 獲資助機構未有遵守本指引及/或批核信所載的資助條件,而未能提出解釋。
12.2. 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如在上述情況下暫停/終止資助,須給予獲資助機構一個月通知,並說明暫停/終止資助的理由。如暫停資助,獲資助機構須證明已採取措施解決問題,而且不如理想的情況已有改善,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才會繼續給予資助。如終止資助,獲資助機構須把資助餘額或任何預先發放的款項交回環保基金。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會考慮重新調配為進行該項項目而既得的資本物品、教材及電腦軟件。
12.3. 不論項目被暫停或終止,都會影響有關機構日後獲得環保基金撥款的機會,更會知會其管理層。
12.4. 如部分或所有資助款項的用途與項目的資助條款不符,環保基金有權向獲資助機構索回有關款項。
12.5. 項目如有任何重大改變,須經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批准。重大的改變包括:
甲、 修改目的及/或內容;乙、 更換負責人;
丙、 把項目交由另一機構推行;或
丁、 延遲提交進度/完成報告書/帳目報表的日期。
12.6. 如未經批准而出現上述任何情況,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可暫停/終止對項目的資助。
12.7. 如擬對項目作出任何輕微的修改,須提交環保基金委員會或審批小組秘書處批准。
13. 其他
13.1. 資助機構須承擔就推行項目的全部責任,包括財務及其他責任。
13.2. 政府、環保基金委員會及其轄下的審批小組,均無須就項目招致的開支或其他債務負上財務或其他責任。
13.3. 環境局局長如認為恰當,可隨時修訂或補充上述條件,而無須事先通知獲資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