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135-1条款LO
竞争法典LO. 135-1 至LO. 135-6条款
LO 135-1 à LO. 135-6
LO 135-1条款LO
由2013年10月11日2013-906号组织法律- 第1 条款修改
I.-国民议会议员在任职起两个月内, 亲自向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主席送交一份完整的, 属实的, 真诚的以荣誉担保的财产申报书,包括他全部个人财产, 以及可能拥有的共有和未分财产。这些财产在申报要求日期进行评估, 如同无偿财产转让时的评估。在同样条件下, 他向高等管理局主席和国民议会常务理事会送交一份他在被选举日和之前五年内的利益关系申报书,以及他希望保留的职业工作或公益即使是无偿工作的清单。议员在每一份申报书中都可以加入说明。
所有财产状况或利益关系的重要变化, 要在两个月内依照相同条件作出申报,同样所有造成改变保留工作清单的因素也要进行申报。
在国民议会议员权责结束前最早七个月,之后最晚六个月要向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送交一份符合前述规定的财产状况申报书,在国民议会解散或议员权责终止,除了过世原因以外的情况下,在职能终止后两个月内送交申报书。财产申报书包括该议员担任本届议员以来的所有收入摘要,如有必要, 还有他的共有财产圈的所有收入摘要。议员可以在申报书中加入他对财产变化的说明。
国民议会议员在依照本条款或2013年10月11日2013-907号关于公共生活透明性法律第4和11条款的要求对其财产状况作出申报6个月内, 不用作任何本I节第1段第一句话提及的新申报。同一I节的第3段中提到的申报只要作同一段的第二句话提到的摘要性申报和II节最后一段提到的介绍性申报。
一个国民议会议员忽略申报其财产和利益关系的重要部分或提供了财产的虚假评估,要受到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的惩治。依照刑事法典131-26 和 131-26-1条款可以判处剥夺他的公民权和以及依照同一法典131-27条款禁止他从事公务工作的的补充惩治。
不影响LO 136-2条款, 所有违背第3段规定义务的行为要受到15000欧元罚款的惩治。
II.- 财产状况申报包括以下内容:
1° 建成的和未建的楼房;
2° 可动产价值;
3° 人寿保险;
4° 银行日常和储蓄帐户、存折以及其他储蓄理财产品;
5° 价值高于规定额度的各类可动产;
6° 陆地机动车辆 、船舶和飞机;
7° 营业资本或客户,某类特殊公职和事务所;
8° 可动产、不可动产及国外的帐户;
9° 其他财产;
10° 债务。
如有必要, 财产状况申报对本II 节中1° 至10° 的每一项明确它是个人财产, 还是共有或不可分财产。
实施 I 节第3段要求的财产状况申报还包括, 在1° 至10°的申报内容以外, 一个自上一次申报以来影响财产构成的主要因素的介绍。
III. ―利益关系和工作申报的内容如下:
1° 在被选举日期带来报酬或奖金的职业工作;
2° 在过去五年带来报酬或奖金的职业工作;
3° 在被选举日期及之前五年间从事的咨询工作;
4° 在被选举日期及之前五年间在一个公共或私人组织或一个公司参与的领导职能;
5° 在被选举日期在一家公司的直接金融参与;
6° 在被选举日期配偶、签署团结协议的同居人或简单同居人的职业工作;
7° 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义务工作;
8° [宪法委员会2013年10月9日2013-675 DC号决议表明该规则不符合宪法] ;
9° 在被选举日期具有的其他职能和选举产生的责权;
10° 议员亲近合作人的姓名和他们申报的其他职业工作;
11° 议员希望在执任期间保留的职业或公益工作,即使是无偿的。
就本III节1° 至5°,9°和11° 题及的内容国民议会议员的申报要明确所得报酬,津贴或奖金的数额。
IV. ― 国家行政法院在征求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意见后颁布一项法令,明确本条款提及的申报的模式和内容并制定其更新和保存条件。
LO 135-2条款LO
由2013年10月11日2013-906号组织法律- 第1 条款修改
由2016年3月17日2016-307号政府法令- 第4条款修改
I.- 国民议会议员依照LO 135-1条款送交的利益关系和工作申报书,以及他有可能作的相关说明依照本条款III节规定的限度要由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公布于众。选民可以向高等管理局提出有关利益关系和工作申报的任何书面看法。
国民议会议员依照同一LO 135-1条款送交的财产状况申报书由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转交给税务部门。该部门在收到申报后的三十天之内, 向高等管理局提供所有使它能够衡量其完整性, 属实性, 真诚性的材料,特别是当事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单, 或可能交纳的巨富税税单 。
在收到本I第2段提及的材料后的三个月内, 在财产状况申报书依照本条款III节定义的限度范围内公布于众之前, 可以由高等管理局要求国民议会议员本人作出说明, 并附加它认为有用的对其完整性, 属实性, 真诚性的任何评论。
在竞选名单上登记的选民可以查阅财产状况申报书:
1° 在国民议会议员竞选地所在省政府;
2° 在新喀里多尼亚或法属波利尼西亚的国民议会议员,在高级专员公署;
3° 对于宪法第74条款规定的其他海外省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议员,在省政府;
4° 对于在外国的法国人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议员,在大巴黎地区政府;
这些选民可以向高等管理局对其查阅的申报书提出任何书面看法。
除非申报人本人把他的申报内容公布于众, 否则用任何方式发布或传播,本I节第2段至倒数第2段规定的整个或部分财产状况申报内容, 相关的说明或评论, 要受到45000欧元罚款的惩治。
II.- 本条款I节最后9段制定的程序适用于依照LO 135-1条款I节第3段规定的离任时需要提供的财产状况申报书。
III.- 在财产状况申报中以下内容不可公布于众: 申报人的个人住址,配偶,签署团结协议的同居人或简单同居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
在财产状况申报中有关不动产方面不可公布于众: 除了不动产所在省的名称, 其他有关其所在地的信息; 申报中的财产前业主的姓名; 涉及不可分财产, 其他不可分业主的姓名; 涉及无用益权产权财产, 用益权享有人的姓名; 涉及仅有用益权财产, 产权所有人的姓名。
在利益关系和工作申报中有关不动产方面不可公布于众: 除了不动产所在省的名称, 其他有关其所在地的信息。如果涉及到配偶 、签署团结协议的同居人或简单同居人:
1° 申报中财产前业主的姓名;
2° 对于不可分财产, 其他不可分业主的姓名;
3° 对于无用益权产权财产, 用益权享有人的姓名;
4° 对于仅有用益权财产, 产权所有人的姓名。
有关可动产方面不可公布于众: 在财产状况申报中可动产前业主的姓名; 在利益关系和工作申报中可动产前业主的姓名,如果涉及的是配偶,签署团结协议的同居人或简单同居人。
有关金融资产帐户不可公布于众: 金融机构的地址和当事人拥有帐户号码。
如有必要:
1° 把共有财产的市场价的一半作为评估价公布于众;
2° 把未分财产中申报人所占有的分额作为评估价公布于众。
本III节提及内容只能在申报人或其权益人特别要求下才能公布,或在司法部门的要求下, 为了解决纠纷或揭露真相有必要公布。
IV. ― 在利益关系和工作申报中公布的符合和受限于本条款的信息依照公众与行政机构关系法典L. 321-1, L. 321-2, L. 322-1 和 L. 322-2条款规定的条件可重新使用。
V. ― 国家行政法院在征求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意见后颁布一项法令,明确本条款的实施方式。
LO 135-3条款LO
由2013年10月11日2013-906号组织法律- 第1 条款修改
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可以要求一个国民议会议员提供他依照税务总法典170 至175 A条款和885W条款已提交给税务部门的税务申报单。
如果它认为有用,也可以要求财产分割的配偶,签署团结协议的同居人或简单同居人提供第1段提及的申报单。
如果在两个月内没有收到前两段中提及的申报单,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可以要求税务部门在三十天内向它提供该申报单的复印件。
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可以让税务部门执使税务程序书第一部分II卷第II章第I篇确定的信息公布权,以便获得完成其监督任务的所有有用信息。这些信息要在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提出要求的六十天内转交给它。
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可以,为了同样的目的, 要求税务部门启动国际行政协助程序。
为实施本章规定的核实和监督任务, 税务部门的公务员面对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的成员或报告人无须保守职业秘密。
LO 135-4条款LO
由2013年10月11日2013-906号组织法律- 第1 条款制定
I.- 当依照LO 135-1条款一份申报书不完整或在高等管理局要求下没有提供相关解释时,
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命令国民议会议员在最快时间内向它提供完整的申报书和相关解释。
II.- 国民议会议员在命令通知到后,或要求提供信息提出后的一个月内,不听从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的命令或不向它提供完成任务所需信息和材料, 要受到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的惩治。
LO 135-5条款LO
由2013年10月11日2013-906号组织法律- 第1 条款制定
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根据国民议会议员提供的申报情况,及相关说明和拥有的其他材料对他们的财产变化进行评估。
它发现了任何问题, 向国民议会议员提出作解释的要求后, 有不服从LO 135-1 和 LO 135-4条款中任何一个规定的, 或对财产状况的变化没有给予充分解释的,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把事件材料移交给检察部门。
LO 135-6条款LO
由2013年10月11日2013-906号组织法律- 第1 条款制定
当公共生活透明性高等管理局发现有不服从LO 135-1 和 LO 135-4条款中任何一个规定的行为, 它将事件通报国民议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