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本行世貿分行客戶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其所發行禮券持有人之權益,茲將禮券銷售款項全部交付信託予本行,由本行依信託契約( 契約編號:D96003) 之約定事項辦理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事宜。現因信託存續期間(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將屆,依原信託契約第四條第二項,存續期間屆至前,得經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協議延長之。增補協議內容如下:
立契約書人
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為保障其所發行禮券( 以下簡稱禮券) 持有人之權益,茲將禮券銷售款項全部交付信託予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之約定事項辦理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事宜,雙方合意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關係人:
一、委託人兼受益人:甲方。二、受託人:乙方。
第二條 信託目的:
甲方為保障其所發行禮券持有人之權益,茲將禮券銷售款項全部交付信託予乙方
,由乙方依本契約之約定事項辦理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事宜。
第三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本契約所稱信託財產包括:
一、甲方依本契約交付乙方之禮券銷售所得款項。二、乙方依本契約通知甲方交付信託專戶之資金。
三、乙方因管理運用、處分前開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收益、孳息及其他財產權,均屬信託財產。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一、自雙方簽訂本契約且完成首筆信託財產交付之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二、前項存續期間屆至前,得經甲、乙雙方協議延長之。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交付、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乙方應將本案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門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作為信託專戶( 戶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或其他足資分辨其為信託財產之方式管理之。
二、本契約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運用決定權屬於甲方,乙方無運用決定權;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信託目的範圍內,依甲方之書面指示,運用信
託財產於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投資保本型且無匯差之理財商品,惟日後主管機關對於禮券信託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另有限制規定時,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乙方對於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取得之各項憑證及有價證券應負保管之責,並
按時代為領取本息。
四、為使信託目的順利達成,甲方同意乙方得視需要,複委任第三人(如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辦理本契約相關事務,費用悉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各項支出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本契約之運用、收益與管理所應繳納之稅捐,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信託存續期間,乙方為信託財產名義上之納稅義務人,惟其應繳納之稅款均由甲方負擔,乙方並得逕自信託專戶支付,如有不足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補足之,乙方無代墊之義務。
三、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所需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乙方並得逕自信託專戶
支付。
四、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協商等情形時,依法雖以乙方名義為之,然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用、提供擔保、律師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悉數由甲方負擔,必要時乙方得於檢附相關憑證予甲方後逕自信託專戶中扣取。
五、信託專戶餘額如有不足支付甲方應負擔之本契約各項支出時,甲方應於收到乙方通知後 7 個銀行營業日內,將不足款項存入信託專戶,乙方並無為甲方代墊之義務,若有不足致產生延宕之情事,一切相關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信託財產價值之計算:
每月第 1 個營業日為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日,計算方式為前月最後一日之
各項銀行存款及投資餘額之總和。
第八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收益扣除本契約約定之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為信託收益,均併入信託專戶統合管理運用。
二、甲方應於每半個月( 即每月 5 日及 20 日) 提供禮券銷售( 含禮券編號、銷售日期、流通金額及庫存量等) 及消費報表( 含禮券消費編號、消費日期、消費金額等) 予乙方,以確認禮券流通情形及維持信託專戶內信託財產金額與流通在外金額相同。甲方並得於禮券流通在外總金額低於當時信託專戶餘額時,於每月 5 日前以書面指示乙方就超過信託專戶餘額部分,扣除信託事務所產生之費用及信託資產管理費後,撥入甲方指定帳戶。
第九條 信託報酬計算、支付之時期及方法:
第十條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本契約除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任意變更、解除或終止。
二、本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 一) 信託存續期間屆至。
( 二) 信託目的已完成或因故確定不能完成時。
( 三) 已無信託財產可資管理、運用時。
( 四) 甲方發生解散、宣告破產、重整、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禮券服務之情事時。
( 五) 本契約因甲方之債權人以有害於其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並經確定時。
( 六) 乙方因違背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法院依甲方之聲請將乙方解任時。
( 七) 乙方因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停止
執行信託業務或被廢止核准執行信託業務時。
( 八) 乙方取得甲方同意辭任時。
( 九) 其他因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或改善,
而逾期仍未履行或改善時。
三、因本信託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所生之各項稅捐及費用,悉由甲方負擔,但前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信託關係因第十條第二項第( 一) 、( 二) 、( 五) 、( 六) 、( 七) 、( 八) 及( 九)款消滅時,乙方結算扣除信託報酬、各項應付費用及甲方應負擔之債務後,如有剩餘信託財產,應返還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二、信託關係因第十條第二項第( 四) 款消滅時,乙方應將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扣除本契約應負擔費用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報酬、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及各項應負擔之費用) 之剩餘財產,支付予禮券持有人,如有剩餘,應返還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三、於前項情形發生時,甲方應提供流通在外之禮券相關資料(包括禮券編號、金額等)予乙方。甲方如未能提供前開禮券相關資料予乙方時,乙方得公告禮券持有人於一定期間內主張其權利,以利剩餘財產分配。若信託專戶餘額小於前開禮券相關資料所載或禮券持有人主張之流通在外禮券總金額時,則由乙方按剩餘信託財產現值與禮券流通總金額之比率支付予禮券持有人。
四、信託關係消滅時,甲方於未依本契約約定結清相關費用或債務前,乙方得拒絕返還信託財產,並得以自認最適當之方式處分信託財產抵充之,不足部分
,甲方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之責任:
一、乙方應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等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信託目的之範圍內,依甲方之運用指示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非經法定之查詢,對本契約有關甲方之往來、交易資料應予保密。
二、乙方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甲方同意、涉外事務、依慣例、本契約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xxx因前開事由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時,xx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責。
三、乙方就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之職務上行為,應負與自己行為同一之責任;其為
不法行為者,並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四、因甲方之故意、過失或違反約定,或因天災、地變、戰爭、法令或市場因素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信託財產發生滅失或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
五、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因禮券業務所生之爭議或訴訟,概由甲方與禮券持有人自行解決,乙方不赴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報表及資料提供之義務
一、乙方應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按月編製前月信託財產目錄
及收支表,於每月 10 日前送交甲方。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xxx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承認,甲方如無具體正當之理由不得拒絕承認;甲方於收受前開文書後 7 個日曆天內,未為拒絕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三、本契約存續期間內,甲方應配合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之需要,隨時提供相關資料、證件予乙方。其所交付之文件,如有須補蓋印鑑或補辦手續或補交證件之情形時,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並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5 個銀行營業日內完成,不得拒絕或要求支付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聲明事項
一、甲方聲明已於合理時間內充分了解與審閱本契約相關內容,並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同意受本契約之約束,依本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二、甲方充分了解各項信託財產之運用,非一般銀行存款,並不構成乙方銀行部門之債務,亦非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乙方不保證本金回收及投資收益或盈虧。
三、甲方同意乙方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
款。
四、除本契約或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不得讓與或提
供擔保與第三人。
五、乙方不負查核甲方提供資料真偽之義務。甲方如有提供資料不實,或有虛偽
、隱匿之情事,致乙方受到損害,或致使乙方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紛或訴訟
、非訟之事件,應由甲方全權負責處理,概與乙方無涉,相關訴訟費用亦由甲方負擔;若因前述事件致使乙方發生損害,甲方並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六、告知及損害賠償義務:甲方就本信託案成立前有關信託財產與他人另訂有契約者,應具實告知乙方,並告知相對人或轉得人有關本信託財產已信託予乙方之事實及相關之約定,不得有任何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相對人或轉得人就信託財產所致生任何糾紛或訴訟、非訟之事件,甲方均應全權負責,與乙方無涉,其相關訴訟費用由甲方支付;若因前述事件致使乙方產生損害者,甲方應負相關之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其他特約事項:
一、為利禮券持有人了解本契約信託管理相關約定,甲、乙雙方應將本契約約定
內容摘要登載於雙方企業網站,以供消費者查詢。
二、甲方同意,就其所印製之禮券,於甲方簽章後,全數交由乙方簽證並負責控管,非經甲、乙雙方共同簽章及簽證,該等禮券應為無效。禮券之提領,須由甲方以書面向乙方申請,經乙方確認所欲提領禮券之同等金額已全數存入信託專戶後,始得交付之。就所提領之禮券即視為本契約所稱流通在外之禮券或銷售禮券之款項。
三、甲方與禮券持有人所簽訂之消費契約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存續期間、禮券需經甲、乙雙方共同簽章及簽證後始生效力、信託契約摘要將於甲方企業網站公佈等。
四、甲方或甲方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受任人欲就乙方處理本契約所訂信託事務及其結果或報告,登載或揭示媒體時,應事先徵得乙方之書面同意,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任意使用乙方商業名稱,或將其刊載於其廣告銷售之產品等上,如有違反前開約定,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客戶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客戶告知,除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約定外,本信託之受益人為甲方而非禮券持有人,甲方不得使禮券持有人誤認乙方係為禮券持有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六、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同時將有權指示之人員名單及簽樣送交乙方存查,以為日後乙方確認指示及通知之用,日後有權指示之人員名單或簽樣遇有變動,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但於乙方收受通知前,甲方原所留存之人員名單及簽樣仍屬有效。
七、本契約存續期間如因法律規定、解釋等致使本契約部份約定無效時,該無效
部份並不影響其他部份,其他部份仍屬有效。
八、甲、乙雙方因本契約而得知他方營業上之秘密,非經他方同意不得洩露予第
三人。
第十六條 資料使用規範
一、甲方同意乙方得蒐集、利用、傳遞及電腦處理本人之個人資料。
二、甲方□同意/ ˇ不同意乙方得將基本資料(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及□同意/ ˇ不同意將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資料,在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基於業務需要並遵守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為宣傳推廣、共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將甲方之資料揭露、轉介予乙方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或為彼此交互運用。甲方縱使同意前項條款,惟日後若不再同意該項條款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將立即通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及停止彼此之交互運用。
甲方:
第十七條 通知及送達:
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契約簽署頁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任一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未以書面通知變更,他方仍依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受通知變更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相關文書寄發後,則以郵政機關收件蓋印日期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十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涉訟時,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國內金融慣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契約效力及收執:
一、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署並於首筆信託財產信託後生效。
二、本契約附件、甲方之書面指示視為本契約一部分,與本契約同具法律效力。
三、本契約正、副本各 2 份,由甲、乙方各執正、副本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甲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乙方)
緣本行世貿分行客戶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其所發行禮券持有人之權益,茲將禮券銷售款項全部交付信託予本行,由本行依信託契約( 契約編號:D96003) 之約定事項辦理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相關事宜。現因信託存續期間(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將屆,依原信託契約第四條第二項,存續期間屆至前,得經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協議延長之。增補協議內容如下:
(一) 信託期間:延長 期間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存續期間屆至時,除任一方於期限屆至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展延外,本 契約自動展延一年,其後亦然。
本增補協議書之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ㄧ部份,其餘條款不變,仍屬有效。本增補協議書正本壹式 2 份,由立契約書人各執正本 1 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xx人:財務部/ 行政部 經理 xxxxx編號:12464047
地址:110 xxxxxxxxx 0 x
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董事長 xxx
xx人:協理兼信託部經理 xxx統一編號:03705903
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1 2 月 2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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