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名稱:「本院辦公大樓大型圓窗與議事廳內裝牆面修繕暨 M 型樓梯地毯更新等工程」設計監造案
監察院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書
採購案號:1020930823
標的名稱:「本院辦公大樓大型圓窗與議事廳內裝牆面修繕暨 M 型樓梯地毯更新等工程」設計監造案
業 主:監察院
受託單位:xxx建築師事務所
中 華 民 國 10 2 年 9 月 4 日
監 察 院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書
監察院(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陳政顯建築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本院辦公大樓大型圓窗與議事廳內裝牆面修繕暨 M 型樓梯地毯更新等工程設計監造案(以下簡稱本委託案),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第一條:(契約文件)
契約之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三、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四、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第二條:(契約時效)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雙方簽訂後生效,至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結算並付清服務費後失效,至其所完成之設計事項,乙方應負永久專業責任。
第三條:(契約文字準據)
契約之文字以中文書寫,有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中文為準。第四條:(度量衡約定)
乙方執行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第五條:(委託範圍及項目)
委託範圍:本院辦公大樓大型圓窗與議事廳內裝牆面修繕暨M型樓梯地毯更新等工程
設計服務:
一、如需辦理請照、簽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編列施工預算書、施工說明書、招標文件、底價分析建議等。三、繪製發包、施工必要之詳細圖樣。
四、協助甲方辦理招標、開標、審標、投標、圖說釋疑及爭議處理等,並出席相關會議。
五、配合電子領標作業系統,將招標必要之圖說文件轉換為電子檔,迄符合領標廠商使用電子領標時,可完整下載招標文件為止。圖說如有需修正事項,亦應配合甲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
六、製作相關圖說等成果資料光碟共1份交由甲方。七、其他設計及工程發包協辦事項。
監造服務:
一、工程進行之監造工作。
二、解釋、說明工程上一切糾紛及疑問。三、審查承包廠商提送之文件。
四、訂定監造計畫,監督、查證廠商履約。五、協助甲方啟用及測試等事宜。
六、檢驗材料之規格及數量是否符合及會同材料送驗。七、督促廠商如期開工及提報工程施工進度表。
八、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衛生及工程品質查核,按日填寫監造日報表,有關重要指示事項及施工階段,均應詳細記載,並有充足之相關施工照相紀錄備查。
九、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及修正契約總價表。
十、會同甲方及承包廠商辦理竣工、驗收事宜。十一、辦理竣工圖說之製作及辦理結算事宜。 十二、製作估驗計價相關資料。
十三、施作重要工作項目時需全程參與。十四、協辦驗收及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五、其他施工監造事宜。第六條:(服務費用)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採總包價法。
一.服務費用固定價金總額為新台幣玖萬玖仟元整,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二.以新台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第七條:(服務費付款方式)
一. 全部工程驗收結算合格,完成應配合辦理及必需簽證之事項,及契約約定之所有設計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提送甲方審定後,一次付清服務費用。
二.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向甲方申請,但逢年度更迭辦理預算保留,而延後付款時,乙方不得異議。
三. 甲方因政策變更(如預算凍結或未通過),依合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合約全部或一部,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第八條:(履約期限及成果提送):
自決標之次日起至 102 年 9 月 10 日前,完成設計及招標文件準備之委託事項,但涉及施工期間之履約服務,應依甲方書面通知期限內完成。
監造服務履約期限:
一、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二、工程驗收合格後 10 天內,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各 一 份。
第九條:(履約期日計算)
日曆天之計算,每日均應計入,下列期日免計工期,但其有相互重疊者,只計其一。一.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勞動節、國慶日各一日。
二.民俗節日:春節自農曆除夕起 7 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各一日。三.工作所在地選舉投票日。
四. 星期六及星期日。
履約期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或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休息日或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十條:(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 7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延長履約期限。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一、發生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之範圍)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二、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甲方認定者。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第十二條:(乙方接受指示)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為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違反契約約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約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保密規定)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履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得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十四條:(安全防護)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乙方之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補救、恢復、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作業。
第十五條:(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一、乙方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二、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相關證照,約定由xxxx提出申請,依法規應由甲方負擔之規費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所擬定招標文件應符合相關政府採購法令,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事前敘明理由報請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專案管理廠商審核,並依審定結果辦理。
四、乙方應依照契約所附用人計劃參與本服務工作,除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變更。
五、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六、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或認可或核准行為而免除或減少。
七、乙方執行本契約之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契約有關之商業活動。八、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其他廠商辦理。
第十六條:(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
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
,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對於乙方完成之著作,甲方得修改著作。甲方於公開發表該著作時,以甲方名稱行使之。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乙方提供機關之圖說、資料及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項目,如有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其對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所生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機關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由乙方抗辯,保障機關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承擔機關所有之責任,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費用,且於機關損害賠償之訴經判決確定,乙方應另支付機關服務費總額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第十八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一、應依第五條所定委託範圍及項目,於工程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並確實執行監造,每月向甲方提報監造報告。遇有工程廠商違約情事,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
二、應確保其指派辦理本契約服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切實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三、監督並協助本工程承包廠商(下稱工程廠商)履行採購契約事宜。
四、乙方應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工程承包廠商限期改善,填具工程缺失矯正追蹤查核表。
五、乙方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審查,應於工程廠商送件次日起 5 天內完成並同時通知甲方。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督導工程廠商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
七、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按時辦理工程估驗計價事宜。
八、工程涉及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工作項目時,乙方應遵循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九、督導工程廠商按時提送施工履約相關文件,並確實審查。
十、依甲方規定時限、方式及需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含竣工圖繪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驗收、竣工計價等事宜。
十一、甲方認為乙方所僱用監造人員不能勝任,不利工程進展等情事,甲方得限期請乙方撤換該監造人員,乙方應即以符合契約規定之合格人員替換。
十二、其他依契約要求之應辦事項。第十九條:(契約變更)
甲方得依需求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依甲方所訂期間內提出契約標的變更所需之價金、履約期限、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送甲方核定。
前項之契約變更未經甲方核定前,乙方不得通知工程廠商施作。
乙方受理工程廠商依工程契約所約定得辦理契約變更請求時,應先予審核,並將審核意見送甲方核定,在甲方未核定前,乙方不得通知工程廠商施作。
契約變更之程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辦理。第二十條:(驗收及缺失改善)
乙方於完成服務事項後應提出各階段完成之書面文件向甲方申報驗收,甲方於收
件後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如有逾時辦理驗收之必要,應經甲乙雙方協議延期之
。
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妥。乙方逾期仍未修改或未處理完妥,甲方得再限期通知乙方改善,乙方逾期仍未改善或拒絕改善,甲方得動用乙方尚未支領之服務費、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自行或使第3人改正,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驗收缺點之改善,乙方應在甲方前項第一次指定期限內修改並於改善期限屆滿之次日辦理複驗。複驗不合格時,自該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缺點改善完成之日止,均以逾期論,每日處以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併第22條之規定計算。
乙方不得以民法第493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依前2項之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先行使用或部分驗收)
甲方就完成之作業,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少或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支付價金。但經雙方另行協議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瑕疵擔保)
自乙方工作成果交付並驗收xxxxxx,xxxxxx,x方應付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十三條:(罰則)
乙方不能依照契約規定如期完成設計並提供圖說等有關資料時,甲方得按每逾期一天扣減應給乙方設計費之百分之一作為罰金,逾期違約金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第二十四條:(賄賂等不正利益之扣款)
乙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或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甲方得將因此所生溢價及利益自契約總價中扣除。乙方之分包廠商有前項情形者,亦同。
第二十五條:(通知方式)
甲乙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甲乙雙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六條:(爭議之處理)
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0x0x
;xx:00-00000000)申請調解;如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不得拒絕參與調解
。
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第二十七條:(仲裁之提付)
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得於徵得他方之同意後,於我國臺北市依仲裁法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應向我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第三 十條:(契約補充)
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政府採購法、民法以及相關法令辦理。第三十一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2份,由甲方留存,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契約人:甲 方:監察院
簽約代表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00)23413183
乙 方:xxx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xxx建築師
x x:xxxxxxxx0x000x0xx x:(00)87923998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