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子账户:指由投资者主动通过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专属的网站、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互联网自助渠道申请,经民生银行实名身份认证并核准后开立的投资者个人人民币 II 类账户。投资者将该电子账户与基金交易账户绑定后,实现认/申购资金自该电子账户扣划至民生银行基金销售代理资金账户,赎回资金返还至该账户。
“民生慧选宝”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关注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通过拨打民生银行客服电话 95568 方式向民生银行咨询,请您在自愿接受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服务以及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民生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民生慧选宝”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一、“民生慧选宝”:是指民生银行通过其直销银行的各专属电子渠道(包括网站、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其他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不时开通的民生银行的新电子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实现投资者可投资于民生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推出的公募基金产品,民生银行为该基金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及销售服务。
二、公募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者:本协议下的投资者需满足如下条件:(1)年龄满 18 周岁并且
持有 18 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2)在民生银行开立电子账户,并将该电子账户作为基金支付结算账户与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绑定;(3)按照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人通过“民生慧选宝”向基金管理人发送交易指令。
四、基金账户:指为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五、基金交易账户:指民生银行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买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基金合同: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在基金管理人募集达到法定条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生效的基金合同。
七、电子账户:指由投资者主动通过民生银行直销银行专属的网站、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互联网自助渠道申请,经民生银行实名身份认证并核准后开立的投资者个人人民币 II 类账户。投资者将该电子账户与基金交易账户绑定后,实现认/申购资金自该电子账户扣划至民生银行基金销售代理资金账户,赎回资金返还至该账户。
八、绑定:指本协议签署后,投资者将电子账户与基金交易账户建立基金交易资金结算对应关联关系。具体操作为:投资者通过民生银行“慧选宝”和基金管理人系统,实现发出资金收付与基金份额的认/申购、赎回等交易行为。
九、认/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的代理销售机构民生银行提出认/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协议项下的认/申购通过约定购买方式实现。
十、赎回:投资者向民生银行提交基金赎回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赎回交易成功后,由民生银行将投资者赎回资金支付至投资者的民生银行电子账户。
十一、约定购买:指民生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在约定购买开放期内,由民生银行根据投资者认/申购金额,封存投资者电子账户内的对应活期资金,或控制投资者签约“如意宝”产品下相应基金份额,在约定购买开放期结束后,以所封存资金或“如意宝”基金份额的赎回资金完成认/申购的服务。在约定购买开放期间,投资者可发起约定购买的撤销。
十二、T 日:基金合同约定的登记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十三、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十四、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五、开放日: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 各方权利及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1、投资者承诺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确认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及慧选宝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2、投资者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申请开通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交易业务,并在民生银行开立电子账户且以该账户为其基金交易资金划转的专用账户。
3、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委托民生银行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包括:认/申购、赎回、分红等。
4、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其对电子账户的相应操作即视为向民生银行下达相应的交易申请。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其绑定的电子账户的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凡使用电子账户相应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的交易行为将按电子账户相关开户协议均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协议履行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投资者自愿授权民生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投资者基本个人信息,具体参照民生银行与投资者签署的《中国民生银行代销公募基金业务个人信息授权书》。
6、投资者应保证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
7、投资者与民生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配合民生银行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承诺自身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并承诺不通过民生银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从事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规则的活动。
投资者与民生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者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或过期时,应主动、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民生银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发现投资者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涉及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事项,有可能
给民生银行带来声誉、财务或其他损失的,或投资者不配合民生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的,或者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排除相关嫌疑的情况,民生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投资者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管控措施。
二、民生银行权利及义务
1、民生银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销售和支付结算服务,根据投资者的操作,下达认/申购、赎回等指令至基金管理人。
2、民生银行对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销售机构对产品销售相关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职责。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向民生银行提出投诉或建议。具体如下:
全行服务监督电话(个人服务专线/服务时间 7*24 小时):95568-7直销银行服务热线(服务时间 7*24 小时):10100123
微信客服:“中国民生银行”微信公众号
服务监督邮箱:95568server@cmbc.com.cn总行地址:xxxxxxxxxxxx 0 x
请关注:“民生慧选宝”产品中的公募基金由基金公司发行与管理,民生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如需咨询相关基金产品投资管理等情况,可查阅各基金公司发布的本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公告中公示的业务咨询及投诉途径。
3、民生银行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共同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落实信息安全管控要求。
4、民生银行对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并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的有关资料的不在此限。
5、民生银行应作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日常监测以及协议终止和突发情况
下的应急处置,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6、民生银行应有效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投资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民生银行提供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8、民生银行按照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指令,完成对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的划付,民生银行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一、投资者可以通过民生银行指定渠道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二、申请开户流程:签订本协议后,由民生银行系统将投资者在民生银行留
存的实名信息传递给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地址、住址、拟绑定的民生银行电子账户信息等,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接收到上述信息后,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开立基金交易账号,并与民生银行电子账户绑定,完成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工作。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实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投资者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民生银行。
三、投资者首次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其开户申请将于 T+1 日内确认,确认成功后,相应账户开立成功。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条 身份识别机制
基金管理人委托民生银行完成本协议下基金投资的投资者身份验证。投资者授权民生银行向基金管理人传递投资者指令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执行由民生银行传递的投资者指令。
第五条 电子账户绑定
电子账户是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交易资金结算的唯一账户,本协议签署后,与基金交易账户直接关联绑定。如需解绑,应在民生银行提供的直销银行渠道申请,经民生银行确认后完成解绑。
第六条 约定购买
一、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慧选宝”产品以约定购买方式进行购买。
二、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民生银行将在投资者发起约定购买的次日发起“如意宝等”产品项下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相应份额的赎回期限为 T+1 工作日。
三、约定购买时,存在因通信、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投资者购买未成功,民生银行将尽最大商业努力解决相应问题,但不承担投资者未购买成功造成的损失。
四、约定购买存在购买限额的“慧选宝”产品时,存在因超过产品限额而购买不成功的风险,民生银行不承担投资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约定购买是否成功,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六、为完成约定购买,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
1、如电子账户已签约“如意宝”产品,按照投资者购买基金的金额与投资者对应签约“如意宝”产品下基金净值对应份额向民生银行申请赎回相应份额,赎回资金到达指定电子账户后,民生银行将申购资金自该电子账户扣划至民生银行基金销售代理资金账户,完成产品购买。
2、如电子账户未签约如意宝,投资者授权民生银行在投资者发起约定购买指令至约定购买终止期间,冻结电子账户的相应活期资金并扣划至民生银行基金销售代理资金账户,完成产品购买。
七、民生银行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生效合作协议要求,将确认交易成功的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划转至基金公司。
八、通过“民生慧选宝”办理基金认/申购的单笔最高金额、单日最高金额、累计金额以及起购金额、追加金额、最小持有份额等认/申购业务限制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务规则及慧选宝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赎回
一、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对于有产品到期日的基金产品,民生银行在约定的基金产品到期日下达赎回基金份额的指令至基金管理人;对于无产品到期日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可以在民生银行公示的产品开放期内发起主动赎回,具体视产品类型而定,赎回规则以销售时民生银行公布为准。
二、如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民生银行电子账户已销户、账户
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任何非民生银行原因导致赎回款项无法实时向投资者划付的,民生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此服务暂不收取其他服务费,民生银行保留收取此项业务服务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
四、基金的收益计算方式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该等法律文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民生银行门户网站,投资者应主动查看。
五、民生银行发布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公告、法律文件的,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查询
一、为便于查询,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民生慧选宝”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本人在该渠道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二、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等渠道完成通过“民生慧选宝”完成的开户申请查询、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公开渠道查询基金行情、份额余额等信息。
三、“民生慧选宝”项下基金投资查询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为准。民生银行代为发布信息,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变更分红方式
基金分红方式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为准。
第十条 风险
一、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民生银行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民生银行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民生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生银行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三、任何通过本协议身份识别机制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
的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由于系统故障或者客户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民生银行将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生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均由基金管理人发行与管理,民生银行仅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风险测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货币型、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风险程度,投资者应具备投资该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民生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公示的旗下公募基金风险等级,并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作出对所代销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表现。民生银行将根据销售适用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民生银行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基金公司或民生银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任何其他民生银行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民生银行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民生银行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投资者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5、因投资者自身遗失、遗忘或泄露密码等原因导致损失;
6、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二、在民生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中,有关基金账户开户和销户、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基金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该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民生银行作为
销售机构,不承担确保办理成功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一、投资者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并点击“提交”按钮后,即表示已签署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系统显示签约成功后本协议生效。
二、投资者应在签署协议前认真阅读并理解和同意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在确保认可前述法律文件后签署本协议。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含义,同意本协议内容尤其是本协议中有关民生银行的免责内容。投资者已认真阅读了基金管理人及民生银行提供的相关风险提示、须知,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民生银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投资者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投资者同意,为处理纠纷需要,银行可选择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投资者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投资者授权民生银行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投资者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投资者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如遇法律纠纷,民生银行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四、民生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代销公募基金业务及民生慧选宝业务规则发生变更、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修改本协议时,会在网站(网址:【xxx.xxxx.xxx.xx】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
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 3 个月进行公示,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
五、民生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变更本协议内容及基金业务规则、慧选宝业务规则的,民生银行会进行公告,投资者应定期及时查看。
六、投资者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民生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 95568 等渠道进行咨询,以便民生银行就前述内容为投资者进行解释和说明。若投资者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有权以书面或其他民生银行许可方式(如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终止业务等)通知民生银行终止本
协议。投资者在公告后未向民生银行提出终止本产品协议且继续使用民生慧选宝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第十五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