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于学前机构提供附有家庭支援活动的暂托幼儿服务
(中文译本)
本《津贴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以下学前机构:
• 幼儿中心
• 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I 服务定义
简介
暂托幼儿服务是在上述机构按全日 、半 日或节数等形式提供的短期日间照顾服务。暂托幼儿服务单位亦为 6 岁以下幼儿的家长/照顾者,提供家庭支援活动。
目的及目标
• 建立安全网,为 因家长/照顾者需离开居所处理不同个人事宜或突发情况而有照顾需要的幼儿,提供安全的处所。
• 尽量减低幼儿被独留不顾的风险。
• 加强家长/照顾者对于为幼儿提供安全和妥善照顾的意识和了解。
服务性质
附有家庭支援活动的暂托幼儿服务, 是由上述机构提供的辅助服务。
接受暂托幼儿服务的幼儿将会获得与上述机构所提供的日常活动程序相同的照顾和活动。有关活 动须配合幼儿的年龄和发展。为 了尽量减低幼儿适应新环境的困难, 机构会密切的照顾和关注他们。
上述机构将透过为幼儿的家长/照顾者提供家庭支援活动,以加强 他们对于提供安全和妥善照顾幼儿的意识和了解 。家庭 支援活动采取的形式为结构性小组/活动/社区活动。
服务对象
暂托幼儿服务的服务对象,与 上述机构所服务的幼儿属同一组别,并由于他们的家长/ 照顾者须要处理突发情况或其他事宜而有临时照顾的需要。家长/照顾者可直接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至于家庭支援活动,服 务对象为 6 岁以下幼儿的家长/ 照顾者,他们可以不是上述机构现时的服务使用者。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在一年内的出席 备 注 2 率 备 注 1 | 50% |
2 | 全年以结构性小组 备 注 4 / 活动 计划/社区活动 备 注 5 形式提供的家庭支援活动 备 注 3 数目。 | 4 |
基本服务规定
• 暂托幼儿服务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星期六上午八时至下午一时,但上 述学前机构已获认可的学校假期备注3除外。
• 暂托幼儿服务的基本职员为合资格学前服务工作员,即 幼儿工作员及/或合资格幼稚园教师和支援的员工。
• 所有服务必须符合相关学前机构的法例及运作手册的规定。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适用于非整笔拨款
服务营办者必须遵从《 社会福利资助指引》及 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管理建议书中订定的规则。
适用于整笔拨款
津贴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 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公积金,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
费用」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 整笔拨款手册》、《整笔拨 款通告》及社署就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书信以及指定服务的相关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 ,以及 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
「其他费用 」。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 》,将会每月 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而 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 主席/ 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 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 、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x《津贴及服务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 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 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 ,社署 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 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 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注释 :
索引 定义
备注 1 在一年内出席率 的计算方法
全年内总出席人次
=
名额数目 ×全年内营运的总节数
×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