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學 年 度 共 同 供 應 事 務 用 品 契 約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稱甲方)向立約商 公司(以下稱乙方)採購事務用品
( 類),
雙方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事務用品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一、本案若產品製造地在二個以上地區者,由原廠決定及標示供應來源地區。
二、本契約所採購事務用品( 類)之項目及契約單價及出廠產地詳如附件。(含百分之五營業稅及運輸費用)
三、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依本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效期 3
個月。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乙方不得拒絕。四、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須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20,000 元。
(二)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 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乙方應於甲方決標通知書日起 5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 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甲方出納辦理繳交手續。
3.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中國醫藥大學」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中國醫藥大學」為受款人。
(三) 乙方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乙方要求之方式辦理: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五、訂購方式:
甲方依需求辦理訂購後,乙方應配合甲方需要辦理交貨等相關事宜。得由甲方直接與乙方另行議定交貨日期、地點或其他優惠條件等(如價格折扣等),乙方不得拒絕。
六、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應於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最遲於 7 天內完成交貨;如有教學
研究之特殊需求,甲方要求乙方交貨時間應至少有 3 天之期限;以上之交貨時間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逾期罰款。
(二) 乙方供應之事務用品( 類)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並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品之瑕疵擔保責任。交貨日期距產品最後有效期限至少應達一年。
(三) 乙方於交貨時應詳列清單,以供點交品項及數量。乙方將貨送達後,其送交之日即為交貨日。
(四) 乙方供應之事務用品( 類),於驗收如有疑義或使用不順暢情形時,乙方應負責免費換貨。
(五) 經驗收不合格之事務用品( 類),甲方得限期由乙方自行負擔費用收回,並視同未交貨,並由甲方與乙方會同商定限期換交合格事務用品( 類),倘因此而超過交貨日期仍以逾期交貨論罰。
(六) 乙方交貨時應附證明所交貨品係原廠原裝產品之文件,如訂購標的廠牌之原廠出廠證明文件等。
(七) 如訂購標的之出廠產地原列二個以上產地者,乙方交貨時由原廠自原列出廠產地擇一交貨。
七、付款辦法:
(一) 乙方所交之事務用品( 類)經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憑乙方所出具各單位簽收文件及統一發票辦理款項撥付。另乙方須提供其公司匯款帳號,甲方將列於契約內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二)乙方如欲指定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需經甲方同意並應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方。
八、罰則:
(一) 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事務用品( 類)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均以違約論,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乙方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甲方申請延期交貨,經甲方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 乙方逾期交貨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每日按千分之五計算,由甲方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逾期違約金以當次訂購數量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乙方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於甲方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 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經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 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五) xxx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始予受理。
(六) 乙方對甲方人員不得給予佣金或其他利益之餽贈,否則沒收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如甲方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七) 乙方未依約補足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八)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10 日內(或通知之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甲方有暫停向乙方下訂購之權利,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九、保固及售後服務:
(一) 乙方應負責所交之事務用品( 類)符合本契約規定,並保證在甲方驗收合格日起一年內其材料或品質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以致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負責損害賠償。
(二) 甲方使用本契約事務用品( 類)如有不順暢之情形時,乙方應於收到甲方之書面或電話通知後 3 天內免費換貨完成。
十、侵權行為:
乙方所提交甲方之事務用品( 類)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倘因而致甲方損害時,並同意無條件負責賠償。
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乙方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4.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5.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6.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7.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9.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0. 當次逾期違約金超過當次訂購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11.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甲方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二、爭議處理
(一) 乙方與甲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經雙方同意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2. 提起民事訴訟。
3.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4.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 如有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 仲裁,依仲裁法,並以台中市為仲裁處所。
十三、乙方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甲方機關。本契約產品價格經甲方查證如高於市場上該廠牌相同型號產品之價格,乙方應針對該契約產品比照降價,否則甲方得逕行終止該項契約。
十四、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事務用品( 類)於甲方或他人者,甲方得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契約。乙方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或第 20 條要件。乙方處理前開個人資料,應詳閱甲方「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乙方應管理相關委外專案人員及外部人員之各項資訊資產存取權限,導入個人資料管理流程。
(三)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有權保留指示之事項,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乙方如認為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事項複委託予第三方。
(五)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如下:(無者免填)
1. 範圍:﹍﹍﹍﹍﹍﹍﹍﹍
2. 類別:﹍﹍﹍﹍﹍﹍﹍﹍
3. 特定目的:﹍﹍﹍﹍﹍﹍
4. 期間:﹍﹍﹍﹍﹍﹍﹍﹍
(六)乙方於執行業務所必須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安全維護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
1.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 設備安全管理。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12. 其他甲方指示事項。
前項之安全維護措施,乙方應向甲方提出「CMU-PIMS-D-021 委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檢核表」,必要時甲方得隨時到場稽核,乙方不得拒絕之。
(七)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或於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刪除因履行本合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且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並於驗收或付款前提供刪除紀錄或返還。
(八)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形時,於發現後,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因應措施;乙方於查明後應將其違反情形、涉及個人資料範圍、採行及預計採行之補救措施,經甲方同意後,依法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若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乙方違反本條規定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若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罰鍰),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就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甲方指示交付予甲方或刪除之,乙方就該個人資料不得再為利用。
(十一)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依本條規定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所生之責任義務,不因之解除或消滅。
十六、附則
(一) 乙方依契約於中華民國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最新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乙方如違反規定,應負完全責任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 除另有規定外,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三) 在本契約期間內,如原廠因原耗材型號停產而變更型號,乙方應提出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經甲方同意後,准予更換型號,但以規格功能相同或較優規之品項為限。乙方並應提供產品規格比較表及市價比較表供審查。若原廠出具停產證明,乙方無其他型號可替代,則甲方將予該項取消。至於履約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發還。
(四) 乙方滿意度評鑑:為提昇共同供應之履約品質,甲方將會進行滿意度調查機制供各單位訂購參考。凡乙方未依契約履約交貨,甲方各單位反映「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經甲方洽請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有暫停向乙方下訂購之權利,至依規定改善為止。
(五) 乙方應確實遵守政府頒布之性別平等法及甲方有關性別平等之相關規定。
十七、本契約製作二份正本及二份副本,正本由甲方及乙方各收執一份,副本由甲方收執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十八、附件視為契約文件,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需修正或更改時,須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後辦理之。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立契約人:甲 方:中國醫藥大學
校 長:xxx
地 址:台中市北區學士路 91 號
乙 方: 負責人: 住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