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衢州市 (市本级、县、市、区)预监( ) 号
衢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
乙方: (监管银行)
丙方: (房地产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力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省建设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意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建房发〔2022〕45号)《关于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的通知》(衢住建〔2022〕4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
1.甲方开发建设的 商品房项目,坐落位置: ,不动产证号:
土地面积: 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该项目□已设定抵押 □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金额: 万元。
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情况
1.监管额度内资金根据单方工程造价、装修价格、项目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综合核定。该项目监管额度内资金:
万元,包括地上部分: 万元(其中预售楼幢部分
万元)及地下部分: 万元。
2.甲方本次拟申请办理该项目 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预售面积: 平方米,单方工程造价:
元/平方米,装修价格: 元/平方米,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监管额度内资金: 万元。
3.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名称: ,预售资金账号: 。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不超过一次),由甲方向丙方提出申请,经监管协议三方同意后,解除原监管协议,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及时调整销售现场公示的内容;原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应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账户。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1.监管额度内资金应专款专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项目建设相关支出,不包括营销费、广告费、财务费用、税费、房开人员工资等非直接费用。
2.地上部分资金拨付节点及额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确定。
(1)取得预售证后,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40%(计 万元)。
(2)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后,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计 万元)。
(3)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5%(计 万元)。
(4)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计 万元)。
(5)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并提取剩余全部监管资金。
3.地下部分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可从第一次预售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中申请使用地下部分的资金(计 万元)。
4.原则上每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仅可用于该批次对应楼幢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入账达到该批次监管资金额度后,超出部分资金可调剂用于支付其他楼幢工程建设,但在整个项目的监管额度内资金未达限前,不得提取。
5.监管额度内资金应优先保障地上预售楼幢及地下部分的工程建设。入账资金达到预售楼幢及地下部分的监管额度后,方可用于支付各类配建用房(含自持部分)的工程建设。
6.监管账户中的入账资金达到该项目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甲方提取使用,并优先用于归还本项目的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贷款。
四、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监管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甲方应指导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协议》等约定支付购房款,按规定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款项等,甲方均不得擅自收存或挪作他用,
2.甲方应确保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确保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甲方因与购房人解除合同需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按照本协议约定由乙方、丙方分别审核。
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包括合同编号、应收金额、实收金额等内容的对账清单,供乙方进行账户管理工作。
5.不得抽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至甲方集团公司、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甲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2.乙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方开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为专用账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丙方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完成拨付。
4.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丙方。
5.乙方发现甲方将预售房款存入开设在乙方非监管账户中的,应于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丙方。
6.乙方在资金拨付中如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用其他方式协助甲方骗取预售资金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丙方。
7.乙方应当配合、协助甲方收存预售资金的相关工作,并对监管项目开展不定期巡查,建立相关台账,掌握预售资金收存与实际销售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向丙方报告有关情况。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丙方负责确定项目的资金监管额度、资金节点额度,并核实确认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达到相应节点。
3.丙方有权要求甲、乙方提供与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等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管,造成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甲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乙方、丙方资金拨付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甲方所需工程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未经丙方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甲方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丙方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被司法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资金,致使丙方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丙方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甲方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丙方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经丙方核实同意,解除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应经丙方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八、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贰份分别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衢州监管分局备案。
(二)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节点确认及使用申请材料
一、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节点确认
开发企业申请确认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节点,应根据建 设进度等提交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2.完成主体结构验收节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 设计单位五方出具的主体结构验收证明;
二、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根据不同款项用途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货 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货款的支付总金额和结算方式) 及相应票据;
2.施工进度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工 程施工进度款的支付金额和结算方式)、施工进度情况说明 及相应票据;
3.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相关费用的支付金额和结算方式)及相应票据;
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应 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支付金额和结算方式)及 相应票据;
5.其他与项目工程建造相关费用:提交能够证明资金用 途的材料及相应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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