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
立契約書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玉山銀行信託部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發行商品(服務)預收款之禮券(包括但不限於現金禮券、商品禮券、商品卡片等具有預收性質之券種),皆俱簡稱為禮券,為保護禮券持有人之權益,甲方將其提供商品(服務)發行禮券之金額(以面額或實際牌告價值計算之)信託交付乙方,乙方得依信託本旨,為甲方及禮券持有人之利益與信託目的而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爰約定本契約條款如后,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信託當事人
一、「委託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委託人,本契約受益權不得拋棄、設定負擔予第三人,且除合併外,亦不得轉讓。甲方將發行禮券所得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受益人為甲方,乙方係為甲方而非甲方所發行禮券之持有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甲方發生歇業、解散、重整、宣告破產、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禮券服務之情事時,本契約信託受益權則歸屬於所持有之甲方禮券為有效信託存續期間內之禮券持有人(禮券持有人依其持有面額佔仍在信託 存續期間內之總發行面額享有信託受益權),扣除乙方處理信託事務相關報酬、稅捐、費用及清償甲方對前述禮券持有人之預收款債務後,倘尚有剩餘始返還甲方。
三、「受託人」:玉山銀行信託部。
信託目的
甲方為維護其發行禮券持有人之權益,茲將其發行禮券所得之款項,依本契約之約定信託予乙方,由乙方依本信託之意旨及約款,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且透過由甲方定期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認報告等管理方式,以達本契約信託目的。
信託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自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契約且甲方將信託財產移轉至「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時交付予乙方時起,始生效力。
二、本契約存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止。惟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雙方若無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本契約自存續期間屆滿日起自動展延一年(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惟需於契約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乙方)。若無續約(任
一方反對續約),則雙方關係依契約期間屆滿前甲方發行之憑證上所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或本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日或依法律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為止。
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本契約即告消滅,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所印製或發行之任何禮券,均與乙方無涉,不受本契約之保障。
四、本契約禮券之信託存續期間,均為禮券「發行」日起算十五個月。五、本契約所稱之禮券「發行」,係指甲方銷售禮券日為發行日。
信託財產之提領及收益歸屬
一、信託財產係為甲方禮券持有人之利益而存在,甲方非依本契約約定之方式,不得將信託財產領回;乙方係依本契約約定之方式為甲方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甲方禮券持有人於甲方發生歇業、解散、重整、宣告破產、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甲方無法為禮券持有人提供商品(服務)之情事前,對乙方無直接請求權。
二、每月信託財產提領方式:
(一)甲方每月 10 日前提供雙方協議之報表予乙方,乙方資訊系統將核對金額並產出「商家請款明細月報表」供甲方參考,以做為提領信託專戶中非實際應信託之金額之依據。
(二)乙方資訊系統產出「商家請款明細月報表」確認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前逕行將款項撥付至甲方指定帳號。惟信託專戶內之總額不得低於提領當月甲方實際應信託之金額。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提領,乙方得先扣除信託事務產生之稅捐、費用、信託報酬及債務後,交付甲方。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信託關係非因甲方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宣告破產、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甲方無法為禮券持有人提供商品(服務)之情事而消滅時,乙方應於信託財產扣除甲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一切稅捐、費用、信託報酬及債務後,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報告書,如有剩餘,應將信託財產返還予甲方。
二、信託關係因甲方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宣告破產、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甲方無法為禮券持有人提供商品(服務)之情事而消滅時,乙方應於信託財產扣除甲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一切代墊稅捐、費用、信託報酬後,按下列方式辦理分配結算事宜:
(一)儘速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清算事宜,有關受益權人會議相關之應遵循事項如下:
(1)如發生本契約約定信託財產受益權歸屬禮券持有人之情形時,乙方應即通知及公告禮券持有人於30日內申報權利及未依限申報之效果,
並於確認禮券持有人身分後,儘速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如禮券持有人未向甲方留存通訊方式,或所留存之通訊方式已變更但未通知甲方,致無從通知時,乙方得以前述公告代替通知。
(2)禮券持有人未依前項所定乙方通知及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限申報其權 利,乙方得逕依甲方所提供之資料,並依其自行判斷,製作分配表,及採取乙方認為適當之方法與措施,分配信託財產。乙方依前述約定辦理,應視為乙方已履行其義務與職責,未依限申報權利之禮券持有人對其分配不得異議。
(3)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商品 (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受益權人會議準則」(附件一)辦理,且其效力及於禮券持有人。
(4)乙方召開受益權人會議時,應主動報告信託財產目前之狀況,並提出信託財產分配方案之建議。分配方案經受益權人會議決議後,乙方會員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並於其網站公告。
(二)若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大於實際應信託之金額(由甲方提供計算清冊)之合計時,由乙方依實際應信託之金額支付所持有之甲方禮券為有效信託存續期間內之禮券持有人,若尚有剩餘,則將剩餘之信託財產交還甲方。
(三)若信託財產清算後,信託財產價值小於實際應信託之金額,則乙方按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個別禮券持有人禮券發行金額佔全部實際應信託之金額之比率),支付予所持有之甲方禮券為有效信託存續期間內之禮券持有人。
(四)於前二項之情形,甲方應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甲方有效流通在外禮券及禮券相關資料之書面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禮券面額、剩餘發行金額、禮券編號)予乙方。甲方如未能提供有效流通在外禮券及禮券相關資料之書面文件予乙方時,乙方得公告請所持有之甲方禮券為有效信託存續期間內之禮券持有人於一定期間內主張其基於本契約之歸屬權利,以利剩餘財產之分配。
(五)於信託存續期間內,若禮券持有人依甲方所定之規則進行禮券之轉讓,則以該受讓人為本契約所稱之「所持有之甲方禮券為有效信託存續期間內之禮券持有人」。
三、本契約提前終止時,除甲方完成下列事項或於乙方登錄之禮券編號信託存續期間到期外,其受益權皆應歸屬「所持有之甲方禮券為有效信託存續期間內
且禮券編號有登錄於乙方之禮券持有人」,並準用本條第二項之方式辦理分配結算事宜:
(一)已簽立其他履約保證契約或信託契約。
(二)將前目情形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甲方或歸屬權利人承認,如無具體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承認。甲方或歸屬權利人於閱覽前揭文書後 15 個營業日內,未以書面為拒絕承認之表示,並同時敘明具體正當理由者,視為承認。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契約之變更: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內,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契約之內容,單方變更本契約之內容均屬無效。
(二)因有關法令、解釋之制定或變更致本契約條款不符法令者,從相關法令、解釋之規定。
二、契約之解除:
(一)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未按第四條之約定交付信託財產,經乙方以書面通知仍未於七個營業日內補足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無正當理由不依約定期限開始信託行為,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仍未於七個營業日內改正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乙方應依乙方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息返還信託財產,並不得向甲方收取契約解約費。
(三)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生效後無法開始信託行為,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解除本約,甲方得不給付契約解約費。
三、契約之終止:
信託存續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並經書面通知,不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信託事務於繼續管理上有實際之困難或無繼續管理之必要,甲、乙雙方合意提前終止本契約時。
(二)甲方已完成其他履約保證方式或信託。
(三)乙方因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停止執行信託業務或被廢止核准執行信託業務時。
(四)甲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繳納稅捐、費用或給付乙方信託報酬時。
(五)甲方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宣告破產、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甲方無法為禮券持有人提供商品服務之情事時(提前解約不影響仍在信託存續期間內且經乙方登錄禮券號碼之禮券持有人權益)。
(六)甲方已收回全數已發行之禮券或無信託之必要時。
(七)其他因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各項約定,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或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履行或改善,致未違約之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者。
四、甲方應於本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時,將本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之訊息公告於其電腦網頁並為其他雙方認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亦應於乙方之網頁、乙方之營業場所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委託人經營權移轉之處理
一、本契約之信託關係不因甲方經營權移轉而消滅。但經營權受讓人另指定受託人者,不在此限。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發生經營權移轉情事時,乙方仍應依信託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以其業務受讓人為本契約甲方,繼續本信託契約之履行。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內,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就信託財產為任何處分或與第三人簽訂影響信託財產權益之契約。
二、本契約存續期間內,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且由甲方結清應付乙方之所有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三、甲方與乙方間之往來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均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本契約所載之地址。如地址變更,一方應即書面通知他方,如怠於告知,一方將有關文書按本契約記載或受通知之最後地址寄發他方,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四、若因法令之增修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致本契約之內容與其相牴觸者,雙方應於一方通知他方後十個營業日內,配合修改本契約之相關內容,否則視為同意通知之一方可逕依修訂後之法令規定辦理,他方不得異議。
五、甲方應於信託契約生效日起,所發行之禮券正面應載明:
『本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玉山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信託期間屆滿後,本券之信託保障自動失效。』
六、甲、乙雙方如須運用信託作為業務行銷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若涉及他方時,應以他方同意之方式為之,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契約內容之行為,且因前開行銷涉及使用他方之公司名稱、公司企業標幟圖樣或其他表彰公司之文義時,相關資料應先送經該方審閱並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七、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客戶訂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顧客明確告知,該等信託之受益人為甲方而非禮券持有人,甲方不得使禮券持有人誤認乙方係為禮券持有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甲方與禮券持有人訂有書面契約者,並應於契約中明定,甲方與消費者如未約定書面契約者,亦須依乙方同意之方式告知消費者。
八、經甲方顧客請求時,甲方或乙方應提供前款所載之條款影本,或以其他方式揭露之 (例如於甲方或乙方之網站揭露)。
九、甲方於本契約簽訂時,與乙方已有簽訂其他預收款信託契約,而其效力仍存續者,同意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律由本契約及其附屬約定辦理。
十、個人資料法定告知事項:詳如附件二
十一、因乙方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紛爭之處理程序及申訴管道,甲方同意詳見乙方網站。
十二、依「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委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受託人得拒絕或終止業務往來;委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不配合受託人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附件一
商品(服務)憑證預收款信託受益權人會議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本商品(服務)憑證預收款信託契約(以下稱「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於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受益權歸屬標的憑證持有人之情事發生而須召開受益權人會議時,或有其他信託契約或法令所定應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情事時,該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會議準則辦理。
第二章 召集程序
第二條 x準則所定受益權人會議(以下稱「受益權人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受託人(以下稱「召集人」或「受託人」)召集之。
第三條 受益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之。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前項召開方式由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決定。
第四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應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二十日前,將載明下列事項之開會通知,送達已依受託人通知或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權利之受益權人(以下稱「已申報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通知之人,並公告該開會通知:
一、受益權人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二、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
三、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開方式(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
四、受益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權人將書面文件(含表決票),送交或寄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時間、表決權行使方法及表決票認定標準。
五、全部有表決權之已申報受益權總額及該受益權人之受益權總額或所占比例。六、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之事項。
前項通知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如係指定代表人者,應通知代表人) 。但經應受通知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寄送,召集人並應留存完整之送達紀錄。
召集人為第一項之通知時,應將會議資料(含表決票)交付已申報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通知之人。
第五條 受益權人會議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六條 受益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受益權人得出具由受益權人會議召集人印發之出席通知書,於其上蓋章或簽名,親自出席之;其不親自出席者得出具由受益權人會議召集人印發之委託書,經受益權人及代理人蓋章或簽名,載明授權範圍,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權人會議。
一受益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正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五日前送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送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後,受益權人欲親自出席受益權人會議者,至遲應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七條 受益權人會議召集時,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應辦理受益權人會議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寄送、收受、相關證明文件之核對、受益權人名冊之備置、開票統計及驗票等相關事宜。
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於收到受益權人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時,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
第三章 決議方法與表決權之計算
第八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表決應以表決票方式為之。未申報權利之標的憑證持有人無表決權。
第九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受益權人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受益權額超過已申報權利之受益權總額半數之同意。
第十條 受益權人於受益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時,其表決權之計算,應依其所申報之權利金
額定之。
第十一條 受益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其表決權行使方法及表決票認定標準如下:
一、受益權人應將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通知所載之時間前送交或寄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逾時該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即不計入出席之表決權總數內。
二、受益權人重複寄送有效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者,以先寄達者為準。
三、受益權人寄回之表決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且不認定為已依規定出席受益權人會議:
(一)受益權人未蓋章或簽名。
(二)使用非召集人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
四、表決票決議表示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但該受益權人仍認定為已出席受益權人會議,計入出席權數:
(一)於同一議題所表決之事項欄均打“ˇ”表示。
(二)於同一議題所表決之事項欄均未打“ˇ”表示。
(三)上述表示,有塗改之情形,而未經受益人於塗改處蓋章或簽名。 (四)受益權人未於□內打“ˇ”,或以其他記號代替“ˇ”。
(五)表決票染污或撕破致無法辨認其表示。
五、受益權人會議之開票及驗票,由召集人指定之記錄人員將表決票之意思表示及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於受益權人會議當場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六、受益權人會議表決結果之驗票、開票及統計,召集人應指派監督人員監督。監督人員應監督之事項如下:
(一)監督開票及驗票作業過程有無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監督開票、驗票及統計結果。
(三)其他監督開票、驗票及統計並公布結果之必要事項。
七、受益權人表決效力之認定及其他情形之有效、無效認定標準,由監督人員依上述規定單獨認定,如監督人員有數人時,則共同為之。
八、受益權人如欲查驗本人之表決票,自然人受益權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法人受益權人應檢附委託書及法人登記證明之影本,於受益權人會議結束前向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
第四章 會議規範
第十二條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益權人會議非有申報權利之受益權人過半數出席或出席受益權人所代表之受益權額達申報權利總額過半數者,不得開議。
第十三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指定之;召集人不能或未為指定時,由出席受益權人會議之受益權人互選之。
第十四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前項重大議案之範圍,包括受託人之辭任、解任及報酬之調增;新受託人之指定;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等事項。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從其所定。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召集人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已知之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通知之人。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經應通知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召集人並應留存完整之送達紀錄。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至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年。
受益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出席受益權人之簽名簿、出席通知書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一年;其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應保存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益權人名冊。
如利害關係人對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提起訴訟者,依本條規定應予保存之文件,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六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由受益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被選定之人應視為業經全體受益權人之授權執行決議事項及代理受益權人為有關該決議事項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附件二
玉山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財富管理)
102.10 版
一、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下附表。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洽詢本行客服 0000-00-0000、(00)0000-0000 或各營業單位。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
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 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 及代號 | |||||
財富管理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黃金存摺業務)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35 資(通)訊服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 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顧客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顧客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 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 戶 資 料 之 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 業 務 之 公 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