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在收到本保險單時,請小心詳細閱讀本保險單,如有需要作出修訂,請立刻向本公司提出。
茲承 其名字載於保險單附表的投保人向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下稱為“本公司”) 支付於保險單附表所述的保險費作為本保險單的代價。
受制於載於、附加於或批註於本保險單的或以其他方式在本保險單表明的條款、除外責任及基本條款(而該等條款、除外責任及基本條款盡其本質上容許被視為投保人根據本保險索償的先決條件),本公司同意,如果於保險單附表上描述的受保處所的受保財產或其任何部分,在受保期期間或受保期後續保期期間(如投保人已就續保支付所需保險費而本公司亦已接納該保險費),因為火災、閃電、 或是純屬家用性質的鍋爐或氣體燃料爆炸,或任何保險單附表內指明的附加險引致的損失、破壞或損毁 (下稱為“損毁”),則本公司將向投保人支付受保財產損毀時的價值或損毁金額,或由本公司選擇決定重置、更換或修理全部或部分之財產。
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將不超過:
(a) 在損毁時的總保額,或以任何一個項目計算,該項的保額;或
(b) 如果在同一個受保期內已發生其他損毁,在賠償已發生的損毁之後餘下的保額, 除非本公司已同意恢復原來的保額。
除外責任
除非本保險單另有明確說明,本保險並不保障下列各項:
1. 由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起或透過下列各項的造成、引起的損毀:
(a) 地震、火山爆發或其他自然災害而引致的火災或爆炸;
(b) 受保財產自行出現發霉或發熱;
(c) 受保財產經受任何使用熱力的程序;
(d) 不論是否意外引起之森林、叢樹、平野、曠野或草叢之焚燒及以火開拓或清理土地;
(e) 由政府機關下令焚燒的財產;
(f) 暴動、民間騷亂、罷工或被閉廠停工的工人;
(g)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或類似戰爭的行動(不論有否宣戰)或內戰;
(h) 謀反、軍隊嘩變或民眾騷亂、起義、叛亂、革命、軍事政變或奪權、戒嚴、封鎖或圍困狀態,或決定宣告或維持戒嚴、封鎖或圍困狀態的任何事件或原因;
(i) 任何核武器材料;
(j) 任何核燃料或來自其燃燒的核廢料所造成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就此項而言,燃燒包括核裂變的任何自我維持過程;
(k) 非因本保險單所保之風險而引致的污染或沾污;
(l) 火災發生時或發生後因盜竊而引致之損失;
(m) 由純屬家用性質的鍋爐或氣體燃料以外物體引致的爆炸。
2. 任何電機、電器,或電力裝置的任何部分因其本身之過度運轉、超壓、短路、自行發熱或因任何原因(包括閃電)引致電弧或漏電而造成的損毀;
3. 在財產出現損毀時,除本保險單外另有其他水險保險單同時承保該項財產的損失,或非本保險單之存在,會被任何之海事保險單所承保;本公司將就(若沒有本保險的情況下)投保人於上述海事保險單下可得的賠償額以外賠不足的數額作出賠償;
4. 因受信託或寄售而持有的貨物、金銀條塊、未經裝鑲的珠寶玉石、藝術品、文稿、圖則、圖畫或設計、圖案、模型、工模、股票證券、債務文件、各類文件、郵票、錢幣或紙幣、支票、賬簿、商業簿記、電腦系統紀錄及爆炸品;
5. 任何種類或描述的繼發性損失或損毀。
基本條款
1. 認別
x保險單及保險單附表(保險單附表為本保險的組成部分), 應被一同閱讀及理解為同一份合約,若任何詞語或字句於本保險單或保險單附表的任何部分中具有特定意義,其在任何地方出現均 具有該特定意義。
2. 失實xx
如果投保人或任何代表投保人的人士對本保險單的受保財產或任何載有這些財產的建築物或地方作出了重大的錯誤描述,或就任何風險評估上的重要事實作出錯誤xx或遺漏xx,則本公司將無須對受這些錯誤描述、錯誤xx或遺漏xx影響的財產負責。
3. 合理的預防措施
投保人須保持受保財產於適當保養的良好狀況,並須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免財產遭受損毀。
4. 改變及遷移
除非投保人在損毀發生前已經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在下列任何一項情況發生時,本保險就有關受影響的財產將會失效:
(a) 如果所經營的商業或製造業務有變更,,或受保處所的情況有變,而引致蒙受損毀的風險增加;
(b) 如果受保處所變成空置超過 30 天;
(c) 如果受保財產被遷離受保處所;
(d) 如果有關受保財產的權益被轉離投保人(除非是透過遺囑或法律的施行所轉移)。
5. 取消保險單
x保險單可在下列情況下隨時被取消:
(a) 投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本保險單。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保留本保險單生效期內的一般短期保費;
(b) 本公司在取消保險單的7天前,按投保人的最後已知地址向投保人發出通知書。在這情況下,本公司須按比例退回保單取消日期起計未届滿的餘下期間的保費。
6. 保證條款
投保人須就受保財產或其中的任何項目,在保證條款附加後及本保險單的整個有效期內,遵守每一項保證條款。如未有遵守任何保證條款,便不得對有關財產或項目提出索償。惟若此保險單獲得續保,投保人就在續保期間發生的損毀提出索償,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在續保期開始前未有遵守保證條款為理由而拒絕賠償。
7. 索償(投保人須採取之行動)
投保人在知悉有任何會導致或可能導致根據本保險單提出索償的事情,投保人須:
(a) 立即:
(i) 採取步驟將有關損毀的程度減至最低,以及追回遺失的財產;
(ii)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iii) 就故意或惡意的毀壞通知警方。
(b) 於30天內或本公司以書面同意容許延長的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交:
(i) 就有關損失或損毀的書面索償,索償書須詳細列明(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内)所有損毀的財產的各項物品及項目,以及按這些財產損毀時的價值計算得的損失金額;
(ii) 所有其他保險的詳情(如有)。
(c) 隨時在本公司合理要求下,由投保人自費向本公司提供一切與下列有關的資料、可用的文件或證明:
(i) 損毀的起源和成因,以及發生情況;
(ii) 任何有關本公司的責任或賠償金額之事項;
並須提交一份宣誓或其他法律聲明書,以證明該項索償及任何有關事情的真確性。
8. 喪失賠償
x保險單的所有賠償將因以下情況而喪失:
(a) 如果索償在任何方面有欺詐成分;
(b) 如果投保人或代表投保人的人士以欺詐的方式或手段以獲取本保險單的賠償;
(c) 如果有關損毀由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縱容的情況下所致;
(d) 如果投保人或或代表投保人的人士妨礙或阻止本公司行使權利;
(e) 未有在索償被拒絕後十二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或展開訴訟;
(f) 在根據本保險單第14項條件的規定而作出了仲裁的情況下,在作出仲裁裁決後十二個月內未有展開法律行動或訴訟;
(g) 在出現損毀起計十二個月期滿後的任何索償要求,除非該索償正待法律訴訟或仲裁解決。
9. 所有權
當投保人因損毀而提出索償時:
(a) 本公司及任何本公司授權的人士可以不引致任何法律責任,以及不削弱本公司在本保險單下的權利下,而:
(i) 進入或收管出現損毀的處所;
(ii) 接管任何受保財產或要求將該項財產交予本公司,及為一切合理的目的及以一切合理的方式處理該財產;
(b) 投保人不得遺棄任何財產給本公司(不論本公司有否接管該財產)。
10. 恢復原狀的選擇
x公司有權獨自或聯同其他人、其他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可自由選擇修理或更換全部或任何部分之受損毀的財產來代替賠償損毀金額,但本公司則無須進行精確或完全的修理,只須在情況容許下以合理足夠的方式進行修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所支付的之修理費用必不會多於在有關損失或損毀時該財產所需之修理費用,或有關財產的保額。
若本公司選擇修理或更換任何財產,則投保人須自費提供本公司有關的圖樣、說明書、明細資料、尺寸、數量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詳細資料。而本公司為了進行修理或更換而作出或使之作出的任何行動均不會被視作為本公司已選擇了修理或更換有關財產。
如果因為任何影響到街道的調正或建築物的建造之生效市政規則或其他規則,或其他情況,而令本公司未能進行修理或更換受保財產,則本公司只須負責支付原來可合法修理或更換有關財產至其原先狀態所需的金額。
11. 比例分攤(投保不足)
如果受保財產在任何損毀時的總值大於保額,則投保人須按投保不足之比例分攤負責其損失。若受保財產不止一項時,應逐項分開分別按照本條件的規定分攤。
12. 分擔賠款
如果受保財產發生損毀時,有其他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投保人或其他人士安排的)並覆蓋保障這些受保財產,本公司將僅須按比例分擔賠償。
如果上述其他保險表明保障受保財產,但該保險單另有條款規定不能與本保險同時共同分擔全部、部分損失,或按比例分擔損毀,則本公司的責任限於按照本保險單的保額與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須分擔的損毀部分。
13. 代位權
在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就任何損失或損毀作出妥善賠償後,本公司有權或有代位權為了向第三者行使任何權利及補救,或索取補償或賠償(本公司會支付所需費用)而要求任何根據本保險單索償人士須作出、同意或容許作出一切必須的或本公司合理地要求的行為或事情,不論該等行動及事情是在本公司給予賠償之前已是或之後才變成必須或被本公司要求作出。
14.仲裁
如就本保險單下應支付金額有分歧,須按現行為有效的《仲裁條例》以仲裁方式解決。若各方未能就仲裁人或公斷人人選達成協議,則人選決定須轉介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的主席作出決定。在此明確規定,在根據本保險單作出任何法律行動及訴訟之前,必須先取得仲裁裁決。
附加險批註
x保險單擴大保障範圍至下述附加險所引致之損毀,但只限於保險單附表內所指定之項目;而所有本保險單的條款依然適用(除非條款在此被明確更改);就此條款之目的而言,指定之附加險之任何損毀均被視作因火災引致之損毀。
EP01A 飛機
因飛機及其他航空機器或由其墜落之物件直接引致的損毀,但不包括由投保人批准之飛機降落而造成的損毀。
EP02A 山火
因森林、林區、荒野、平野、曠野、草原或草叢之焚燒及以火開拓或清理土地所引致、或通過其而發生、或是其後果的損毀,但不包括投保人或代表投保人之人士以火開拓或清理土地而造成的損毀。
EP03A 地震 (火災及震🗎)
因地震或火山爆發直接引致的火災或其他災險所造成的損毀,但不包括以下損毀:
(i) 就火災以外之原因引致的損毀:
(a) 每次損失之首港幣3,000元。 每次損失指每一事故按任何比例分攤條款計算後之損失,而保險有效期內每連續72小時內發生的事故均視為一次事故;
(b) 金屬煙囪、帆布蓬、⑤簾、招牌或其他戶外裝置,除非有特別指明受保;
(ii) 因下列原因引致之損毀(不論其是否由地震或其他災險造成):
(a) 從平常儲水池(無論是從天然或人工造成)的洩水;
(b) 海水氾濫。
EP03B 地震 (火災、震盪及洪水)
因地震或火山爆發直接引致的火災或其他災險所造成的損毀,包括因其引致的洪水或海水氾濫,但不包括火災以外原因引致的損毀:
(a)每次損失之首港幣3,000元。 每次損失指每一事故按任何比例分攤條款計算後之損失,而保險有效期內每連續72小時內發生的事故均視為一次事故;
(b)金屬煙囪、帆布蓬、⑤簾、招牌或其他戶外裝置,除非有特別指明受保。
EP04A 爆炸
由爆炸直接造成的火災或其他災險而引致的損毀,但不包括:
(i) 鍋爐、節能器或其他使用壓力之器皿、機器或器具因爆炸而造成的損毀,或內置部件因其本
身爆炸而造成的損毀;
(ii) 因任何人士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有關連而進行恐佈主義活動,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起或導致、或是通過其而發生、或是其後果的損毀。(就本不保事項而言,“恐佈主義"是指為達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包括為使任何公眾或某界別的公眾恐慌而使用暴力)。
EP05A 汽車碰撞(由第三者的汽車引致者)
因不屬於及不受投保人、其家庭及住戶成員或其僱員控制的任何汽車、馬匹或牛隻所造成的火災或其他災險而引致的損毀,但不包括已按任何比例分攤條款計算後的每項損失之首港幣3,000元。
EP05B 汽車碰撞(由任何汽車引致者)
因任何汽車、馬匹或牛隻所造成的火災或其他災險而引致的損毀,但不包括已按任何比例分攤條款計算後的每項損失之首港幣3,000元。
EP06A 暴動及罷工
因下列情況引致的損毀:
(a) 任何人士與其他人士共同擾亂公眾安寧的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被閉廠停工有關);
(b) 任何罷工或被閉廠停工的人士為促使罷工或抵抗被閉廠停工的故意行為;
(c) 任何合法當局因鎮壓、企圖鎮壓或減少上面第(a)和(b)項所述行為之後果而作出的行動;但不包括:
(i) 由下列情況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起或導致、或是通過其而發生或是其後果的損毀:
(a) 因任何人士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有關連而進行的恐佈主義活動(就本保險單除外責任而言,“恐佈主義"是指為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並包括為使任何公眾或某界別的公眾恐慌而使用暴力);
(b) 規模達至或升級至叛亂程度之民眾騷動;
(c) 任何人士的惡意作為(不論是否擾亂公眾安寧過程中之作爲)而非任何暴民、罷工者或被閉廠停工的工人為促使暴動、罷工或抵抗閉廠停工的故意行為;
(ii) 因完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程序或運作受到妨礙、干擾或停止而引致的損毀;
(iii) 由以下原因引致的損毀:
(a) 任何合法當局執行充公、强佔、募集或徵用而引致的永久或暫時性剝奪所有權;
(b) 任何人士非法佔用建築物而引致的永久或暫時性剝奪所有權;
惟本公司對投保人於永久性剝奪所有權之前或於暫時性剝奪所有權期間內受保財產所受之
實物的損毀仍會負賠償責任。
EP06B 暴動火災
由下列情況直接引致的火災所造成的損毀:
(a) 任何人士與其他人士共同擾亂公眾安寧的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被閉廠停工有關);
(b) 任何合法當局因鎮壓、企圖鎮壓或減少這些行為的後果而作出的行動;
但不包括:
(i) 由下列情況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起或導致、或是通過其而發生或是其後果的損毀:
(a) 因任何人士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有關連而進行的恐佈主義活動(就本不保事項而言,“恐佈主義"是指為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並包括為使任何公眾或某界別的公眾恐慌而使用暴力);
(b) 規模達至或升級至叛亂程度之民眾騷動;
(ii) 因完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程序或運作受到妨礙、干擾或停止而引致的損毀。
EP06C 惡意損毀
因任何人的惡意行為直接造成的損毀(不論是否擾亂公眾安寧過程中之作爲),但不包括:
(i) 由爆炸所造成的損毀;
(ii) 因盜竊或任何意圖盜竊所造成的損毀;
但這項保障的前題為附加險EP06A(暴動及罷工)之條款生效,而該項保障亦須受制於該項附加險的不保事項條款(第(i)(c)項除外)。
EP06D 貨物變質(冷藏風險) - 暴動及罷工
當任何於附加險 EP06A(暴動及罷工)所保的風險直接造成雪櫃、雪房、機器或設備的損毀(該雪櫃、雪房、機器或設備須與受保貨物位於同一處所),而引致氣溫轉變所以導致受保貨物的損毀;但這項保障的前題為附加險 EP06A(暴動及罷工)之條款生效,而該項保障亦須受制於該項附加險的不保事項條款。
EP06E 貨物變質(冷藏風險以外的風險) - 暴動及罷工
當任何附加險 EP06A(暴動及罷工)所保的風險直接造成廠房、機器或設備的損毀(該廠房、機器或設備須與貨物位於同一處所),而引致貨物變質所以導致受保貨物的損毀;但這項保障
的前題為附加險 EP06A(暴動及罷工)之條款生效,而該項保障亦須受制於該項附加險的不保事項條款。
EP06F 貨物變質(冷藏風險) - 暴動火災
當任何附加險 EP06B(暴動火災)所保的風險直接造成雪櫃、雪房、機器或設備的火災的損毀
(該雪櫃、雪房、機器或設備須與受保貨物位於同一處所),而引致的氣溫轉變所以導致受保貨物的損毀;但這項保障的前題為附加險 EP06B(暴動火災)之條款生效,而該項保障亦須受制於該項附加險的不保事項條款。
EP06G 貨物變質(冷藏風險以外的風險) - 暴動火災
當任何附加險 EP06B(暴動火災)所保的風險直接造成廠房、機器或設備(該廠房、機器或設備須與貨物位於同一處所)的火災損毀,而引致貨物變質所以導致受保貨物的損毀; 但這項保障的前題為附加險 EP06B(暴動火災)之條款生效,而該項保障亦須受制於該項附加險的不保事項條款。
EP06H 恐佈主義
因任何人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有關連而進行的恐佈主義活動而直接造成的損毀(就本附加險而言, “恐佈主義"是指為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並包括為使任何公眾或某界別的公眾恐慌而使用暴 力)。但這項保障的前題為附加險 EP06A(暴動及罷工)之條款生效,而該項保障亦須受制於該項附加險的不保事項條款。
EP07A 自發燃燒
只是受保財產本身着火或其自行出現發霉、發熱或燃燒而造成的損毀。
EP08A 消防灑水裝置滲漏
因安裝在投保人佔用之受保處所的自動消防灑水裝置排水或滲漏而直接造成的損毀,但不包括所述裝置本身的損毀,惟:
(i) 有關排水或滲漏必須純屬意外,並且不是由以下因素造成、引致或通過其而發生:
(a) 由火產生的熱力;
(b) 建築物或處所的維修或改裝;
(c) 所述裝置的維修、搬遷或延展;
(d) 政府或有關當局的指令;
(e) 爆炸、爆破建築物或炸藥爆破;
(ii) 投保人須在任何時刻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所述裝置損毀,並盡力在其責任範圍內,保養及維修所述裝置而使其維持在有效之狀態,包括外置自動警報訊號系統的效能。若所
述裝置出現任何排水或滲漏,投保人須作出或容許作出一切可行的行動搶救,不論是搬遷或其他方式,以解救及保護受保財產;
(iii) 若投保人有意對所述裝置進行任何更改、維修或改裝,必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iv) 本公司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視察受保處所。若本公司通知投保人所述裝置的建築、結構、組成或狀態出現毛病而需要改裝或維修,本公司可選擇以書面通知投保人暫停本項附加險的保障,直至妥善完成改裝或維修為止。
EP09C 颱風、暴風及洪水
因颱風、暴風及洪水直接造成火災損失或其他損毀,但不包括:
(i) 有關火災以外引致的損毀:
(a) 每次損失之首港幣3,000元。 每次損失指每一事故按任何比例分攤條款計算後之損失,而保險生效期內每連續72小時內發生的事故均視為一次事故;
(b) 金屬煙囪、帆布蓬、⑤簾、招牌或其他戶外裝置,除非有特別指明受保;
(c) 建築、改建或修理中之房屋,除非其所有戶外門、⑤、孔洞等工程已完成並可抵抗颱風及暴風措施,除非有特別指明受保;
(ii) 因下列原因造成之損毀:
(a) 地陷及山泥傾瀉;
(b) 冰雹,無論是否由風推動;
(c) 雨水進入建築物內,但因颱風或暴風之直接力量由建築物結構的破孔迫入者除外。
(iii)因投保人疏忽而未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積水而令積水造成的損毀。
EP10A 水箱、輸水裝置或水管
因水箱、輸水裝置或水管爆裂或滿溢直接造成的損毀,但不包括:
(i) 每項損失之首港幣3,000元。 每次損失指每一事故按任何比例分攤條款計算後之損失;
(ii) 水箱、輸水裝置或水管出現損毀;及
(iii) 任何自動消防灑水系統排水或滲漏而造成的損毀。
下列條款、批註、不保事項、摘要及保證如在保險單附表中有特別指明才適用於本保險單:
A6 防火門保證
投保人保證所有防火門及防火護⑤在真正使用以外的時間都長期保持關閉以及任何自動關閉系
統都保持在有效的可用狀態。
A7 地基除外責任
x保險不包括受保建築物最低層地面以下的任何部分。
A8 電力裝置
x公司並不負責賠償任何因電廠、機器或裝置本身過度操作、壓力過大、短路或自身發熱而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A11 留置權條款
如有任何本保險單下的損失,本公司將向其名字列於保險單附表的留置權持有人根據其權益作出賠償,而其接收賠償即有效解除本公司的責任。
A12 承按人/非佔用業主條款
謹此聲明及協議,本保險將不會因任何投保人所不知情下的財產佔用情況改變或風險增加而失效,惟投保人必須在知悉上述情況後立即通知本公司及繳付任何可能需要的、由該等風險增加的日期起計之額外保費。
A13 承按人條款
如有任何本保險單下的損失,本公司將向其名字列於保險單附表的承按人或其承讓人根據其權益作出賠償。
謹此協議,當受保財產出現損失或損毀時,本公司將向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根據其權益作出賠償,並協議僅就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在本保險內的權益而言,本保險將不會因任何受保財產按揭人或擁有人的任何行動或疏忽而失效,亦不會因任何在或對受保建築物內在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不知情下作出的、以致風險增加的事情而失效。但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必須在知悉本保險下不容許的擁有權轉變、更改或隱患增加後立即通知本公司,及應本公司要求支付適當的額外保費,而該額外保費將由該風增加險首次出現時起計算。
謹進一步協議, 當本公司按本保險單所規定賠償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任何損失或損毀,並聲稱其因此對受保財產按揭人或擁有人並無責任存在,本公司就該賠償即時按法例規定取代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的一切權利,而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須為使此代位更順利有效進行,應本公司合理要求,簽署及執行可能需要的一切進一步或其他行為、契據、轉讓、轉讓契、文書及事項;此項代位權卻並不影響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追討全數賠償的權利。
但本公司與受保財產按揭人或擁有人之間,本條款的内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構成或被視為構成任何豁免、放棄、損害或影響本公司對受保財產按揭人或擁有人的任何權利,或削減因本保險單或在法律下加於受保財產按揭人或擁有人的義務,而該等權利及義務在本公司及受保財產按揭人或擁有人之間保持全面有效。
本公司保留隨時可按保險單內的條款規定取消本保險單的權利,但在此情況下,本保險單在向 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發出取消保險單通知後10天內就保障承按人或前述承讓人的權益繼續生效,並在此10天後失效。本公司亦有權如前述般發出通知取消本協議。
A19 重置/修復價值保險條款
謹此協議, 若本保險單內的受保財產(不包括其所載物或存貨)出現破壞或損毀,本保險單所應
(就本保險單前述項目的每一項)支付的金額將為重置/修復補足有關受破壞或損毀的財產的金額,而其計算亦須符合下列特別條文及本保險單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除非其已在此被更改)。
就本摘要所指的保險而言,「重置/修復補足」指:進行下列工程,包括:
(a) 在財產受破毀的情況下,若為建築物則重建有關建築物,或若為其他財產則以類同的財產替換該財產;在兩者中任何一種情況下,重置/修復補足至新置狀態,而不須至更佳或更廣泛。
(b) 在財產受損的情況下,對有關損壞進行修理及對損壞部分進行修復至與新置狀態大致相同,而不須至更佳或更廣泛。
特別條文
1. 有關重置/修復補足的工程(可在不增加本公司的責任之情況下,於符合投保人要求的另一地方或任何方式進行)必須以合理地迅速及有效的方式展開及進行;否則,本保險單將不支付超過假設本摘要並無被納入本保險單的情況下之本公司應付的金額。
2. 若本摘要內的任何受保財產僅為部分損毀或破壞,本公司的責任不應超過本公司在假設有關財產完全損毀時本公司所須支付的重置/修復補足費用。
3. 直到投保人已經實際招致有關重置/修復補足的費用前,本保險單將不支付超過假設本摘要並無被納入本保險單的情況下本公司應付的金額。
4. 謹此聲明,本摘要內的每項受保項目均按下列比例分攤條件作獨立處理:
若在重置/修復補足時,假設要重置/修復補足完全被破壞的受保財產的費用超過火災開始或任何其他受保風險導致財產開始受到破壞或損毀時的保額,投保人須被視為有關差額的自身承保人,並按比例地分攤負責損失責任。
5. 任何受保財產出現任何破壞或損毀時,而該項財產正受任何其他生效的由投保人或代表投保人的人士所安排的保險覆蓋保障, 而其重置/修復補足的基礎和本保險單所述的並不是完全相同, 則本保險單將不支付超過假設本摘要並無被納入本保險單的情況下本公司應付的金額。
6. 凡因以上任何一項特別條文所規定而使本保險單不支付超過假設在本摘要並無被納入本保險單的情況下本公司應付金額,本公司及投保人就有關破壞或損毀的權利和責任須在假設本摘要並無被納入本保險單的情況下,符合本保險單內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任何比例分攤條件。
A22 租金條款
租金保險只適用於任何受保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因破壞或損毀而不宜佔用所引致之租金損失,其賠償額將不超過重置/修復補足所需時期與整段租金保險期的按比例的租金保額。
A.33 法律規定保證
投保人保證,其將妥善遵守及符合下列各項下的所有規定、要求、規例及規則:
(i) 消防處;及/或
(ii) 勞工處;及/或
(iii) 《危險品條例》;及/或
(iv)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或
(v) 所有其他法定要求。
上述包括任何根據上列者發出的通知或要求,而違反或忽視該等通知或要求可能會令本保險單的受保風險增加,除非本公司以本保險單的批註明確豁免有關的條例、規例、通知或要求。
A34 存貯保證
投保人保證,並無任何種類的廢物或貨物(不論是否屬於投保人的)存貯或臨時存貯在本保險單受保處所之梯間、走廊、通道及一切公用地方。
但就任何非由投保人所引起或有份造成的對本保證條款之違反,如本公司在發生損失、破壞或損毀前已經收到投保人書面通知有關上述違反之情況,則本公司將被視爲已經豁免該項對本保證的違反。
投保人亦保證會將所有廢物放置在桶內,並每日搬離該建築物之外。
B24 佔用保證A
投保人保證,除樣本外,所述處所內並無儲存貨物或商品。
B25 佔用保證B
投保人保證,所述處所內並無進行商業、貿易、加工或製造活動。
B31 汽油保證
投保人保證,於受保處所之內並無儲存汽油或其他液體燃料,除非儲存於車輛之油缸內、有蓋之金屬罐內不超過4加侖(18公升)的儲存量。
B54 儲存保證(商店)
(a) 投保人保證,於受保處所內並無涉及使用下列各項的商業、貿易、加工或製造活動:
(i) 總計動力超過五匹xx之機器;
(ii) 加熱或煲煮用之器具或裝置,屬小型家庭式者除外。
(b) 投保人保證,並無儲存或存放供售賣之:
1. 酸
2. 乙醇
3. 彈藥、爆炸品、煙花、爆竹
4. 竹、蔗、藤、柳、xx及其製成品
5. 苯及石油精
6. 碳化鈣
7. 蠟燭及蠟
8. 氯酸鹽、高氯酸鹽及亞氯酸鹽
9. 壓縮氣體
10. 棉紗、麻、黃麻及木棉花(全機器壓實及金屬捆綁包裝者除外)
11. 棉被
12. 膠卷或膠片(硝化纖維合成)
13. 柴、炭、煤
14. 燃點低於華氏150度之物質
15. 燃點低於華氏150度之殺蟲劑
16. 祭祀用的香和紙
17. 煤油
18. 液化石油氣
19. 火柴、錫罐裝者除外
20. 床墊及墊袋*(海草蓆墊除外)
21. 石腦油
22. 硝酸鹽及亞硝酸鹽
23. 燃點低於華氏150度之油類
24. 油膩碎布及廢料
25. 燃點低於華氏150度之油漆、亮漆及瓷漆
26. 紙花、紙燈籠及類同物品及紙碎
27. 過氧化物
28. 汽油及石油酒精
29. 磷
30. 非樽裝或瓶裝之飲用酒精
31. 燃點低於華氏150度之印刷用油墨
32. 燃點低於華氏150度之樹脂
33. 氫氧化納(苛性鈉)
34. 木絲及木碎。
* 只作包裝或遮蓋其他於受保處所內之貨物者除外
取消保險單附加條款
由於本保險單帶有第二年免保費的獎賞,在此註明,本公司無須就第二年的未屆滿的餘下期間退還保費。但本保險單的條款、除外事項及條件中另有規定者則屬除外。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毀指財產本體的實物的損毀。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毀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變體或變形而引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良的轉變。
因此,下列事項被排除於本保險單的保障範圍以外:
(a)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因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變體或變形而引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良的轉變,及任何因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業務中斷的損失。雖然有此不保事項條款,因財產本體受保的實物的損毀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仍將會受到保障。
(b) 因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業務中斷的損失。
核子不保事項條款
x公司無須就由核武器材料、核燃料、來自其燃燒的核廢料所造成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致或導致的損失、損毀或責任負責賠償投保人。僅就此項除外事項之目的而言,燃燒包括核裂變的任何自我維持過程。
制裁限制及不保事項條款
如提供某覆蓋保障、支付某索償或作出某賠償會令承保人受到任何聯合國制裁、禁制或限制,或歐洲聯盟或美利堅合眾國的貿易或經濟制裁、法例或規則的影響,則承保人並不應被視為提供此覆蓋保障,亦不須支付任何有關索償或提供任何賠償。
涉及污染及爆炸品的恐怖主義不保事項條款
謹此協議,本保險單不包括因任何因恐怖主義活動而導致下列各項所直接或間接產生或引致的任何損失、損毀、支出或費用(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有份造成的):
(a) 生物或化學污染;
(b) 導彈、炸彈、手榴彈或爆炸品;
就此批註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有關連地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及/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暴力, 其是為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民族目的或原因之行動,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及/或造成任何公衆或某界別的公衆恐慌。
就第(a)項而言,“污染”指由於化學及/或生物物質的影響所導致的污染、毒害、或妨礙及/或限制物品的使用。
倘若本公司聲稱因爲本不保事項而令任何損失、損毀、支出或費用不受本保險覆蓋保障, 而投保人反對此説法,舉證責任在於投保人。
恐怖主義不保事項批註
不管本保險單內容及其任何批註當中含有任何相反規定,謹此協議,本保險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造成、導致、引起、或與恐怖主義有關連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不論其是否同時有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有份造成的,亦不論以任何次序發生。
就此批註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有關連地行動,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及/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暴力, 其是為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同目的之行動,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及/或造成任何公衆或某界別的公衆恐慌。
此批註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或鎮壓恐怖主義活動,或以任何方式與恐怖主義活動有關而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導致、引起的,或直接或間接與這些行動有關連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毀、費用或支出,一概不獲本保險保障。
倘若本公司指稱因爲本不保事項而令任何損失、損毀、支出或費用不受本保險覆蓋保障,而投保人反對此説法,舉證責任在於投保人。
倘若此批註的任何部份被定為失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部份仍將保持全面有效。
石棉完全不保事項條款
不管有任何相反規定,本合約並不適用於任何因為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或因其而產生的身體受傷的責任(包括病症、疾病或死亡)、 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包括不能使用財產)的情況:
(a) 石棉採礦、加工、運輸、派送及/或儲存;
(b) 製造或加工石棉產品,或包含石棉的材料;
(c) 任何去除石棉污染、或是處理、移除或控制石棉的工序,但本第(c)條不保事項條款只適用於因為石棉出現而引致的吸入石棉纖維的情况、財產損毀,或不能使用財產的情況。
戰爭/政治風險不保事項條款
x公司無須就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因其而產生的損失、損毀或責任而向投保人作出賠償:
(a) 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或類似戰爭的行動(不論有否宣戰),或內戰;
(b) 因為任何合法組成的當局充公、強佔、募集或徵用、謀反、規模達至或升级至叛亂程度的民間騷動、軍事曄變、起義、叛亂、革命、軍事政變或奪權、戒嚴、封鎖或圍困狀態、或決定宣告或維持戒嚴、封鎖或圍困狀態的任何事件或原因而引致的永久或暫時性剝奪所有權。
2000 年不保事項條款
x保險單排除直接或間接由任何電腦、數據處理設備或媒體 、微芯片 、嵌入式芯片、 集成電路、類似裝置或任何電腦軟件操作之失靈或不良而造成的、由以上所引致或以上當中的損毀及/或繼發性損失,不論有關財產是否受保及是否屬於受保人,亦不論該損毀或繼發性損失是在2000年之前、當中或之後發生,一概不獲本保險保障。
1. 正確地認清公曆日期。
2. 因處理任何日期而捕捉、儲存或保留及/或正確地操縱 、解釋、處理任何數據、資料、 指令或指示。
3. 因運作编製入電腦軟件的指令而捕捉、儲存、保留或正確處理任何數據,而該指令造成在某日或某日後數據損失,或未能捕捉、儲存、保留或正確處理這些數據。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下的第三者權利的不保事項條款
任何非本保險單的合約方的人士或個體均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 ) 強制執行本保險單的任何條款。
此中文版本為英文版本的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本公司將不就任何因倚賴中文版本引致的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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