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D
(2023.11 版)
20D
202003 版
聲 明 書
本人(即委託人)對下列開戶契約及相關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明瞭全部內容,並確保本人所提供資料為真實性與正確性,如有偽造或變造情形,應自負法律上責任。另,同意 貴公司援用本人與玉山證券簽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所簽署《專業投資人申請暨聲明書》,作為本開戶契約之專業投資人資格徵信依據,若經審視後 貴公司認有提供其他資力證明之必要時,本人同意另行提供。
特此聲明。
本開戶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壹、客戶基本資料 貳、法人 FATCA 狀態聲明書 |
參、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肆、風險承受等級分析問卷 伍、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法人代理開戶) 陸、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代理買賣、交割) 柒、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開戶契約 |
一、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三、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四、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電子郵件寄送同意書 五、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契約六、切結書 七、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八、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
九、交割結匯授權書 十、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十一、風險預告書 十二、高風險商品風險告知 十三、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十四、ETN 買賣風險預告書 十五、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買賣風險預告書 十六、封閉型基金(CEF)買賣風險預告書 |
其他 一、印鑑卡 |
此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委 託 人: (親簽)
代 理 人: (親簽)
(公司法人戶之負責人請於本欄簽名及蓋公司大小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 884L 號證券商
法定代理人 | 經理 | 營業員 | 登錄人員 | 開戶經辦 |
玉山證券印鑑卡 | 交易帳號: | 主管 | ||
啟用 | 註銷 | 客戶簽名: | 經辦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玉山證券印鑑卡 | 交易帳號: | |
啟用 | 註銷 | 客戶簽名: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主管 | ||
經辦 | ||
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確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正 | 面 | 黏 | 貼 | 處 | 反 | 面 | 黏 | 貼 | 處 |
委託人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確實核對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正 | 面 | 黏 | 貼 | 處 | 反 | 面 | 黏 | 貼 | 處 |
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外幣金融商品帳號:
壹、客戶基本資料(個人戶) | ||||||||||||||
中文姓名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英文姓名 | ||||||||||||||
身分證號碼 (居留證字號) | 教育程度 | □博士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中 □國中 □國小 □其他 | ||||||||||||
戶籍地址 (與身分證相同) | □同身分證 □□□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 □□□ | |||||||||||||
住宅電話 | (連絡電話) 行動電話 | |||||||||||||
服務機構 | 擔任職務 | 公司電話 | ||||||||||||
服務機構地址 | ||||||||||||||
行業類別 | □1 營造/礦砂業 □2 製造業 □3 水電燃氣業 □4 批發/零售/貿易商 □5 旅宿/餐飲 □6 運輸倉儲 □7 農/林/漁/牧 □8 金融保險 □9 不動產/租賃 □10 軍/警/消 □11 公務人員 □12 律師/會計師/地政士 □13 醫藥服務 □14 休閒服務 □15 其他/家管 □16 自由業□17 投資/自營商 □18 媒體文教 □19 學生 □20 學校教師(含行政人員) □21 資訊科技□22 公證人或記帳士 □23 國防工業 □24 投資或稅務顧問公司 □25 不動產仲介/代銷商 □26 大宗物資貿易商 □27 博弈業(網路/實體) □28 八大特種行業 □29 宗教、慈善、基金會 □30 銀樓、珠寶商 □31 藝術品、古董買賣商 □32 當鋪 □33 實體或虛擬貨幣兌換所 | |||||||||||||
緊急聯絡人 | 連絡電話 | 關 係 | ||||||||||||
連絡Email | ||||||||||||||
對帳單寄送方式 (請擇一勾選) | □親自領取(每月十日前未領取一律寄送通訊地址) □寄至本人戶籍地址(由玉山證券或委外第三人寄送) □寄至本人通訊地址(由玉山證券或委外第三人寄送) | |||||||||||||
客戶(個人戶)開戶身份辨識 | ||||||||||||||
國籍 | □本國 □其他 | 出生地 | ||||||||||||
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含美國公民、美國稅務居民(註 1)、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證(綠卡)】:□是 □否 【註 1】係指在美國工作/居住/求學,本年度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31 天,且(本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去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3+前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6)≧183 天者,即為美國稅務居民。 委託人在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所登記的個人或法人基本資料,應以本次開戶所填的申請表資料為準。委託人確認於申請表資料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並同意由玉山證券自動更新委託人原於玉山證券登記之相關資料。 倘委託人所提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致使玉山證券無法據以評估是否得以遵循以符合適用規範者,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視委託人為不合作帳戶、並據以採取相應之後續行動,以確保玉山證券符合應遵循事項。前開所述適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所為遵循該法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或規範。 委託人承諾所提供的資料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玉山證券。 |
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外幣金融商品帳號:
壹、客戶基本資料(法人戶) | |||||
中文名稱 | |||||
英文名稱 | |||||
統一編號 | 營利事業核准設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國籍(註冊地) | □本國籍 □具美國籍身分 □其他國籍: | ||||
公司登記地址 | □□□ | ||||
通訊地址 | □同公司登記地址 □□□ | ||||
負責人 | 公司電話 | ||||
被授權人 | 被授權人 連絡電話 | ||||
行業類別 | □1 營造/礦砂業 □2 製造業 □3 水電燃氣業 □4 批發/零售/貿易商 □5 旅宿/餐飲 □6 運輸倉儲 □7 農/林/漁/牧 □8 金融保險 □9 不動產/租賃 □10 軍/警/消 □11 公務人員 □12 律師/會計師/地政士 □13 醫藥服務 □14 休閒服務 □15 其他/家管 □16 自由業□17 投資/自營商 □18 媒體文教 □19 學生 □20 學校教師(含行政人員) □21 資訊科技 □22 公證人或記帳士 □23 國防工業 □24 投資或稅務顧問公司 □25 不動產仲介/代銷商 □26 大宗物資貿易商 □27 博弈業(網路/實體) □28 八大特種行業 □29 宗教、慈善、基金會 □30 銀樓、珠寶商 □31 藝術品、古董買賣商 □32 當鋪 □33 實體或虛擬貨幣兌換所 | ||||
緊急聯絡人 | 連絡電話 | 關 係 | |||
連絡Email | |||||
對帳單寄送方式 (請擇一勾選) | □親自領取(每月十日前未領取一律寄送通訊地址) □寄至本公司登記地址(由玉山證券或委外第三人寄送) □寄至本公司通訊地址(由玉山證券或委外第三人寄送) | ||||
法人戶交割型態 | □DVP Settlement □客戶指定交割帳戶 |
貳、法人 FATCA 狀態聲明書
第一部分 基本資料
法人名稱: 本法人依□中華民國 □美國 □其他(請填寫) 法律組織設立。
第二部分 FATCA 身份辨識 (請勾選一項最適 貴機構身分狀態之類別,倘所列類別無適用者,請另填 W8BEN-E 表。)ㄧ、非金融機構
(ㄧ)本法人為「股票在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的公司或其關係企業」。
□1.1 茲聲明本法人非依美國法律組織設立、亦非屬金融機構,且本法人股票於一或多個證券市場正常交易,該交易所包含
(請填寫交易所名稱)。
□1.2 茲聲明本法人非依美國法律組織設立、亦非屬金融機構,且本法人之關係企業 (請填寫關係企業名稱)股票於一或多個證券市場正常交易,該交易所包含 (請填寫交易所名稱)。
(二)本法人為「50% 以下之收入來自於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之一般法人」。 (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包含投資收益、股利、利息、租金及年金等)
□茲聲明本法人非依美國法律組織設立、亦非屬金融機構,且本法人前一年總收入中,被動收入係少於 50%;且前一年所持有之資產中,可產生或因持有而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係少於 50%。
(三)本法人為「非營利組織」
□茲聲明本組織為以宗教、慈善、科學、藝術、文化或教育等目的而組織設立與營運;並依本組織設立登記國之稅法規範得享「免稅」之非營利組織;且無任一本組織之出資者或成員持有本組織之資產或收入。
(四)本法人為「超過 50% 之收入來自於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之一般法人」。 (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包含投資收益、股利、利息、租金及年金等)
□茲聲明本法人非依美國法律組織設立、亦非屬金融機構(於美國屬地組織設立投資法人除外)、或前列各類法人、或其他類法人 1,且以下聲明事項二擇一:
□本法人「無」持股超過 25%2 之美國籍股東(自然人);或
□本法人「有」持股超過 25%之美國籍股東(自然人),且其應申報資訊如下。
英文名稱 | 英文地址 | 美國稅籍編號 | |
本法人資訊 | |||
美國籍股東 1 | |||
美國籍股東 2 | |||
美國籍股東 3 |
二、金融機構
(ㄧ) □為「具有全球中間機構辨識碼(GIIN)」之金融機構
FATCA 第四章狀態 | □有簽署協議的外國金融機構 |
□在模式一下應申報的外國金融機構,請填寫 貴機構註冊成立之國家: 。 倘勾選此類,於 2015.01.01 前可毋須提供 GIIN。 | |
□在模式二下應申報的外國金融機構 | |
□註冊視同合規的外國金融機構 (以下兩者除外:在模式一下應申報的外國金融機構、尚未取得 GIIN 之受贊助的外國金融機構) | |
□茲聲明本基金係 (請填寫公司名稱)募集發行或代理之基金,本基金屬 FATCA 定義之投資人,且非屬 QI、WP、WT3,並授權由前述公司擔任本基金之贊助法人。 | |
全球中間機構辨識碼(GIIN) | 請填入 GIIN(範例:XXXXXX.XXXXX.XX.XXX) |
(二) □為在跨政府協議下免申報的外國金融機構
茲聲明本法人非屬中間機構,且因符合美國國稅局(IRS)與 (請填寫國家)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下有關免申報的外國金融機構之規範要件,並依該協議適用之條款而被視為 (請填寫跨政府協議下適用 貴機構之類別)。若在前述協議規範下本法人被視為註冊視同合規之外國金融機構者,本法人之 GIIN 為
(若非此類別,請填寫不適用)。
(三) □為「其他類」金融機構
可能之機構類型如下,請另填 W8BEN-E 表。
(1) 公認視同合規的外國金融機構
(2) 美國以外政府單位、美國屬地政府、中央銀行、國際組織、退休基金
(3) 由上述第(2)項所列單位 100%持有的投資法人
(4) 在美國屬地註冊成立之金融機構
本法人聲明:上述提供的資訊正確;倘有任何狀態變更導致本表中上述資訊不正確,本法人將於狀態變更起三十日內通知 貴公司。
申請人: (公司戶:蓋立約印鑑)
統一編號:
代表人: (親簽)
1. 免受扣繳之美國屬地一般法人(excepted territory NFFE)、或直接申報的一般法人(direct reporting NFFE)、或受贊助的直接申報的非金融外國法人(sponsored direct reporting NFFE)
2. 本國主管機關簽訂跨政府協議後,比例將改為 25%。
3. 與 IRS 簽訂合格中間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ry, QI)協議、或外國扣繳合夥企業(Withholding Foreign Partnership, WP)協議、或外國扣繳信託(Withholding Foreign Trust, WT)協議之機構/信託
参、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本表各項資料本公司將予妥善保密
有無退票紀錄:□有 □無
(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美金壹佰萬元以上之境內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開戶原因(可複選):□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其他_____________
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有 □無
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US$10萬以下 □US$10萬至20萬 □US$20萬以上個人(公司)財產總值:□US$20萬以下 □US$20萬至100萬 □US$100萬以上
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新開戶 □1年以下 □1年至2年 □2年至5年 □5年以上投資期限:□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交易頻率:□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半年 □1年以上
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填)
□ US$100萬以下 □US$100萬至200萬 □US$200萬至300萬 □US$300萬以上
□ 其他: 萬元
希望額度在 US$100萬以上者,請提供或提示下列資力影本資料,未留存影本者,請開戶人員將有關資料抄錄於
「委託人提示資力文件登載表」。]
動 產:□ 銀行存款 □定存單 □有價證券持有證明 □其他ˍˍˍˍˍ不動產:□土地 □建物 □其他 ˍˍˍˍˍ
上開不動產□已移轉所有權或辦理中。
□未移轉所有權。
□有設定他項權利權利,設定金額 元。
□無設定他項權利。
肆、風險承受等級分析問卷(自然人適用)
一、您的年齡區間: | 1.□ 65 歲(含)以上 2.□ 55(含)~65 歲 3.□ 45(含)~55 歲 | 4.□ 35(含)~45 歲 5.□ 未滿 35 歲 |
二、您目前可投資的金額為: | 1.□台幣 300 萬以下 2.□台幣 300 萬(含)至 1,000 萬 3.□台幣 1,000 萬(含)至 2,000 萬 4.□台幣 2,000 萬(含)至 3,000 萬 5.□台幣 3,000 萬(含)以上 | |
三、請問您從事投資理財的時間: | 1.□未滿 1 年 2.□ 1 年(含)~3 年 3.□ 3 年(含)~5 年 | 4.□ 5 年(含)~7 年 5.□ 7 年(含)以上 |
四、過去投資經驗中,您最常的投資工具為何: (請單選) | 1.□台外幣存款、貨幣型基金及儲蓄型保險 2.□債券及債券型基金 3.□股票、股票型基金及 ETF 4.□結構型商品及投資型保單 5.□期貨、選擇權、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 |
五、您的收入狀況: 請問您的個人年所得? | 1.□台幣 100 萬以下 2.□台幣 100 萬(含)至 250 萬 3.□台幣 250 萬(含)至 350 萬 | 4.□台幣 350 萬(含)至 500 萬 5.□台幣 500 萬(含)以上 |
六、您的投資目標是: (請單選) | 1.□保持資產流動性 2.□資產配置 3.□賺取固定利息收益 | 4.□賺取資本利得(價差) 5.□追求總投資報酬最大 |
七、您對承受的投資風險態度為:您進行投資時,若有出現 15%虧損,對您的財務狀況的影響為 何? | 1.□影響很大 2.□影響中等 3.□影響小 4.□影響甚小 5.□完全沒有影響 | |
八、您的期望投資報酬傾向在那右列的那一區間: | 1.□±5% 2.□±10% 3.□±15% | 4.□±20% 5.□±25% |
九、當您的投資因市場波動使得價值有所減少時,您的反應是: | 1.□全數認賠馬上賣出 2.□部份認賠賣出 3.□再觀望一陣子 4.□進場攤平 5.□積極進場加碼 | |
十、您投資理財的資金操作期間主要偏好為: | 1.□長期持有(3 年(含)以上) 2.□中長期持有(2 年(含)~3 年) 3.□中期持有(1 年(含)~2 年) 4.□中短期持有(6 個月(含)~1 年) 5.□短期持有(未滿 6 個月) | |
十一、教育程度 | 1.□國小(含)以下 2.□國中畢(肄)業 3.□高中畢(肄)業 | 4.□大學畢(肄)業 5.□研究所畢(肄)業 |
十二、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 1.□是,有影響投資判斷 2.□是,不影響投資判斷 3.□否 |
六十五歲(含)以上的顧客, 請加填下列二題 | |
十三、您的生活狀況 | 1.□獨居 2.□居住其他機構(如養護機構、安養機構、養生村… 等) 3.□與家人同住 |
十四、若有臨時且非預 | |
期之事件發生 | 1.□無備用金儲蓄 |
時,請問您的備 | 2.□ 6 個月以下 |
用金相當於您 | 3.□ 6 個月(含)-12 個月 |
幾個月的家庭 | 4.□ 12 個月(含)以上 |
開支? |
●具下列身分客戶再次確認投資風險屬性:(如不適用則不需填寫)
依法令規範及為保障您的投資權益,若您具有下列身分之一,包含「年齡為六十五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本公司建議您的投資風險屬性應歸類為保守型投資人,亦不會主動介紹高風險之海外商品,惟若您確認後仍希望依照本【風險承受等級分析表】之評估結果,做為您的投資風險屬性,敬請務必詳實閱讀下列說明並勾選確認及簽章:
□ 本人聲明已充分瞭解海外商品相關風險,經充分考量自身情況後,本人選擇依上述【風險承
受等級分析表】評估之風險屬性,並同意承擔申購海外產品後所產生之一切投資風險及結果,概與貴公司無關。
委託人: (親簽)
本委託人茲聲明已經詳細閱讀了解及同意本「風險承受等級分析表」所有全部內容,正本交付貴公司存查,並已自行影印留存。
注意事項:若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析表所填資料與所附證明文件不符或勾選項目遺漏未勾選,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所附之證件建檔處理,並得再以電話與申請人進行確認。
本人同意風險屬性為: 型 | 委託人: (親簽) |
肆、風險承受等級分析問卷(法人適用)
一、貴公司目前可投資的金額為: | □台幣 1,000 萬以下 □台幣 1,000 萬(含)至 2,000 萬 □台幣 2,000 萬(含)至 3,500 萬 □台幣 3,500 萬(含)至 5,000 萬 □台幣 5,000 萬(含)以上 |
二、貴公司從事投資理財的時間: | □ 未滿 1 年 □ 1 年(含)~3 年 □ 3 年(含)~5 年 □ 5 年(含)~7 年 □ 7 年(含)以上 |
三、過去投資經驗中,貴公司最常的投資工具為何(請單選): | □台外幣存款、貨幣型基金 □債券及債券型基金 □股票、股票型基金及 ETF □境內外結構型商品 □期貨、選擇權、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
四、貴公司的投資目標是: | □保持資產流動性 □資產配置 □賺取固定利息收益 □賺取資本利得(價差) □追求總投資報酬最大 |
五、貴公司的收入支出之狀況: | □資金調度困難 □僅能勉強支付 □收入尚可以應付未來支出 □每年皆有剩餘 □有充裕多餘的資金 |
六、貴公司對承受的投資風險態度為: | 貴公司進行投資時, 若有出現 15%虧損, 對貴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為何 □影響很大 □影響中等 □影響小 □影響甚小 □完全沒有影響 |
七、貴公司的期望投資報酬傾向在那右列的那一區 間: | □ ±5% □ ±10% □ ±15% □ ±20% □ ±25% |
八、當貴公司的投資因市場波動使得價值有所減少時,貴公司的反應是: | □全數認賠馬上賣出 □部份認賠賣出 □再觀望一陣子 □進場攤平 □積極進場加碼 |
九、貴公司在投資理財領域之瞭解程度為何? | □對投資理財不熟悉 □投資經驗不多 □只對瞭解之產品有投資經驗 □有許多投資經驗, 對大部分金融商品有相當程度之瞭解 □熟悉所有的金融商品,可擬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
十、貴公司投資理財的資金操作期間主要偏好為: | □長期持有(3 年(含)以上) □中長期持有(2 年(含)~3 年) □中期持有(1 年(含)~2 年) □中短期持有(6 個月(含)~1 年) □短期持有(未滿 6 個月) |
本委託人茲聲明已經詳細閱讀了解及同意本「風險承受等級分析表」所有全部內容,正本交付 貴公司存查,並已自行影印留存。
注意事項:若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析表,所填資料與所附證明文件不符或勾選項目遺漏未勾選,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所附之證件建檔處理,並得再以電話與申請人進行確認。
本人同意風險屬性為: 型 | 委託人: (親簽) |
(公司法人戶之負責人請於本欄簽名及蓋公司大小章) |
伍、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法人代理開戶)
茲委任受任承諾人代理本公司/本人(委任授權人)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訂立『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契約』及簽署開戶契約書內之各項聲明書,所有因而衍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由本公司/本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受任承諾人願意接受委任並承諾:因代理本公司/本人處理上開委任事務,願對玉山證券負連帶保證責任,放棄先訴抗辯權,受任承諾人與本公司/本人間有任何爭執,概與玉山證券無涉;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受任承諾之切實證明書如上。
此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委 任 授 權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親簽) (公司法人戶之負責人請於本欄簽名及蓋公司大小章)
受 任 承 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親簽)身 分 證 號 碼:
蒐集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本契約服務或您可能需要本公司或其他玉山金控所屬子公司之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特定目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本承諾書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除事先取得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將限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2)5580-5013 等方式,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告知事項內容如有更新,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本公司網址: http://www.esunsec.com.tw/
受任承諾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確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正 | 面 | 浮 | 貼 | 處 | 反 | 面 | 浮 | 貼 | 處 |
受任承諾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確實核對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正 | 面 | 浮 | 貼 | 處 | 反 | 面 | 浮 | 貼 | 處 |
10
陸、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書(代理買賣、交割)
茲委任受任承諾人共 人,得單獨或全權代理本公司/本人(委任授權人)自簽約日起,由其委託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代為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辦理交割及其他必要之行為所有因而衍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均由本公司/本人負全責,絕無異議;委任授權人若撤回或變更受任承諾人之代理權限,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玉山證券後生效。
受任承諾人願意接受委任並承諾:因代理本公司/本人處理上開委任事務,願對玉山證券負連帶保證責任,放棄先訴抗辯權,受任承諾人與本公司/本人間有任何爭執,概與玉山證券無涉,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受任承諾之切實證明內容如上。
此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受任承諾人姓名: (正楷中文) | 身分證號碼: |
聯 絡 電 話: | 關 係: |
受任承諾人: (親簽) | |
受任承諾人姓名: (正楷中文) | 身分證號碼: |
聯 絡 電 話: | 關 係: |
受任承諾人: (親簽) | |
受任承諾人姓名: (正楷中文) | 身分證號碼: |
聯 絡 電 話: | 關 係: |
受任承諾人: (親簽) |
委 任 授 權 人:___ ________________(親簽) (公司法人戶之負責人請於本欄簽名及蓋公司大小章)
蒐集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本契約服務或您可能需要本公司或其他玉山金控所屬子公司之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特定目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本承諾書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除事先取得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將限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2)5580-5013 等方式,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告知事項內容如有更新,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本公司網址: http://www.esunsec.com.tw/
受任承諾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確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正 面 黏 貼 處 | 反 面 黏 貼 處 |
正 面 黏 貼 處 | 反 面 黏 貼 處 |
正 面 黏 貼 處 | 反 面 黏 貼 處 |
柒、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開戶契約
一、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為提供您多元化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稱玉山證券)秉持誠實信用及必要性原則,基於下列目的,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玉山證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1.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但不限於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業務。
2.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3.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4.行銷與顧客管理,包含各項業務之行銷活動(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消費者、顧客管理與服務。
5.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6.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7.金融爭議處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及消費者保護。
8.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及資訊安全與管理。
9.憑證業務管理。
10.其他金融業務及服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之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及通訊地址、教育、職業、家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帳號及密碼、訪問本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或社群媒體之特定標準資訊(例如:IP 位址、Cookie ID 與其內容、唯一識別碼、裝置資訊、使用時間、瀏覽器類型、作業系統、伺服器紀錄等類似資料)等,以及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玉山證券往來後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關於您上述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係依照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
(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玉山證券及各分公司、玉山證券之子公司、玉山證券所屬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玉山證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顧客資料之公司、與玉山證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受玉山證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玉山證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或律師、玉山證券所使用之社群媒體或軟體服務供應商 (例如:Facebook、Line、Google、Yahoo、YouTube 等)、未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對象、受讓玉山證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及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依法令 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 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證券期貨周邊相關機構、以及 對第四點第一項所列之利用對象,具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 機關。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 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七)個人資料權利與行使方式
1.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玉山證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包含契約約定保存期限內、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2)5580-5013 等方式,向玉山證券請求上揭資料之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而玉山證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您得向主管機關反應個人資料爭議事項。 (八)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揭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絶提供玉山證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玉山證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玉山證券得拒絕受理與您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本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知悉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向委託人說明玉山證券提供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服務之重要內容如下述,委託人於申辦開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前已充分瞭解,特此聲明。
(一)委託人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1.委託人於玉山證券完成開戶後,即得以契約約定之方式委託玉山證券買賣外幣有價 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委託人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如擬委由代理人為之,應出具授權書,並載明代理人之資料及授權代理範圍。
2.委託人得通知玉山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玉山證券執行 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3.委託人如擬辦理印章、個人資料之變更或註銷於玉山證券開立之買賣有價證券帳戶 時,須於玉山證券營業時間內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玉山證券原開戶分公司辦理。
(二)玉山證券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1.玉山證券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委託人之委託事項,由登記合格之營業員執行。
2.委託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因非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而致發生錯誤者,玉山證 券不負其責。
3.玉山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除委託人提供適當擔保外,得 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
1.委託人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成交後,玉山證券將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 外國證券市場之稅捐、規費、保管費及各項雜費等,手續費率依玉山證券向主管機關申報牌告費率為準。除手續費或其他相關法令所列費用外,相關費用將隨當地市場異動,如有異動將公告於玉山證券網站。
2.委託人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成交後,如不按規定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玉山證券得向委託人追償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
(四)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玉山證券依規定提撥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等以保障有價證券受託買賣之交易安 全。但並不適用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因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若委託人對玉山證券提供受託買賣交易服務有任何疑義、或對玉山證券的服務有申訴 之需求時,可於營業時間洽原服務人員或洽服務專線(02)5580-5013。
(六)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1.有價證券交易有其風險,委託人於開戶前應詳閱玉山證券各項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並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2.其他有關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注意之事項請詳閱開戶文件,並請特別注意特殊字體 標明部分。
3.若委託人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且實質上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三、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立約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與委託人茲為以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本同意書係玉山證券與採行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玉山證券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並可作為多用途使用。
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第三條 委託人申請之「網路下單」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使用,尚得使用於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委託人不得將該憑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第四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玉山證券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委託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玉山證券依規記錄。
第五條 玉山證券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玉山證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第七條 玉山證券對於委託人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八條 玉山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第九條 玉山證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 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委託資料。
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 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第十條 玉山證券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玉山證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玉山證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玉山證券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額度。
第十二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 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玉山證券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第十三條 玉山證券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網站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第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第十五條 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玉山證券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在玉山證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玉山證券者,玉山證券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第十七條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玉山證券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第十八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十九條 委託人充分瞭解以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時,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委託人因報價時間延遲所導致之誤差,不得向玉山證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四、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電子郵件寄送同意書
委託人於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得以憑證加簽加密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 玉山證券得將委託人所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對帳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委託人所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二) 委託人了解並同意玉山證券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對帳單後,如有下列狀況,不得歸責於玉山證券:
1. 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2. 委託人未即時更正電子郵件信箱位址並通知玉山證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 提供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4. 其他非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三) 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以憑證安控郵件機制處理電子對帳單之相關事宜,並確實瞭解及同意承擔網際網路傳送資料之風險。
(四) 委託人於當月月底前簽回本同意書,經玉山證券核對委託人簽章無誤後,於次月起生效,委託人如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行辦理,並自通知到達玉山證券之次月起生效。
(五) 本同意書之效力,除玉山證券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委託人於玉山證券已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
(六)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得依主管機關及玉山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變更或玉山證券認為有修改之需要時,玉山證券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公告方式修改之,委託人絕無異議。
(七) 委託人同意電子月對帳單寄送失敗或於日後取消訂閱電子對帳單時,將以郵寄方式寄發紙本月對帳單至委託人指定之地址。
五、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契約
委託人茲為委託者(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簽訂本契約以為依循,茲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 相關法令:係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國內外交易市場相關法令暨主管機關、交易所、結算與自律機構等頒布或修正之相關之章則、辦法、公告、函釋等規定。
二、 外幣:係指新台幣以外之其他貨幣。
三、 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買賣:係指玉山證券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相關規定,接受中華民國境內之專業投資人及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委託,進行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
四、 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相關法令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嗣後如有修正或變更,雙方之權利義務悉依修正或變更後之規定為準,相關法令未約定或規定之事項,亦無市場慣例可循者,依玉山證券內部相關管理規定辦理,或由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二條 委託方式與相關權責
一、 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傳視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以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電傳視訊等相類方式委託者,應由玉山證券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表示之內容填具書面委託書並簽章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留存紀錄;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玉山證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二、 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時應按委託單之種類,就委託買賣之價格、數量等必要條件為意思表示。委託單之有效期間依委託單之種類及條件定之。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時應聲明限價委託,未聲明限價委託者,玉山證券得拒絕委託人之委託。若最近開盤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交易市場暫停交易,委託人之委託將自動失效。
三、 委託事項尚未全部成交前,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玉山證券撤銷或變更未成交部分之委託,玉山證券即轉知複受託金融機構辦理。但依各交易市場當地通常交易流程、委託人之委託或撤銷變更委託指示有錯誤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委託人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四、 委託人委託買賣之數量、金額逾越玉山證券對該委託人之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玉山證券得不受理其委託。玉山證券亦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交易市場當地法令或玉山證券內部規定拒絕委託人之委託。玉山證券對於因相關法令變更、天災或其他非玉山證券所得控制之原因以致未能執行受託事項,不負任何責任。
五、 委託人當日委託買入、未存保管之現券委託賣出之合計總金額,不得逾越其單日買賣額度。委託人當日取消委託買賣之金額,得不列入其單日買賣額度之計算。
六、 玉山證券接受委託時,得將委託人有關委託事項之通話及聯繫內容,進行電話錄音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記錄,委託人同意該等錄音及紀錄內容為最終確實證據並得呈作法庭證物。
七、 玉山證券得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委託予以合併執行,並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不得為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作較其他委託人有利之分配。
八、 依上開所列方式委託買賣,如因通信、電子設備、電傳視訊或網際網路之故障,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致生延滯、錯誤或執行障礙者,玉山證券不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 委託買進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之保管
玉山證券受託買進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除因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另有規定或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外,玉山證券應以其名義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備查。
前項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應依委託人之指示,玉山證券始得於委託人委託買進及送存保管之同種證券數量餘額範圍內,受託賣出。
玉山證券受託買賣應交割之證券,應由前項保管機構依玉山證券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之指示收付之。
第四條 權益行使
玉山證券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對於證券發行人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玉山證券受委託人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規章或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因此所生之稅捐及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一、 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玉山證券應使保管機構及時以玉山證券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名義辦理之。
二、 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終止可得分配之剩餘財產,或其他因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其收取與撥轉事宜均依保管機構之作業程序辦理。
三、 認股權證或其他應支付對價始得行使之權益,玉山證券應通知委託人,並於取得委託人交付之行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戶;或依委託人之指示,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委託人。
四、 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委託人決定行使與否之權益,玉山證券應依其指示通知保管機構辦理。
五、 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表決權之行使,除受託契約另有約定外,由玉山證券或其代理人依委託人指示之內容行使之。如各委託人指示內容不一致,且玉山證券或複受託金融機構無法分割行使時,以占表決權多數之指示為準。如無委託人之指示及同意,玉山證券有權但無義務逕為行使表決權,行使所生之所有後果,委託人同意無條件承受,且不得對玉山證券提出任何主張。
玉山證券就前述有關證券權益行使所生之費用,由委託人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之淨額應即交付委託人;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戶。
六、 就買進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之發行人之公開訊息,玉山證券無責任亦無義務通知委託人。但玉山證券知悉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將因下市、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止或禁止交易或法令限制等其他事由,暫停或不能於交易市場繼續流通買賣者,玉山證券應即敘明理由據實傳達委託人,並依其指示為適當處理,委託人接獲玉山證券通知而未及時指示處置方式者,如致委託人權利受損,委託人應自行負責。
第五條 費用
玉山證券就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暨相關事宜之處理,得向委託人收取之費用包括:
一、 玉山證券受託交易手續費:玉山證券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玉山證券按自定費率收取之。
二、 上手券商交易手續費:複受託金融機構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玉山證券代為向委託人收取。
三、 代收代付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括各類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及各項雜費(包括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存撥券手續費及匯費等)。
前項各款費用如有玉山證券自訂費率之項目,玉山證券保有隨時變動調整之權利。第六條 成交日與委託買賣報告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玉山證券除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當日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外,應於確認成交日做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以憑辦理交割。
第七條 資金動用順序
如委託人有多筆交易應於同日辦理交割/履約,除雙方書面約定動用順序者外,由玉山證券全權決定交割/履約順序。
第八條 交割
一、 委託人買進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確定成交後,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玉山證券所定期限前,以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以委託人在玉山證券所指定金融機構之外幣帳戶或委託人在玉山證券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委託人直接將外幣匯至玉山證券於各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交割結匯事項。
二、 委託人賣出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確定成交後,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另有規定外,玉山證券應於交割款取得後將款項匯入外幣交割專戶,或依雙方約定匯入委託人指定之外幣自有帳戶。
三、 玉山證券不能依約履行其對委託人之款券交付、移轉義務,或有難以履行之虞者,應即委任其他得辦理外幣有價證券或外幣金融商品受託買賣業務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代辦有關款券收付、交割、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或其他聯繫協調事宜;玉山證券並應配合提供代辦事務所需有關交易交割及保管之明細表冊與記錄憑證。玉山證券已收取之代交割或代轉存款券,應撥入代辦證券商於金融機構及證券保管機構開立之款券保管專戶;尚未收取之款券,並由代辦證券商逕行收取存入該專戶,以憑代辦前項事宜。
第九條 扣款聲明書
委託人開立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帳戶,已清楚知悉現階段與玉山證券往來該業務時,僅得以外幣作為約定扣款幣別,委託人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約定書之帳戶為交割帳號。
第十條 違約交割之處理
委託人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玉山證券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及代為交割,並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百分之二為上限之違約金,且玉山證券因之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委託人。處理所得款項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費用及本契約所定之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仍得向委託人追償。
玉山證券因受託買賣所收受之委託人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委 託人對於玉山證券委託買賣交易所 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委託人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第十一條 對帳單之編制與寄送
玉山證券辦理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業務,應將委託人每日交易及款項收付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委託人,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等作業,但委託人當月未有任何交易或款項收付等紀錄者,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得不寄發月對帳單。對帳單之寄送,得以郵寄、電子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為之。委託人如就對帳單所載內容有異議,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玉山證券查明。逾期未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 基本資料提供義務及異動通知
委託人應於開戶時向玉山證券據實提供或其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聯絡方式、帳號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資料。前開資料有所異動時,委託人應儘速通知玉山證券,並依玉山證券所訂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於委託人完成變更手續前,不得以其資料異動對抗玉山證券。因委託人之資料有誤、欠缺或怠於辦理變更手續所生之一切責任及損害,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美國法人、公民及居民之申報義務
委託人了解且同意遵循有關美國稅法之規範,其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中華民國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為遵循前述適用規範及應遵循事項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規範或指示,以及玉山證券為因應美國稅法之遵循所訂之相關作業規定或程序,並包括上述規範日後之修正或補充。
委託人確認所提供予玉山證券有關其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如有欺瞞或提供不實之資訊或文件,概由委託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委託人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變更,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玉山證券並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如委託人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或經玉山證券審查(包括委託人辦理資料變更作業之審查)發現委託人具有美國指標時,委託人應依玉山證券之要求出具及提供表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文件、扣繳文件、聲明書、身分證明、居住證明、公司登記等表
單及文件),如委託人未於玉山證券指定期限內出具及提供時,玉山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之遵循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及扣繳(包括一切應扣繳或扣抵之稅費款項)作業,及採取其他相應之行動;同時,玉山證券有權拒絕開戶,如已完成開戶,得拒絕接受委託人新增之交易申請,並得終止本契約與一切交易/服務附約,逕行以市價或合理之價格處分委託人帳戶內之所有部位,並將帳戶註銷。因玉山證券採取前述行動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任何支出、損失、費用、罰款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概由委託人承擔。
倘委託人所提供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而未辦理資料變更作業,致使玉山證券無法評估是否得以遵循適用規費,玉山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排除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委託人已充分了解玉山證券依本契約所提供之相關服務,不受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
第十五條 本契約之生效與解除
一、 本契約於委託人簽署後,經玉山證券確認契約暨相關文件備齊,並接受委託人開立帳戶之日起生效。
二、 委託人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被玉山證券視為美國稅法遵循規範之不合作帳戶或有違約暨其他法定或約定之契約解除/終止事由發生時,玉山證券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準據法及管轄
一、本契約書之解釋及履行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二、雙方因本受託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應先盡最大努力協調解決,如無法達成協議, 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並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七條 其他
一、委託人聲明所有之交易均為自行投資決斷,故由委託人就交易結果自行負責,玉山證券之職員或僱員因應委託人要求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均僅供委託人參考。
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任何法院、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確定裁決為無效或不能執行,則此等無效或不能執行之裁決僅適用於該項確定無效或不能執行之約定,其他約定事項之效力概不受影響。
三、玉山證券就委託人進行所有委託、交易及款券交割所作之紀錄,在未有明確證據證實為錯誤前,推定為真實,對委託人具有約束力。
四、玉山證券因履行本契約義務所生之損害如可歸責於委託人者,委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一方對於他方有關委託之事項有保密之義務,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答覆國內外主管機關、證券監管機構、交易所、公會或自律機構等依法辦理之查詢案件時,不在此限。
六、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玉山證券得隨時事先通知委託人或公告本契約之修訂內容。倘委託人不同意修訂,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辦理註銷帳戶程序。委託人於收到修訂通知後或公告日後仍進行交易者,視為同意修訂。
六、切結書
(一) 印鑑使用效力暨保管條款委託人同意與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訂定本開戶契約書之契約文件,凡持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印章者,辦理委託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買賣、交割、受託契約所載內容變更(如地址、電話)等事項,均視同委託人所為;該印鑑印章若遺失或有印鑑變更情事,委託人應即向玉山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前開事項衍生之問題,除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仍應由玉山證券負責外,委託人願自行負責,概與玉山證券無涉。委託人願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將所有之股票、股條、印章、金融卡、存摺等交由玉山證券之員工保存或與有借貸金錢或股票情事,因此 所生之糾葛與損失,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二) 委託人茲聲明與玉山證券簽訂「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契約」時,絕無下列情形:
1.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2.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 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4. 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5.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6.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7. 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8. 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三) 玉山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時有下列情形,委託人瞭解並同意玉山證券 得暫時停止或逕行終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玉山證券僅受理委託人之既有部位出清,不接受委託人任何新增部位之交易委託,玉山證券並得於委託人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並註銷帳戶。
1. 委託人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 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2. 委託人有不配合玉山證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 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3. 委託人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證券公會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及範本,或玉山 證券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者。
委託人以上聲明若有不實情事,除自負法律刑責外,對因此發生之一切紛爭或損害同意概與玉山證券無涉,悉由委託人負責解決及賠償玉山證券所受損失。委託人開戶後若有發生上述情形,應即善盡告知義務書面通知玉山證券於了結所有買賣後,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
七、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得免交付委託人買賣報告書。
八、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得將委託人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相關款項或其他應付委託人之款項,除約定交割銀行帳戶外,匯入於前列客戶基本資料表之委託人指定帳戶。但如委託人指定匯入委託人其他帳戶者,以玉山證券收到書面匯款指示正本時始生效。匯費同意由應付委託人款項扣除。
九、交割結匯授權書
茲為委託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特立本交割結(換)匯暨轉帳授權書:
委託人授權玉山證券得於委託人交割帳戶所需貨幣餘額不足時,玉山證券得將委託人交割帳戶之其他貨幣依市場價格議定之匯率結匯所需之貨幣金額,以供支付交割價金、佣金及相關收費。十、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委託人簽訂本契約,茲委託玉山證券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玉山證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
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玉山證券茲請求委託人協力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玉山證券經營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 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 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 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委託人提供之相 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玉山證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 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 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之需 要,由玉山證券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委託人就玉山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為玉山證券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委託人就玉山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委託人就玉山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 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委託人就玉山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玉山證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六) 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就玉山證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玉山證券將無法繼續提供委託人於玉山證券經營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委託人於玉山證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
十一、 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充分了解: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本風險預告書未列舉之商品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各類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一) 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及基金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 投資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玉山證券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 委託人投資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玉山證券對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 投資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甚至發生損失超過投資本金之虞。
(五) 投資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玉山證券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商品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 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 玉山證券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 投資外幣債券相關風險如下:
1.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2.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3.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委託人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4.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本金。惟如委託人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利率、匯率等影響),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5.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 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 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玉山證券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 生違約事件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評等。
6.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委託人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或延期執行贖回,委託人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委託人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委託人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永續
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7.發 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 (Call Risk) 及再投資風險 (Re- 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就委託人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委託人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在此情形下,委託人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委託人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8.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
資之初係以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非本產品計價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9.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委託人損失。
10.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11.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2.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13.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幣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委託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委託人在申購外幣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14.委託人瞭解外幣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15.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玉山證券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 7 至 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
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16.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間之應計票息,玉山證券將於交易時依據彭博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實際交易為主。
17.玉山證券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委託人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做任何承諾,委託人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18.若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
或是延遲發放。
19.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並不適合所有委託人。
20.委託人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玉山證券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幣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玉山證券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委託人若有需要,可向玉山證券索取。
21.委託人瞭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玉山證券將會盡最大努力,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委託人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委託人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22.特別股買賣風險預告書
投資海外特別股,委託人確知投資將面臨的風險項目及定義如下:
(1)信用風險(Credit Risk):投資標的之配息及本金返還是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承諾,非玉山證券之承諾及保證,委託人須自行承擔本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當發行機構發生破產、倒閉時,委託人將可能損失局部或全部之投資本金,故委託人在投資前應謹慎評估發行機構之財務體質、信用情況。
(2)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海外特別股係以外幣計價,委託人在將本金或股利兌換回新台幣時,可能因匯率波動導致兌換匯率劣於期初,產生不同程度之匯兌損失。
(3)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當特別股所在市場利率上升時,特別股之價格下跌可能性將提高,進而侵蝕原始投資本金;反之當特別股所在市場利率下降時,價格上升可能性將提高,進而提升資本利得空間。
(4)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一般而言特別股成交量較普通股為低,在市場缺乏流動性的情況下,特別股價格可能產生日內價格巨幅波動或是委託人之委託單無法成交之情事。
(5)提前贖回風險(Call Risk):若具提前贖回條款之特別股,發行機構有權力但無義務在預定贖回日以特定價格將股份購回,此價格可不為當時市場價格,通常為以接近票面價值執行,故以溢價購入之委託人將承擔本金損失,此外,若贖回權被執行後,可能縮短委託人之預期持有期間,並將衍生為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6)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股息通常為依發行機構之獲利情況及公司政策發放,且發行機構具發放時間、金額、形式之絕對權力,發行機構亦有權決定在不附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滿足條件下發放,故委託人難以預估配息內容。
(7)稅務提醒(Tax Reminder):特別股委託人之稅務責任,註冊於美國之公司要課徵 30%股息稅,對於非美國註冊則為視當地稅法而定。
(8)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投資海外特別股風險無法逐一詳述,委託人確知投資特別股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業務之其他風險,投資標的可能會面臨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玉山證券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八) 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相關風險如下:
1. 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2.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亦然。
3. 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4. 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
5.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 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7. 委託人應於申購基金前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及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
十二、高風險商品風險告知
(一) 高風險商品定義:
1. 外國證券交易所於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 Bulletin Board;簡稱 OTCBB)、粉紅單交易系統(Pink-sheet)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 基金(ETF)。
2. 外幣基金: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以「RR5」等級以下。
3. 外幣債券:以 S&P 信用評等或其對應評等之「CC」等級以下。
4. 外幣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信用評等「A-」(不含 A-)等級以下,或主要發行機構之信用利差加碼幅度排名 90%以後。
(二)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高風險商品前,應充分瞭解下列特有風險:
1. 投資高風險商品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最低收益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國家風險、事件風險、交割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稅務風險等,且風險機率可能更高。
2. 投資高風險商品,可能損失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3. 高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高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4. 委託人瞭解玉山證券得隨時修改高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委託人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玉山證券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5. 委託人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擔交易之一切風險,特請玉山證券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委託人損失,將完全由委託人自行承擔,玉山證券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十三、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 ET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ET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玉山證券對委託人買賣之 ET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 買賣 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買賣 ETF,係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追蹤指數表現,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 ETF 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易對手風險。
(三)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四)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ETF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五)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ET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ET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六)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七) 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 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 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 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四、ETN 買賣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買賣 ETN(Exchange Traded Note) 係外國指數投資證券,以國外商品作為主要投資追蹤標的,追蹤指數或標的範圍係以有價證券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等(下稱本項 ETN),交易本項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本項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份資產,而係以債券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給委託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或標的之報酬收益。而大部份的 ETN 在其存續期間內大多不另外支付債券利息。委託人應瞭解本項ETN 商品特性。
(二) 買賣本項 ETN,其投資風險除需承擔該 ETN 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有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特性、漲跌變動情形及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三) 買賣本項 ETN,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日時,發行人支付給委託人的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且不具備到期保本的功能。
(四) 買賣本項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或評等發生變化,將直接對 ETN 次級市場之交易價格造成影響,也就是即使在追蹤之標的指標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之情況下, ETN 仍舊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跌價的情形。
(五) 投資本項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本項 ETN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
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玉山證券對本項 ETN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六)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七)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如無漲跌幅限制,則本項 ETN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所投資之追蹤指數或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本項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本項 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九)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本項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本項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 委託人買賣本項 ETN,除上述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 本項 ETN 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示之 ETN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買進及賣出本項 ETN 時,可能會有折溢價風險。
2.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故本項 ETN 成交價格與所追蹤指數或標的的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3.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交易有損失之虞。
4. 本項 ETN,須負擔所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須負擔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十五、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定訂定。委託人於交易前,應(1)確認自身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2)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商品;(3)瞭解投資該債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係為保護公眾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等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事,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該債券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 TLAC債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 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十六、封閉型基金(CEF)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封閉型基金(英文:Closed end Funds ,下稱 CEF)係以一籃子有價證券商品之投資組合為主,以公司股票及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投資種類包含股票型、債券型、特別股型、REITs 型、市政債型等。CEF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固定,當基金發行期滿、基金規模達到預定規模後,便不會再接受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買賣 CEF 有可能會有市價與淨值產生折價或溢價的風險。此外, CEF 也可能因流動性較差而導致價格波動大,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 CE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CE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玉山證券對委託人買賣之 CE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 買賣 CEF,即該基金所持有的投資組合證券的價值如下降,從而導致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和市場價格下降。基金投資組合中所持有之單一或全部股票的價值,可能會由於多種原因而增加或減少,其中包括股票發行人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影響發行人業務或整個股市的市場和經濟狀況。
(三) CEF 可能須要承受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利率上升,降低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價值的風險。一般而言,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證券的剩餘到期時間或存續期間越長,其所面臨的利率風險越大,其資產淨值(NAV)的波動性就越大。信用風險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諾的風險。
(四)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也可能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之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五)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CEF 有可能因價格波動幅度大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六)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CE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CE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CE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CE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七) 委託人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CE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CE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上述所列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上述所列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瞭解玉山證券得隨時修改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委託人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玉山證券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委託人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責證券交易之一切風險,特請玉山證券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委託人損失,將完全由委託人自行承擔,玉山證券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委託人委託買賣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業已收到玉山證券交付上述所列風險預告書,並經玉山證券指派業務人員 解說,對投資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
風險預告書收訖確認: (親簽)
客戶徵信與額度審核表
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帳號: | 評估單日買賣最高額度(美金): 萬元 | |
徵 信 | 方法內容 | □ 面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家庭訪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 □ 無異常 □ 異常 □ 票據紀錄 □ 正常 □ 有退票紀錄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參留考存 、文抄件錄 | □ 資力證明文件: □ 留存影本 □ 抄錄資料(委託人提示資力文件登載表)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評估意見 | 1、□單日買賣最高額度(美金):________萬元 2、各項資力證明資料之評估情形:(依不動產評估單日買賣額度者,請說明評估其價值之依據或方法) | |
3、經由「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發現異常應具體說明評估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標準:(有此項情形者,本審核表應經由業務部門主管或其指派之人員覆核) | ||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核准人員(簽章) 業務人員(徵信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