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限公司 协议》的约定,韩国三星电子依据其实际业务需求,与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产品采购订单,金额为 656.73万元人民币。 《战略合作意向书》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 月 31 日 根据双方《战略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公司的通航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辖区的机场进行了产品实验试用测试,并与赤峰市阿鲁科尔 沁 机 场 有 限 公 司 就 “TH-GA04 通用机场移动塔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 328...
证券代码:300397 证券简称:天和防务 公告编号:2016-067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属战略性、意向性协议,暂不涉及具体的合作项目,如涉及具体的合作项目仍需进一步签署相关协议,具体项目的合作运营未有确切的时间计划和进度安排。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对公司 2016 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详见公告中的“四、重大风险提示”。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和防务”)与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工业”)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双方依托各自的优势,凭借在各自领域的产品及渠道优势,共享资源,共同开展国际营销。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 称: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设立时间:1980 年 10 月 16 日
3、法定代表人:xxx
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6、公司住所:xxxxxxxxxxx 00 x 0 x
0、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卫星和国际空间技术合作业务;航天技术产品应用;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咨询及展览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与公司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主办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对独联体租包机空运服务;自有房屋出租;停车场经营管理;招标代理服务;卫星发射宣传xxx、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电子器材及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机械配件、建筑材料及汽车的销售;节能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议决策程序
x次签订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框架协议在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优势互补共同开展国际营销
长城工业作为中国航天国际化经营的专业公司,已发展成为航天产品及服务的系统集成商,能够完整地提供商业发射服务、卫星在轨交付、卫星地面测控站建设、航天技术应用等整体解决方案,在国际合作与对外经贸中有着丰富的渠道与专业化的经验。
天和防务作为顺应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的新型军民融合型企业,产品应用于安全防护、航空管制及海洋探测等领域,包括边防信息化管控体系、通用机场移动
塔台、场面监视雷达及水下环境探测等。
双方凭借在各自领域的产品及渠道优势,共享资源,共同开展国际营销。
2、相互学习增进业务交流
双方在产品和业务模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在产品筛选、市场开发、客户寻找等方面增进业务交流,互相学习产品信息、营销模式,共同开展国际营销。
3、探索资本领域的合作
在海内外开展联合投资项目、联合投标等工作,并适时设立合资公司、经营机构等从事上述工作。
(二)双方义务
1、长城工业的义务
1)在国内外主要航空航天展览宣传介绍天和防务产品,研究共同参展方案;
2)发挥其在海外营销渠道优势,适时推介天和防务公司产品;
3)发挥其在航天技术及应用等领域的优势,研究与天和防务合作,争取客户资
源。
2、公司的义务
1)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产品信息及产品手册;
2)为国内外防务展、军民融合展、科技创新展等介绍参展途径、提供参展渠道;
3)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在军民融合领域等重大项目提供产业专项研究、投融资等发展服务。
(三)合作机制
1、建立联系人制度,双方确定工作联络负责人,研究协调合作重要事项,定期进行联系人会议确保项目进度;
2、联系人负责协调整合各自公司内部资源共同推进合作项目,联系人同时负责推进议定的其他合作事项;
3、对于共同开发项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合作模式。
(四)其他事宜
双方同意以框架协议为基础,根据具体项目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具体项目合作中的权利义务,以双方就该项目实施签订的协议为准。
(五)生效时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对公司的影响
x框架协议的签订及后续实施有助于加快推进公司产品的国际化进程,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借助其在宇航、航天技术应用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共同推进双方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同时拓宽了公司的海外市场,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具体经济效益将在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协议后再予以测算并适时披露。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对于具体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近三年披露的签订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协议名称 | 协议对方 | 披露日期 | 进展情况 |
《合资合作框架协议》 | 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2016 年 2 月 22 日 | 双方目前正在协商成立合资公司的具体事宜 |
《关于西安长城数字软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 西安长城数字软件有限公司股东xx、xxx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已完成 |
《采购和销售框架 | 韩国三星电子有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 根据双方《采购和销售框架 |
协议》 | 限公司 | 协议》的约定,韩国三星电子依据其实际业务需求,与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产品采购订单,金额为 656.73 万元人民币。 | |
《战略合作意向书》 |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5 年 1 月 31 日 | 根据双方《战略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公司的通航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辖区的机场进行了产品实验试用测试,并与赤峰市阿鲁科尔 沁 机 场 有 限 公 司 就 “TH-GA04 通用机场移动塔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 为 328 万元人民币。 |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与西安xx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 2014 年 11 月 12 日 | 根据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的通航产品在西安xx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所辖机场进行产品实验试用测试。截至目前,尚未形成产品采购订单。 |
3、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xxx先生计划在可减持之日起至之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952 万股公司股票。
五、后续进展情况的披露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本公告所涉及合作事宜的后续进展,依照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特此公告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