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 0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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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2020 版)条款
提示 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 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2.2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8.1),由此导致的住院(8.2)治疗、特定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在我们根据“2.7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您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8.3)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而导致住院治疗、特定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我们承担下列三项保险责任,三项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8.4)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8.5),按本合同约定的“2.6 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在本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2.6 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每次在医院进行如下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2.6 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8.6)、放射疗法(8.7)、肿瘤免疫疗法(8.8)、肿瘤内分泌疗法
(8.9)、肿瘤靶向疗法治疗(8.10)等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相关费用;
5.门诊重大疾病确诊及复查费用(8.11)。
(三)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第(二)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2.6 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特定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均按约定的“2.6 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相应保险金,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 补偿原则
x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8.1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在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5 免赔额、免赔额余额及给付比例
x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共用免赔额。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的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以及个人自行支付的部分,只要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均可计入免赔额。免赔额以保险单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免赔额余额=免赔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经累计发生的按本合同约定可计入免赔额部分的金额。
举例说明,免赔额 10000 元,如未就诊过,则免赔额余额为 10000 元;如第一次就诊发生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后为 6000 元,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 4000
元,本次给付为 0 元;如第二次就诊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后
为 8000 元,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 0,保险责任范围内超出免赔额的医疗费用为 8000-4000=4000
元,本次给付为 4000 元×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投保,并且被保险人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为 100%;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投保,但被保险人未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 60%给付保险金。
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投保,给付比例为 80%。
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8.13)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的必需且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60%;但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与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无关的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保险金计算方法
当被保险人本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本合同约定可计入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余额时,本次给付金额=0;
当被保险人本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本合同约定可计入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余额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一)当一次就诊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者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且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部分未超过年免赔额余额时:
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免赔额余额)×给付比例
(二)当一次就诊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且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部分超过免赔额余额时:
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且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部分)
×给付比例。
说明:
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包括特定门诊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如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在医院提供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视为一次住院。
一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xx同一重大疾病在同一所医院的就诊。
2.7 保险期间与续保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您可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续保的新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时生效。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提出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等待期重新计算。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8.14)、醉酒(8.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16);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17)机动车(8.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9)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20)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21)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8.22)引起的;
(九)由于职业病(8.23)、医疗事故(8.24)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
(十)遗传性疾病(8.2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26)引起的;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8.27)、跳伞、攀岩(8.28)、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8.29)、摔跤、武术比赛(8.30)、特技表演(8.3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
(十三)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十四)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五)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六)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被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8.32)。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我们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与您约定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您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x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自我们催告您支付保险费之日起 3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您在宽限期内未补交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依照前款约定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同时在您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在保险期间内,合同效力未恢复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依法按照遗产处理。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您与我们约定的医院住院,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 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5.3 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33);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 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6. 医疗病历;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您与我们对需提供证明、资料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返还已提供的收据原件。我们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给付的保险金金额后返还收据原件。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
(但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日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单利。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您所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章 如何退保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复印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8.34)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4 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释义
8.1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以达到该重大疾病判定标准的日期为重大疾病确诊日期。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 0 至 3 周岁期间,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在 0 至 3 周岁期间,被保险人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III 度,且 III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
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 0 至 3 周岁期间,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是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二十六)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二十七)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 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实验室工作人员
•护士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警察
•消防队员
•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的限制。
(二十八)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2)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师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前降支、回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前降支的分支血管、xx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三十)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2.出现因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注: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三十一)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三十二)xxxx恩病(Xxxxx’x 病)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三)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x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四)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是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的完全永久性指严重颅脑外伤后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持续 12 个月以上。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严重的 1 型糖尿病
严重的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我们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三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4 个:
(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光敏感;
(3)口鼻腔黏膜溃疡;
(4)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5)胸膜炎或心包炎;
(6)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7)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μ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l 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个:
(1)抗 dsDNA 抗体阳性;
(2)抗 Sm 抗体阳性;
(3)抗核抗体阳性;
(4)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5)C3 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ml。
(三十七)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xxx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八)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
Ⅰ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
Ⅱ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
Ⅲ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
Ⅳ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
(三十九)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在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之后(含 25 周岁),被保险人严重哮喘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四十一)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四十二)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四十三)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 X 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
(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四十六)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四十七)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八)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四十九)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五十)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五十一)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五十二)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五十三)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五十四)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五十五)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终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五十六)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患者脑组织的胶质细胞内存在由大量乳头多瘤空泡病毒颗粒组成的包涵体。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五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五十八)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在 0 至 3 周岁期间,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九)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六十)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肺功能检查显示 FEV1 和DLCO(CO 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六十一)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并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
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六十二)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六十三)疯牛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四)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六十五)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 γ 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六)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专科医生确诊;
2.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六十七)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 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 9/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八)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九)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或极重度智力障碍
指因头部遭受严重机械性外力,引起颅脑损伤导致重度(IQ20-35)或极重度(IQ<20)智力障碍。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重度(IQ20-35)或极重度(IQ<20)的严重头部创伤(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造成重度或极重度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重度或极重度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投保前因头部遭受严重机械性外力导致重度或极重度智力缺损,我们不承担理赔责任。
(七十)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 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
(七十一)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2)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3)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4)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七十二)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三)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七十四)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七十五)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七十六)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 3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作为证明)。
(七十七)器官移植导致的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的限制。
(七十八)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九)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八十)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八十一)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二)额颞叶痴呆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三)xx体痴呆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征为临床特点,以xx体为病理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四)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五)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
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的限制。
(八十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八十七)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八)主动脉夹层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且已经实施了紧急修补手术。
(八十九)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九十一)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九十二)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指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近端(靠躯干)完全性断离。
(九十三)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梗塞或出,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十四)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无脉型。被保险人需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备注: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五)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及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九十六)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是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急性肺水肿,是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急性并发症。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发病后 6 小时-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理赔时必须提供上述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九十七)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严重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感染源,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备注:任何因非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血红蛋白病等)导致的急性尿毒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八)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1)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3)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
(九十九)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糖尿病导致双足截肢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计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双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肢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四)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穿脱、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以及脱戴义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的能力;
2.移动:从床上移动至座椅、轮椅或其他替代器械上的能力;
3.步行: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能力;
4.如厕:独立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
5.进食: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的能力;
6.洗澡:沐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的能力。
(五)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8.3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4 【医院】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以及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
本合同约定的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8.5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因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实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的床
位费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加床费:指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
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 1 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三)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需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四)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五)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六)检查检验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重大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ECT费、CT 费、核磁共振费、彩超费、活动平板费、动态心电图费、心电监护费、PCR 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七)治疗费: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划分为准。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八)药品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
(九)手术费用: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手术不包括康复手术。
(十)救护车费:指住院期间为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上述医疗费用定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身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二)中医理疗: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三)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言疗法。
8.6 【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8.7 【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8.8 【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
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
8.9 【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8.10 【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8.11 【重大疾病确诊及复查费用】
指自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确诊日期前30天之后的与重大疾病诊断或复查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包括X光、ECT、MRI、PET/CT、核素扫描、SPECT、超声、肿瘤标记物、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病理学检查、骨髓/细胞学检查、生化检查,以及血、尿、便常规检查的费用。
重大疾病确诊日期: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以达到该重大疾病判定标准的日期为重大疾病确诊日期。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8.12 【基本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8.13 【xx、重离子放射治疗】
指利用质子和重离子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技术。本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的专门治疗室内接受的质子和重离子放射治疗。
8.14 【殴斗】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8.15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8.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8.1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2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行驶证;
(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22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或其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既往症通常有以下情况:
(一)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二)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三)本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8.23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8.24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2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2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27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28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29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3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31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8.32 【未满期净保险费】
当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时,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当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时,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当期经过日数/当期日数)。其中,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期间;若您已交纳最后一期保险费,当期指本合同的本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本合同满期之日的期间。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根据“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约定,若本合同处于宽限期,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时指当期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我们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8.3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34 【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