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杜阮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
合
同
书
合同 类型:农地承包合同
合同 编号:xx合字[ ] 号
合同所涉耕地名称:松岭村大元村边土地
发包方名称:松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承包方名称:
签订 日期:
农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地 址:
承包方(乙方):
送达地址: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规范农地承包行为,维护农地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承包相关的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耕地包含一般农地和基本农田。
概况
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竞投,投得土名为大元村边的农用地块,面积 4亩。该地块坐落在 大元村边,四至为:东至水堆文体广场,南至大元集口 ,西至大元村 ,北至龙子队 ,使用用途为(例:农业生产、种植农作物、种植水稻、种植蔬菜等)。乙方对甲方发包的土地情况、承包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违规使用所产生的违法成本)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包。合同一经生效,即视为乙方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未知的瑕疵及风险。乙方承包本合同约定的土地须按地类要求进行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承包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乙方土地使用权范围。
乙方在承包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利用土地的各项行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承包期内,如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必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公历2024年6月1日始,至公历2029年5月31日止。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须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 (大写: 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承包期满后,乙方没出现违约和违反法律法规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二)若在承包期间,乙方出现中途退包、违约或者被政府相关部门确认为乙方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行为等情况,甲方必须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并立即解除合同,没收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地上构建物。
(三)若在承包期间,甲方违约或中途无故收回乙方承包土地,则甲方应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 元。
承包款金额计算及交纳办法
(一)承包款的计算
承包款总额为¥ 元(大写: 元)。详见承包款明细表。
1、承包款分 期计算。
每年每亩¥ 元,(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每年承包款为¥ 元(大写: )。第一期承包款总额为¥ 元(大写: )。
(二)承包款交纳办法
承包款实行先交款后经营的原则,承包款按每年收取。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第一年的承包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的承包款。
(三)滞纳金
1、在承包期内,每年的承包款必须按规定期限交纳,凡拖欠承包款者,每月须向甲方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按拖欠总金额为基数以日万分之四为计算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如乙方逾期 个月(含 个月)未付清承包款,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同时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转包(转租)
(一)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包、转租承包的土地给第三方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与甲方转签合同,并按镇三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违约处理。
(二)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现私自转包或转租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及范围内的养殖(种植)物、附着物等,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承包金额。
3、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对发包的耕地拥有所有权,负责履行对本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承包方严格按用途使用,若发现乙方改变用途或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若因甲方管理和监督不力,发生乙方改变用途或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立即制止,且未解除合同的,相关执法部门有权向甲方追究连带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连带的刑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地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2、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抵偿债务。
3、乙方对承包的耕地只有使用权,不准闲置、荒芜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破坏耕作层。在承包期内,承包范围仅用于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
4、承包期间一切生产费用、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已知未知的风险及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在承包范围内,严禁乱搭乱建。如需搭建看护房,须向所属镇农业部门报批,经镇农业部门同意后按批复标准搭建看护房。符合设施农用地标准的,须向所属镇农业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6、在承包期间,若被政府相关部门确认为乙方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行为等情况,乙方应在限期内复垦清理好农田内的作物和杂物,并将土地推平后再犁耕一次,保证农田可以复耕;若乙方不履行复垦义务,则乙方必须承担甲方为复垦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支付完毕。如乙方逾期不支付复垦费用的,甲方将依法追偿复垦投入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
7、乙方不得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使用土地,由于超范围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土地征收、征用
(一)在承包期内,如国家或集体需要征收、征用该土地,不属甲方或乙方违约,征收或征用单位依法提前一个月以上通知甲方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承包期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合同自动终止。承包款计付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甲方收取的多余承包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回给乙方。
(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实际征收、征用面积和现行的蓬江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如有建筑物补偿则遵循如下方式:承包期前 年内被征收的,建筑物补偿归乙方,后 年内被征收的,则建筑物补偿归甲乙双方各一半。
(三)乙方在承包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不作补偿:
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如违反土地使用用途,一切青苗不给予补偿;
在承包期间,承包方种植农作物若超出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以蓬江区青苗补偿标准或第三方评估为准),超出部分不给予补偿;
看护房未按手续办理报批的、土地未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复的,一切地上建(构)物不作补偿。
(四)甲方征地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为乙方搬迁处理期限,乙方不得拖延,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搬迁或交还土地,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税费规费缴交
乙方在承包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甲方只提供现有农田和道路供乙方经营,经营过程中乙方经营的一切成本、税收等费用(包括农业税、水利费等)、上级下达其承包土地的任何费用、经营的债权债务以及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国家对该农田征收农业税,则由乙方负责;如不征收,则与乙方无关。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本书面协议,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书面协议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并报镇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生效。
(三)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承包土地: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租承包土地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挖鱼塘、废品回收、堆放杂物、擅自建设农庄餐厅、住房、厂房或擅自挖土、填土扩大租赁范围等),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拖欠承包款 个月以上(含本数)。
5、连续两年闲置丢荒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
合同纠纷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和镇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一)在承租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建筑面积及有关状况,在合同期满前二年由甲、乙双方核实并签名确认存档,出现未届期签名但须确认建筑面积及有关状况的情况,则以甲方保存的资料为依据确认。合同期满,在承包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等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二)合同期满前,符合续包条件的可采取协议续包,须按照镇三资管理规定有关程序执行。
(三)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法定资质测量、测绘机构进行测度,乙方不得以土地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乙方负责并承担土地、xx道路及固定资产的修缮费用。
(五)承包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乙方若是甲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甲方所在村的村民,不得以甲方或者甲方所在村欠付乙方的费用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款、违约金等支付义务。
(七)因履行本合同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或担保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因承包期届满终止、依法终止或者依双方约定解除,乙方应当在承包期届满前十日内或者收到甲方送达的终止合同通知书的期限内,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甲方的通知,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承包土地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应及时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或者甲方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乙方无权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民工或者组织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依法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乙方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外,乙方还应当及时处理属于自己的物品,未及时自行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者聘请公证处等机构,对乙方的物品进行清点整理,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甲方通知,乙方仍未及时到场清理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情形导致甲方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参照本款处理。
(十)本合同因承包期届满终止、依法终止或者依双方约定解除,甲方依法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乙方拒绝退还承包的土地,乙方应当按照承包款的支付标准的两倍支付占用费,或者按照甲方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有关本合同的土地重新发包或者招租的收费方案计算占用费,甲方有权按照占用费标准较高的方案向乙方收取,占用费自乙方应当退还承包的土地之日起计至乙方退还承包的土地给甲方之日止。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责任追究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损害甲方农村集体利益或破坏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作为土地所有人应尽到监督责任,发现乙方违法行为时,及时纠正。如因甲方监管不力,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时,将同时追究甲乙双方责任;构成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究甲乙双方刑事责任。
附件:(附承包耕地红线图及现状照片等资料)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甲方法定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联系电话: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