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华人寿[2019]养老年金保险 017 号
国xx悦享团体补充养老年金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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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对.“.国.华.鑫.悦.享.团.体.补.充.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5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8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1
❖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 投保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8.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保单价值权益
6.1 保单价值
10.释义
10.1 被保险人
10.2 保单周年日
10.3 保单周月日
10.4 保单年度
2.1 | 保险期间 |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10.5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7.1 效力中止 | 10.6 | 有效身份证件 |
2.3 | 投保条件 | 7.2 效力恢复 | 10.7 | 周岁 |
2.4 | 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 |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0.8 | 保单价值 |
2.5 | 保险责任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0.9 | 酗酒 |
3.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10 毒品
10.11 酒后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 受益人 | 9.3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0.13 | 无有效行驶证照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9.4 | 被保险人变动 | 10.14 | 机动车 |
4.3 | 保险金申请 | 9.5 | 年龄性别错误 | 10.15 | 医疗机构 |
4.4 | 保险金给付 | 9.6 | 合同内容变更 | ||
4.5 | 失踪处理 | 9.7 | 联系方式变更 | ||
4.6 | 诉讼时效 | 9.8 | 争议处理 |
国xx悦享团体补充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xx悦享团体补充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10.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单周月日(见 10.3)、保单年度(见 10.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5)和保单满期日均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从投保人首次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6)。自我们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其中,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生效日起至该被保险人 9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投保条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都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且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投保人也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 3 人。
2.4 生存保险金领取起
始日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60周岁(见10.7)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为女性,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累计所交保险费;
(2)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其名下的保单价值(见10.8)。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起20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上述期间内我们应给付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累计生存保险金总额扣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两种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别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若选择按年领取:
自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至保单满期日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选择按月领取:
自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至保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单周月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满期日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我们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❸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哪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 10.9)、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10),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2),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 10.13)的机动车(见 10.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单价 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的保单价值。
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这部分主要讲发生本合同的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10.15)、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❺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主要讲投保人应当按时缴费,如不及时缴费可能造成合同中止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❻ 保单价值权益:这部分主要讲保单价值可以干什么
6.1 保单价值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保单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我们咨询。
❼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这部分主要讲恢复合同有效的方法
7.1 效力中止 当支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应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❽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这部分主要讲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相应风险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申请解除本合同(也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如有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被该保险人的保单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审核同意后收取相应保险费。我们对新增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我们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的,我们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之日该被保险人的保单价值。
9.5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单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9.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❿ 释义
10.1 被保险人 指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即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10.2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保单周月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生效后每月的对应日,不含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生效日为 3 月 31日,则在 4 月,保单周月日为 4 月 30 日;在 5 月,保单周月日为 5 月 31 日。)
10.4 保单年度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7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8 保单价值 也称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9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10.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11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0.13 无有效行驶证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5 医疗机构 指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