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期款:廠商須於簽約後 15 日內提交本案各項工作之細部執 行計畫(含期程,其具體執行內容仍須機關另行同意後執行)、主視覺設計、平面文宣(海報、DM 及邀請卡)之設計樣稿,經機關審核通過,檢附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契約總價之 20%款項,計新臺幣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