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信诺附加全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第二条 【投保年龄】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全残,我们将按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我方将根据此鉴定决定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是直接或间接由主合同所列任一责任免除事项造成,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第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第七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三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三、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四、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证明;
(三)三级医院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证明(需自费提供);
(四)医院出具的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五)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方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受益人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业务,我方将不予认可。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公司、我方、我们]: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年龄。
[保险金]: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支付的金额。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医院]:指深圳市指定医院(详见本合同附表一《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及深圳市以外的任何三级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属于我方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附表一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共 31 家)
深圳市人民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 |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 |
深圳市中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医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 |
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 |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 |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人民医院 |
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医院 |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 |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联合医院 | 深圳市龙岗区坪山人民医院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 | 深圳铁路医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 深圳流花医院 |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 深圳市儿童医院 |
深圳市xxx心血管医院 | 深圳市眼科医院 |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