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如果投保人选择 A 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投保人应付未付的租赁本金+该应付未付租赁
附件 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货款且交付租赁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即融资租赁出租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凡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或法人,即融资租赁承租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达到保险单约定时间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投保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抵(质)押合同》的,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租赁物的;
(五)明知投保人不支付租金,被保险人未进行催收或放弃催收的;
(六)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擅自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义务,或造成其它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任何形式的恐怖
活动及恐怖袭击;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洪水、台风、地震、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融资租赁合同》责任、催收租金欠款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二)投保人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超过支付期限的逾期利息、滞纳金;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
第七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赔偿比例和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本保险合同有约定以外,以保险xxx的期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分期支付表》、《租赁物折旧表(残值表)》等)。
第十九条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抵(质)押合同》的,应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将《抵(质)押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转赠、或重复抵(质)押。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融资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保险人约定业务条件、风控流程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投保人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向其提供租赁物,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资信审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不支付租金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支付租金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租金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催收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保留与催收租金有关的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六)证明和确认投保人拖欠租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启动租金催收程序,催收方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赔偿,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A.对于投保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租赁本金及该应付未付租赁本金自违约之日起至保险赔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租赁利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B.投保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租赁本金及该应付未付租赁本金自违约之日起至保险赔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租赁利息之和,减去融资租赁物在保险赔偿之日的残值,保险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投保人选择 A 方式,则融资租赁物残值归保险人所有;如果投保人选择 B 方式,则融资租赁物残值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之日前,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
(如有)催收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逾期租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如果投保人选择 A 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投保人应付未付的租赁本金+该应付未付租赁
x金自违约之日起至保险赔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租赁利息]× (1-免赔率)-免赔额。
如果投保人选择 B 赔偿方式:赔偿金额= [投保人应付未付的租赁本金+该应付未付租赁本金自违约之日起至保险赔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租赁利息-该融资租赁物在保险赔偿日的残值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款]× (1-免赔率)-免赔额。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如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保险人按以下规则退还保险费:
1.如果申请解除合同之日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保险人扣除手续费(保险费的 10%)后,退还投保人保费。
2.如果申请解除合同之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解除之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未到期租金与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投保人保费;
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最先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
2. 投保人已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租金;
3.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4.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赔偿总金额已经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