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person.shengjingbank.com.cn:16443/login.html)、盛京银行手机银行、刷新生活 APP、“盛京银行信用卡”官方微 信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除外,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后台受理成功后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乙方可按照甲 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以及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
附件 2
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0 年版)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xxxx知悉并理解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乙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申请资料须由乙方本人亲自签名,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甲方依法对乙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甲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乙方授权甲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欠款催收等发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
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二条 使用
1、为保证乙方的利益,在获准申领并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应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及时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激活需通过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
2、乙方在开卡前可勾选增值功能,并可在开卡后关闭默认功能及已勾选的增值功能(如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乙方所申领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信用卡后,及时向甲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乙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3、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银联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银联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现阶段限额为单笔 1000 元、单日免密支付上限金额 1000 元,如果限额做出调整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经公告后执行。乙方可通过柜面或客服电话等方式调整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及限
额。
4、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
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以及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以及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转借信用卡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6、信用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将信
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乙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
7、乙方已完全知悉在网络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端、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交易)凭乙方卡片信息(乙方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或手机验证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分期、转账等)的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
8、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盛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 Visa国际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结算日当天本行外汇牌价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本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9、信用卡丢失或被窃时,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95337)办理挂失手续,也可通过网上银行(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16443/login.html)、盛京银行手机银行、刷新生活 APP、“盛京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除外,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后台受理成功后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以及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在该信用卡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
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的信用卡。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11、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 30 日后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若乙方注销信用卡主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在销户申请时乙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有关款项。甲方对已收取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12、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
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3、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
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
14、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5、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作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16、乙方至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
17、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18、乙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
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乙方预留的手机或邮箱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但若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 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乙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
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催收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
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乙方在盛京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盛京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乙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乙方。
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
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
乙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采取对全部欠款计息的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支付违约金。乙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取出卡内溢缴款,乙方需承担溢缴款取回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如溢缴款计付利息方式发生变动,将另行公告。
4、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照乙方利率标准计算透支利息(默认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 18.250%。利率根据持卡人资质不同可由甲方核准或调整,如有调整将按照约定方式事先告知乙方。日利率调整区间为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 年化利率区间约为 12.775%-18.250%。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利率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7、乙方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当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核对账单中显示的扣款账号以确保甲方扣款成功。乙方并在此授权甲方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还款金额,甲方将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
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乙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否则乙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8、乙方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包括年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货币兑换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详见盛京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收费标准目录)等。费用按照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盛京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其中,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向乙方计收利息。
9、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在账户未逾期状况下其偿还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逾期 1~90 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条 其他
1、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
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 30 天。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甲方可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主卡申领人为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每张附属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乙方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3、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不得因甲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乙方享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的、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5、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
6、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1、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4)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
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乙方在甲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手机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乙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电话 95337。
3、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甲xxx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 3 个月以上述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甲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 45 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乙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乙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调整。
4、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六条 附则
1 、甲方服务热线电话: 95337 , 信用卡服务专线:
000-00-00000。甲方公告方式:盛京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2、盛京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和《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3、乙方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所依据的《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权益和服务规则等信用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4、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5、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贷记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
《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盛京
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6、本合约自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